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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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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探讨.doc

    试析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探讨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在过去的十年间,我国女性权益保护在立法层面上取得一定成果,尤其是广东省及部分地区的立法执法部门突破思想理念阻力,在立法保护出嫁女权益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出嫁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农村妇女未能获得法律规定的完整的土地权利。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的整体地位,是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需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试分析出嫁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的现状及处理该问题的社会阻碍因素,探讨广东地区对于出嫁女问题的立法经验,进而寻求解决方案的核心。希望能从中得到某些启示,从而为如何维护和提高女性,特别是出嫁女的法律地位提供立法借鉴。论文关键词 出嫁女 土地 权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由来已久,主要表现为农村妇女未能获得法律规定的完整的土地权利。尽管法律上男女早已获得了平等地位,但事实上这种平等并未完全实现,由于种种原因,妇女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以广东“出嫁女”为视角,通过分析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剖析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与传统思想观念冲突的深层原因,以便探讨如何在地方立法层面做到保护出嫁女权益,为解决出嫁女权益纠纷开拓新思路,实现男女平等。一、出嫁女的概念“出嫁女”是一个带有广东地方特色的典型词汇,其外延非常广泛。狭义的出嫁女专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的出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嫁入女”,离婚或丧偶的出嫁女,招郎入户的出嫁女,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二、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一)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保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嫁女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权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等土地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导致了农村妇女在出嫁后土地承包权等权利被剥夺。(二)出嫁女的继承权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子结婚后,就理所当然地丧失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在农村,村民大多奉行“养儿防老”的思想意识,赡养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儿子承担,因此,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只由儿子继承。对此,女儿也没有行使自己继承权的意识。(三)出嫁女的户口迁移权受限制由于目前农村户口利益优厚,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它地区。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出嫁女又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减少了,所以排斥出嫁女。有的地方甚至要求与外村男子结婚的本村妇女,结婚登记时需交纳一定的限期迁出户口的押金,到期不迁出户口的,扣除缴纳的押金,本人及子女不再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四)出嫁女的股份分红权及集体福利被剥夺发达地区出嫁女大多数权益受限制都是通过股份分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村委会以通过表决股份分红方案的形式,限制或者剥夺出嫁女的股份分红权,并且很多村在农村合作医疗、外出旅游等集体福利上,限制或剥夺出嫁女享受该福利。三、广东省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成果及存在的不足(一)广东省有关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成果1.遵循上位法,地方立法保驾护航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及结合广东省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现状,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各市县也根据该办法制定了相关地方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政策性规范文件,并有部分条例和文件已涉及到了出嫁女权益的保护,如南海的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简称11号文)等等。2.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维权机构为保障地方立法条例落实到位,广东省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保护妇女权益条例的具体实施,如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成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成员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职责是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惠州市也根据本市情况也设立惠州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各项事务。3.户口迁移权利保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益。4.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5.“两确权”与“五同”并举南海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首次提出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按照“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按照文件要求,在“两确权”的过程中,要全面检查和清理农村股份章程,剔除违法违规条款。(二)广东省有关出嫁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出嫁女权益问题情况十分复杂,牵涉众多村民利益,解决起来难度较大,尽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利用调解、行政等手段为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处理效果不尽人意,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1.违法的村规民约过多,难以彻底清理部分村民片面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认为“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原则,尽管他们知道这些规定与有关法律相悖,但由于它符合农村的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保护了其他村民的经济利益,受到当地大多数村民的拥护。如果突然大面积清理这样的违法村规民约,会触及众多村民的既得利益,可能会引发更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要彻底清理违法村规民约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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