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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行业发展之制度瓶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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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行业发展之制度瓶颈.doc

    律师行业发展之制度瓶颈 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朱凡* 作者简介:朱凡(1974 ),女,四川江油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民法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律的教学科研工作。(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内容摘要: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按照所有制划分的,国有、集体和私人所有。律师事务所作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中介专业机构,其现代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而律师法却只向律师们提供了国有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三种形式。作者通过对国外一些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考察评介,联系我国其他中介专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认为立法应该为执业律师提供更多的选择。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 组织形式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国有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准确地说,这三种类型不是按照组织形态差异划分的,区分的标准是所有制,即国有、集体和私人所有。从我国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后直到1988年,全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家出资开办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到1988年6月,司法部正式决定在全国试办一批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国务院1993年底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界定律师事务所性质,鼓励发展经过资格认定的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正式确认了国有、合作和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三分天下。2001年10月各地的国有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的文件进行了改制,由国有所改为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这使得三种所有制的律师事务所的比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01年10月以前,全国9000多家律师事务所,56%是国有,14%是合作制,30%是合伙制。到今年上半年全国的1万余家律师事务所有6000多家是合伙制,1000多家是合作制,另外在老少边穷地区还保留了部分国有律师事务所,约有2000多家。注释: 凌华薇:中介机构合伙制无可争议,财经2002年3月20日第56期,第67页。律师创办或者加入哪一类律师事务所执业,其选择看上去似乎有三种,实际上情况却不然,绝大多数的律师只能选择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1997年的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国有律师事务所已经面临改制,国家再创办新的国有律师事务所已经不可能,而且硕果仅存的一些国有所也分布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因此在律师的执业机构选择中,国有律师事务所这一项被排除了。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倒是律师自愿组成的,每一位专职律师都是合作人,积累的财产合作人共有。不过,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律师界怀旧版本,在全国律师事务所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开办合作律师事务所想要获得行政审批也已经变得困难,司法行政部门会要求你考虑采用合伙制。根据1997年律师法以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我国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拥有三名以上的合伙人,有自己的名字和办公地点,再加上10万元就可以成立。根据合伙人自行协商签定的合伙协议是关于律师事务所运行和权责利分配的重要文件,由于财产可以也可能会被合伙人分配一空,合伙人因此而附加的义务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合伙人必须为律师事务所的契约债务、对每一位合伙律师以及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执业过程中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以自己的所有身家承担无限的连带的责任。如果你对律师选择执业机构的以上选项都不满意,可能会建议在这三者之外探讨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公司制或干脆搞个体。在国内的专业执业机构中 专业执业机构在国外包括律师、医生、会计、工程师、评估师组织等,国内有人将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等的专业执业机构称为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和评估师的执业机构都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资产评估事务所,或者在满足更高的条件可参见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共八项要件的规定,。后设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至于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符合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和注册会计师人数5人以上等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现在90%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除此之外,也有律师建议采取律师个人投资创办独资律师事务所,理由是市场有独资企业的存在,律师也应当可以采取独资单干的形式。而且,虽然目前司法行政部门还没有突破独资律师事务所,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为独资的律师事务所的纳税问题预先作出了指导。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就包括: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业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不少的议论,政府的主管部门也多次召开过相关主题的研讨会,传闻中的律师法修改草案也提出了多种形式经营的建议,但是2001年12月29日修正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部分仍然沿袭了1997年律师法的老三样国有、合作与合伙。那么,为什么不能有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供律师们选择,律师们是否有权利选择自己执业机构的形式以及为什么强制律师接受无限连带责任等等问题,应该是律师们向立法者的质疑!二、选择的权利作为一种专业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除了办案也就是俗语讲的“打官司”,律师实际上还有更广泛的“非诉讼”业务范围。不论专家打算怎么从司法协助的角度给律师事务所定位,1997年的律师法已经将律师的性质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是盈利行为这一点是不可抹杀的事实。市场中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就属于商人,商人就应当享有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选择经营形式的权利。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我国的私营企业经营形式可以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等选择,在中关村、深圳、珠海等地的立法中还有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突破。组建什么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也应当有权利在公司、合伙、独资等形式中选择,甚至,还可以在以上形式之外再突破,例如引进“有限责任合伙”。在探讨律师的组织形式的时候,也许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组织形式,可以作为他山之石吧。西方国家律师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1、个人单独开业的律师执业机构;2、合伙组建的律师执业机构;3、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事务公司。例如美国,个人单独开业是最主要的形式,大约有2/3的律师是单独执业的,不过,合伙制也是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提供了规范准则。近10年来,首先在德克萨斯州出现而后几乎所有的州都纷纷效尤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也出尽风头,受到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青睐。另外,虽然法律事务公司不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主要形式,但是在大城市也并不少见,一般的法律事务公司有律师三五人,而大型的法律事务公司人数可达百人以上,被趣称为“法律工厂”。 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在日本律师开业的主要形式有单独开业和合伙,律师单独开业的执业机构被称为法律事务所。而合伙的律师事务所又被称为共同事务所。律师单独开业的法律事务所可以突出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而共同事务所则突出了律师之间的取长补短和业务协作。我国的律师们对所提出的对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建议,看来也能够在国外的同行中找到支持。那么,为什么我国律师不能有更多的选择,法律限制律师执业机构形式的理由究竟何在?三、对限制的质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吴明德先生在接受财经杂志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的合伙制是由律师行业中介性质决定的。是否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或者是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不是律师事务所一厢情愿的事情,因为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有一个公信力的要求。是否能采用有限责任的形式,首先看事务所能否对自己的失误负责,是否有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能力。而这就涉及到事务所自身财力、实力、相关社会保障是否健全、投保是否达到一定规模,能否让老百姓放心等诸多问题,否则就有规避责任的嫌疑。 同上1注。无疑,秘书长的顾虑是非常合理的。律师作为一种专业执业机构,必须遵守超过对一般公众守法要求的更严格的执业道德,才能取信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违反执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必须负责,但是由于专业执业机构的特点,律师行业不象其他工业或服务行业一样拥有大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因此以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大家应该还记得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最低财产要求是10万元)对律师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对受害人是很不公平的。所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的过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方面可以促使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提供更多的赔偿渠道,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立法也必须遵循“公平”这一基本原则。接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的利益的确应当保护,但忽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一边倒的做法就太奇怪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是否也应该考虑律师的苦衷和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呢?(一) 强制株连为哪般为了防止律师事务所仅以事务所拥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律师法要求律师事务所采取合伙的方式,每一位合伙律师必须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而且是连带的民事责任。合伙律师为自己的行为以及自己参与的行为以自己的全部身家承担无限责任尚可理解,而强制合伙律师因为自己无法防范的其他律师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而受到“株连”的确不太公平。在律师事务所的运作中,由于律师业务人身信赖的特殊性,律师大多各自办理各自的业务,其他的律师甚至是合伙律师都难以也不便过多干预。而且合伙协议中通常约定律师各自的创收除一小部分按约定的比例留作事务所的日常开支和缴纳一些行政性收费等,剩余的收入都归律师个人所有,因此在合伙律师以及聘用律师之间利益均沾的情况并不多见。在这种背景之下,合伙律师对事务所所有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不合理。对于契约债务,合伙律师们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和内部规章予以管理和掌控,避免出现巨额契约债务。但是对于律师的欺诈、胁迫和侵权行为,律师事务所实际上难以通过加强监管完全杜绝,因此可以说合伙律师对这部分债务防不甚防;此外,律师通过欺诈、胁迫或侵权获得的收益,没有参与其中的合伙律师并没有享受利益。因此,对于没有参与引起民事赔偿责任行为、没有享受曾因此不法行为带来的收益、没有过错的无辜的合伙律师,仅仅因为合伙人的身份就受到“株连”,要以自己的财产代人受过,后果实在严重。如果说在合伙的最初就知道可能会有这样的后果,那么选择了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就应当接受这样的后果,愿赌服输嘛。可是,不公平就在于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在这个强调“自己责任”的现代法治社会,违心地选择连带责任。(二) 为什么限制律师独资事务所放开连带责任的话题,我们来说说无限责任。从近代发展起来的“自己责任”看,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是理所当然的。律师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无限责任,是律师行业取信于民的一种方式。那么,逻辑的结果就是律师独资的律师事务所以出资人仅为一名专职律师,该律师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特点也应该是“取信于民”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单独开业作为一些国外律师执业所采用的主要的事务所组织形式,甚至是一些国家要求某类律师的唯一执业方式,在我国无疑是受到冷落,律师法根本就不允许律师个人单独办所。实际上在我国,年创收超过百万甚至千万的律师并不罕见,他们收入是一些创收微薄的小规模事务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是担心或怀疑律师个人办所的能力,那么这种担心和疑虑的确多余。如果是打算利用合伙制在律师之间相互制约,那么窝里斗、合伙人不和的强制合伙无疑是对律师执业资源的最大浪费。律师工作的性质决定律师完全可以单独执业,如果律师本人不愿意与他人合伙,或者暂时找不到志同道合、肝胆相见的合作伙伴,为什么不可以自己独资开办律师事务所,单独执业呢?(三) 有限责任就一定能规避责任吗有限责任最重要的特点是投资人以自己的全部出资为限对其投资所设立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主要的功能在于消除投资者对投资可能发生债务的无限责任的顾虑,鼓励投资,以便能迅速聚集社会闲散财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可以说没有有限责任,世界上现在可能也没有铁路,更可能谈不上其他的大型工程了。采用有限责任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仅适用于其中的有限合伙人)等等,在我国,法人基本特征就是其投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为法人的最主要代表。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形式中重要的一员,律师事务所也当然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组建事务所,这样的律师事务所也可能成为律师行业监管者所期望的大型所、规模所,入世以后面对虎视眈眈的国外律师事务所而显得更有竞争力。的确,律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执业机构,可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微薄不足以承担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但是,其他的行业甚至专业执业机构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了吗?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考虑采取什么措施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突出监管的作用。例如提高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的限额,在律师事务所外部设立损害赔偿的基金或保证金,购买律师责任保险等。此外,如果有律师操控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利用有限责任规避民事责任,还可以“揭开法人面纱”,直接追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四、抛砖引玉应该承认的是,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势,也必然因为其优势而具有不足之处。对待某种组织形式,立法者应尽量看到其长处并加以利用,对于其可能的弊害则应尽量防范和控制,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上文介绍的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着重点都在其的“可选择性”上。不过这些适用于普通企业以及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行业的组织形式,自有其存在的传统习惯和适应的理由,不是说简单照搬到我国律师行业就可以的。因此对于如何利用这些组织形式,取其长处而避其短处,作者冒昧地提出一些建议与大家探讨。如果能引起行家们对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更深入更实际更专业的讨论,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一) 有限责任合伙的突破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允许金融机构采取浮动利率,一些靠存贷差获利的“节俭社团”和“存贷社团”根本无法盈利,于是转向风险较大的投机活动,结果导致大量贷款无法收回造成一批金融机构破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这些金融机构有大量违规,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被追究渎职责任。采取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中并未参与其中的无辜的会计师和律师不得不代人受过。由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追究会计师和律师个人责任的这些诉讼促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的诞生。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首先出现在1991年的德克萨斯州,“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公布后的2年内就有569家法律事务所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随后路易斯安纳州、特拉华州、哥伦比亚特区、北卡罗来钠州也相继采用德克萨斯州的立法并作了一些修改。到1998年,除了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经通过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到1996年底有3142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仅1993年到1996年,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就达到16082项,全美最大的6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安达信、毕马威等也都已经全部注册。 宋永新著: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247页。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没有“株连”。如果并非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合伙债务,有限责任合伙人仅以自己在合伙组织中的利益承担有限的责任。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因自己的错误、不作为、渎职等行为造成的债务,除了自己在合伙组织的利益外,还必须对此等债务以全部身家承担无限责任。作者以为,有限责任合伙这样一种组织形式的立法,应该可以由律师法首先在专业执业机构组织形式中采纳,并且深信其将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其他专业机构的组织形式选择产生极大的影响。(二) 律师单独执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者认为,律师单独执业的应该可以设立独资律师事务所,由具备一定执业年限的专职律师个人投资,有自己的名称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投资律师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关于独资律师事务所有两个具体的问题可以提出来探讨一下。其一,对律师的投资是否设定限额?虽然我国2000年1月1日实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设定出资限额,不过考虑到律师不需要生产的设备,极少量的资金就可以组建律师事务所,即使是不完全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也能够单独开业,所以可以考虑对设立独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额设置一条底线;其二,是否允许单独开业的律师合用同一个办公场所?在国外,单独开业的律师合用同一个办公场所,甚至雇佣同一个行政秘书,但是却各有其单独的办公室和接待室,各自没有业务上的往来关系,只是共同负担办公所需物质设备的开支和雇佣人员的费用。如果允许单独执业的律师合用办公场所,那么这些合用办公场所的律师是否可以成为同一诉讼的对手呢?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由谁负责呢?(三) 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门槛考虑到工作的方法和性质不同,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问题上,专业执业机构与普通企业应该有所不同。如何防止律师事务所对债务的有限责任而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应该是考虑律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门槛的基本出发点。 既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就存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是适用公司法呢还是适用律师法呢?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律师法应该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制定一些更严格的要求。不过,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要求,律师法是否可以加以变更?总之,作者认为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探讨。首先是关于股东的。其一,非律师的投资人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其二,股东律师是否应当具备相当的资历?其三,一名律师是否可以成为数家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股东?其次是关于注册资本金的。其一,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在什么数值上比较合理?其二,是否允许非现金和非现物的出资?最后是关于管理和分配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33条和41条规定,股东分配红利以及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的权限,是由出资比例决定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通过章程自行规定分配和表决的方法,例如是否可以实行分配上的劳资结合,以劳为主,以及表决上的一人一票的制度。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对其自身以及律师的债务承担责任,律师购买责任保险是国外律师行业的常见作法。关于购买保险的立法,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曾经发文许可上市公司为其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不过效果并不好。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不过,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大多没有此险种,故作者在听说平安保险将第一份责任保险赠送给了万科的王石之外,责任保险就没有了下文。The System Bottleneck in the Development of Lawyer -on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Law Office in ChinaAbstract: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law office in china is classified in the respect of ownership, namely state-run, collective and private ownership. The law office, which is a kind of professional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is indispensable to legal society, so its organization form should vary. But the law of lawyers only stipulates state-run, partnership and cooperative law office. The author studies and reviews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foreign law office and refers to the form of other professional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and holds that the legislation should provide the lawyer with more choice.Key Words: law office;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organization form.作者联系方式:TEL:02365383533(家),013808358962(手机),E-MAIL:zhufan74 通讯地址:重庆沙坪坝烈士墓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朱凡收,400031请编辑老师斧正,如有其他事项请联系作者,作者将尽快办理。考虑到其需要配套的东西太多,就算有立法也未必能执行下去,因此设立一个用于赔偿的保证金应该是不错的选择。保证金存放在银行指定帐户中不得随意支取,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证金的数额和累积时限由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股东律师在转让股份时,其应享有的保证金份额也一并转让。五、结语律师行业的监管者通过限制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防止律师的不轨行为、增强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应该可以说是一个偷懒的办法,并且事实上也给律师行业的发展套上了一个制度瓶颈。也许,对大部分律师们而言,他们的幸福生活,从享有选择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权利开始。我的大学爱情观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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