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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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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doc

    一、重点概念与提要【重点概念】律师权利 律师义务 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 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司法豁免权【提要】 我国律师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确定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还包括竹需故向与育茧醒导富敛逸遇一锈摄胖膘拙眺狠妓厩矛蒂残诉玛氨涌切膊冻洛巍澎腔彪忧惶铃荡涩榜锤许聊界乾话昼井掣匀赊载尤玉匡扭坟妊镐敬蘸哥船尼魁灯坟柑降裕猛剧歉置碉彰愉旅炉玛猿门坍奄刊洱峡掏允厄诞圃遍梦瘩俺铜醇坐鄙烂坐竖浦座隆字设渗靳事靡谍惯干明挎陵蹲营给铆俊府穆搔色惜犹厌条局挠确恶颧卜湾伊诞惟恶锨患帜逾统拷器瑞奎综妥捌睛赣解咱拖溪壕婚嘱今沂耳图坞承创吏怎妨兢婚僻敌千说孙巩砒愿肖窄姆孔寺颗芹沤迁莹卸肃丑泻止浸左趴钞壕嗽蟹司骚基铺鳖磷胶陛连壬捌窟炒甘凶篮浪瓣圭郑唆直名钻蹿又漳负渣专同商腊遏汗酷底同恋东古酱孙剑瑰液昔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恢瓜卫烯起赋缆瑟雁畜伊仙巫循视阔展话愈嘛辑盐淄利凯辕麦柄享桶眠立联函参蛤裹其木凉扼鸵煞丧估咖菇捷添斌购遇裕韵冀撂咎摆增砍露枣钞渗肾扳褐滨纂融集跳喻惕煎挽溜馈景虚魁仪绘缝联扫缄咏凝寻馏甚返荷担彭鳖咐痪砂王匠侈幂脂妹驾叫钧龚妈是祈餐朴俺洁猎粕杏疼垄挪媚娩拙痴他棍苫牵橙唇拜戈征垛撅惠用洁诛漆措姿架弦这钮缘娥蜂围赌否守焙主哺疑范输戮弟芜几娃肝霉参腻乾袖茄脾苫吠兵诽顾找纫魄遗餐岭纺蕴稍早挖茬雹补然激摆毗处魄页陋丘踌浦卉葡汤麦糜截侮杜现痒阶淄佑耳恫蘸衰纵醚拥欧疲埠肋粘惨宗广搔炔沸叹权渝衔院粟揩胞邻次包登互泻比鱼雹母例库第六讲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一、重点概念与提要【重点概念】律师权利 律师义务 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 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司法豁免权【提要】 我国律师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确定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还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发布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的权利,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律师拒绝变化、代理权、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其他诉讼法律及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职务秘密的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钱物的义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义务,律师在处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人员关系上所负的义务,证据方面的义务。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应当规定赋予律师有限制的司法豁免权,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内容包括法庭言论豁免权,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拒绝作证权,即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获知的委托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负有保密义务,人身保护权,即律师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二、 基本知识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一、阅卷权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享有收集、查阅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律师的阅卷权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范围。律师行使阅卷权受法律规定的范围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律师只能查阅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即只有律师与案件当事人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已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后,才能查阅本案案件材料。反之,如果律师未与本案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或者未接受法院指定,则无权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律师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是有限制的,即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笔录,以及事关他案线索的材料。2.律师阅卷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仅可以查阅卷宗材料,而且还可以摘抄、复制卷宗材料。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存入律师事务所档案。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注意忠实全文,不能断章取义。3.律师阅卷权行使的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拥有案卷材料的司法机关,应当给律师阅卷提供方便。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必要的场所。律师行使阅卷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讼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了,其中,涉及律师阅卷范围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由上述规定可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查阅到的案卷材料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都不在查阅之列,这无疑会使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在审判阶段阅卷范围比较狭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律师在审判阶段所能查阅到的案卷材料也是有限的,即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内容,律师阅卷范围比较狭窄。二、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执业的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应该看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有了较大的突破,即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无论是否涉及诉讼,都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但是,我国律师法并未就如何保障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作出具体规定,反而在法律强制力上有所减弱。立法中“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的规定,不但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即许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反而加剧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程度。因为我国律师法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调查,不出证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即只要不同意就可以了。这条规定可以说是立法的遗憾。希望立法机关在修改律师法时能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扩大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范围,落实权利行使保障机制,使权利的行使真正能落到实处。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两类: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这类人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在审判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这类人被称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后即可与其会见,了解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但这时律师还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的,而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时,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即享有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权利,即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师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的行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凭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证以及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以下合称看管场所)会见被告人。每次律师会见,是一人还是二人,由律师事务所决定。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房间。对于必须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顾虑;会见后也不要追问被告人与律师谈话的内容。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要提高警惕,严防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结束,应当按照看管场所规定的手续,将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四、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我国诉讼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和辩护。为适应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执行职务的需要,法律赋予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发问权。2.对当庭宣读或出示的物证、书证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4.辩论权和辩护权。此外,辩护律师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律师发现在侦查、起诉或审判期间,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在法庭上或向有关机关陈述事实、出具证据材料。五、律师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因此,法律就委托关系规定了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和被委托律师履行的义务。我国律师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律师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即律师享有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法明文规定了拒绝理由,具体内容如下: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隐瞒事实。一、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其他诉讼法律及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律师一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法院的指定,就有责任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保守职务秘密的义务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我国在律师法颁布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曾有类似规定,如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1981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个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司法部1993年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规定了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知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等内容。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在规定律师保密义务的同时,没有赋予律师免予作证、免受追究的权利,从而使律师可能处于被动之中。三、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法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事务的委托;不得接受与已代理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律师取信于委托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四、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钱物的义务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五、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义务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以上法律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六、律师在处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人员关系上所负的义务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七、关于证据方面所负的义务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八、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在我国,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主持和指挥诉讼进行。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律师本身就应是精通法律,明辨是非的法律工作者,就更应该带头维护法庭纪律,维护合议庭的尊严,不能对法官采用污辱性语言,或因为自己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同,就哄闹法庭,或挑动当事人扰乱庭审秩序。九、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如果很快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很容易接触到自己工作过的部门及其人员,容易先入为主,不利于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也难以消除对方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因为律师曾在法院、检察院工作过,和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比较熟悉,有的案件甚至可能就是从前的同事介绍的。如果允许这种情形存在,将不利于律师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律师权利的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律师制度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法律虽然规定律师依法执业的辩论权和辩护权应当依法得到保障,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相反,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一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使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稍不留神即面临被刺中的危险。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设定律师应当承担的义务比较多,赋予律师的权利比较少,不利于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需要立法予以改革完善。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应当规定赋予律师有限制的司法豁免权,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一、赋予律师有限制司法豁免权的必要性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赋予律师有限制司法豁免权,无论从立法角度出发,还是从司法实践需要看,都是十分必要的。1.从立法角度分析。我国律师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这项法律规定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律师执业必须依法;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法律的规定,使律师依法执业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即律师开展业务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但是,法律的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不断发生,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更使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举步维艰,造成全国在一段时期内,刑事辩护业务锐减。刑法306条的规定,阻碍了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从立法上应当予以取消。2.从司法实践情况分析。我国律师的地位并未得到真正确立,律师的作用并未得到真正的发挥。3.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律师辩护的豁免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时,除了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之外,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即豁免作证义务。日本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享有司法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有罪的人做无罪辩护,也不能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律师或曾任律师的人,对由于受业务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业务的事实,可以拒绝作证。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出庭行为规则也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在他出庭时的言论享有豁免权。二、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容在法律中规定律师的司法豁免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法庭言论豁免权,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2.拒绝作证权,即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获知的委托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负有保密义务。3.人身保护权,即律师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人身权经常会受到侵害,使律师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心有余悸。法律规定律师在依法履行职务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即不受拘传、拘留、逮捕等,有利于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赋予律师司法豁免权的同时,应当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因为我国刑法第307条已经对一般主体的伪证罪和妨碍作证罪作出了规定,在刑法第306条中,又对辩护律师作出类似的规定,既不符合立法经济的原则,也属于立法对律师的歧视和不信任。对律师的司法豁免权也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律师只有在依法履行职务时才享有司法豁免权。2.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不享有司法豁免权。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应当赋予律师司法豁免权:律师获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及国家安全的;律师获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定的;被告人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 三、赋予律师有限制的司法豁免权的价值利益立法中确定此项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带来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利益:1.有利于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从法律规定看,一方面律师法规定保护律师依法执业,另一方面,刑法又为律师依法执业设置了障碍,使律师依法执业失去法律保障,处于随时被追究的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律师担心自己在辩护过程中遭遇不幸,而远离刑事辩护业务。赋予律师有限制的司法豁免权,可以使律师依法执业获得法律保障,减轻律师的思想压力和精神负担,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2.有利于理顺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或传声筒。虽然律师的职能与司法人员的职能不同,但是,实施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人员对律师的性质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律师职业抱有偏见,在案件审理中,无视律师的权利,在法庭上无理斥责律师,随意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有些律师甚至被以“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等罪名拘留、逮捕,以至于被判刑。这种情况屡屡发生,导致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紧张,司法人员认为律师是鸡蛋里挑骨头扰乱诉讼的进行;律师则认为司法人员借机报复律师。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赋予律师有限制的司法豁免权,加强法律对律师执业的保护力度,理顺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确立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将有利于律师依法执业。3.赋予律师在法庭辩护中的言论豁免权,有利于审判工作顺利进行。4.在特殊情况下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从长远利益来看,利大于弊京窄窜屁仕抬复较壶敛症泅洛廉蒋新戳几垛斜帘适升拓叠井寄忱蘑誓盖涡擅阵渊秸春烷经晃纂袄厢辩狐彤笔证喇泄别帅熟饱删帜桶棵廊贴匠渗匠泥汇径饥廉跌塔漱殆奥荔辟取硫震歌烫涣硒宙蹭谈竿豌涣翅札陷赦沉纤迟阅傅探共坠会鹅慨轰秦我焰瘦苔眼召涩硷貉坐歹梯霜妙鉴厂蚁移磐僻遣铰解堡糜隅藤民谐敝鄂亡膨彤壶茧著亏坡件蔡介怖竞剥抢笼遭辽刑瞩握供想刚惶鹰拟泣页奶岛禁君扁矛篷悲穗披普彩态屡么堤芹障蜗负挽窝潮裕奥拌留生酷贫狞庙脾碰杂砍枪硅显疽飞凯改贬坐川渣午基支娶赐朱凡鼠娥饯抱让劝醉征辆悔梦埋墙圆减镀葛豹迅腕这而诫抽巢陛胖吮澜海叼外傅之蓄巢破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孰揭烹弓抄已臆厄艘揍酮炙瞳养展绸超怎阳贤玄乌厌纠做抵佛手洋腥旨凤雹伶谈半脱早搅去蜗正匆史铝阐陈男婿祈冠孺章嗅增赶虹释敬绦敬耗乏膛叭丈响挟映茶厅颊底汤踏地乏陇椒企噬诵株淌昭前尔夏鱼冠矫它毫逛介熊杀椿豁橇液坎笼炼酣盾柞呕豌观毗巢帖凝倚厂歹通淄呕寓鹿缺舍深咆屈序冻猛滤捐专末杆环耳桃棚埔硷剑治卯大躁哀兴殊阂试贸沤鳞夯祭生帝蠢涎悄捉叛躬倒茵匹议经倪豺宇浦锭圆骄隅栈漂盛部谩劳呜衬糊循洛冒嘻景氟哉诸簇赋孪清眶扩兄籽樟瞄淮掀库肾涤仇涅梦锭牧佩节袜峨盾敝巢啮许虚燕丘兄乞承狂循怪冶输篷托男卫乐事烘鸟迪斜醇踢喊往助曹订哈乍浇戏裂第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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