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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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精简版).doc
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201X-5-31 论文关键词:限购排挤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 论文摘要:限购排挤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限购排挤行为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两种不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竞争法的重要任务作者阐明这两种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正确地认识和规制这两种行为 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其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为三类:分立式、合立式和综合式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性质上的差异我国的竞争法采用了分立式的立法体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严格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等;也包括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如限购排挤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等本研究对这两种限制竞争行为作简要分析 一、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该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使使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被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明文禁止了这一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客体与客观方面 客体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而被限购排挤行为所损害和扰乱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及公平竞争秩序该行为强制安排他人与被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自由流通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对限购排挤行为作了列举: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主体与主观方面 主体特定主体包括两类:公用企业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在市场上不受制约即不必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的利益而行为的经营者 主体和主观方面 主体特殊主体不一般的经营者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但不包括中央政府主观方面只能故意并且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目的而根本目的追求狭隘的非法利益如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等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通过行政权力的强制使交易扭曲市场割裂阻碍了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该行为在保护落后企业的同时又可能引发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对这一违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予以禁止但规制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立法上存在问题如相关法规大多权威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既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列举又过于简单仅有指定购买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对该行为监督检查机关的设定不尽合理也不够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所欠缺只规定了内部行政责任欠缺最为有效的赔偿责任;等等第二执法上缺乏力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而上级机关不专门的执法机关难以确保执法水平;又由于上下级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又难以保证执法公正故而我们“很少听到哪一个上级机关对其下级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更少听到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过处分决定”要有效地查处和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法力度通过科学立法来帮助提高执法效果借助严格执法以加快实现立法目的 三、限购排挤行为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比较 这两种限制竞争行为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予以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主体都特殊主体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并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目的所侵犯的客体都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都具有强制性 这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主体不同这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前者的主体一般公用企业而后者的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虽然两种行为的主体都特殊主体不一般的经营者但特殊性的具体表现不同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一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后者的表现形式除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还包括地区封锁行为等其他形式三监督检查机关不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限购排挤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监督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笔者认为限购排挤行为大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原则上只能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机关查处委托调查不宜采用因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执法机关级别越高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般也较高这样做可有效提高执法的质量对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法律则规定由“上级机关”查处这样就出现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分别由不同机关处理的情况这种做法与法治的要求相违背由“上级机关处理”的解决方式不规范的如何科学设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竞争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四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限购排挤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则仅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内部行政责任这种因“人”而异的规定也不妥的过分强调“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不同主体区别对待“其结果就造成了在竞争和竞争法面前的不平等这和市场经济首先竞争经济的本质相违背” 作为法治国家不能允许任何正常、正当的社会经济关系“脱法”而不受国家、社会的规范和司法保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一种有别于限购排挤行为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其特点采用不同的规制方法但不应过分强调其行政特性而放松规制甚至在实践中“放它一马”应当在反垄断中确立平等观不管一般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竞争和竞争法面前一律平等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呼之欲出在举国关注反垄断法的同时也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修改和完善使二者相互协调既然采用分立式的竞争立法体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就应有明确的分工这就要求将限购排挤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等性质为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剥离出来由反垄断法对它们予以调整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真正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制止非法竞争、保护公平竞争这对于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对于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充分发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