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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doc

    • 资源ID:2996404       资源大小:16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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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doc

    用人单位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xxx商贸(东莞)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xxx号xx大厦x楼x座,法定代表人:xx。代理人:xxx律师,广东xxx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xx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在本案劳动仲裁前,申请人和陈荣波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20xx年12月31日,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陈荣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荣波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是保安,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9元。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变更为:在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9元的基础上,申请人每月固定安排陈荣波加班36个小时并发放461元的加班工资。20xx年5月30日,申请人向陈荣波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从20xx年5月31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20xx年6月10日,申请人与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达成协议书、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5月31日加班明细,陈荣波同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以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从20xx年5月31日起,申请人和陈荣波解除劳动合同。2、申请人向陈荣波支付1.5个月工资即人民币3375元作为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3、扣除申请人每月已支付的36个小时的加班工资,陈荣波在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加班时间折算为1262个标准工作时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底薪(即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839元)计算,陈荣波未领取的加班工资为6354元。4、本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以及经济责任。随后,双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向陈荣波如数支付了加班费、经济补偿(含待通知金)等总金额9729元,陈荣波领取了以上款项。从本质上讲,以上和解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非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认定为无效、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申请人和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已签字盖章,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陈荣波也不具有受到胁迫、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和解协议的签订未违反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情形。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人和陈荣波就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经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二、仲裁裁决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变更和解协议所达成的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本案劳动仲裁中,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争议答辩状已经请求仲裁庭审查并确认申请人和陈荣波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而对方当事人陈荣波在20xx年6月16日所提交的劳动争议申诉书以及本案的仲裁庭审中并没有要求仲裁庭变更或者撤销该和解协议。而在此情形下,仲裁庭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将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金额由和解协议的3375元变更为4959元,裁决申请人还须支付陈荣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584元。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并且强调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既然申请人和陈荣波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请求仲裁庭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陈荣波也没有请求仲裁庭变更或者撤销该和解协议,仲裁庭又何必违法擅自变更和解协议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因此,仲裁裁决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变更和解协议所达成的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三、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均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自行和解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则的第4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诚实信用是民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前所述,申请人与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向陈荣波支付了经济补偿、加班费等9729元金额,陈荣波已经领取以上款项,双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在陈荣波人已经依法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情形下,陈荣波却置客观事实于不顾,无端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和司法资源,提起无理的劳动仲裁,而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所作出的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xx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使用人单位对今后通过自行和解与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做法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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