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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3.A 论提单风险与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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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3.A 论提单风险与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文.doc

    学院2010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论提单风险与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院(系)别 经济系 专 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 级 国专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二一年六月原 创 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论提单风险与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尊重知识产权,并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论文作者(签字): 日期:2010年6月 9日摘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单据,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都与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息息相关,同时在提单的应用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海商法领域,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话题,但对此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却仍存在着许多争议,尤其是对于提单法律制度的规范。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因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各种有关提单的法律纠纷,而且决定了提单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不具有债权性质。在有关提单物权凭证的占有权、所有权、综合说中,所有权说更具说服力。我国海商法修改时应规定“货物所有权在转让提单的同时一并转让,若当事人另有规定除外”,为所有权说确立法律依据,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词:提单,提单风险,提单法律制度,完善AbstractBill of lading is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the most important documents for legal requirements and practical oper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re closely relat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at the same time there was a certain degree of risk.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law,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Bill of lading is a discussion of this topic, bu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profession but there are a lot of controversy, especially for a bill of la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pecification. Clear the legal natures of the Bill of lading were crucial practical function, because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Bill of lading is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various for disputes, and determines the Bill of lading for parties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ill of lading has a title property, and does not have the nature of the debt. In the Bill of lading receipt of enjoyment, title, ownership, comprehensive said that more compelling. Modify the maritime law in China "requirement"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 the goods at the same time a bill of lading and transfer, if the partie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the ownership of said "to establish a legal basis,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Key words:Bill of lading, The risk of bill of lading, The legal system of bill of lading, Consummate目 录前言11提单的性质21.1提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1.2提单的法律性质21.2.1 提单是有价证券21.2.2 提单是文义性证券21.2.3 提单是物权凭证32海运提单的风险42.1 倒签和预借提单42.2 伪造提单42.3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42.4 无提单放货52.4.1 选择交易伙伴52.4.2 订立好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并开立好信用证53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73.1改革提单制度73.1.1 改革银行的单项保证制度7 3.1.2 在短途运输中使用海运单,以作为提单制度的补充73.1.3 逐渐普及电子提单的使用73.2 谨慎选择交易伙伴83.3 订立好合同,并开立好信用证83.4 提单风险的法律救济措施83.4.1 申请扣押船舶93.4.2 及时提起诉讼93.4.3 申请禁令9结论11致谢12参考文献13前言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在快速增长,逐渐成熟。当今社会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的同时,国际贸易风险事故也日益增多,其中海运提单风险尤为明显,已经成为困扰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在国际商品贸易日益采用象征性的方式以及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海运提单成了交易的关键,是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单据。只要单据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就有可能产生严重的风险。所以,海运提单的风险成了进出口商双方、承运人、银行等当事人以及相关学者关注的焦点。本文运用了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例证法等方法,对国内外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关海运提单的环节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并对所得出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推理,总结出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的海运提单风险,并提出适应我国外贸企业防范海运提单风险的对策,以此推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1提单的性质1.1 提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提单是商业惯例的产物,1667 年瑞典海商法典首次提到提单。提单从商业惯例到形成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提单的作用也不断扩大。为调整提单法律关系,维护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提单交易,成文法和判例法对提单进行了规范。如:英国1855 年提单法;美国1916 年联邦提单法;其他一些国家则在商法典或海商法(如我国)中对提单法律作了规定。为保护托运人、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国际上先后制定了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和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三项国际公约。然而,随着国际经贸、航运的现代化及海运服务的延伸,上述三个提单公约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为适应国际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解决目前国际航运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国际范围内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法律的统一,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各方的利益,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近年来一直致力于运输法(Transport Law)公约的起草制定。该公约生效后,毫无疑问将会进一步完善提单法律制度。1.2 提单的法律性质作为国际贸易和航运中重要单证,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2.1 提单是有价证券提单的核心实质是其转让性。提单代表着提单上载明的货物的价值,在国际贸易中可以作为单证买卖。提单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货物占有权的转移。我国担保法第75 条规定提单可以用于质押。在债务履行期晚于提单载明的提货日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提货,从而实现其担保融资的功能。此外,通过押汇的方式还可以向银行贷款等,均体现出提单的有价证券的特征。1.2.2 提单是文义性证券提单一经签发,提单项下货物的数量及外表状况等有关事项均应以提单记载为准。提单记载内容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承运人不得轻易推翻。我国海商法第77 条规定,“除依照本法第75 条的规定做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在司法实践中,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提单属于强势证据,除非证明提单欺诈或有提单批注,原则上确认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1.2.3 提单是物权凭证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力。提单物权,则是指提单权利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具有的直接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提单的物权性质主要体现在:可转让性;除依法不得转让的提单外,转让处分提单,如同转让处分货物本身。转让提单也就转让了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处分提单也就等于处分了尚在运输中的货物。遇到提货争议,承运人必须向真正的货物权利人交付;承运人只能根据提单来处分提单项下的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托运人指示将货物运回启运港,也必须证明其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我国有学者对“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出质疑。认为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对该质疑,笔者不能认同。因为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普遍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受让提单就像受让货物一样,占有提单如同占有货物,转让提单也就同时转让了提货权,处分提单也就等于处分了尚在运输中的货物,谁占有提单谁就有权在目的港提取货物。这一理念已经融入了多数学者和法官的脑海,成了审理提单纠纷案件的理论基石。我国借鉴外国的提单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在最高审判机关的案例和批复中明确提单是“物权凭证”。2 海运提单的风险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首先从提单本身内容、条款所引起的风险看,这些风险形式主要包括提单日期签署不当引起的风险,提单填写不当引起的风险,提单转让和提单费用引起的风险、伪造提单引起的风险等等。其次从实际业务操作中海运提单的风险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海运提单在签发时,有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海运提单在流转时,银行存在着难以收款的风险,海运提单在提货时,有提货落空,无单放货的风险。同时一些主观因素也引起了一定的风险,比如承运人给出口商签发保函,采用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口商套用无单放货进行欺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中海运提单有以下主要风险: 2.1 倒签和预借提单 凞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凈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切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刕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凚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刖便构成倒签提单。凉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刡便构成预借提单。凗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凼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凉顺利结汇,凞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刘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凞对此,凸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刦 2.2 伪造提单凙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凚在信用证业务中,凴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凙银行即凭单付款,切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刃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凖以骗取货款,刟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刘或以次充好,凐蒙骗客户。刖 2.3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凩在国际贸易中,凐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创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凬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凣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OFINDEMNITY),出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凒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判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刚顺利结汇。凶 可见,凎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凷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凜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凡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凴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刜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刁是否能得到补偿,分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刂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凾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划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刋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击如承运人提请诉讼,刕根据法律,凨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凈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凐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创 2.4 无提单放货划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凹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凌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列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凚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別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函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凶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减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凝碰到这种情况,凹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凯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凬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刂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凾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凨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凧有可能被冒领,刟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凴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刉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刂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刊而不是凭提单放货,刚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再来海运提单风险也有以下表现形式:2.4.1 选择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选择资信情况好的交易伙伴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在考察对方资信的时候,不能仅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因为对于蓄意制造提单风险的人来说,其反调查的手段也会很周密。因此,这就要求加大审核对方资信的力度,通过官方和民间两条途径,双管齐下。例如,可以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和有关商会、行业公会等调查和了解货物的来源、卖方的资信情况、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是否单船公司、以前的航运信誉和业绩、承运船舶的船况等)还是契约承运人(是否皮包公司、有无其他财产、公司何时成立、以前从事该业务的信誉如何等),并委托这些机构对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其资信状况的文件进行审核,辨别真伪,落实文件上的记载是否真实。2.4.2 订立好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并开立好信用证要预防海运提单的风险,就必须签订好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并开立好信用证。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价格条件的选择是影响双方所负风险的关键。一般来说,买方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不易在货物启运地(卖方所在地)安排承运船舶,因而多采取CIF价格条件。的确,这对买方来说确实很省事,但也为卖方单独或与承运人合谋欺诈买方提供了便利。因此,买方应尽量争取能够安排货物运输,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应争取在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中加入内容明确的保护性条款,如不允许货物在中途转船,不允许使用超龄船舶,产地证、品质证和发票等须经当地商会公证或其他专门机构出具证明等。如果取得安排货物运输的权利后,买方应当首先直接与可能安排其货物运输的船公司取得联系,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所联系的船公司应当是那些信誉好、船舶数量多、船舶的技术性能达到较高水平的船东,而应避免与那些资本小、与开证行之间所达成的开证协议,风险主要在于已支付的货款可能难以收回。这一风险完全来自于开证人(买方),预防的对策只有一个,即在开立信用证之前,获取买方提供的多种形式的担保,而不能将风险的挽回完全寄托在对提单行使权利上。这种担保包括存款、押金、保证以及对提单以外的财产或权利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等。3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3.1 改革提单制度如前所述,提单欺诈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提单的价值。当今国际贸易中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在使用快速船的短程运输中(如大西洋等),提单并非总能早于货物到达,这样,提单价值就荡然无存,只能由提单外等非流通性单证替代。因此可以看出,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与提单有关的现代国际贸易制度的一些弊端也逐渐凸显,尤其是提单欺诈与提单迟延,而这些弊端或者说缺陷,往往被不法商人利用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这就要求对提单制度进行改革,我认为,改革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3.1.1 改革银行的单项保证制度这一改革的目标是:银行向买方提供卖方交货义务的担保。我们知道,单一地保护卖方是现行提单制度的显著特点,它保障了提单的广泛流通和转让。但同时提单制度的一大缺陷和漏洞,从而为存心欺诈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在客观地看待提单可转让有利因素的同时,也应改变目前银行只为买方提供担保的商业习惯,创造一种双向的、公平的、以银行信誉为基础的、为买卖双方担保的商业法律制度。应当像要求卖方通过申请开立信用证二九期付款义务向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一样,要求卖方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就其交货义务向卖方开证行提供银行担保4J。担保行所承担的该项偿付货物损失的义务与开证行所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具有对等性,正如卖方为了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向卖方提供付款担保而须凭自己的资信贷的开证行的开证许诺一样,也应当要求卖方凭自己的资信或其它担保形式取得议付行或承兑行对其履行交货义务向买方提供担保。这样做虽然会对现行的提单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但这更符合公平原则,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进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3.1.2 在短程运输中使用海运单,以作为提单制度的补充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运输业也飞速发展,国际贸易量的大部分是由海上运输的。在近洋运输中,如在大西洋航线上,或中国对港、澳、台地区及日、韩、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的贸易中,由于快速船的使用,常产生过期提单,导致延误提货,造成滞期、仓租等额外费用,产生压船、压港等现象,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快速进行。这就使海运单的使用成为可能,并日渐广泛。3.1.3 逐渐普及电子提单的使用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和同的数据。它实际上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海上运输中货物所有权的程序。其目的是加速单证流转,防止传统提单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以及解决广泛使用海运单后产生的在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如何转让货物所有权的问题(因为海运单不具有权利凭证性质)。而且,早在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就审议通过了电子提单统一规定,以解决这一新型提单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有人质疑,电子提单作为一种替代系统,是否具有传统纸面单证的三大基本功能:证据功能、象征功能和信息功能?回答是肯定的,电子提单具有如下功能:电子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功能。通过电子提单转让物权,可以如下方式体现运输合同: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给予发货人一个收讯电。该收讯电内容除包括装运货物的说明外,还应援引承运人的运输条款,因此该收讯电如同传统提单一样应被视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电子提单具有物权效力。电子提单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运人采取下列行动的一方:(1)要求放货;(2)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他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包括持有人自己;(3)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4)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它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传统提单持有人。电子提单的运转程序是这样的: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发送收货电讯及密码。3.2 谨慎选择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选择资信情况好的交易伙伴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在考察对方资信的时候,不能仅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因为对于蓄意制造提单风险的人来说,其反调查的手段也会很周密。因此,这就要求加大审核对方资信的力度,通过官方和民间两条途径,双管齐下。例如,可以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和有关商会、行业公会等调查和了解货物的来源、卖方的资信情况、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是否单船公司、以前的航运信誉和业绩、承运船舶的船况等)还是契约承运人(是否皮包公司、有无其他财产、公司何时成立、以前从事该业务的信誉如何等),并委托这些机构对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其资信状况的文件进行审核,辨别真伪,落实文件上的记载是否真实。3.3 订立好合同,并开立好信用证要预防海运提单的风险,就必须签订好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并开立好信用证。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价格条件的选择是影响双方所负风险的关键。一般来说,买方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不易在货物启运地(卖方所在地)安排承运船舶,因而多采取CIF价格条件。的确,这对买方来说确实很省事,但也为卖方单独或与承运人合谋欺诈买方提供了便利。因此,买方应尽量争取能够安排货物运输,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应争取在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中加入内容明确的保护性条款,如不允许货物在中途转船,不允许使用超龄船舶,产地证、品质证和发票等须经当地商会公证或其他专门机构出具证明等。如果取得安排货物运输的权利后,买方应当首先直接与可能安排其货物运输的船公司取得联系,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所联系的船公司应当是那些信誉好、船舶数量多、船舶的技术性能达到较高水平的船东,而应避免与那些资本小、与开证行之间所达成的开证协议,风险主要在于已支付的货款可能难以收回。这一风险完全来自于开证人(买方),预防的对策只有一个,即在开立信用证之前,获取买方提供的多种形式的担保,而不能将风险的挽回完全寄托在对提单行使权利上。这种担保包括存款、押金、保证以及对提单以外的财产或权利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等。3.4 提单风险的法律救济措施在实务中,提单欺诈一旦发生,受害者往往感到束手无策。其实只要抓住时机,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是完全有可能挽回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受害人首先可通过国际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波罗的海商业和航运交易所和劳埃德航运问讯处等国际组织了解情况,还可向国内有关单位咨询调查;下一步就是要及时采取具体措施:3.4.1 申请扣押船舶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权人在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可对船舶实施扣押。提单持有人如认为承运人应对提单欺诈承担责任,就有权申请扣押船舶,以获得必要的担保。但在申请扣船时,申请人应依照实施扣押行为地法行使其海事请求权。可不管船舶的所有人是谁只要告票指明船名就行了。一般实际做法是发出告票的同时就申请扣船,法院就会发出扣船令并派人上船。3.4.2 及时提起诉讼发现对方有诈骗迹象时,应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便立刻逃之天天。受害方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对方不会轻易应诉,也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欺诈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根据UCP600,议付行即应履行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经消失,法院判决难以执行。起诉对方欺诈,这一措施的关键是要找准被告。般来说,在承运人卷入欺诈时,抓承运人是比较保险的。在承运人难以识别时,通常可根据提单中的承运人定义条款或根据提单签发者来识别。3.4.3 申请禁令调查对方财务,如银行有存款请求法院予以冻结;在货款还未汇人欺诈者账户时,可申请银行止付令。在英国,申请银行禁令是通过申请MAREVA禁令来冻结骗子的银行户头。1975年英国NYKVKARAGEORGIS一案的审结,确认了法官可以用禁令来冻结他人财产的做法;英国的这一做法影响很大,东南亚一些主要的金融中心,诸如香港地区和新加坡,都采取这一做法。但是,申请禁令并不容易,通常要满足很多条件。我国法院也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表明。我国既支持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又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发生提单欺诈的事实后,买方既可以申请银行拒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结论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希望能对国际贸易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并能引发各当事人,特别是承运人 出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风险,防止或减少损失。 致谢 首先要深深地感谢指导老师教授对我的精心指导和帮助,从选题、构思、论文框架的确定到章节中多处细节的推敲,从初稿完成到几易其稿再到定稿,我自始至终得到了王老师悉心的指导和关心,王老师深厚的学识、敏锐的学术意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都使我感受颇深,受益匪浅,并将对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大有裨益。同时还要还要感谢朝夕相处并给予我热情帮助的同窗好友。 参考文献1韩涛.浅析海运提单风险.中国教育文摘,2008年.2于福余.提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世贸人才网,2008年.3杜永涛.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教育网,2009年.4王佩.论提单性质与提单权利.经济风,2007年.5马钢.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6年.6刘莉.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经济风,2008年.7Dominick Salvatore. International Evonomics.8/e, 2006. 8张露.提单背后的陷阱.理论月刊,2006(4).9王晓.提单诈骗及其防范.科学决策月刊,2006(6).10谢鹏.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当代财经,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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