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美国联邦制确立了吗?园区二中.doc
1787年,美国联邦制确立了吗? 由一道海南历史高考题引发的思考曹 金 国(苏州园区二中,苏州,215121)摘要:人教版、岳麓版和人民版的教材对于美国联邦制的确立或表述不清、或有歧义,以至于课堂教学在把握联邦制确立时间问题上易产生困惑。这也导致师生在解答2010年的海南高考题的一道关于联邦制选择题时出现了质疑和争论。文章在都该题解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美国联邦制的确立问题进行梳理和考证。关键词:美国;联邦制;1787年宪法;修正一、代议制、共和制?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这一节复习课上,笔者援引的一道海南历史高考题引起了本校高三学生的质疑和历史备课组激烈争论,也引发了大家对美国联邦制成立等相关问题的探索。原题如下:(2010年海南高考历史试卷第10题)1792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曾由各州或其人民保留之。”该宪法修正案确立的新体制是( )A代议制 B分权制 C共和制 D联邦制该选择题答案为D选项,现在普遍认可的解释是“宪法修正案的这种规定肯定了州的权利,但也强调了联邦政府的权利,因此本题答案选D。”命题者试图动态地考查美国联邦制的发展演变史,立意高,符合新课改强调强调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有机结合的理念。高三学生在扎实复习的基础上和教师行之有效的复习引导下,选对答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要真正读通、读透这道题委实具备难度。其一、概念的掌握不易;其二、对材料的理解难;其三命题设问的干扰性强。笔者从概念入手,通过对材料的解读和联邦制确立时间的考证对此题进行粗略的分析,并希望由是对历史教学产生略微启发。根据题干的要求,不清楚选项中具体概念的含义,就没有办法区分四种体制中哪些是新体制?哪些是旧体制?更没有办法将材料与选项密切呼应,进行科学分析。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指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这种君主立宪制便是典型的代议制,因此不能说是“新体制”,因此A不能选。共和制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美国1787年宪法明确规定总统的选举细则和任期,1789年,美国举行了第一次总统选举,华盛顿当选了美国第一任总统,美国的共和制已经确立。由此看来,共和制也不是新体制,C项也不能选。当然,如果从材料内容来看,单凭对材料的解读,学生应该容易得出:材料关注的是中央与地方即联邦与各州分配权力问题,与代议制和共和制的概念不相关,由此也可以排除A、C。 二、分权制还是联邦制?那么题干中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所反映的内容到底是分权制还是联邦制呢?那还得从这两个制度的概念说起。分权制是指下级机关在自己管辖的权限内,能独立自主地决定问题,而上级组织不加干涉的领导体制。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给予下级充分的自主权,下级可以独立进行决策和管理。1从这一层意义上看,分权制应是指地方在尊重中央权力的基础上享有充分自治权的管理体制,地方权力比较突出是其一大特点。中国古代的分封制和美国建国初期的邦联制符合这一特征。再来看看联邦制。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行分权,联邦成员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美国建立联邦制初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任何一方均不得侵犯或干预另一方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 国防、 国家间事务、货币、信贷和州际贸易领域的管辖权归联邦政府所有,而其他大部分国内事务,如教育、福利、 卫生等则均由州政府所掌有。”2不难得出,国家主权属于联邦,联邦的地位高于各州,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等是联邦制的主要特征。由此可见,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分权制着力关注的都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主要区别在于谁的权力突出,中央权力突出是联邦制,地方权力突出则是分权制。题干所引材料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曾由各州或其人民保留之。”从字面意思上来看,确是强调各州和人民的权力。但不能孤立地看待此材料,据此断定为地方分权制。这主要源于此材料的特殊性,正是因为它是“宪法修正案”,它所阐述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问题,与1787年宪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对于修正案内容的解读,万万不能就材料论材料,应当将该宪法修正案和1787年宪法视作一个有机整体。所以,此“地方权利的保留”是有条件的,是建立在原1787年宪法基础上的,前半句“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则是在1787年宪法原有联邦制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完善。因为按照联邦宪法的精神,为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合众国掌握的权力和地方各州掌握的权力是有明确区分和界限的,授予中央政府的权力,地方应当禁止实行,授予地方的权力,中央也不该干预,对于既没有授予联邦政府,也没有授予各州行使的权力应该如何处理,是当时宪法修正案考虑的问题,结果还是由各州保留,实际上是联邦对州的一次让步,也避免了中央和各州权力分配中出现两不管的“真空地带”。对于材料,完整的理解应当是在1787年宪法所规定的尊重联邦政府最高权力的前提下,修正案进一步明确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应当给予各州和人民保留,那么再三权衡之下,正确答案应该是D联邦制。但问题又接踵而来,既然1787年宪法就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那么1792年还称“新体制”又作何解? 三、1787年,美国联邦制确立了吗?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更替、转换和交易过程,是产生新制度与扬弃旧制度相结合的过程。新体制是相对于旧体制而言,如果按照命题者的意思,在1792年之前,联邦制并未确立,那到底是宪法根本没有规定?还是宪法规定的联邦制正式生效的时间是1792年呢?首先,从高中历史教材来看,教材普遍认为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据了解,海南高中大都使用新编人教版教材(琼海和东方两地使用岳麓版教材),该版教材明确指出:“(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P41)。岳麓版教材写道,“(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政体”(P40)。人民版教材则认为“1787年9月联邦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P139)。从教材的表述看,使人易产生这样结论:1787年,美国联邦制确立。人民版教材直截了当称“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人教版和岳麓版教材虽然没有明说,但“宪法规定”美国确立或实行联邦体制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美国联邦制在宪法颁布之后即已获得确立。其次,从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也有不少观点认为1787年美国确立联邦制。2007年,刘汝明在历史教学上发表文章,认为“(1787年)联邦宪法正文共7条,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3张倩则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运用主权共和国组织政府的原则,明智地划分了共同体与构成单位的权力,赋予共同体足够的手段追求联合起来的好处,建立了一个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三权鼎立的完备的共同政府,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将邦联改造成了联邦联合而成的国家。”4再次,从1787年宪法宪法文本来看,有不少款条文都是关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和相互关系。宪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对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进行规定,这三个部门实际构成了美国联邦政府的主体。此外,宪法还对地方州的权利进行划分和说明。列举如下:第一条第十款节选:“无论何州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邦;不得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第四条第一款:“各州对其它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任和尊重。国会可用一般法律规定此类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的验定方法及其效力。” 第六条节选:“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违返本宪法。”从中不难得出1787年宪法确实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权力进行明确分配,并对权力交叉点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联邦和州各有各自行使权力的职责和范围,联邦政府代表整个国家行使最高权力,同时各州有地方范围内的自治权。那是不是可以据此完全断定,美国在1787年即确立联邦制呢?当然是不行的,纯粹以宪法文本的颁布作为制度建立的标志、而完全忽视制度实践操作的过程是行不通的。比如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要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目标至少在抗战时期就已提出(详见新民主主义论中的两步走革命理论),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已经构建社会主义的基本框架,195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是明确的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那这些能否说明我国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呢?当然不能,同行都深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以1956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为标志。当三大改造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生产资料公有制调整结束,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等都确立了才能说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这也印证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并与制度变迁理论相契合。根据美国学者道格拉斯·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 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 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 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51787年宪法的颁布只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第二步,离制度的形成还有很大距离。那么,美国的联邦制在实践过程中是如何逐步确立的呢? 就国家的制度变迁来看,美国政府是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1787年宪法则是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在方案颁布以后,紧接着国家要关注的便是方案的落实即制度变迁的第三、四、五步。美国联邦制的确立也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程。1787年9月17日,在制宪会议长达3个多月的努力之后,宪法制定宣告完成,但未能立即按照宪法构想付诸实施。因为根据宪法规定,“经过9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成立。”然而,问题恰恰在于在联邦政府与地方各州在权力分配上产生很多矛盾,地方各州普遍对州权的削弱不满,宪法的落实遭遇严重困境。此时可称作“第二行动集团”的联邦派人士发挥了相当关键的作用,从1787年10月一直延续到1788年8月,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三位联邦主义者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共84篇(被后世集结为联邦党人文集),不仅阐述了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而且就联邦国家如何建立、设置和运作,如何划分全国政府与州政府权力,如何能够保障联邦制度下人民的权利等,作了精辟透彻的论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及操作性。6他们紧锣密鼓的宣传和解释实际是一场宪法再教育和各州人民理解宪法的互动过程,极大便利了宪法的实施。直到1788年6月,批准州数达到了所需的9个,但在弗吉利亚和纽约州还是遭遇了反对派的顽强抵制。在弗吉利亚表决的关键时刻,华盛顿本人送来一封信,敦促批准宪法,使宪法在该州过关。在纽约州,联邦主义者处于劣势,但靠着汉密尔顿的策略与手腕,以及弗吉尼亚批准宪法的消息,纽约以多出3票的微弱多数批准了宪法。至此除北卡罗来纳和罗德岛外,已有11州通过了宪法,符合第七条宪法生效的相关规定。美国联邦制这一政治设想也在中央和地方逐步贯彻落实。1789年2月4日,美国进行了总统大选,华盛顿当选总统7,3月4日美国第1届联邦国会召开,并明确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84月30日,华盛顿在美国当时的临时首都纽约正式宣誓就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总统,第一届美国联邦政府成立。9(46)根据联邦制的概念,联邦制的核心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有机结合,中央与地方的共识以及由此展开的制度实践是评定制度确立与否的关键。至此,无论从宪法条文本身规定,还是从制度变迁的实际,抑或是中央与地方的认可来看,都可得出结论:1789年,美国联邦制开始确立。正如张定河在历史研究上发表的文章,所说“1787年,美国通过联邦宪法,1789年联邦政府产生,这标志着美国联邦制的确立。”10当然,美国的联邦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正如伍德罗威尔逊所说,“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我们宪政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实际上,哪一代人都不可能解决,因为这个问题是不断发展的,每一个新时期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都给它增添了新内容,使它成为一个新问题”。实际上在宪法颁布后,联邦党人在动员和解释的过程中便对地方州进行了一些妥协。比如为了推进各州批准,联邦主义者作出让步,同意一旦新宪法被批准,就增加一项包括言论、宗教、集会自由在内的宪法修正案(也称“权利法案”)。于是,1789年春夏之交,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埋首于“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他综合了各地送来的几十种修正案建议,经过归纳整合形成了12条修正案,于9月下旬在国会获得通过,并提交各州讨论,经多次辩论,宪法修正案被缩减为10条,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各州议会批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开始生效。这段时期是美国联邦政府权力和各州权力相对平衡时期,后来因经济、政治等方面发展的需求,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权力分配又进行了多次调整,美国宪法也在1795年、1804年、1865年、1913年、1933年、1971年等多个年份经过多次修正,截至1992年美国宪法共计形成27条修正案。美国的联邦制也经历由“二元联邦主义时期”到“合作联邦主义时期”再到“新联邦主义时期”的发展进程。2010年海南高考历史第10题中,命题专家选取1792年宪法修正案(原题为1792年,实为1791年)中的条目,认为该宪法修正案确立的新体制是D联邦制,那命题者很显然是认为1792年美国的联邦制是新体制,此即1792年之前没有联邦制,或1792年美国才确立联邦制新体制。揣摩命题者的意图,命题者很显然是将1791年宪法修正案与1787年宪法放在一起考察,把1787到1791年之间美国联邦制从理论到实践的活动看作一个不可割舍的整体,即直到1792年才真正完成制度创设。但如果从这点来看,美国确立联邦制的时间应当是宪法修正案生效的时间,即为1791年12月15日。因此,美国确立联邦制1792年说仍然不够严谨,毕竟时间相差16天。制度理论告诉我们,制度是“人类在全部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社会规范体系。”11(8)由此可知,制度的建立就是制度的社会规范体系的形成。由是考察联邦制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在1789年,联邦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已经实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联邦权力高于地方各州,地方具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至于此后的修正案,应该把它放在联邦制的发展进程中考虑,美国的联邦制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新时代呼唤着新的调整,呼唤着新的内涵,正如前文所述,美国联邦制也经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过程。正如英国君主立宪制那样,权利法案颁布生效以后英国君主立宪制即确立,不能因为国王权力仍然很大便否定君主立宪制度的存在,此后的责任内阁制确立和1832年议会改革则推动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和完善,而不应将英国政治发展中的权力变数和民主范围调整也看作是制度确立的标志。实际上,任何新制度的创建都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制度创立之初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制度的多方面功能和优势。单纯从理论的角度、从法律的颁布来判定制度确立的标准有失偏颇,因为理论的构想关键还得看实践的检验,没有实践的保证,理论构想只会是空中楼阁。制度确立的标准应当是制度本身的内涵,符合制度内涵的相关要求已经付诸实施,制度即告确立,而不应将其后发展性的调整作为制度起始阶段确立的标志。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787年,美国颁布宪法,想确立联邦制,理论上确立了联邦制的构想;但地方各州不批准,中央与地方并未达成共识;1789年,得到11州批准,并将联邦制理论付诸实践,美国联邦制确立了;1791年底,美国通过了10条宪法修正案,联邦制得到发展。注释:1百度百科:分权制,2袁兆霆.美国联邦制的形成及其演变J.沧桑,2010(4).3刘汝明.美国联邦制建立应把握的几个特点J.历史教学,2007(10).4张倩.美国联邦制与清末民初联省自治J.法制与社会,2011(12).5百度百科:制度变迁理论,6袁传旭.美国联邦制国家的由来J.南风窗,2009 (2).7 http:/zh.wikipedia.org/wiki/1789年美国总统选举8百度文库:美国国会,9课程教材研究所等.中外历史人物评说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10张定河:论美国联邦制的确立及其历史作用J,历史研究1992年第6期.11程竹汝等:政治文明历史维度与发展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