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学年论文中文题目: 网络购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英文题目:Legal Issues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 学院全称: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专业年级: 法学2011级 作者姓名: 学 号: 201130140102 指导老师: 2014年6月7日网络购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摘 要众所周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互联网应用也不断发展。使得网络购物作为购物的一种新方式正逐渐被大众认可和接受。虽然网络购物是利用电子网络作为媒介进行的交易行为。但是它也同样受到传统合同法的调整。可是,由于网络购物合同存在着虚拟性、不确定性及可遇见性低的特点,又给传统合同法理论带来重大的冲击和挑战,在网络购物的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纠纷以及该解决的问题。因此,基于以上现象考虑,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的困境上,运用相关学科知识,采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着重的对网上购物合同的几个基本问题展开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关键词:网上购物合同; 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方式ABSTRACTAs we all know,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since the 1990s, China's Internet applications are evolving. Making online shopping as a new way of shopping is gradually being recognized and accepted by the public. While online shopping is the use of an electronic network acts as a medium for the transaction. But it is also subject to adjustment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However, since there is a virtual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s, uncertainty and low characteristics can be met, and gave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contract law and the impact of significant challenges, exposed many worth exploring in the practice of law in online shopping disputes as well as the problems.Therefore, based on consideration of the above phenomen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light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contract law, the use of relevant knowledge, the use of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method focuses on a few basic questions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s carried out analysis and research and make some personal views.Key words :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s; legal issues; Electronic Payment目 录摘 要2序 言5一 .网络购物的概述及发展历史(一).网络购物的概述(二).网络购物的发展历史二 .网络购物的优缺点(一).网络购物的优点(二) .网络购物的缺点三 网络购物合同的概述与特点(一).网络购物合同的概述(二).网络购物合同的特点(三).网络购物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四 .网络购物合同的支付问题(一).支付宝的概念(二).支付宝存在的法律问题(三).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五结语六参考文献前 言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己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利用网络进行网上购物更是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交易方法,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以其高效便捷吸引了无数人的眼球。作为电子合同的一种,网上购物合同也适用传统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但是,网上购物合同一般是通过网络订立的,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像在现实环境中一样,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实践中引发了不少纠纷。显然,传统合同法的规定己经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网上购物合同在对传统合同法理论提出了新挑战的同时,也迫切的需要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因此,加强对网上购物合同的法律保护,是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网上购物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根据艾瑞查询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增长42.0%。2013年,网络购物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达到7.8%,比去年提高1.6个百分点。 参见 艾瑞网2014年4月14日发布的 2013年网络购物交易额报告。互联网的普及进一步提高了网上购物这种购物方式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但是和国际社会相比,我国的网络消费指数仍然没有发达国家高,这表明,我国网上购物的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因此,在目前相关法律已经不能完全调整到这种新式交易方式的现状面前,网上购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已成为一个理论上颇具研究价值的课题。对网上购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促进网上购物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本文通过对网上购物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比较,对网上购物合同在成立、履行、支付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网上购物合同在实践中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就相关问题的解决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和建议,以期提升人们对网上购物的信心。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发展历史 (一).网络购物的概述网络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帐,在线汇款)。担保交易(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的担保交易)则是货到付款等。本文在论及网络购物的概念时,从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入手,认为网络购物是指网上买家和卖家通过网络进行意思表达,从而确立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行为。交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各种服务等。(二).网络购物的发展历史网络购物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发展而逐步产生的,所以要理解网上购物的相关概念,首先得知道电子商务的概念。1997年美国工BM公司第一次使用“电子商务”(E一Business)一词。虽然“电子商务”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词语,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是什么、它的范围怎么界定,国内外的商界和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中国第一宗网络购物发生在1996年的11月,购物人是加拿大驻中国大使贝详,他通过实华开公司的网点,购进了一只景泰蓝“龙凤牡丹”。继北京之后,上海也于去年年底开张了第一家网络商店。一街道居民替儿子过生日,通过网上商店订购一只哈尔滨食品厂的大蛋糕,半小时后蛋糕就准时送到了门上。1999年底,随着互联网高潮来临。中国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不断上升。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延续用户规模、交易规模的双增长态势。据2013-2017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接近5000亿,达4980.0亿元,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2%;同时,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8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达30.8%。2013年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消费者网购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网购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网购可后悔 运费需自付 中国新闻网 2013-10-22 引用日期2013-10-22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购商品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3月15日起网购商品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新浪网 引用日期2014-02-1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规定,尚不具备注册条件的自然人,需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但未硬性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此外,对网络商品交易中“信用评价”、“推广”等必须如实披露信息,避免消费者误解等首次做出明确规定。二 .网络购物的优缺点(一).网络购物的优点一、对于消费者来说: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招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物美价廉。第六、可以保护个人隐私,很多人喜欢在网上购买成人用品,去实体店购买显得尴尬难堪。二、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库存压力较小、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广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二).网络购物的缺点一、由于当前国内法律和产业结构不平衡,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网购;顾客通过网购只能是看到照片,而货物真的到达你手里,就会感觉和实物图片不一致,因此,众多的顾客还是选择到实体店里购买较放心,杜绝了网购中对“以次充好、图物不符”等交易欺诈。二、不能试穿网购只是看到照片及对物品的简单的介绍,像衣服或鞋子之类的,你就不能直接的看出适不适合你,而如果在商场购买,你可以试穿,合自己的身,就马上买下,不用考虑那么多,而网上的,你要看尺码,衣长、袖长、裤长等等,要买到适合自己的需要斟酌。三、网络支付不安全可能被偷窥,密码被盗。网上购物最为担心的一点就是他需要用到银行账户,有些朋友的电脑中存在着盗号木马等,会造成账号丢失等一些严重的情况发生,所以大家在购物的时候尽量不要选择网吧等公共场所,自己的电脑也要保证杀毒软件的正常安装才能进行网络交易。所以建议网购爱好者购物想选择自己经常网购的平台,比如淘宝网、京东商城、凡客诚品、哈妹网;在购物时,使用安全网购导航来进入购物平台,这样保证自己网购第一步就不会被钓鱼网站诈骗也是一种办法;在交易时,一定选择第三方担保交易,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四、诚信问题就是店主的信用程度,如果碰到过服务质量差的店主,问几个问题就显得不耐烦。还有在网上购物出现上当受骗时常发生。对此类问题,网购平台则会为顾客出具相应的检验证明报告,顾客凭该证明资料到相关部门投诉或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五、配送的速度在网上所购来的物品要经过配送的环节,快则一两天,慢的要一个星期或更久,有时候,配送的过程还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对物品不满意,又要经过配送的环节,换一下物品会比较麻烦;而在商场上看到自己想要的就直接到手,如果不满意直接拿去换。六、退货不方便虽然现实中购物退货也需要很复杂的程序,甚至对产品要有保护的要求,可是网上退货就相对更加困难。甚至提出百般无理要求拒绝退货和推卸责任。这一点是电子商务的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所致。三、网络购物合同概述与特点(一).网络购物合同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传统的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此可见,合同法只对传统合同作出明确的定义,而对于电子合同、网上购物合同这些新的合同类型,我国目前还未作出明确规定。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网上购物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依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和国外法的规定,一般认为,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缔约目的,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计算机和电子通讯技术,通过传递电子数据或输送电子邮件而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网上购物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属于电子合同的一种。由此认为,网络购物合同就是买卖双方以网络为载体,利用计算机等通讯设备所达成的买卖商品的协议。(二).网络购物合同的特点首先,网上购物的主体具有虚拟性。网上卖家和买家通过网络注册,获得信息网络中的虚拟主体身份进行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不面对面的进行商谈,而是通过聊天工具进行沟通,进而达成买卖合同。这与传统的面对面的购物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其次,网上购物合同的无纸化。网上购物合同是由数据电文而生成和存储的,信息记录在电脑里,这与传统买卖合同签订纸质合同有明显的不同。最后,网上购物合同的成立方式、履行的时间、地点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不同。由于网上购物合同的主体虚拟、没有明确的纸质合同,其成立方式、履行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都存在争议,本文将在下面的章节中详细论述。(三).网上购物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差异网上购物是随着电子商务和商业信誉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当事人在交易时也需要订立合同,而网上购物合同作为电子合同的一种,与传统买卖合同的差别很大。如传统买卖合同一般要求买卖双方与交易货物同时见面,双方当事人需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彼此的需求和供给进行交流,通过交流决定是否成交买卖;而对于网上购物合同来说,并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有时不需要见面也可以完成交易,只需通过互联网技术完成交易信息的互换,从而达成交易。此外,在订立网上购物合同时,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以及订立合同的形式与传统买卖合同相比,都发生了变化。笔者将网上购物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差异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载体不同合同的载体是缔约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5传统买卖合同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订立,载体是以纸张为主的有形材料;网上购物合同的订立则不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订约过程主要依托于计算机等通讯设备,如利用计算机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买卖双方交易信息的传送,从而达成买卖协议。载体通常是网络,而不需要在纸张上进行。因此也有人将网上购物合同称为“无纸合同”。二、合同的标的不同合同的标的指合同关系中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学界对这一称谓一直以来就存在争议,有学者称为标的,有学者称为客体,就笔者看来,这两个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二者在内容上实质是相同的。就传统买卖合同而言,标的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时也涉及到某些权利和利益;而网上购物合同的标的则更多的呈现出数字信息化的趋势,不仅包括传统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标的即有形商品,此外还包括一些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的新型元素,例如电子数据、信息产品、数字化商品数字化商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被数字化了的商品”,即某些享有知识产权的特定商品,经过数字化转换后进入网络世界,成为网上购物合1司中的特殊标的物。以及在线服务等。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成立方式不同合同在何时、何地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规定,传统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承诺生效之时,在实践中该时间一般是最后签字的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同时又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无特别约定一般就是合同成立时的地点,即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的地点;网上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电子签名为准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则一般是作为买方的消费者一方住所地,如果买方没有住所地,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否广泛采用格式合同不同民法作为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契约自由更是合同法的价值所在。格式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一般采用格式条款的称谓。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合同相对人仅仅是被动的接受对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内容,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在所不问。传统买卖合同通常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什么样的合同都有充分选择的权利,整个合同的订立都要求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氛围中共同签订;而在网上购物合同中,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虚拟性、高技术性等特点,进行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方不可能直接接触到商品,更不可能与商家直接面对面,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所以签订的合同通常是商家在网络环境中事先拟定的以格式条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如果消费者最终决定购买该商品,就只能签订这种包含“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只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的合同。四网络购物合同的支付问题(一).支付宝的概念支付宝,又称第三方支付。阿里巴巴的总裁马云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他认为,电子商务的首要任务在于促进交易安全,因此必须要有可靠的诚信和信用体系做保证,否则电子商务就不会有真正安全的市场环境。然而,要解决市场交易的安全问题,就必须从交易环节入手彻底解决支付问题。支付宝,具体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以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通过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签订相关协议,使其与商业银行间可以进行一定形式的数据交换和信息确认,在买方与银行、银行与卖方间建立一个完整的支付流程。支付宝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借助新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虚拟账户、虚拟货币),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进行保管和支付指令的转换,同时提供增值服务。(二).支付宝存在的法律问题支付宝的使用是“市场信用”严重欠缺下的“补位”产物,它对规范约束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资金流与物流的正常流动、提高网上交易的信誉度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社会信用缺失和现行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等原因,其发展长期处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交叉的“灰色地带”,市场地位一直都很尴尬,信用约束也难以实现资源共享。目前,支付宝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支付宝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吸存资金之嫌。作为支付中介或信用担保的支付宝服务商,不仅仅提供技术平台,它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且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一有权吸纳代理用户的钱,其他企业和机构不得从事类似的活动。这表明,除银行外,原则上其他机构或组织是不能经营类似业务的。犯了那么关于支付宝平台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我国法律并未给出明确判断。此外,由于支付宝平台设有虚拟账户,在买家支付的过程中,价款在支付宝上会有一段时间的滞留,当买家确认收货并对货物满意后,支付宝才会向卖家付款,如果同时购物的买家有多个,那么在支付宝中预存的资金就会急剧增长,沉淀的资金有可能非常巨大。如此就引发出一个问题,在资金滞留的这段时间,资金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如支付宝服务商越权挪用交易资金或直接卷款而逃等。但法律并未规定应该由谁对支付宝服务商进行监督和管理。2006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企业就出现了卷款而逃的情况,这更是敲响了警钟。(2)违法活动导致的网络犯罪风险。由于网上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在支付宝的平台上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这就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滋生了温床。叫由于对支付宝的监管度低,监管手段相对匾乏,给违法分子利用支付宝平台进行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如违法者可以注册多个不同的账户,并虚构交易事实,将不合法的财产分散存入这些账户,以使这些财产合法化。据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支付宝”每天的资金流动超过了12亿。如果放任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不利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同时会加大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再者,由于我国法律也未明文规定,禁止通过信用卡透支进行网上支付,因此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宝进行信用卡套现。即违法者通过虚构交易和注册多个账户的方式,将信用卡上的资金转移到支付宝中,再通过其他账户提现以实现信用卡的套现。另外,企业利用目前工商和税务的漏洞,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以逃避税收等都使支付宝面临网络违法犯罪的风险。(三).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针对支付宝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近几年来,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规范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文件,如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2006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都对支付宝的监管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但这些规定都只是一般管理性的,我国对支付宝的实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逐步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对支付宝平台发展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从而促进网上交易平稳快速的发展,进而拉动整个电子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1)确立支付宝的法律地位,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能。首先,我国现行法规定了支付机构的性质仍然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支付宝的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35j因此,支付宝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应该为非金融机构,支付宝的支付业务应当被认为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其次,既然支付宝支付业务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理应作为支付宝的监管主体。但是在实践中,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管理及税务等部门有时也可作为辅助的监管主体。再次,需要各个部门协作与配合推进立法进程,各部门应在密切关注电子商务支付工具发展动态的同时,吸取和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立法经验,在监管规则和监管手段相对匿乏的状态下,积极推进相关立法,构建合理的法律监管体系。(2)建立相关资金制度完善支付宝的支付功能,防范和抑制风险。通过设立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保证金的制度、建立合理的沉淀资金利用制度以及建立资金分离的制度完善支付宝的支付功能,把出现问题的风险降到最低。首先,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支付宝中资金沉淀的问题,当前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网上购物人数的增多,沉淀资金的急剧增长, 支付机构理应承担保障交易安全与资金安全的责任,否则,不仅会造成金融风险,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因此,为了各方利益的保障,建议根据支付宝平台的运作模式建立提交风险保证金的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对此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给予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如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账户资金的余额,除清算时不得随便挪用。其次,建立合理的沉淀资金利用制度。美国一些公司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合法的投资,获取利润。但同时又对投资领域有严格的限制,严禁在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领域进行投资,从而降低投资风险。这样,既未损害客户的利益,又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了利润回报。但是,如此规定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针对我国监管制度并不完善的现状,该制度的建立似乎困难重重。再次,建立资金分离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根本是明确资金的所有权问题。虽然支付宝中会提前预存客户的资金,但是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用户。如果支付宝平台的服务商恶意侵吞客户的资金将会引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建议立法应一该明确规定预存在支付宝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对客户资金和支付宝平台服务商的自有资金进行严格的区分,为客户在银行办理专户储存、专户核算。(4)建立健全支付宝平台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现象。只靠外部监管不足以解决支付宝平台的监管问题,还需要依靠内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现象。首先,支付宝平台要在明确内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适合于行业发展的内部监控制约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理、报告清晰的组织机构,严格控制各个岗位人员的权利,禁止违规操作。其次,加强与银行间的资金清算管理。严格实行支付机构的岗位职责分离制度和审批授权制度,完善与银行间的对账制度。再次,成立行业协会,推进规范化管理的进程。建立电子支付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促进支付宝平台在支付模式和技术上的不断创新,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支付清算的及时性、正确性与安全性。结 语以上论述对网上购物合同从成立、履行到支付上做了系统的梳理。整篇论文都以网上购物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差异为主线展开论述。首先通过了解网上购物的基本流程后,以传统合同法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比较分析了传统买卖合同与网上购物合同的不同之处,对网上购物合同这种特殊的电子合同的特征有了明晰清楚的认识。其次在此基础上对网上购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展开阐述。最后分析了网上购物合同在上存在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的办法,同时为我国网上购物合同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由于网上购物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合同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也使传统合同法正面临着一场制度的革新。实践中,网上购物合同存在着一系列函待解决的问题。支付宝作为目前网上购物合同中备受人们青睐的网上支付方式,在网上购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会引发很多的法律问题。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法律来明确支付宝的法律地位,为其引进市场准入机制。同时,站在对交易双方和支付宝平台服务商更客观、互利的角度上,对现行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订,从而解决相应的问题。诚然,网上购物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远不止本文提到的,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在提出与解决方面尚有不足,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希望更多的法律人加入研究网上购物合同的行列中,最终实现法律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目的。参考文献1秦德成.电子商务法高级教程 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齐爱民.电子商务法 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09. 3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崔建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5. 6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7高富平.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周虹.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9田文英.电子商务法概论M.陕西: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10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1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12杨立新.电子商务侵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13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4汪涌.网络侵权案例研究M.北京: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9. 1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