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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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细则.doc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根据*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规定(试行)(号)有关要求,并结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的有关营业、守库、运钞、安全设施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方面的规定、制度和办法。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人员)。第四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细则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标准为50500元;(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待岗、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五)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上五款可以并处。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的主要行为:未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消防组织,分工不明确的;不及时补签安全保卫工作承包责任书和信用社“三防一保”目标管理责任书,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不按时召开安全例会,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不及时传达贯彻,延误工作的;重大节日当家主任不亲自参加值班的,或确有特殊情况但未经请示批准的;对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分析、不掌握,发现员工有问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四防处置预案”未建立,或不按季进行演练或演练情况未及时总结、记录、汇报的;未按规定进行每月自查,或自查不实,造成隐患和后果的;不安排、不执行“三人坐班、双人临柜”,形成离岗缺岗的;不执行大额现金入柜(库)保管规定或不启用班用保险柜的;不执行守库、押运、持枪、管枪有关规定的;不执行每月的查库制度和违反重要空白凭证领、销、存制度的;印、押、证、机不执行三人以上分管、使用的或不执行交接、保管制度的;营业终了,办公桌内重要物品未入库的,主办会计和当班负责人又未及时检查的;检查时发现抽屉上锁的视同遗留重要物品进行处理;守库期间不执行守库规定,检查时发现空岗、缺岗或酗酒的;边后门管理松懈,不严格执行“随开随锁”、“谁开谁锁”规定的;调解现金时不执行双人以上持械持包规定的;分社、储蓄所早晚接送包时不执行押运规定的;CK报警器不执行定时开关机或出现人为误报现象的;电脑监控不执行定时开关机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自卫器材、消防器材的分管责任人由于责任原因造成丢失、损毁的;库房钥匙不执行双人分管、垂直交接的;接待上级或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时不执行有关接待规定的;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规,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对于违规,但未导致发生案件或事故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适当经济处罚,罚款额度每人每次50元至500元;对于违规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但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以及作相应的其他处理;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以及作相应的其他处理;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以及作相应的其他处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或作相应的其他处理;对于违规负次要责任的人员,按照上述5个条款酌情降低等级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检查和考核第七条 安全检查以普查和抽查、自查和互查、白天查和晚上查、实地查和电话查、部门协助查和专职常规查、定期查和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的检查方法。第八条 对重大的专项检查,由保卫部门事先制定好计划和具体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方法和要求、对象与时间等。检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保卫部门。第九条 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均应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第十条 建立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安全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联社组织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保卫部门每月专职检查的面达100%,各社安全检查全年不少于12次。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前后,联社及各信用社都要组织好安全检查。第四章 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 对于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违规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分别给予处罚,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第十三条 因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对干部纪律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员工纪律处分处理,由信用社提出处理意见,报联社审批。第十五条 联社安全保卫部门对违规人员有经济处罚权以及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权。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安全保卫部门应提出书面建议,由监察、人事部门审理,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后,按批准意见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给予罚款处理的,安全保卫部门向违规人员下达罚款通知书,详细记载违规的时间、内容、后果及处理情况。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监察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作留用察看、开除处理的同时报省联社备案。第十八条 在对违规工作人员处理的同时,按照联社月度、年度考核办法相应对所在信用社进行扣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