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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硕士论文林业行政案件防范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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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硕士论文林业行政案件防范对策研究.doc

    学校代码:xxxxx学 号:专 业 学 位 论 文林业行政案件防范对策研究xxxxx指导教师姓名: 东北林业大学申请学位类别:硕 士专业领域:论文提交日期:xxxx年10月论文答辩日期:xxxx年12月授予学位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授予学位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论 文 评 阅 人:University Code:10225Register Code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Case studies of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countermeasuresCandidate:Hu JianguoSupervisor:Associate Supervisor: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MasterSpeciality:Date of Oral Examination:12,2010University: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摘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对于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巩固林业发展的成果,为社会各界创造更加安全、有利的林业投资坏境、保障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黑龙江省为例,结合全国情况,把定性与定量分析、 证与规范分析、国内调查研究与国际形势分析、典型调查与统计分析结合起来,阐述了林业行政案件发生.发展规律,找出了林业行政案件预防和查处的薄弱环节,提出了从根本上减少林业行政案件的相应对策。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我国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必须从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既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大违法者的打击力度,又要通过强化保障和制度创新,加强执法能力,激发执法活力。还要不断改善外部环境,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具体提出了如下 4个方面共 15 条建议。1)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二是建设稳定基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三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激发执法队伍活力。一是要改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过低状况。二是加强内部监管,完善外部监督,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3)增大违法犯罪风险,追究执法失职责任。一是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惩罚力度。二是行林业行政案件失察、办案失误等责任追究制度。4)改善执法外部环境。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林业执法工作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加强林业政策、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四是对人工商品林,应接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 是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励。六是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七是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关键词单击此处输入中文关键词AbstractClick here and input abstract in EnglishKeywordsClick here and input keywords in English目录摘要IAbstractII1 引言11.1 研究背景11.2 研究目的11.3 研究范围11.4 研究方法21.5 研究的主要问题解决的问题2 1.6 林业行政案件预防和查处的重要意义21.6.1 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需要21.6.2 保障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31.6.3 建设林区小康社会的需要41.6.4 落实依法治林方针的需要51.6.5 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62 林业行政案件概念及特点72.1 林业行政案件的概念72.2 林业行政案件的构成要件72.3 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72.4 林业行政案件的特点72.4.1 发案多82.4.2 危害大82.4.3 处罚轻82.5 本章小结93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现状分析103.1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状况分析103.1.1 林业行政案件总量分析1031.2 各地林业行政案件分析113.1.3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分析113.2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发生趋势分析133.2.1 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133.2.2 各类案件变化趋势133.2.3 他行政案件比重呈下降趋势143.2.4 林地损失减少,处罚人数上升153.3造成我国林业行政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173.3.1 风险与利益权衡的结果173.3.2 违法者对违法行为缺乏负罪感173.3.3 执法者对执法不力缺乏负罪感183.3.4 执法能力建设滞后183.3.5 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外部原因193.4本章小结194 防范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对策措施224.1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224.1.1 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224.1.2 建设稳定的基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224.1.3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234.1.4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34.2 激发执法队伍活力234.2.1 要改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过低状况234.2.2 加强内部监管、完外部监督234.3 增大违法犯罪风险,追究执法失职责任244.3.1 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惩罚力度244.3.2 实行林业行政案件失察、办案失误等责任追究制度244.4 改善执法外部环境244.4.1 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244.4.2 进一步加强林业政策、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244.4.3 加大日常执法和专项打击力度254.4.4 对人工商品林应按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254.4.5 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励264.4.6 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264.4.7 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64.5本章小结275 案例分析:黑龙江省林业行政案件分析285.1 黑龙江省林业行政案件分析285.1.1 黑龙江省基本情况285.1.2 发生状况分析285.1.3 变化趋势分析295.2 黑龙江省林业行政案件与全国情况的对比分析315.3 黑龙江省在预防和减少行政案件方面的经验325.3.1 有完善的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325.3.2 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325.3.3 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管护网络325.3.4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335.3.5 预防和查处并重335.4本章小结33结论34参考文献37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39致谢40“更新域”,然后“更新整个目录”。1 引 言1.1 研究背景 从国际背景上看,非法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已经为全球所关注,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纷纷召开会议,研究和讨论如何防止森林资源犯罪的问题。我国也参加了一些地区对话,并做出了郑重承诺,不为犯罪活动提供空间。从国内背景来看,当前我国林业正处在历史性转变的关键时期,生态需求成为国家对林业的第一需求,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不仅是林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保证整个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多年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为保障林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得到解决,林业行政案件居高不下,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研究和探讨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规律,从中寻找提高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水平的突破口,特别是从解决深层次矛盾入手,寻求从根本上减少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途径,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林方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巩固林业发展的成果,为社会各界创造更加安全、有利的林业投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 研究目的 该项研究从分析林业行政案件发生及其变化趋势,找出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措施,提出强化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的对策。开展这项研究,对推进依法治林,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林业的跨越式发展能够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1.3 研究范围 以黑龙江为例,针对全国情况,利用2002年至2006年的调查和统计资料,分析我国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危害、查处及其他有关问题。 黑龙江省都是我国林业重点省份,山地多,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就在黑龙江省内,林业不仅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更对我国的生态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生态地位十分重要,森林面积和蓄积位居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采取了最严厉的措施来实施天保工程,全面禁止天然林和人工林商品性采伐(雷加富,2003),这对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必然带来明显的影响。为了深入了解实施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以来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及查处的情况,对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选择黑龙江省进行了典型调研,到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下属23个林业局进行了现场调研。1.4 研究方法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定性判断,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搞清实际情况“是什么、为什么”的基础上,研究“应该怎样”,做到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在对国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际非法森林采伐及对策方面的动态进行了借鉴,做到国内调查研究与国际形势分析相结合;在对各林业局典型调研的基础上,对黑龙江省省的林业行政案件的统计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做到典型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在对黑龙江省进行重点分析的同时,对全国的总体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到了黑龙江省实施重点工程后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到了点面结合。1.5 研究的主要问题 为了实现本文的研究目的,拟对如下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深刻认识林业行政案件发生发展的规律; 分析林业行政案件预防和查处的薄弱环节; 提出从根本上减少林业行政案件的行动方针; 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工作重点和相应对策。1.6 林业行政案件预防和查处的重要意义1.6.1 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需要 加强生态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秀美山川,是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伟大事业。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顺应世界林业发展潮流作出的英明决策。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功能最完善、最强大的资源库、基因库和蓄水库,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抵御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方面都起到了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对林业建设事业高度重视,带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克服了人口急剧膨胀和经济迅速增长的双重压力,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与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19891993)相比,全国森林面积增加1370.2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增加1.43个百分点(同口径),森林蓄积增长6亿立方米(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0)。在全球森林资源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我国森林资源继续保持“双增长”,为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奠定了基础。但从整体上讲,我国仍是一个林业资源缺乏的国家,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还非常脆弱,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相比,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已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6.55,全球森林覆盖率为26,我国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和12。我国森林面积位居世界第5位,但不到世界森林面积的5,蓄积量位居世界第7位,却不到世界森林蓄积总量的3(国家林业局,2002)。从总量上讲,我国耕地占世界的7.1,水资源占7.0,而森林资源仅占3.3,人均耕地相当于世界的41.48,人均水资源相当于世界的l4,而人均森林资源不足世界的18。可见,我国森林资源短缺的状况比耕地和水资源更为突出。二是森林资源增长缓慢、破坏严重。全国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与第四次相比,郁闭度在0.2以上的森林覆盖率由15.12增长到16.55,五年增长了1.43个百分点,但郁闭度在0.3以上的有林地覆盖率却由13.92下降到13.22。这一期间,全国年均超限额消耗森林资源8679.4万立方米;每年平均有210多万公顷林业用地逆转为非林业用地。两次清查间隔期内,成过熟用材林面积减少17.2万公顷,蓄积减少了1.6亿立方米;中幼龄林采伐面积占林分总采伐面积的78.5,蓄积占总采伐蓄积的57.7,可采后备资源继续减少。在年均3.7亿立方米的森林蓄积消耗中,中幼龄林占了56.6。我国森林蓄积量为103.1亿立方米,可采资源仅占21.7,约为22.4亿立方米。按目我国林业行政案件问题研究前的消耗速度,再过五年半可采资源将消失殆尽。三是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目前我国现有土地沙漠化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2,全国有近4亿人生活在受荒漠化影响的地区,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8,1520的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高于世界10的平均水平。毁林开垦、陡坡种植等人为活动破坏了生态环境,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四是人口、经济高增长对森林资源造成巨大消耗并将形成更大的压力。今后50年,我国森林资源消耗量至少需要185亿立方米,为我国现有森林总量的1.6倍(周生贤,2002)。 进入21世纪,我国林业呈现出一种全新的发展态势,确立了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的跨越式发展道路。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和长江中下游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等林业六大重点工程相继启动,涉及到全国97以上的行政县,这是世界范围内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生态工程。2003年6月颁布的中央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明确了要“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这标志着我国林业发展进入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时代。 只有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预防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才能巩固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使我国生态面貌有一个根本的改善,逐步实现我国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建设成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1.6.2 保障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建立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是林业建设事业健康、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鸟两翼”。生态建设是基础,产业发展是保证。没有生态保障,产业难以持续发展;没有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则无以支撑。在林业建设中,既不能片面强调生态效益而忽视林业产业发展,更不能以损害生态效益为代价来换取产业的一时发展,两者必须兼顾。50多年来,我国林业累计为国家生产木材50多亿立方米,生产竹材106亿根,生产人造板3亿多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由1952年的25.2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5860亿元,年均增长11.5,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经济林、竹产业、花卉、森林旅游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人造板工业迅速发展。林业产业结构逐步完善,第二、三产业呈稳步上升态势(国家林业局,2004)。在林业产业发展的总投入中87是民间资本(雷加富,2004)。加快林业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广大农村特别是林区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只有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预防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才能确保社会各类投资主体的财产完整,才能调动全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才能推动我国林业产业加速发展,实现决定提出的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增加林业职工和农民收入的目的。1.6.3 建设林区小康社会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林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林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姚昌恬,1998)。在全国2100多个行政县(市)中有1560多个山区县。全国90的林地、84的森林蓄积量、77的草场、76的湖泊、98的水能都集中在山区(周生贤,2002)。许多山区都处于大江大河的上游,负有涵养水源和减灾防灾的重大使命。山区的森林植被是平原地区的绿色生态屏障,如果不整治好和恢复林区森林植被,平原地区工农业发展就难稳定,社会经济也难以持续发展。我国现有的主要林区都在山区,林业的主体是山区林业,山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既是整个山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一直将山区作为我国生态建设的主战场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面。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特别是从1996年开始,相继在30个省(区、市)114个山区县,丌展以“改土、治水、植树、修路、办电”为基本内容的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工作,山区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局部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山区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林业六大重点工程的全面实施,给山区建设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工程区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迅速增加,森林质量有所提高,生物多样性状况明显改善,资金、劳力、技术等众多生产力要素开始向工程区聚集,山区多种资源得到进一步丌发和利用,经济活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安置了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生存条件,我国山区建设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尽管我国山区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目前我国山区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对森林的过量采伐,对山地的不合理丌垦,造成多数山区的资源逐渐萎缩、物种大量减少、水土流失加剧,山区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山区居民生活相对贫困落后。山区因滥伐森林而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江河上游地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中下游工农业生产、铁路、公路运输以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世界各国的现实来看,凡是经济发达的现代化国家,都是已经或者即将实现山川秀美的,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人民的迫切要求。加快山区建设,改善山区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山区资源,提高山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山区可持续发展,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只有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特别是山区案件的查处,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预防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才能把山区生态建设的成果和产业发展的基础巩固好,使我国山区的自然面貌和经济条件有一个根本的改善,缩小山区与全国在经济发我国林业行政案件问题研究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差距,推动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更好地支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1.6.4 落实依法治林方针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林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法律手段。建国以来,我国林业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是初步形成了以森林法为核心,其他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林业法律体系。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8部林业法律;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20多件行政法规;50多件部门规章;300多件地方性林业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基本覆盖了林业建设和发展的主要领域,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初具规模,林业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三是组织丌展了不同形式的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了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我国的森林资源。四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相继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从程序上保证了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五是林业普法宣传工作深入丌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依法保护森林的自觉意识提高,在全社会形成了爱林、护林,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随着新时期林业定位和任务的变化,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同益显现,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林业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某些领域还存在着空白,直接影响了我国林业的改革和发展。如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林木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管理等如何完善的问题,林业分类经营思想在法律上如何体现的问题,等等,都是亟待规范的法律空白。二是林政执法状况亟待改善。执法体制不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以业务管理范围划分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多个机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权相对分散,如资源林政、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机构,都承担着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造成执法机构重权轻责、权责脱节、职能交叉、人员臃肿等;少数林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个别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些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在行政执法过程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丌,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处理不及时。三是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保护森林资源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法不依,有的盲目犯罪,有的知法犯法,致使各类林业行政案件不断发生。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居高不下,全国每年发生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几十万起(雷加富,2002)。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征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屡禁不止,致使国家和集体的森林资源财产遭到损失,给生态建设造成严重危害,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屡禁不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对林业的威胁仍很严重。”明确把“坚持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要求“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随意采挖野生植物。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监督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加强林业法制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 只有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特别是山区案件的查处,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预防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才能把依法治林的方针落到实处。1.6.5 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 林业上的非法活动是世界森林状况2007的一个重点问题。在过去两年里对森林犯罪的关注程度已有所提高,正在进行的讨论较以前更加公开。虽然非法活动的资料仍然太少,但世界银行估计,非法伐木造成公共林地森林资源每年损失100至150亿美元。通过国际非法贸易获取木材同样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国际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不断深化对森林犯罪范围和影响的分析,与此同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在继续努力控制森林犯罪。最近在世界各地召开了一些会议,通过讨论,国际社会坚定了打击森林犯罪的决心,并进一步加大了对森林犯罪活动的压力。我国也参加了一些地区对话,并做出了郑重承诺,不为犯罪活动提供空白(联合国粮农组织,2003)。 我国由于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视生态建设,限制国内木材产量,对国际市场需求增加,近年来,木材、人造板、纸及纸板的进口量明显增加,进口来源不断扩大,引起了国际上的高度重视。一些机构由于不了解真相,无端指责我国的木材进口加剧了周边国家森林资源的消耗。只有在严厉打击木材和林产品非法贸易的同时,加大国内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在国际上树立一个对全人类生存发展负责任的良好的大国形象,促进我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 林业行政案件概念及特点2.1 林业行政案件的概念 林业行政案件,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由林业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责任的事件。 林业行政案件与林业刑事案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一是不论林业行政案件还是林业刑事案件都对我国的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失巨大。二是违法当事人违法程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时就构成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林业行政案件是由林业行政机关依法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责任的事件。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实施刑事处罚,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事件。二是处罚程度不同。行政案件处罚程度较刑事案件处罚程度轻。三是损失程度不同。刑事案件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程度比林业行政案件大。四是构成案件的条件不同。违法当事人违法程度达到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时,才能构成刑事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则只能构成行政案件。2.2 林业行政案件的构成要件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林业行政机关。一般分为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毁坏林木、苗木案件;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违法运输木材案件;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案件;违反林木种苗管理规定案件;违法运输松香案件;伪造、买卖林业票证案件等。2.3 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 对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和恢复原状;责令补种树木、限期更新造林;罚款、没收、责令赔偿、强制收购、封存、扣留、扣押;调减收回建设资金、扣减林木采伐指标、核减出口内销计划、停止发放和收缴、吊销已发放的有关证、照等。2.4 林业行政案件的特点 与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相比,林业行政案件具有发案多,处罚轻,危害大的特点。2.4.1 发案多 从2005年至2007年,仅在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当中,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分别占总发案数的6.63、9.54、83.83。这说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占了绝大部分。小案多发是林业行政案件的一个特点。(见表2-1)。表2-1 2005-2007年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类型 单位:起项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合计总数2874041352363530433622占总数6.639.5483.83100资料来源2.4.2 危害大 虽然每起林业行政案件损失程度比每起林业刑事案件小,但由于林业行政案件每年的案发总数较多,损失很严重。据统计,1992年至2006年五年间,平均每年发生林政案件48.4万起,损失林木30.42万立方米,损失林地1.3万公顷。根据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每年超限额采伐达4330多万立方米。两次清查问隔期内,有林地因改变林地用途或征占用转变为非林地的为220万公顷,年均44万公顷。根据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每年超限额采伐达8600多万立方米。两次清查问隔期内,有林地因改变林地用途或征占用转变为非林地的为281万公顷,年均56.29万公顷。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与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相比超限额采伐蓄积和林地逆转的面积分别增加了98.6、27.7。这充分说明,大量发生的林业行政案件对森林资源尤其是林地、林木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2.4.3 处罚轻 这里所说的林业行政案件处罚轻,一是相对于林业刑事案件来说的。如盗伐林木行政案件和盗伐林木刑事案件。依据森林法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行政案件,除依法赔偿损失以外,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构成盗伐林木刑事案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20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构成盗伐林木重大刑事案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100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构成盗伐林木特大刑事案件,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蕾,2000;最高人民法院,2000)。二是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标准偏低。只考虑了林地、林木的损失,没有把生态损失考虑进去。2.5 小结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是指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毁坏林木、苗木案件;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违法运输木材案件;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伪造、买卖林业票证案件等与破坏林地、林木资源有关的林业行政案件。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案件:违反林木种苗管理规定案件;违法运输松香案件等林业行政案件被列于“其它”项下,未做详细分析。3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全国共建立了6700多个森林公安机构,4000多个木材检查站和30851个乡镇林业工作站,现有各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近20万人。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立法、执法和普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林业行政案件居高不下,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等现象屡禁不止,与森林火灾和病虫害一道对林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每年发生和查处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四十万起左右,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现将20022006年全国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分析如下。3.1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各级林业部门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基本方针,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制定和落实林业执法责任制,依法查处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有力地促进了森林资源的保护。3.1.1 林业行政案件总量分析 自林业重点工程实施以来,2002年至2006年,累计发生林业行政案件2097665起,损失林木1342592立方米,损失林地49656.2公顷;查处案件2047568起,挽回经济损失158990万元,实施行政处罚2063625人次,平均查处率为97.6。(详见表3-1)表31 20032008年我国林业行政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单位:起项目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合计案件发生总数3819724113244263164386174394362097665案件查处总数3688313985454163764309434328732047568平均查处率(%)96.696.997.798.398.597.6损失林木(立方米)2262873049772889182900502323611342592损失林地(公顷)121688546116288667864549656挽回经济损失(万元)2415931057295783340840788158990处罚人数(人次)3719544028134150024318834419722063625数据来源: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3.1.2 各地林业行政案件分析 从各地林业行政案件发生情况看,由于森林资源总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状况有很大差异。从表32可以看出,2006年林业行政案件发生数量在3万起以上的有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和湖南5个省,均为重点集体林区。发生数量在3万起的有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贵州、云南9个省区,其中既有四川、云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也有广西、广东、湖北、贵州等集体林区,还有林业发展较快的河南、山东等原少林无林地区。其余省市区林业行政案件发生数量都在万起以下,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青海、宁夏、海南发案数不足500起。3.1.3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分析根据对20022006年林业行政案件不完全统计结果的分析,违法运输木材、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四类案件占全部林业行政案件的比重分别为66.73,4.43,8.07,9.04(见表3-3、图3-1)。图4-1 从案件分类来看,2002-2006年,违法运输木材、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和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这四类案件占全部林业行政案件总数的88.3,是我国林业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见表3-3)。表32 20022006年全国各地林业行政案件发生情况表单位:起省份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合计1、北京30133944457942920922、天津6874971341264993、河北27842505335029863617142424、山西19712238390440583290154615、内蒙古6123568579711049714403446796、辽宁109439837983191209619493507、吉林11212120811089797169520534268、黑龙江55985255502336282781222859、上海36931632422193310、江苏804970276672551265213378111、浙江593425251756127533884368126505512、安徽325253697753642589195309323515613、福建412534488945494452964215921909114、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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