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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制度论文高校法学教学基地法律援助探索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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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制度论文高校法学教学基地法律援助探索与思考.doc

    高校法学教学基地法律援助探索与思考 高校法学教学基地法律援助探索与思考 一、校内法律援助教学基地的必然选择 高校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大多集中安排在毕业前的23个月完成,他们的实习基地一般都依赖于校外的司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这种依托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必然有其内在的缺陷。主要原因有:法律实践教学往往依赖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学校法学教师一般均不参与实习带教工作。学校往往在学历教育全部理论学习结束后,统一安排实习,法律实践与理论学习之间无法交错进行,可能会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笔者认为,高校过渡依赖于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培训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有其弱点,这并不比法学教育阶段全程参与法律实践的校内实践基地来得便利、科学。应该说,高校依靠自身师资力量,举办法律实践教学基地是最佳选择,但受制于现行的法律和政策,隶属于高校自身或者说以高校法人申办的法律机构并不多见。 高校申办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的诸多限制性规定,使得以高校自己名义申办法律援助机构成了不可替代的选择,这同样契合了我国法律援助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1992年,全国首家依托高校,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民间法律服务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这也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此之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浙江大学等法律院校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法律援助中心,成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力补充。 二、高校法律援助基地的现状及其问题 中国法律援助事业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随着社会对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增加,高校法律院系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这对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促进法律实践教育改革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在全国各类法律援助机构中,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志愿者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即便如此,但具有法律教学机构和社会公益机构“双重身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面临着诸多发展瓶颈和困难。 第一,经费问题。经费短缺成了普遍制约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瓶颈。必要的经费支持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日常援助活动和教学实践的重要保证。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来源较少,主要是: (1)经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委派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代理的案件补贴。目前,江苏地区的补贴额度一般在400600元。委派案件以诉讼类为主,每年数量并不多。(2)高校法学院(系)、校团委、学工等部门为维持本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运行和开展法律宣传所投入的基本费用。这部分经费拨付渠道并不稳定,一般不纳入学校部门经费预算,只是从相关部门的经费中挤出一点。(3)除这两个主渠道以外,也有少数高校能够成功申请到国外公益基金的支持、寻求到企业捐助等办法。造成经费困难的另一原因在于法律援助收费上的限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法律援助重要分支机构,即便经费紧张,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来源不足、不稳定,影响到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法学教师和志愿者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参与度。因此,某种程度上,经费投入成了解决法律援助站的核心问题所在。 第二,人员问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主要来自于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的教师,他们一般是具有兼职律师职业身份的“双师型”法律人才。在学校教学制度层面上,由于普遍没有建立起支持、鼓励他们从事法律援助实践教学的制度和规范,他们参与法律援助与教学待遇没有挂钩,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并不大。加上大部分“双师型”法学教师主要通过个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学生一般不参与,这对法律实践教学并没有太大帮助。另一部分为招募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他们主要来源于法学专业学生、研究生以及部分非法律专业学生。非法学专业的志愿者对志愿者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势必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是造成当事人不信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原因。 三、高校法律援助教育基地的发展与完善 第一,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同等对待。首先,加强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一是明确专(兼)职法学教师参与办理援助案件的课时折算比例,从制度上引导双师型人才投入法律援助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把明确把教师“司法实践”作为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为“双师型”法学教师提供司法实践平台,学校可建立教师到司法仲裁机构进行为期不少于半年的司法实践训练,并将此经历作为职称晋升、兼职从事法律援助实践教学的必要条件。其次,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招募要以法学专业类学生为主,并将法律援助志愿者协助、独立办案、参与法律咨询、值班与其学分挂钩,并授权法律援助基地具有给予志愿者毕业实习或见习评定的资格主体。 第二,加强合作,解决发展所需资金。与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有着得天独厚的法律教学资源,这为高校与校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提供了基础。充分利用丰富的法律教育资源,可以从根本上缓解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匮乏的供需矛盾。除了高校运用自身师资力量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外,司法局、工会、团委、妇联、民政等政府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都设有法律援助受理窗口,但由于这些机构没有自己的专职律师,案件往往转交给律师事务所,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其经费投入成了最大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高校可以与工、青、妇等部门协作,利用我校兼职律师资源,为他们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与市总工会、妇联、团委、老龄委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形成长期协作关系;开通高校特定弱者法律维权热线,还可在相关部门开设周末值班点。 第三,探索本地化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美国法学教育的基础。美国有182个法学院在超过130个地区提供“法律诊所”。并且有超过1400个诊所的指导者和无数的法律学生。学生在教师的监督下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美国的法学院投资了大约2·8亿美元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上,每年提供大约数百万小时的免费法律服务时间。美国各大学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选择的许多案件来自于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是为各类案件中的贫困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案件,因此,相当一批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法律诊所教育内容也紧密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从而使法学教育成为法律援助的一部分。 法学院学生不应该一味陷入法院案例的教条式分析,而应该致力于“真实生活”背景下进行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代理社会弱势人群,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一个环境,使他们能够在法律诊所教学中使用、磨练、发展那些最终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者的技能。法律诊所项目还可以使法律职业者在完成其为贫困被告提供合格的法律代理这一宪法义务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在2000年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为我国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而且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能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整合,是法律援助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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