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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加强贷款诉讼时效应注意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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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加强贷款诉讼时效应注意的问题.doc

    信用社加强贷款诉讼时效应注意的问题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比较多,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客户经理在催收方法上不够全、不够细;二是一些借款人恶意逃债,赖债不还,故意躲避或拒不签字;三是由于举家外出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客观上给信用社催收贷款带来一定的难度。由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就可以合法地逃债,而信用社也丧失了胜诉权,从而造成贷款损失。在此,作为一名信合员工,从事多年的资产保全工作,通过总结多年办案经验和实例,结合信用社的实际工作及信用社的地区条件,就如何保全贷款时效,谈一点具体的、比较可行的操作方法,仅供同行参考: (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贷款已逾期,则应在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内要求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并重新确定还款期限,这样诉讼时效就从新的还款到期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二)直接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除重新签订协议外,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向借款人发催收通知,并让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或加按手印,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6日司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贷款,如果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也能确保贷款时效。 (三)对外出不在家的借款人进行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3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为此,应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收。 1、对有成年家属的,可以由成年家属代为签字,并说明原因(向家属讲明贷款日期、金额、用途、利率,截止催收日结欠本金、利息,催收目的。一句话:催收要叫代为签字的成年家属知情),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对借款人的保证、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进行催收,要求他们签字*,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应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是借款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如:书面委托书、保证书、财产代管协议等等。 3、向借款人所在的村(社区)或所在单位进行催收,由村委会(社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说明原因,签注日期。 (四)对拒不签字的借款人进行催收。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只要能有证据证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过催收通知,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即可,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电报催收:可以用套写的形式,一式两联,一联向借款人发电报,一联由邮局加盖印章,同邮费收据一起存档保管,电报上应有明确的地址和收报人以及发报人、发报时间。 2、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公证催收,由公证机关公正人员一同到借款人所在地,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还是拒不签字,则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证明信用社的催收行为,保全诉讼时效。 3、公告催收,对户数较多,金额较小,借款人不在家的,可以在当地较有影响的报刊上进行登报,公告进行催收。 (五)对保证债权的催收。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信用社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即使保证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保证人也将免去保证责任。信用社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4)4号司法解释规定:“但是,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为此,在向保证人催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必须明确注明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承担责任,相当于新成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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