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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法学(可编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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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法学(可编辑) .doc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绪论 第一节 卫生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第二节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第四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 第一节 卫生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 、卫生法学概念和特征 概念:卫生法学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是生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相互结合,并且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 卫生法学的特征 时代性 边缘性 社会性 科学性 综合性 实践性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外国卫生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案例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 问: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尸体是本人的,实行自愿捐献原则。 2、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理:所谓盗窃尸体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所谓侮辱尸体,就是贬损、猥亵、鞭尸或出卖尸体的一部分等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但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泄愤报复、盗窃财物、出于封建迷信结所谓的“阴亲”),至于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等,因其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问:本案这位眼科医学博士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医学博士不构成犯罪。 理由: 他的行为,既不是盗窃尸体占为己有,也不是侮辱尸体以泄私愤,更不是出卖尸体非法牟利。 他是为了履行救死扶伤的职务,是在角膜供体来源奇缺,病人眼看就要失明的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 什么是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使命是相同的: 都是为了维护的社会医疗秩序和公民的健康利益。 差异: 表现形式上 调整的范围上 实施手段上 从表现形式上看,医学伦理学所体现的是医德,一般是不成文的。卫生法所体现的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一般是成文的,特别是对于涉及到罪与非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从调整范围上看,医学伦理学要宽于卫生法,凡是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所谴责的行为; 从实施手段上看,卫生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止一切违法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护人类健康。 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卫生政策是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卫生目的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卫生法和卫生政策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都具有规范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两者的联系 党的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卫生法的制定要体现党的政策的意见和内容; 卫生法是实现党的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化。 卫生法和卫生政策的区别: (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卫生政策的贯彻靠教育,靠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2)卫生法通过法律等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现,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卫生政策则通过决议、决定、纲要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比较原则和概括。 (3)卫生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具体;卫生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广泛、更全面。 (4)卫生法比卫生政策有更大的稳定性;卫生政策则有较强的时间性,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 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管理学是研究卫生管理工作中普遍应用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 卫生管理的方法有多种,法律方法仅是其中的一种。 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 卫生法学主要运用法学理论来研究解决医学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法医学是因为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为法律服务; 卫生法学是因为医学的需要而产生的,为医学服务。 第三节 研究卫生法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 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 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案例: 某年3月31日,某卫生防疫站两名卫生监督员到某镇开展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当进行到某理发店时,监督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让店主阅看市卫生局文件,店主以他们店的许可证是去年10月领取为由拒绝换证。两名卫生监督员反复说服,均未成功。于是,监督员写出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在1周内到卫生防疫站换领新证,旧证作废。4月1日,县、镇两级监督员又进行说服动员,至4月27日,理发店仍未换领新证。至此,经监督员合议决定,按未领取许可证对理发店罚款300元。店主不服,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于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那么,法律、法规为何要设定一个复核的期限呢? 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率。 第四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历史考察的方法 比较分析的方法 第一篇 卫生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章 卫生立法 第三章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卫生法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 4、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的卫生法律规范,也包括其它类型法律规范中有关卫生事务的规定。 广义卫生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卫生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纵横交错的各种有关卫生的法律关系 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四)调整国际卫生关系 从调整的内容来看: (一)调整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 (二)调整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进行宏观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调整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新型卫生法律关系 (四)调整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关系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 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 内容具有广泛性 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案例: 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初某陪同下到青岛市人民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主治大夫孙某让八九位医学生进入手术室观摩,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初某看见秦某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医生则在秦某旁边向医学生讲解着。事发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某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为此,秦某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监督 预防为主 依靠科技进步 中西医协调发展 动员全社会参与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一、卫生法的渊源 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 卫生法律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部门规章 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等 技术性卫生规范 卫生国际条约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 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卫生法律 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 红十字会法 母婴保健法 献血法 执业医师法 职业病防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 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 。 技术性法规 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等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 部标准也称专业标准,是指在全国卫生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在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 现有的卫生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等等。 国际卫生条约 国际卫生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 二、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由于卫生法的制定主体、程序和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就不同,由此而形成的卫生法效力等级秩序。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 吴某怀孕三个月了,这天吃过晚饭,吴某象往常一样到室外散散步,没走两步就觉得腹部有点隐隐作痛,随即被家人送往附近卫生院,经医生诊断,发现吴某腹腔大量出血,宫外孕和脾破裂的可能性很大,需要做腹腔手术进一步确诊。但手术急需大量A型的血,卫生院立即和市中心的血站取得了联系,血液将在一小时内送到,由于情况紧急医生王某一边给吴某进行手术,一边打电话催促血站,由于天黑路远,加之有一段路坎坷不平,血站的血迟迟未到,此时吴某病因已经查明脾破裂而且鲜血还在向外流出。 吴某的弟弟见情况紧急,便两次提出要给姐姐吴某献血,但是均被医院拒绝,当血站的送血员赶到时,吴某已因失血身亡,悲痛欲绝的丈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认为医院见死不救,是造成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但是医院认为医院当时已经是尽全力抢救,至于说输血的问题,根据输血法及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负责采血和献血的安全,在不具备自采、自供的情况下医院不能冒险违规,所以医院不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任。 那么,医院是否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任呢? 为什么? 案例:法规,面对生命的质询 2000年11月12日,张文凤的预产期。一阵忙碌过后,随着一声响亮、清脆的婴啼,全家人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而就在这时,张文凤因妊娠合并肝坏死,血流不止。随后的10个小时里,张文凤就医的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全力抢救,而张家人的心也都提到了嗓子眼儿。 当时出血的那个情况,医生稍微一按肚子,血就哗地流出来了。那一天一夜,张文凤用了40斤卫生纸。”医院的库存血由于血小板等凝血因子活性受到破坏,这端输进患者体内,那端就哗哗地流走。眼看库存血快用完了,而张文凤的状况却越来越差。看来,只能用新鲜全血来代替成分血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 医院随后与省中心血站、其他医院联系支援新鲜全血。但因种种原因均无下文。 眼看张文凤面色蜡黄、生命难保,而医院的血又不管用,张家人提出自己献血救儿媳妇的命:“输鲜血会有后遗症。不输血就死路一条。有病还能再治,如果命都没了,还能治啥?” 面对病人家属的苦苦哀求,医生们的心中却另有一番苦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血站唯一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各级医疗部门均不能擅自采血,否则将面临着严厉的行业惩罚条例。可是谁又能忍心看着刚降生的婴儿就失去母亲、刚添新丁的家庭又将永别爱妻? 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了慎重的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现场的子弟兵们的鲜血。1400毫升饱含着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人的体内,张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 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动的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恼。正当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宣传时,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事作为反面事件上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院进行严肃处理:“血站要统一设置、血源要统一管理、血液要统一供应,这是明文规定了的,医疗机构全国有上百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供,血源的安全从何谈起?”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几年来由于医院擅自采血供血而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等病毒的事件时有发生。1995年某乡镇卫生院由于自采血液导致病人感染病毒;而另一家医院在病人恳求下自行采血,使患者旧病刚除又添了可怕的艾滋病,结果被病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血站的严格执法可谓用心良苦。 而面对来自系统各方面的质询、压力,巩义医院认为自己当时选择的是唯一对得起自己良心的方法:“假如病人死了,我们不仅会受到病人家属、社会舆论的谴责,自己也要扪心有愧。” 当时有关部门表示对此事一定会严查到底。 张文凤出院后康复很快,曾做过两次检查,均未发现异常。今日说法记者赶到其家中采访时,张文凤正出差在外,其婆母听说了医院的遭遇后感叹不已:“法律不是保护人民的吗?那么当人民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医院这样紧急抢救咋就违法了?救了人命却违了法,这怎么说呢?” 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医院与患者的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尽一切力量来挽救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就合同法、民法通则来看,医院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血站质询医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其颁布初衷也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凡事均有例外,任何法律都是相对适用于社会的,但一定要合情、合理、合法,医院的行为既然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就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合情理之处亟需修补,因为保护人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 (一)一般规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一切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以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它们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二)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2003年12月9日,金某经县林业局审批,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省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日,金某从龙南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00元。2004年元月8日,由于当时广东省疾控中心等机构的有关专家对在广东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 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为此联合下发了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年元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金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消毁处理。 为此,金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局等四被告推上法庭。2004年5月18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涉“非典”行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本来无可厚非。但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现四被告实施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法定程序,显属违法。而该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也应依法予以赔偿,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 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关键因素: 卫生法律事实:引起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是法律事实。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由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也是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 卫生立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及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在我国,卫生法的制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的活动。 广义: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为保障人体健康,依法制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活动的总称。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卫生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法规的活动。 除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外,对这些法律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活动,也属卫生立法的范畴。 二、卫生立法的依据 (一)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科学依据 (三)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三、卫生立法的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适当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原则 (六)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节 卫生立法程序 卫生立法程序的概念 卫生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除卫生规范性文件中所需遵守的法定程序。它包括卫生法的制定程序、卫生法的修改程序以及卫生法的废止程序三个方面。 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提出法律草案 审议法律案 通过法律案 法律公布 思考: 应急立法是否存在某些问题? 应急条例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时限为小时; 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负责人的报告责任; 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个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 对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和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没有明确立法依据 2、对应急事件应在法律上明确性质 3、在立法上应坚持人文关怀 4、考虑法与应急事件的关联 第三章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实施是卫生法运行的过程,是卫生法制实现的关键。 卫生法的实施主要通过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来实现。 第一节、卫生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执法 卫生司法 卫生守法 卫生法制监督 卫生执法,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活动。 卫生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卫生法律,审判与卫生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卫生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活动。 卫生守法即是指国家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卫生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增强卫生领域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卫生法制监督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卫生法律监督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卫生立法、执法、司法等卫生法制运行环节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广义的卫生法律监督则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卫生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无论广义、狭义的卫生法律监督,都是卫生法制运行过程中不可缺损的机制,是权力制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卫生法治的基本运作机制。 二、卫生法的适用概念 卫生法的适用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场合中的专门活动。它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法进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卫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 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卫生司法活动。 卫生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 2、强制性 3、程序性 4、专业性和科学性 5、要式性和规范性 卫生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合法、及时。 三、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卫生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它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1卫生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均以颁布日为生效之时。 2卫生法的失效 时间 新法颁布明确规定旧法在某一时间失效; 某些卫生法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 新法取代旧法 3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末获准取得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某天下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气喘不适,脸色发青。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 经法医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 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修改前的条款 ,构成过失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896660元。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1998年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 按照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对陈某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就在于陈某不是医务人员。这是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案子,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1997年8月,起诉到法院是1997年10月8日,已经是新刑法施行了应该如何处理呢?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地域效力 (1)在我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我国船舶和飞机。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如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生效。 2、对人的效力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分别适用于医师和医疗机构。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某一主体对卫生法律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以将卫生法的解释分为: (一)正式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卫生法律所作解释。 2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卫生法适用中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即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3行政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1学理性解释 在教学、科研以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2任意解释 是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五、卫生法的遵守 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它是法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卫生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 1、卫生法遵守的主体 2、卫生法遵守的范围 3、卫生法遵守的内容 第二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 (二) 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 (三) 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四) 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 (五) 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六) 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 (二) 公平合理原则 (三) 效率原则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力,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是组织而非个人。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力,这些单位或组织的执法后果由该组织承担的,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如果执法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该组织就不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卫生行政机关 (二)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三) 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四)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五)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六) 联合执法主体 五、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即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卫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程序,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卫生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几种方式: (一) 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二) 卫生行政处理 (三)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四)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五) 卫生行政处罚 (五) 卫生行政处罚 1. 法律依据 2. 基本原则 3管辖 4. 处罚程序 1 一般程序: 2 简易程序: 3 听证程序: 5. 执行 第三节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 一、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 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卫生法在社会中实施情况所进行监察与督促。 狭义上,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则是专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卫生法的实施所实行的监察与督促。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在现实中多采用广义的概念。 二、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就是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概括为: 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授权机构、受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卫生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 对卫生法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三、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一) 国家的法制监督 1. 权力监督 2. 行政监督 3. 司法监督 (二) 社会的法律监督 政党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 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监督 第二篇 卫生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五章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六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八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九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 、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新增内容 增设了对突发新型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提出依法建立预防、预警、监测制度; 加强对早期传染病病人的隔离医疗,防止扩散; 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院内感染方面的责任; 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 专章规定了传染病救治工作; 明确国家、社会的责任,保障传染病病人及时得到救治; 调整了传染病病种; 增设了交通卫生防疫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传染病的可操作条款; 设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较多条款规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在我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外交人员不享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法定传染病分类: 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法定传染病的管理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采用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二节 传染病预防 、控制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预防 (1)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2)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3)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有计划地预防接种 (5)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6)国家依法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以及菌种、毒种管理预防制度 (7)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8)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 (9)对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10) 消毒处理、环境卫生调查、饮用水安全 二、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某校住校学生郑某感到不适,几天后确诊患病毒性肝炎。校保健室初步诊治,便安排其去市院住院治疗,并末引起注意。过几天后,又有郑某的同学、班主任教师、军训的军官相继发病。保健室负责人及管理学生的干部为此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对郑某的发病必须按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是A郑某 B校保健室 C班主任老师D军训的军官 E学校 (一)疫情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监测报告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卫生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是指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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