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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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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毕业论文.doc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摘要】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他们是中国社会的有意以弱势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我国城市社会中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是基于身份所建立,从而在这种劳动力市场中就形成了对农民工就业歧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这些歧视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而且还严重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公正原则,阻碍了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因此,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弱势群体 法律保障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恩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又多了一道法律屏障。但是,仅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现实。如何找到问题的症结,我认为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政府组织及农民工自身的问题。一、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分析和保护现状(一)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 1、“农民工”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行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的权利或劳动权利的概念。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为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主要内容是: 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者职业病后,对伤害者及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农民工从事较危险、有害的作业,又缺少较为全面的保障,往往是受害者。因此,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医疗保险权益。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非因公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得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可能接触有害物质,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造成下一代发育的障碍,还会影响其寿命。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的特点,农民工发生职业病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除名遣送回家,而辛苦打工所的可能根本不够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甚至导致其倾家荡产、恶疾缠身。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损失更无法补偿。可见,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尤为重要。 生育保险权益。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辞退。但对一些企业来讲,这些规定并不等同地适用于农民工。不少“打工妹”一旦怀孕就被辞退,他们的生活也就随之发生困难。即使不被辞退,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她们与城市女工的待遇无法等同,有些人无力支付正规的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求助于私人医生甚至无牌照的游医、巫医,结果可想而知。因此,保障女农民工生育保险权益也显得特别重要。(二)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1) 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当然,除了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2)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 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建立了工资指导 线制度;在全国14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氛围。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现象,2004年9月,劳动保障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 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其中大多为农民工)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2、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的劳动者,将它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的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区别对待,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实践中农民工权益受损屡禁不止,固然有政府监管不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的因素,但其中也折射出立法的不公正性。我们知道,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然而,现行政策法规在调整农民工与政府、与用人单位及与城镇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上却表现出强烈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实质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与歧视。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狭窄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部分剥夺而难以全部享有。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 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2) 劳动报酬的区别对待 主要表现在:一是工资收入低,同工不同酬。农民工 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增长缓慢,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城市人的工资增长幅度。三是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在十小时以上。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3) 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不到位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用就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很少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4) 劳动培训参加率低有些用人单位根本不对农民工进行劳动知识培训上岗,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和基本的劳动保护知识,造成工伤事故频发。(5) 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 一些雇用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6) 乱收费现象严重 城市政府对他们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对他们给予帮助;同时,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地的农民身份也对他们苛以各种税费义务,对他们的关怀帮助却鞭长莫及。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他们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的义务,而他们的权力有难以得到满足。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面对保护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原因在于,第一,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他们不顾一切地节俭成本。第二,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利益。这种恶性循环曾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第三,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第四,城市政府出台了很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成本。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要作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首先必须清楚地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其一,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法尔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别对待,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其二,传统农业聚集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的发展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其三,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困难。2、政策原因,社会保障体系存在漏洞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是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那么我们还能保障他们什么呢?我想这是大力倡导“公平、公正”的今日社会所不愿见到的,也不应该见到的。对于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是的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第一、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也是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二、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的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法律条文的制定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也是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4、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够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做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的政策,对农民工的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是,往往进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司法保护存在弊端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劳动权益 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 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其四,法律救济的不经济。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事实上,去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达400多亿元。由此刻见,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城镇劳动力需求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就业竞争激烈,即使是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的就业岗位仍可招到农民工。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6、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差。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位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是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由于农民工就业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很难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与雇主进行抗衡,因而在劳资关系中成为弱势群体,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主拒不建立工会组织 ,是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失,是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7、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传统观念强,现代法治观念淡薄,也是其自身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之一。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困难。据统计,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的比例为18。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动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是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同时,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的利益。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一) 近期应从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1、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 其次,在监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针对当前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比较普遍的情势,为改善进城务工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过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 再次,在监察队伍建设上,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2、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要么放弃权利,要么放弃工作打官司,很难选择。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代理机制。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 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例如,一件资方欠薪劳动争议案,需经历一裁二定,最快也要半年以上,对于农民工来说,往往时间成本太高,容易放弃仲裁和诉讼请求权。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3、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建议在“五五”普法规划中,国家加大对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为重点,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组织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轮训。 (二)远期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可以考虑在劳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做必要的规定。同时应对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 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再次,修订工会法,从组织制度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农民工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农民工的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预警制度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的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4、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 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向城市转移的先导力量来对待,要从统筹协调城乡关系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扭转对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贯彻到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处,为减少和消除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树立农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总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在分析了多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方面的一些建议:农民工权益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因此,我们要关爱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贡献。参考文献:1 简新华、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5卷第1期,第97页。2 张敦福,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年第9期,第 4 页。3 齐香真,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政策法律解答,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4 于定勇,论农民工合法权益之法律保障,社会科学2004年08期,第26页。5 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6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7法制日报2003年1月7月。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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