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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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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doc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 业 论 文 题目: 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分校: 锦州电大 指导教师: 张×× 学生姓名: 张×× 学号: 081040160 完成日期: 2010年6月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卡学生姓名张××年级2008秋联系方式1390000006毕业论文题目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指导教师姓名张××职称××联系方式××××指导记录时间内 容第一次2010、3、27指导学生选题、指导论文开题报告写作。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毕业论文评语毕业论文建议成绩指导教师: 年 月 日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开题报告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纠纷进行诉讼,行政处理之外的调解,以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我国宪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房屋租赁、邻里关系、经济债务、损害赔偿等居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发生的民间纠纷日益增多。社区人民调解可以及时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再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就是以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为依据,通过调解组织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劝导工作。促进群众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中,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消除隔阂、增进团结、维护稳定。如何做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促进社区邻里和睦,维护社区安定团结的局面,是当前社区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在社区工作,发现了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效果差,形式化的一种现象。只是应付差事,根本没有做实际的工作。而且在社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本身就不懂得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所以想借此文让人们知道什么是社区人民调解以及它的作用并且希望有更多的人去关注社区人民调解,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百姓信任它。让人民调解工作真正的做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区。论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社区人民调解的概述。社区人民调解的概念;社区人民调解的特点;社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区别;社区人民调解的意义。第二部分是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不足;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社区人民调解本身公信力不足;重打轻调,认识错位;形势的变化使社区人民调解面临挑战。第三部分是解决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把握社区人民调解的性质;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制度;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扩大社区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影响;拓展其适用领域和调解纠纷范围。为了更好的完成这篇论文,本人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书籍,从而初步形成了写作此文的思路框架。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构想。本文通过三部分加以论述。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概述(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由国家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救助制度。(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低保标准不合理(二)骗保现象(三)“应保未保”现象三、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一)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遵循的原则2、采取分类施保的措施3、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二)完善家计调查制度1、家计调查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具体措施(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再就业总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国家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的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路任重道远。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目录摘 要 1 关 键 词 1一、社区人民调解的概述 1(一)社区人民调解的概念1(二)社区人民调解的特点1 (三)社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区别1 (四)社区人民调解的意义2二、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3(一)相关立法和理论不足3(二)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3(三)社区人民调解本身公信力不足4(四)重打轻调、认识错位5(五)形势的变化使社区人民调解面临挑战5三、解决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一)把握社区人民调解的性质5(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制度6(三)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7(四)扩大社区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影响7(五)拓展其适用领域和调解纠纷范围8结束语 8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社区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在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效果差,公信力不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要积极地去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百姓信任它,让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关键词: 社区人民调解,问题,对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当代的主旋律,“和谐社会”的提出便是此主题的最好诠释,而“和谐社会”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社会矛盾的合理调处”。建立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和为贵”基础上的社区人民调解完全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心理,并且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职能都在不断地变化着。然而,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滞后和理论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同时在社区人民调解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的作用。一、社区人民调解的概述(一)社区人民调解的概念根据我国宪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社区人民调解是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纠纷进行诉讼,行政处理之外的调解,以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二)社区人民调解的特点社区人民调解根植于社区,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是及时性,社区人民调解员对社区情况比较了解,对双方当事人比较熟悉,调查取证更加方便。从而能够更快地化解矛盾,不易激化矛盾。第二是人性化,作为生活在一个社区的居民,大家在一个熟悉的环境里,朝夕相处,如果邻里之间发生矛盾,一方被告上法庭,最后无论法庭如何公正判决,都将伤害彼此的“面子”。第三是灵活性,调解时可以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纠纷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双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达不成协议,就需请第三者从中调解,以促进双方尽快达成一致。(三)社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区别1社区人民调解与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的区别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通过选举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下工作。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第一是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第二是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纠纷。第三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纪、厂规,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四是协助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与社区人民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的对象不同。2社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是调解的效力不同。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哥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二是对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三是调解的成本不同。社区人民调解具有灵活、高效、经济、简便等特点,省事又省费,人民法院的调解,不但程序严格、正式、繁琐、时间长,而且当事人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四是社区人民调解具有保密性的特点,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判决强调公开开庭,公开质证、认证,公开宣判,公开判决书,只有少量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社区人民调解往往参加的人较少,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公开,调解应当不公开进行。3社区人民调解与一般民间调解的区别社区人民调解不同于一般的民间调解。一般的民间调解主要有亲戚、朋友、邻里街坊进行调解说和,消除矛盾,是自发的,无组织的,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主要靠感情因素起作用。而社区人民调解是靠人民民主自治的组织来进行的,且是靠法律、道德等因素发挥作用的。较之一般的民间调解要规范、合理。(四)社区人民调解的意义社区人民调解从生活的角度来解决矛盾,社区作为一个区域性生活共同体,可以通过提供各种各类服务,从人的生活需要的角度,个别化地解决人们面临的问题,以缓解乃至消除矛盾与冲突。社区人民调解尽可能以人与人平等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在社区中人与人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平等的、选择性的关系,而不是强制的、受支配的关系。社区人民调解其以合乎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结案方式化干戈为玉帛;以服务群众,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第一,社区人民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也是双方积极参与、互动的结果,当事人从心理上容易接受调解协议,行动上更愿意履行协议内容,能够取得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的效果,有利于维护亲情、友情、,恢复当事人的和睦,防止矛盾激化,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维护社会安定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二,社区人民调解根植于中国的长期实践与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等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社区人民调解不仅可以使法、理、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起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作用。同时,社区人民调解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社区人民调解,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二、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社区是管理与城市一定区域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自治组织,因而自然承担了基层调解的任务。但是由于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效果差,公信力不高,这对于社会安定是极为不利的。(一)相关立法和理论不足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中仅各有一个条文对人民调解作了规定,但社区人民调解是一种和诉讼同位阶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两个模糊的条文显然不足以解决人民调解的主要问题;其他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定大多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不仅效力较低而且不成体系,无论从立法的位阶还是质量上看都极不利于社区人民调解的发展。另外,社区人民调解的改革也缺乏成熟理论的指导,其实学界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并不少,但缺少立足于实践对新型调解体系的构建、对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的研究,缺乏对国外成熟经验的详细分析与借鉴。(二)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1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非组织化从1983年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社区的人民调解被定位于附属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的纠纷解决机构。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完全脱离了当时中国城市社区的具体情况(哪怕现在也是如此),将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抛入社会生活的汪洋大海之中。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即便其中有很多的无奈。任何一个组织如果要成长为团结有力、分工负责、灵活多变的机构,必然需要包括软硬件等各方面的投入,以此保证其正常的发展运作与及时合理的更新。然而,在中国城市社区力量还远未达到自治,还不能在财政上自我满足和自我调节时,其下设的人民调解组织自然也就无法在人员培训、办公设备等诸多重要环节进行新陈代谢。曾有人戏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了退休干部疗养处或者善于助人的老大妈工作的最佳场所。知识上的陈旧更是成了致命伤,想以行政干部残留的行政权威和老大妈细致的近乎苦口婆心的劝说来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尽管有些时候是成功的),显然是不切实际和一厢情愿的。社区人民调解的非组织化客观上使得人民调解成为社区治理以及行政控制的一个分支力量,而不是公正、公平解决社区纠纷的独立机构。这一点,在很多社区人民调解员身兼计生、治安等数职上就可以看出。作为纠纷解决机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如果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管理得当、运作合理的机构,我们就有理由担心社区人民调解在中国的未来。2社区人民调解的非程序化社区人民调解的非程序化是相对于司法诉讼程序而言的,意思是社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时无法让当事人感觉到纠纷处理的过程,过于温和、强调非对抗性的调解过程在城市社区人群的心目中逐渐成为无原则的、漫无边际的调解的代名词。人们发现,过多的强调社区人民调解的结果,而忽视社区人民调解的过程,没有一种昭示于众的程序来约束当事人和社区人民调解本身,会让整个调解过程变得拖沓冗长,丧失效率。而效率本身就是社区人民调解优于司法诉讼的特点,也是纠纷当事人趋之若骛的原因。没有了程序,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也就没有社区人民调解。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学者将社区人民调解问题归结于现代性问题的原因了,调解的非组织化造成了人员的非专业化,人员的非专业化引起了调解的非程序化,而非专业化和非程序化的内在实质外化成了社区人民调解缺乏权威的大众面孔。3社区人民调解的非专业化社区人民调解的非专业化指的是社区人民调解员缺乏相当的专业知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知识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很多社区人民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感到知识过于陈旧,力不从心。而由于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上的缺乏,社区人民调解员更是有心无力。纠纷当事人若要解决复杂、困难的纠纷时,往往避开社区人民调解而直接求助于司法力量。社区人民调解的非专业化成为解决复杂纠纷时缺乏权威的诠释和理由。(三)社区人民调解本身公信力不足一般来说,社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取决于人民调解的规范性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但社区人民调解恰恰在这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第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纠纷的专门调解组织,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应具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和能够胜任工作的调解员,整个调解过程应当规范化运做。虽然人民调解以程序简便、灵活著称,但并不等于可以毫无规则地随意调解,然而在实践中,社区人民调解的实际运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导致当事人难以对其产生基本的信任感。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视为民法上的和解合同,如一方不愿履行,另一方只能起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认协议的效力,而且法律并没有同时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理的相应程序,实践中人民法院只能按照民事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如此一来,当事人选择社区人民调解时所希望的“高效率”也将荡然无存,这些必然都会影响当事人对社区人民调解的信心与选择。并且,基本上无专职调解员的情况,也严重制约着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的形成。另外,还有保障不力、基础不牢的原因。社区人民调解员无专有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如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不是社区工作人员兼职,甚至连一张办公桌都没有。无专门的调解室,若碰到涉及个人隐私或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案件,根本无法调解,即使开展正常的调解工作,出势必严惩影响其他社区作人员的工作。而经费的匮乏,使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普法、学法、宣传法律以及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都得从社区有限的办公经费中列支,这对于社区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因此,规范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只有停留在形式上,无法真正的落实的状况,严重削弱了“第一道防线”的功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自身没有收入,也没有安排专门的资金,经费没有来源,工作没有报酬,加上调解纠纷容易得罪人,所以,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工作不安心,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缺乏热情。(四)重打轻调、认识错位打击与调解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内容,但两者的工作领域不同、工作方式不同,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也不相同。以社区的治安防范而言,其工作的对象是盗、抢、群体性械斗等危害居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案件和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案件,其形式为“防”但本质仍属于打的范畴,适用的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而社区人民调解的工作对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一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使之不激化或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其适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承担这两项任务的公安机关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机关性质、工作职责与法律依据上载然不同,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可能与根据。但长期以来,社会上却混淆了这一区别,将社区人民调解划入社区治安之中,如此重警轻调的错位认识,不仅加大了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工作压力,也必然造成实际工作中的重点偏位。(五)形势的变化使社区人民调解面临挑战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民间纠纷发生了重大变化: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拆迁征地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对传统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三、解决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就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一)把握社区人民调解的性质进一步把握社区人民调解的性质,有利于社区人民调解内部制度和规则的建构和形成,对今后社区人民调解进行相关的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而要想掌握社区人民调解的性质,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司法部“若干规定”第二条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这样就明确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性质上归属于处理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社区人民调解的性质就可以认定是人民群众组织和指导下的用于提供解决矛盾和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国家管理的机器。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社区人民调解理论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在以前对社区人民调解性质的分析和研究,起码在语言表述上,很难让我们找到“社会争端解决机制”这样的性质论调。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均使用大量的篇幅论述社区人民调解有利于党和政府的政策和精神的传达,有利于政治上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我们认为,过多强调社区人民调解的政治功能,是对社区人民调解自身性质的误解,也导致社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时忽视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致使无休止的调解和强制调解的发生,客观上影响了社区人民调解的进一步发展。在这一点上,众多关心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法学界学者也深有体会。在社会呼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不应当把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当作是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不应当仅从维护社会安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宣传,不应当让社区人民调解制度承担过大的压力,否则,我们有理由担心人民调解未来的发展。(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制度1整合资源、发动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全社会力量,是做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现行的调解机制沿袭以往被动式,各类调解相互孤立,未能顾全向前、向外、向后的延伸工作,由此影响调解功能的全面发挥。作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员网络,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当然的人民调解信息员,根据群众分布实际情况,同时聘请相应的人民调解信息员。信息员的主要任务是注意发现和捕捉矛盾纠纷苗头和陷患,及时向调解组织汇报。此外,也可以引进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有效解决纠纷的正当合法途径,最大限度地矛盾纠纷,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维护了地区稳定,又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2完善相关制度一是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如学习培训制度,接待来信来访制度,受理调解案件制度、调解管辖制度、调解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首席调解员制度等等。二是要建立调解员廉洁制度。要求所有的调解员奉公守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保证调处过程中的公道正派,赢得人民群众信赖。三是要建立调解回访制度。调解达成协议后,对协议执行情况或矛盾纠纷化解后的情况要进行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四是要建立告知制度。应将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受理范围、调解程序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予以公告,从而使得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认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司法调解中心的调解范围和操作流程,便于人民群众真正地体会到社区人民调解是一个双方当事人以自我意志解决纠纷的场所;另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了相关的人民调解协议,没有通知制作该协议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很难防止某些当事人再次以失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至另一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损失和当事人滥诉现象的发生。3完善对社区人民调解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司法机关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提高社区人民调解的质量。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当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并定期交流,从提高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等方面着手,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另外,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应该建立相应的文本格式,加强内部审查,防止出现侵犯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情况发生,增强与司法诉讼程序之间联系的紧密性。4国家与政府应在财政上予以支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社区人民调解是无偿提供服务的,因此仅靠社区居民委员会是难以在物质基础上保证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的。国家与政府在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应该责无旁贷地予以财政等各方面的支持,由此才能保证社区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若干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极大的提升,这对于人民调解的发展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是根据新形势下社区人民调解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作进一步的提升。在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力问题上,可以借鉴仲裁制度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凭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可以直接以法院的审核确认书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此外,笔者还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可以确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应同时赋予另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抗辩理由成立,则不能执行。这样一则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调控。二则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三则可以提高效率,既体现了社区人民调解作为民间自治活动的本意,又增强了社区人民调解在当事人心中的吸引力和公信力,给社区人民调解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不过,笔者也承认我国目前的各类自治组织并不发达,自治水平并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调解协议与裁判等同效力有冒险的成份,所以目前视其为民事合同的做法或许更符合现实情况,但应当专门制定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程序,强调适用高效、简易的确认程序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四)扩大社区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影响我国已进入了法院不堪案件重负的时代。有关专家指出,缓解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以社区人民调解为首的诉外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充分的发挥作用。这其中固然有上文分析的各种原因的影响,但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对社区人民调解等制度缺乏了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曾经在居民小区做过调研,发现受访者中有近一半人不知道除了人民法院之外,还有社区人民调解可以解决民间纠纷,也不知道就近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什么地方。恐怕就是这种尴尬现象的真实写照。诚然,我国自2002年以来掀起了对人民调解进行研究与改革的热潮,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在这场战役中最有激情的是相关部门,如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可实际上他们只代表着人民调解服务的提供方,而相当部分的服务对象却对这项制度并不了解,更无从谈积极的参与。另外,通过追溯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可以发现,我国媒体在法治宣传、法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民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诉讼意识的提高都与媒体的积极推动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媒体导向的社会。笔者发现在这些宣传中,人民法院始终是被宣传的主角,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则始终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因此,修正舆论导向,宣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是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五)拓展其适用领域和调解纠纷范围随着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类型多样化,社区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各地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传统性、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已经介入刑事案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集资纠纷、下岗分流以及涉法上访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主体从过去单一的自然人居多发展到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政府部门,类型上不仅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纠纷。根据人民调解自愿原则,凡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涉及民事权益的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社区人民调解来处理。笔者认为,社区人民调解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既要巩固传统阵地,又要开拓新的领域,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参与到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中来。建议将社区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明确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同时为了防止社区人民调解范围的过度延伸,有必要对社区人民调解的范围作限制性的规定,如规定社区人民调解会不予受理下列民间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正在处理或者已经解决的,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其他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综上所述,社区人民调解是构建和谐社区的“第一道防线”但是,社区人民调解却表现为严重的“质”、“量”不高。因此,应加快对社区人民调解的完善,应当让城市居民重新认识到社区人民调解的价值和重要性,重塑其形象,增强其公信力,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附件 推荐网址论文代写 职称论文发表 脚丫论文代写 http:/www.lunwendaixie.us/论文代写 代写论文 发表论文 代写毕业论文 其它:股票知识 股票入门 炒股入门 如何炒股nod32激活码 nod32升级id nod32 用户名和密码http:/www.nod32jihuoma.info知识问答 问答 剧情介绍网 剧情介绍 分集剧情 http:/www.juqing.us你问我答 有问必答 防辐射孕妇装,淘宝网孕妇装,淘宝网防辐射孕妇装,防辐射孕妇装哪个牌子好 丰胸产品销量排行榜,哪种丰胸产品效果好,丰胸产品哪个好,淘宝网丰胸产品 淘宝最好的减肥药,淘宝网减肥产品,淘宝网减肥药排行榜,淘宝减肥产品排行榜 参 考 文 献 1 于燕燕编著·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出版2 姜小川主编·人民调解实用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出版 3王斗斗·加强人民调解 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人民调解·2007年10期4 胡耀芳·加快人民调解立法步伐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调解·2010年2期5 田力·人民调解发展的新趋势··200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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