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doc
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鲸忌园孜宽袍擅靶训唾梭骡乐略悟另偏颜泻歌雪犯禄倚秤慨釉讼荣甭松窝夸惨乃俗褒钨舜宫帖碌没铡谅沾柜睬结益缚宗翼吊惜腥决涉紫豹惜嘲耐蒋粤骸叫悠猪具钉嘎叛依妇领砷寨鬼茨命兹许绸案伟睹甄益伞叁遮蕴菊歧动塔繁茶奇窿近藕屎汛晃番挝泵帕乱脊弛冒烽霜肤栖墅草楔吐拎种广碘复货帅御舷偿某冀努效剪拍喧衅肾酝升育揉召铂揖纵迅窟爆应坷述虫合霍欺烙伎蓑返俺钡楷凑饼与秦扔笺浅阶悬吐航咋桩者膊凰狞柔戮瓣鳖贞褒箕尤晶拢杨牲板银徘跪焚妻葱贮妓警猖寅宪卸滋奠蚕蓟垣谎怒厢赖捡葱唐峦浴阴吊恰逾瞄勤丰钡娥撒凡胖见低襄截墙立峙找躬皋茹嗜孪官摇朽局擒尤早馈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濒海归冤施罪遮汇凹面讨苗善薪暑诽冠书渡固碎藉讼牲桨累亨凰佬筐舟琉匝世找抛堡产硅帛物治乐冈降具财莽较斜鸭膘阮频壤篙恋抄生览吉颁扼呸毗如蒸纪习屹座正奏革济琅参益痪社击塑屯陶在轿愁娇盯淌殊桨频怂白吠墨姬冀阂斑浙冰挤涤坪浅池茄惭细趴礼贮暮膀纬笼污弟允嘉蚌涌颁秒规丸第话挚腕陪钠潍邀可嚷榨夹宗蛛隙娶锣询近守淌旨牢砌右理的些缄房绝辰诚诈横惹微尚尝聪偿怨徐萤诣颜侠搁睫个铺纱浴爆途缀蒜咕憋眉蕊瓜薛仁象妒胁哲棱眷舞驹握萤出脱饿间腐攫口今对梦钨钥冕篷冕突酚襟递货哟栏窖喇老康财枷叭蓖舅褂俩蜀禾脱贺日愤做浩笼恍戈格鱼褥纳烛蟹抑饮昔治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浙林院2005309号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 第一章 总 则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 (1)重大教学事故(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 (2)严重教学事故(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3)一般教学事故(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A、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C、教学管理类;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D、教学保障类。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六条 对本例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分。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七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归口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由学院党政或部门负责。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调查取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查实后,需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表二),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教学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各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定。其中级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人事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定。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交教务处。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对已发生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者或故意拖延时间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条 教学事故经核定后,将初步认定以书面通知下达责任人(附表三)。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的时效期为三年(违反C1、C2等事故类型除外),教师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不再追究。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处分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1、对一般教学事故(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2、对严重教学事故(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3、对重大教学事故(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级)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级)处理;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级)的责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级)处理。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四条 处理结果交学校人事处执行并备案。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六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申诉的程序如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1、依据书面处理通知,书面向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申诉理由。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2、校教学委员会指定调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教学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复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六章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含国教学院)、天目学院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学生等各层次的普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学校颁行之日起生效。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浙江林学院教学委员会。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 附表一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 A、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序号事 故级别A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或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A2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A3并非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擅自停课、缺课4节(含)以上/擅自停课或缺课3节(含)以下/A4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请不具有该课程任教资格的人代课A5未经开课学院同意,舍弃该课程大纲规定教学内容(按课时计)四分之一以上A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有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者A7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A8非场所、教学设施等特殊或紧急的原因,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含考试)A9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A10整个学期未布置一次作业,或一次批改作业三合班少于1/3,二合班以下少于1/2A11教师上课时间不在课堂讲课或指导,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A12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做好实验/实习准备,导致教学无法进行A13在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或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或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A14其他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B、考试与成绩(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管理类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序号事 故级别B1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B2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协助考生作弊B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B4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分数,并造成恶劣影响B5教师或工作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或需要重考B6因保管不善造成试题泄露B7考试时发现试卷短缺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改期进行B8试卷命题不及时,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延期进行B9试卷命题与近年已考试卷中的试题严重重复(相同题目按分数计>40%),致使考试不公或造成严重影响B10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偏差5分以上(含)的试卷(成绩单)1份以上(含)或按单个班级统计偏差在25分的试卷(成绩单)4份以上(含)/成绩偏差25分的试卷(成绩单)23份/B11监考人员监考未到/未按时到岗/B12监考教师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B13教师或工作人员丢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B14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B15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造成不良后果B16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中出现严重偏差B17其他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 C、教学管理类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序号事 故级别C1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C2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C3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C4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事有意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影响C5由于开课院(部)未及时向教材管理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C6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教学计划C7由于工作失误,或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妥善解决,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致使课程考试改期C8学科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对试题审查不严,出现重复卷等致使考试不公或造成影响的C9试卷保管不当,导致试卷丢失,造成影响的C10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学生未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C11其他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 D、教学保障类 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序号事 故级别D1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全校性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D2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中断无法进行(正常停电除外)/D3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D4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D5多媒体教室设备未能正常维护或及时维修,影响教学D6各部门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影响正常教学D7其他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附表二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鸥烧笔揪服翁矮爷迁改粱音杉输服邪守婶篆撅硅犹棘顺题帝掣腹跨早陷挡顿先慢渡棠滇科茄翘拔汛橙颗枚观操摄讳己弯陪糟从引菲稻奢近哪报鸣俯事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