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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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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基本知识.doc

    社会保障基本知识2002年2月,劳动保障部与有关部门编辑出版了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和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两本书,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和各级领导中开展了学习宣传两本书的活动。下面,我以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的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些社会保障的基本知识。一、社会保障概述 社会保障(P4)1、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是一项社会经济制度。2、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3、基本功能(P7) 保障基本生活。通过建立各项相关制度筹集资金,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使人民能安居乐业,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一是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三是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 保持社会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增进国民福利。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社会保险  (P28)1、概念(P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失去劳动收入时(读本没有“失去”两字,此是本人根据过去的提法和个人理解加上去的,因为在年老退休、失业时,不仅是减少劳动收入,而是失去劳动收入)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内容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五个险种。社会保险在我国过去又称为劳动保险。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正式成立新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过去为什么称作“劳动保险”呢,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形成的: 一是根据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以后简称为劳动保险。二是建国初期,当时还存在着剥削阶段,在工厂和企业还有资本家、工商业主,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劳动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工人阶级(劳动者)的利益,只在工人、职员中实施,他们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而资本家、工商业主不能享受,所以社会保险只能是劳动者的保险。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对条例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三是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当时尚在试行阶段,还有待于取得经验后逐步完善。因而把社会保险称作劳动保险,这个叫法一直维持到80年代,从90年代开始,改称社会保险,以适应国际惯例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社会保险作为立法制度出现,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1883年至1889年间,德国在宰相俾斯麦的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年老三项社会保险立法,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险。2、主要特征(P29) 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统筹与互济。 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国民,有的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一般来说,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 保障性(读本没有提到,过去有的专家提出过,我本人也赞同具有此特性)。所谓保障性,就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以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社会保险的作用,就是对劳动者的收入起到保障作用,使其失去劳动收入后,仍能生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有一定的限量,只解决基本生活所需。二是资金来源有保证,最后政府要兜底。3、社会保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可以比喻为子与母的关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社会保障内涵范围比社会保险的范围更广泛,而且覆盖的不只局限于劳动者,而是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客观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充实的。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涉及的人最广,花的钱最多,制度影响最为深远,所以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社会保险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与工资福利,均属于分配问题,但其性质与作用不相同。工资是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从事劳动所得的报酬,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具有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性质,工资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形式,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劳动者的重要来源收入是工资。职工福利,是国家和单位通过建立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种补贴制度,以增强职工体质,提高文化技术素质,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解决单靠职工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的一种福利事业。它是解决职工普遍或特殊的需要的,也是解决工资与社会保险不便于解决的问题。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不能平均分配或者当成变相工资发给每个人。社会保险是解决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劳动者因为发生了诸如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特殊困难不能劳动,但是还要继续生活,国家和社会为使他们能生活下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所以,实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原则,其给付与工资收入有联系,但不是完全一致成正比关系,它既要体现合理的劳动关系,又要切实保证基本生活的需要。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均为分配问题,但其对象、作用不同。社会救济是由国家或慈善机构支付。救济对象是没有劳动收入或收入过少生活困难的人。通过社会救济,使贫困者能够生存下去。社会救济的费用,由政府提供,本人不需要交纳费用,享受救济时必须接受对家庭财产调查或本人与家庭需要调查,证实确系贫困者,才能获得救济。社会保险,需要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费用,并根据个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收入、交费年限给付待遇。社会保险的给付,与个人收入多少没有关系,不需要经过财产调查。社会保险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 社会保险与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险与社会优抚的对象、目的、作用和费用来源都不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P30)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还有一个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商业保险是由各类保险公司经营,是属金融企业。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明显看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商业性人身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二者之间有相辅相承的作用,但是不能互相代替,社会保险机构与人民保险公司应当恪尽职守,各司其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P39)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政务院对条例作了修正。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每月按上月份本企业的全部工人与职员的工资总额的3%提取缴纳劳动保险金,由工会组织管理;企业工人与职员按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此后,随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家颁布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社会发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标准。同时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也努力搞好职工福利,使广大职工得到较高水平的福利保障。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遭受了破坏,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逐步变成“企业保险”或“单位保险”。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在劳动保障改革过程中,劳动制度改革先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随后进行。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初步改革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3年),在这阶段,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以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84年开始,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到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全国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对此进行了修订。这一时期,特点是进行单项改革试点。我国的社会保障以单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效果。全面改革阶段(从1993年至今)。这一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来进行:一是对社会保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把社会保障改革不仅仅看做是国有企业的配套措施,而且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社会保障改革全面铺开,不再是单个项目的单独试点和推进,改革的重点是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项社会保障的制度创新,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险方面,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1997年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使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统一规范。在医疗保险方面,1995年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1996年把改革试点扩大到38个城市,到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844号文),决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次提出失业保险的概念。在全国统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方面,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决定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形成了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生育保险方面,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等进行规范,推动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98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加快了改革步伐,全国上下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之深刻、投入财力之多、下功夫之大,可以说是空前的。这一阶段是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实现了两个确保,到2000年底止,全国有2300多万名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确保了3200多万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市也确保了35000多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了7万多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形成了“三条社会保障线”,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到2000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职工人数都超过1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430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达435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也有3002万人。我市到2001年底止,养老保险参保在职职工26万多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交费的人数有10万多人,失业保险参保30万多人,工伤保险参保29万多人,医疗保险8万多人。四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全国社会化发放率达92.2%,我市的达100%。五是社会保障筹资渠道进一步拓宽。除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外,国家通过国有股减持,筹集了几百亿元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国家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也拨付了几百亿元(仅是2001年则拨了340多亿元)用于弥补地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金支付缺口。六是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县城镇都已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国有380万城市贫困人口被纳入保障范围。我市2001年也有2万多人(其中城镇居民1万多人)纳入低保。七是出台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于2001年在辽宁全省及其他省份的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八是通过机构改革,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新体制。全国上下均成立了统一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使基本管理得到加强。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及建设目标(P48至57)1、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和国际惯例讲,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但按照读本的讲法,目前国务院提出建立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只是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覆盖的对象是城镇劳动者,而不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对象不是全体公民。2、主要特征。基本保障。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只能实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标准的社会保障。广泛覆盖。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要尽量覆盖到全体公民。多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保险,是由政府强制推行的;第二层次是补充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举办的。包括养老和医疗补充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保险和商业保险,是收入水平较高者靠自己的积蓄、不动产投资及长期金融资产或者靠投保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统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统一、规范,不能各行其是,在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方面也要逐步统一,以便形成上下对口、政令畅通、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益。3、建设目标。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高度概括。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体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特征。要求做到: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险事务由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社会待遇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社会保障对象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社区组织等机构进行管理。资金来源多元化。一是扩面征缴。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由目前的占10%,逐步提高到占财政支出的1520%。三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四是积极探索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五是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彩票。六是开征新税种。保障制度规范化。一是加强立法,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二是完善制度,在社保对象的界定、资金来源、费率、待遇水平、发放办法等方面全国基本统一标准。三是规范运作,在登记申报、费用征缴、待遇审核、基金管理监督等方面,要有严格的规定。管理服务社会化。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政府的指导下,把从企业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一系列社会保障事务,交由有关社会服务机构承担。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障事务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及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逐步由社区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组织提供就业服务。二、我市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从 1984年开始的,经过20年的努力,已建立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尚有生育保险制度正在筹备。还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已在全市实施。 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法规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1998年10月公布)、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公布)、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1、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含国有、集体、乡镇、外资、私营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暂时实行个人交费,全额参保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但在2001年1月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中改为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征。我市个人交费费率从2003年3月起已按工资总额的8%执行,这已是最高限额,今后不再提高。单位交费费率是各市、县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测算确定的,目前各地费率为:市区(含茂南、茂港区)20%,信宜23%,高州21.5%,化州25%,电白23%。缴费工资最低下限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适当降低),最高为三倍(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收入超过三倍的不计征。3、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单位和个人交费后,形成两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一是个人交费的全部(目前是8%);二是从单位交费中划入一部分(目前是:11%8%=3%),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调动时全部随同转移,退休前死亡或出境定居,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本息全部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单位交费总额减去划给个人帐户的余额组成,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4、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向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停保,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社保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我市的个人帐户基金从1994年1月起计算)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保机构。如果是跨省转移的,其个人帐户是从1998年7月1日起计算,按缴费工资11%的额度转移。5、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投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并投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家规定的年龄:即男干部、工人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男55周岁,女45周岁。1999年4月27日原广东省劳动厅和原广东省社保局以粤劳薪1999114号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省的通知中对女职工的年龄掌握是以现岗位为准,即:不论其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则按现岗位认定掌握;在工人岗位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按55周岁。但人事部门则不理会这个规定,他们是按原身份认定,原身份是干部按55周岁,原身份(现岗位虽是管理岗位)是工人则按50周岁,现形成了矛盾。2000年 9月18日,省劳动保障厅又下发了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中规定:女干部失业、下岗后满一年后,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年满50周岁可申请办退休。矛盾更加突出了。缴费年限:指实际足额交费的时间,以12个月为一年。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即是199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6、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属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投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包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属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投保的,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与上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与上同),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原来按照省政府1993年83号文规定计发的附加养老金和10%的调节金组成,附加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累计缴费年限(计到98年6月30日止)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一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因病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1%;属高温、井下、低温、有毒有害工种符合条件退休的,每从事一年特殊工种相应加发附加养老金的0.2%。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1月发出的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的规定,要对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作固化处理,即:以2001年6月30日为计算缴费指数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截止时间,一律把享受中人政策的职工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出来,以此为基数作固定,以后每年则按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放入个人帐户登记。10%的调节金是按照当地1997年社平工资的10%计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我市9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88元,所以我市10%的调节金为78.8元(这是固定的待遇,每人都一样):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的老年津贴。老年津贴的计发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养老金的调整,我省统一定在每年7月份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随着社平工资的增长而增加,负增长不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则按平均缴费工资增长而增加,缴费工资增1%,过渡性养老金增加0.40.6%,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变。其他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6个月计发。抚恤金: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粤社保函1997171号1997年10月17日)。上述三项,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发救济费,不实行火葬的则不发丧葬费。7、退休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所在地的社保机构负责给付。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负责给付。到达退休年龄时分别由所在缴费单位或由本人提出退休申请,工人和按现岗位认定为“工人”身份的女干部报劳动保障局审批,干部报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审批,待遇一律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计发,手续提前两个月办理,待遇则要满退休年龄后下一个月起发放。 社会工伤保险主要法规有:国务院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2004年1月修订公布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律由用工单位缴交,职工个人不交费。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改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的0.5%1.5%逐月缴纳(市区按0.81. 2%缴费)具体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确定。一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商业、饮服、粮食为0.8%;二类是一般工厂等生产企业为1%;三类是有毒有害、高温行业、矿山、交通运输、建筑为1.2%。3、可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所列的七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可视同工伤的范围。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件第十条规定有五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5、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三种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死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6、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待遇。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保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旧伤复发和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也按上述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伙食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经批准同意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今后须维修更换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致残的待遇。医疗终结后,应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残疾等级,共分10个等级,待遇为:A、一次性的残疾补助金。由社保局负责支付(以工伤职工本人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不鉴定等级的不能享受。一级  24个月           二级  22个月    完全丧失三级  20个月    劳动能力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大部分丧失六级  14个月    劳动能力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部分丧失九级   8个月    劳动能力 十级   6个月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定为五至十级残疾的,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由本人提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职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职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5级计发10个月,6级计划8个月,7级计发6个月,8级计发4个月,9级计发2个月,10级计发1个月。C、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可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按职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于每年7月份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伤残职工如要求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只退出工作岗位不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和职工个人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要回外地(指外省)定居,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0年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以本人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计发15个月,二级计发14个月,三级计划13个月,四级计划12个月),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护理费。D、护理费。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护理费。标准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死亡后的待遇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A、丧葬补助金: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B、工亡补助金: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本市区为48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亲属。具体分配由死者亲属协商解决。C、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范围。是指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为未满18周岁,配偶父母是指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或虽年龄未到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标准。以职工死亡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职工生前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七月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全额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托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注意事项: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赔偿再到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条例规定发给待遇,由所在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伤者工伤待遇由分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工伤,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约定补偿办法。6、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 保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单位逾期申请的,在申请前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由该单位负担。7、因工致残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程序: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医务鉴定小组作出医疗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采取三方合议的方式进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支付待遇。 失业保险主要法规有:国务院1999年1月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3日公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1、实施范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参保单位按工资总额(改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下同)的2%缴纳,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国企缴纳的3%的失业保险费,其中2%划给国企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基金,用于发放生活费和代交社保费。余下的1%和其他单位所交的全部用于支付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按规定参保,交费满一年的,或本人在上次结转下来仍有领取失业金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职要求的。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升学的;移居境外的;办理退休享受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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