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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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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doc

    论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农一师南口监狱:王小雷摘要: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和刑事法律的主要特色。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赋予改造罪犯新的内涵,其发展过程中内在规律亦在变化之中。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认识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及特点,研究和探讨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 性质 特点 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和内在的规律,监狱对改造罪犯的活动是客观存在的,也必然有其产生、发展过程和内在规律。列宁曾经说过:“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所谓劳动改造罪犯规律,就是其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和探讨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一、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任何事物内部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属性,正是这种特殊的矛盾属性使得一事物和他事物区别开来,这种特殊的矛盾属性就是事物的本质。我们研究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就是要揭示其内部特殊的矛盾属性。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问题是劳动改造罪犯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正确认识和科学界定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对于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罪犯的改造功能,从而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国家与罪犯斗争的基本决策劳动改造是无产阶段实现自己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手段。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根本的历史使命。由于犯罪是社会消极现象中最严重的,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它对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性和危害性最大。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要改造社会,解放全人类,必须首先要消灭犯罪的罪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过渡到无产阶级、无犯罪和无罪犯的共产主义社会。而由于劳动自身特有的创造人、进化人、完善人和改造人的伟大功能,无产阶级政党必然会把马克思主义劳动学说和劳动改造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并把劳动改造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也就自然会把劳动改造思想引入监狱,运用到消灭犯罪和改造罪犯这一艰巨工作之中,这样就使得劳动改造罪犯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与罪犯作斗争的基本决策,同时也使劳动改造罪犯这一活动带有强烈的社会意识形态色彩。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在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指导下,在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综合治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功能。取得了突出成就。我国劳动改造罪犯部门不仅顺利改造了日本 战犯,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傅仪,而且成功改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敌对分子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使他们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2、监狱执行刑罚中的基础性活动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首先表现为一种人与自然的过程,即罪犯通过作用和改变自然物或劳动对象使之为人类服务,并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劳动改造罪犯能产生一定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又是在民警的直接管理和监督下,罪犯集体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创造的过程,这就必然产生罪犯与民警,罪犯与罪犯等生产关系。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是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总和又构成社会存在,而社会存在又直接决定社会意识。罪犯的犯罪从本质意义上讲是由于错误的社会意识造成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就必然要求改造和矫正罪犯的错误社会意识,而由劳动改造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存在无疑为罪犯错误社会意识的转变提供了本体性条件,这就从客观上使罪犯错误社会意识的转化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我国监狱法明确把罪犯和改造目标确定为守法公民。守法公民从表面上看只指罪犯应该知法懂法,并且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守法公民的内涵远远不止这些。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做一名守法公民,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罪犯应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掌握谋生的本领和技能。做守法公民,就要做一名合格的社会劳动者,懂得劳动是做人的根本,是人生的真谛。通过劳动改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人生观,而且能学到谋生的本领和做人的真知,更对如何做一名守法公民有了切切实实的感悟、体会和实践。这就为罪犯早日成为守法公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教育改造一起构成改造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三大基本手段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整体,不可割裂开来,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代替。在三大基本手段中,劳动改造起着根基性作用。3、以刑事法律为依据的执法活动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建立在严格的刑事法律基础之上的。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我国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高度统一的。而无论刑法、还是监狱法,从目前看都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都以强制执行为基本前提,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由此可见,劳动改造罪犯是监狱对罪犯实施的一种带有法律强制力的严肃执法活动。4、是有不可选择性的刑事强制活动劳动改造罪犯不是一种随意的活动,它是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监狱法第4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可见,劳动改造罪犯不是简单的处遇措施和改造手段,而是一项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是依据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在刑罚的有效期内,在监狱或其他改造场所对罪犯组织的劳动改造的行刑活动,并且必须随着刑罚执行的终结而结束。劳动改造罪犯作为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执行刑罚的职能活动,不是任何机关、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能执行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改造罪犯只能由国家刑事执行机关执行,只能在罪犯服刑期内在劳动改造场所实施,罪犯必须依法接受劳动改造。同时,监狱机关实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正因为如此,劳动改造不论罪犯愿意与否,只要有劳动能力都必须在法律的强制下参加劳动,这种不可选择性很明显带有执行刑罚的刑事强制活动。5、以生产劳动为形式的改造活动要运用劳动改造罪犯,首先必须找准劳动改造的最佳途径和方式。劳动改造的形式很多,如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习艺生产劳动、公益性劳动,自我服务性劳动等等。这些形式应该说对罪犯都有一定的改造作用。基于此,在劳动改造罪犯实践中,我们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实施,真正使这些劳动改造形式充分发挥各自的功用。但是,在劳动改造的形式中,唯有生产劳动是最佳和最优的改造途径。这不仅因为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实践中最基本的活动形式,而且因为生产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力度和改造作用最大。因而,劳动改造罪犯应以生产劳动为基本活动方式。生产劳动具有集体组织性,互助协作性,体力消耗性,经济效益性和社会沟通性等一系列特点,而这些特点对改造罪犯来说作用尤为明显。不仅如此,生产劳动还使得罪犯劳动与整个社会劳动联为一体,使罪犯劳动成为社会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生产劳动还能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也使劳动改造赋予一定特定的经济属性。但是,劳动改造并不等同生产劳动,劳动改造是实体,生产劳动是载休;劳动改造是本质,生产劳动是现象;劳动改造是目的,生产劳动是手段;劳动改造是内容,生产劳动是形式。劳动改造有着极其丰富和精深的内涵,而生产劳动只是实现劳动改造目标的一种途径和方法。因而,我们决不能将劳动改造与生产劳动混为一谈,错误地认为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就是进行了劳动改造。二、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所谓目的是指人们从事某项活动所要达到的结果、目标、意图或境地等。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就是监狱机关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要真正实现的目标和根本指向。只有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正确,才能目标科学、方向明确、管理得法、措施得力;才能顺利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任务,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监狱劳动改造罪犯,使罪犯成为合格社会劳动者的重要使命。1、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全国人民为之奋斗,为之努力的根本方向和根本任务。因而,我国社会主义的各行各业,各项事业,各个部门都应该服从于他,服务于他,决不允许出现损害两个文明建设的现象滋生和蔓延。劳动改造罪犯作为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也必然应该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根本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这是毫无疑问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同样也离不开劳动改造的支持和帮助。换句话说,如果劳动改造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及效益,就会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产生重大阻碍作用。首先,劳动改造罪犯从其卓有成效的工作职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其次,劳动改造从其特有的价值功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服务。再次,劳动改造罪犯以其特殊方式直接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劳动改造罪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首先,劳动改造罪犯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劳动改造罪犯通过有效地改造罪犯成新人,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再次,劳动改造罪犯通过维护罪犯的人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我国的劳动改造罪犯以其独有的维护罪犯人权的形象和风范不仅展示了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科学、进步和人道,而且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向前发展做出了贡献。2、培养罪犯正确劳动意识的活动劳动意识是指人们在生产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劳动目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协作等思想认识的总和。劳动意识也称劳动观念,它是构成人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重要内容。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和发展,同参加劳动有十分重要的关系。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没有经过劳动锻炼教育的人,表现为夸夸其谈,粗枝大叶,焦躁着急,不务正业等等。毛泽东同志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说:“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自己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而社会实践的最基本形式便是生产实践。罪犯走上犯罪道路,尽管犯罪原因很多,可以说形形色色,但绝大多数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由错误的劳动意识或劳动观所导致的。许多罪犯在犯罪以前,一方面没有参加或者很少参加生产劳动的实践,不能养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也没有形成与社会相融合的立足社会的劳动意识和劳动技能,因此,缺乏社会劳动者应有的谋生手段,无法自立,从而堕入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他们由于缺乏自立和谋生的基本手段,因而走上了一条背离社会劳动者的罪恶之路。他们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更加看不起劳动和劳动人民,尤其厌恶体力劳动,认为“劳动是无能的”、“劳动是卑贱的”、“是小人做的事”、“劳动发不了财”等,再加上受到社会上诸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更加深化了罪犯原有不良的劳动意识,使他们形成了较为系统而又十分顽固的剥削阶级的劳动观。劳动改造罪犯就是要使罪犯置身于社会化的生产劳动实践中,通过生产劳动实践,使罪犯重新体验劳动生活。通过新观念和旧观念的撞击、斗争、比较、反省,最终达到转变错误劳动观的根本目的。首先,罪犯在生产劳动实践中,不但劳动态度能得到转变,而且通过生产任务的完成,生产劳动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改造等活动,认识自己在生产劳动中的力量和才能,产生珍惜自己作为人的价值心理,从而重新理解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这种新生活的意义,激发重做新人,真正作一名合格劳动者的强烈愿望。其次,劳动改造罪犯是社会性生产劳动的组成部分,罪犯在这种生产劳动中,不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社会进行交往,还通过生产产品与社会进行交往,两种交往将罪犯与社会生产劳动联合起来。再次,劳动改造罪犯是有组织的集体性生产劳动,既然是有组织的集体性活动,这种生产劳动就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活动、共同的责任、共同的纪律和统一的指挥等。3、培养罪犯良好态度和行为习惯的活动坚持组织进行劳动改造罪犯,最重要的问题是要首先解决罪犯的劳动态度问题,这是罪犯能否顺利接受改造,早日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环节。劳动态度不仅关系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罪犯在监狱的整个服刑改造。因此,必须真正解决好,决不可放松懈怠。转变罪犯错误的劳动态度,一方面要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全部投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中去,让罪犯在特殊环境中,以特殊的身份参加具有特殊目的的特殊方式的各种生产劳动。在严格而又艰苦的劳动改造实践中,亲身去体会和感受劳动的伟大,劳动的艰辛和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并在劳动收获的喜悦中重新认识劳动的目的,劳动的性质,劳动的意义及劳动的社会公益性,从而转变自己不正确的劳动态度。另一方面,监狱机关要加大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教育的引导力度,联系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实践,深刻地给罪犯阐明劳动改造罪犯不是政府在惩罚他们,更不是在摧残和虐待他们,而是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好,是政府在挽救和帮助他们,是要使他们早日由一个犯罪人和社会利益的破坏者变成一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的贡献者。以法律的角度分析罪犯构成犯罪最根本的原因是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地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让罪犯投入监狱机关组织的社会化大生产这种特殊的经济关系之中,进行强制性的适应培养,从而逐渐使他们养成服从和尊重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规范的行为习惯。4、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活动要想使罪犯在监狱服刑,有效实现改造目的,监狱机关必须为罪犯的改造创造一种良好的条件和氛围,而这种条件的氛围就是要建立一种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劳动改造罪犯则对这种良好监管秩序的建立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狱内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主要是指在监狱中形成良好的改造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三大秩序如果在狱内能够得以健康向上的发展,就会在狱内形成一种适于罪犯改造的弃恶扬善的行刑改造氛围和环境。社会为监狱最大限度地实现罪犯改造质量的优化,培植一种良好的土壤,就会带动和激发所有罪犯向着政府所昭示的目标奋进,早日回到社会和人民的怀抱。建立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监狱各种监管改造手段和措施的全力配合,形成优化。这些改造手段和措施,包括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奖惩考核、感化改造、民警行为引导等,而劳动改造罪犯作为监狱工作的基本手段和核心内容则作用显得更加重要突出。三、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特点分析劳动改造罪犯的特点是其内在矛盾的外部征象,特殊的内部矛盾性,别具特色的外部征象。构成罪犯劳动改造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品性,这些特有的品性也就是劳动改造罪犯的特点。1、劳动改造罪犯一般特点的客观依据改造罪犯是国家最高法典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这一规定不仅从根本上为“改造犯罪分子”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说明“改造犯罪分子”活动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乃至维护根本体制的国家大计。2、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特点由于劳动改造罪犯是一项“严格的执法”中的依法强制作为,又是“特殊条件下的生产斗争”,据此可以归纳出这一特点。劳动改造罪犯具有依法性。它根据国家根本大法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并根据严格的司法程序予以实施,是由国家强制力给予保证的活动。劳动改造罪犯具有惩罚性。这主要是因为:罪犯的劳动改造是随着刑罚的判决而产生的,随着刑罚执行的结束而结束,劳动改造罪犯是在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实施的;罪犯劳动没有完全体现社会一般生产企业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劳动改造罪犯是有不可选择性。一方面罪犯必须依法参加一定劳动,是没有权力决定自己劳动的单位、工种、期限和时间,不能选择自己的组织和领导者,不能参加劳动成果的处理,不能要求改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作为劳动改造罪犯的管理机关和组织者的监狱,也不能任意挑选劳动者和改造对象,不能随意改变他们的劳动期限。由于劳动改造罪犯是一项“依法强制作为的”、“多种影响交叉作用的”、“特殊条件下的生产斗争”活动,据此,可以归纳出这一特点:主客体互塑性;复合刺激下的功能交向性;潜移默化的影响性。3、劳动改造罪犯特点的辩证关系正确认识劳动改造罪犯活动的特点,是把握主动,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这一特点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政治性状,表明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执行刑罚活动,具有明显的不可选择性和惩罚性。“主客体互塑性”。这一特点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的结构关系性状,表明劳动改造罪犯是一项由双边相互联系起来的,并想到发生影响作用的活动。“复合刺激下的功向性”。这一特点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因果作用性状,表明劳动改造罪犯是一项按照从复合刺激到交向功能出现的发展趋势的活动。“潜移默化的影响性”。这一特点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的作用发生性状,表明劳动改造罪犯是按照不知不觉、耳濡目染的方式发生改造作用的活动。劳动改造罪犯诸特点的有机结合,既从整体上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活动的基本面貌和状态,展示它是怎样一个政治性状、结构关系、因果关系和作用发生的社会现象。四、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分析(一) 客观依据1、受国家政策、法律的制约劳动改造罪犯受国家政策的指导,在一般情况下,方针政策总是及时、准确地反映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方向和需要的,作为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劳动改造罪犯活动,其活动的目的,内外关系、组合办法、管理体制、生产方式、产销途径以及改造标准等,无不受国家方针政策的节制。劳动改造罪犯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在我国,国家法律反映的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作为执法活动的劳动改造罪犯,必须要体现它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是劳动改造罪犯活动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依据,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任务、场所、期限变更等,无不依法规定。2、受市场调节的影响罪犯的生产活动离不开市场调节。在罪犯生产过程中,需要从市场购入设备、原材料及其他必需品。同时,它还必须将自己生产的部分产品销往社会。因此,罪犯的生产活动是离不开市场调节的。从劳动改造罪犯来说,它基本上是通过商品生产活动来进行的。因此,可以说这种伴有商品生产的劳动改造活动的存在与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价格规律的制约,受到市场调节的影响。3、是集体化生产劳动监狱生产需要劳动者集体劳动。我国的监狱生产,一般规模较大,采取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为了适应规模生产的需要,就需要聚集较大数量的劳动者,并科学地编制成各种劳动组织,用众多人的组合力量,才能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需要罪犯群体。历史经验证明,如果只是把犯罪者单独关押起来,让其在与世隔绝中闭门思过,是不能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新人的。为要真正有效地改造,就需要把他们编入一定的劳动组织,投入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群体,使他们在丰富多彩的学习和劳动生活中,在人际交往的动态中去感知、鉴别和反省,不断增强抵制不良影响侵蚀的能力。4、是特殊的实践活动劳动改造罪犯是件随着改造自然的活动。在劳动实践中,不管罪犯从事何种生产劳动,其实质都是运用自己的体力和技能,使用劳动工具,有意识地去改变某些自然物或加工产品,这种活动都属于改造自然界的活动,亦即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改造罪犯中影响着周围的环境。罪犯在接受劳动改造中,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既直接改变着劳动对象,同时也在影响着周围环境,这个周围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同时也包括人际关系。实际上多数罪犯在进行自我改造的同时,又在监狱民警的领导下,通过自己的活动影响和改变着别人。这种影响和改变群体中其他人的活动,也就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劳动改造罪犯是特殊的社会实践。我们说罪犯劳动改造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主要是因为认识立体特异;前提条件特别;环境特定。简言之,劳动改造罪犯就是特异的认识主体,在特别前提下和特定环境中进行具体有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二) 一般规律1、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性状能动协调的规律客观分析表明,劳动改造罪犯的发展,必然地受“国家政策,法律的制约”和“市场调节的影响”,据此抽象和概括出上述规律。劳动改造罪犯活动与国家政治发展需要相协调。国家政治活动主要是以处理社会政治关系、发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重要内容。劳动改造罪犯必须与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相协调。一方面,劳动改造罪犯活动依赖于国家经济而存在,如同其他政治、法律、教育观点及其制度一样,作为国家刑罚制度的劳动改造罪犯活动,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也必然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罪犯劳动的物质生产活动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和市场的调节。再一方面,劳动改造罪犯活动,必须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劳动改造罪犯在被制约中能能动的协调发展。如上所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制约劳动改造罪犯的发展,但是,后者也不只是被动地接受制约,而是能够做出能动的反映:一是自我调整,适应发展需要;二是直接给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以推动力;三是直接给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以干扰。2、环境、内部动力、行为互感互动的规律客观分析表明,劳动改造罪犯活动受“国家政策、法律的制约”和“市场调节的影响”,是一项“集体化的生产”和“特殊的实践活动”。据此,抽象和概括出上述规律。罪犯行为趋向与环境刺激有着密切关系。在劳动改造中,罪犯能产生什么样的行为,其发展趋向如何,与劳动改造环境中客观刺激的性质和向量有直接的联系。罪犯的行为趋向个体的内部动力有着密切联系。仅仅依靠环境影响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罪犯个体的内部动力,两者互相联系和协调,才能决定行为的趋向。环境,内部动力,行为互感互动。环境,内部动力和行为三者相互联系,其运动形式呈链式反应。3、强制作为与冥顽懒怠在斗争中促进量变质变的规律客观分析表明,劳动改造罪犯活动是在“国家政策、法律制约”下的“特殊的实践活动”。据此抽象和概括出上述规律。强制作为是劳动改造罪犯的必须手段。这主要是因为,劳动改造活动中的生产者是服刑的罪犯,他们大多数人冥顽懒怠。所谓冥顽懒怠,主要是指他们愚昧、顽固、懒惰和散漫,鄙视体力劳动,身无一技之长,具有浓厚的消极性。劳动改造是国家严肃的执法活动,罪犯在被剥夺自由的情况下从事劳动,具有惩罚性;劳动改造罪犯在监狱其他刑罚执行场所实施,法纪严明,要求严格,具有管制性;在劳动改造中罪犯既需要进行观念上的更新,又要耗费大量的精力,个体在身心方面要经历一个痛苦的适应过程,具有艰巨性。因此,假如没有强制行为就不能使多数罪犯自觉地投入劳动改造。强制作为是劳动改造中量的积累过程。在强制劳动改造罪犯中,其犯罪思想终将发生质的变化,但这种变化需要一个量的积累过程。由于多数罪犯具有冥顽懒怠的惯性,所以一开始他们并不情愿参加劳动改造,但迫于监狱机关的强制力,以及受从众心理的支配,不得不“违心”地奉命作为。强制作为与冥顽懒怠的斗争推动质的飞跃。就监狱机关来说,很希望并要求全部罪犯能够自觉地投入劳动改造,但由于罪犯是消极的个体,多数人愚昧顽固,懒惰成性,所以他们不作主动地接受劳动改造的洗礼,来自监狱机关的强制作为与罪犯本身的冥顽懒怠,便构成了一对相互对立、排斥和对抗的矛盾。在矛盾运动中,强制作为是得到国家认可,且为强制力所保护的活动,对罪犯有着权威的管束力,占据支配地位,会迫使罪犯接受改造。罪犯作为服刑者,虽然在被动中投入劳动改造,不过随着劳动量的增加,涉足范围的扩展,感知的事物会日益丰富,在思想认识上量的积累也会逐渐上升,于是本身冥顽懒怠的个性便会在不知不觉中开始淡化。劳动改造心理顺应则会随之不断提高。当罪犯思想认识上量的积累实在一定的度,便会产生认识上的飞跃,使其观念发生质的变化。4、作为、技能强化与认识,渐进在循环中递增的规律思想认识在作为与技能强化中潜移默化。在劳动改造活动中,罪犯作为认识的主体,亲自操持工具和进行技能练习,进行改变客观对象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罪犯通过自己的感官直接接触客观外界,引发多种感觉,在头脑中产生很多印象,这就是感性认识。随着劳动的持续进行,罪犯个体同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之间反复发生联系,在头脑中将丰富的感知的材料不断加以改造和制作,最后产生一个飞跃,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作为与技能在认识渐进中觉得强化。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通过自己的实践得到的和经过检验认识,反过来又会指导自己的作为和技能养成。作为技能认识在循环运动中递升。劳动改造罪犯活动中,劳动作为的强化,有利于技能的养成,作为的强化与技能的养成,可促进思想认识的转化,而思想认识的转化,反过来又推动作为和技能的强化与养成。在这相互连贯、循环往复的运动中,每一个前者的发展与提高,都将成为一个后者再发展的有利条件。因此,使得每一个周期都呈现螺旋状递升,作为技能认识,就是沿着这样的轨迹,逐步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三) 一般规律的辩证关系分析劳动改造罪犯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非个人意愿所能左右,只有正确和深刻地认识它,才能取得驾驭劳动改造罪犯活动的自由。劳动改造罪犯是项极为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内在本质所规定的联系和趋势。我们从错综复杂的客观事实中抽取出来的四条规律,从整体上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活动发展的基本性和转变。“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性状能动协调的规律”,揭示了同步运动的轨迹。劳动改造罪犯活动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关系,如地球之于太阳,被其吸引,承其能量,受其制约,按既定轨迹运动。这一点说明,劳动改造罪犯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必须考虑国家政治、经济的性状和需要,并与之同步发展。“环境内部动力行为互感互动的规律”,揭示了动力反馈的运动轨迹。环境、心理、行为是互为因果的,前者给后者以作用力,后者也给前者以作用力。在这个因果链条中,环境因素居于重要地位,是比较易于控制的一个变量,协同客观环境中多种因素的功能,是取得劳动改造罪犯高效益的重要环节。“强制作为与冥顽懒怠在斗争中促进量变质变的规律”,揭示了对立统一的运动轨迹。国家对劳动改造罪犯,与罪犯的被强制劳动改造是相互矛盾的,有时甚至表现出激化状态,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条件就是强制作为。当矛盾的对立性消除之后,强制功能就变成了一种保护作用。“作为、技能强化与认识渐进性在循环中递增的规律”,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螺旋式运动的轨迹。作为、技能、认识三者在运动中具有互惠性,任何一方的发展都能给他方的发展带来处好。同时,任何一方也能从他方发展中得到裨益。作为、技能与认识,都是属于罪犯主观方面的东西,是三个比较难以控制的变量,这就要求我们把握运动规律,用科学的方法促进劳动改造罪犯的良性循环。注释:引用文献:列宁全集第6卷第16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29页;宋胜尊 主编:罪犯劳动改造学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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