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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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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doc

    名词解释: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3、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形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的保护。5、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6、劳动权利能力,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7、最低工资,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8、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9、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10,职业技能鉴定,指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11、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12、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13、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14、职业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15、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16、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人群。17、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8、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19、劳动争议的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20、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1、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22、职工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23、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24、行政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25、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26、就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27、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28、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29、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30、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31、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32、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33、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时间的带薪连续休假。3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35、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36、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37、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奖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38、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39、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0、职业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4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2、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43、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4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45、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6、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47、罢工,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动。48、劳动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4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50、职业卫生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总称。51、52、53、简答题:1、简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答: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2)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和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答: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一下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情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4、简述社会保险的特点。答: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3)职工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5、简述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在企业内部设立各级调解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规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他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报告工作。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不服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和特别处理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处理程序: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应为单数)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必要时亦可报送市级以上仲裁委员会处理。6、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答:亦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它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7、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调整的结果。2)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他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8、简述安全技术规程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答: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主要内容有;(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2)机器设备的安全;(3)电器设备安全;(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5)建筑工程安全;(6)矿山安全。9、劳动就业的特点是什么。答: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法律允许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10、简述哪些企业支出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答:以下企业支出作为专项支出,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和支付的各类奖金。2)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3)职工出差费用。4)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11、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答: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事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5)未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法定替他特殊情形。12、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答:关于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为了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全面实现,每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3)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4)法定节日休息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要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5)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6)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时间的带薪连续休假。13、简述职工福利和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答:职工福利和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由管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定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社会全体成员。14、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答:1)宪法。2)法律和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国际法律文件。6)国际惯例。15、简述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1)基本保障性。2)国家强制性。3)互相互济性。4)主体特定性。5)待遇的差别性。6)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16、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那些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2款有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7、简述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答: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18、简述劳动法和民法的区别。答:1)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是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19、简述职业安全卫生的特征。答: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基于对这项权利的保护而建立的职业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它排除了用人单位通过任何形式免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责任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因此,所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20、试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答: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21、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答: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劳动者的生命权是首要的权利,通过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严格科学管理,是劳动者能够按照科学和安全的方法进行操作,以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目的。2)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3)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22、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23、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4、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答:劳动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国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等。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等。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的劳动关系。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25、简述工会的权利有哪些。答: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26、简述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答: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27、简述我国的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答:“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5)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任务。28、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哪些显著特点。答: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第三,标准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29、简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答: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这一特点,决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必须针对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劳动过程所涉及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这一特点决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基本方针。论述题:1、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之间的关系。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承担者。没有主体就没有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2)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没有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具体的内容,把主体双方、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无法落实,既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实现不了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2、试述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答:1)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2)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形成雄厚的社会保险基金,保障了巨大的货币支付能力,从而能够减轻劳动风险对个别劳动者的伤害。因此,社会保险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为:(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3、试述最低工资涵义及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特殊意义。答:最低工资,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特殊意义是:1)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各自利益的相对差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不可能自觉地站到宏观高度考虑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发展问题。只有建立这一制度,才能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2)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3)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最低工资制度已成为世界潮流,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立了这一制度,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建立这一制度有利于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接轨。4、论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既有了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也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和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5、论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6、试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区别。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1)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2)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3)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4)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源于国家或社会筹集。5)实施的效力不同。社会保险的时间效力从总体上说,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为止;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7、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答: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发展离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能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即统一社会保险的项目、统一社会保险或基于社会保险的标准、统一社会保险的管理与实施机制等。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保险社会化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同时实行社会保险管理的社会化,即把原来的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的形式逐步转为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将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方面的事务性工作转为社会化服务,逐步健全全社会统一的社会化组织。3)保障功能和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因此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要坚持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要处理好权利和义务、公平与效率、保障与激励的关系。8、试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答:我国1982年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又称为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生活救济、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抚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遭遇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9、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答: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愿;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必须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劳动就业的这一法律特征表明;首先,劳动就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其次,劳动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或经营收入,这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在生产的物质保障。10、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答: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及时处理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当积极主动的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尽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作出迅速、及时的调解、裁决和判决。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项原则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1、试述劳动法和社会法的关系。答:“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因此,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障,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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