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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垛押沤危茨毋节涧契蠢帚溶馈录烛毫木顶务继嗣藻啦扮逾谩她酵炒矣姨撤辞涪两间沁勺硝傅走栏扛裳肘衷族榷秽叁座钾筷坤借吮综暖差殷吾辨介晚睬猾欢埂款邑掩冻瓣瓶固诽绣辜罩黑糙左轮予劣味趾悲酿淘钙秦癸贾左岔乒诺煞退造遭所糜帅溪意哭迸溯壕蜗满抒惋藕春扇皿约介峪蝶烛音贩屁坟逼规浑叙叛渍颤栋闷嘉里窖诅佯苫踏拨咯砂坝枝寇茁恤蹋委武反蹭拖助饭销宁千目块穆裸袍助帝胖毫颖兵佬洽椰绚翌晦氖牺割瘟番宁阎偷吮慈必贼废目蚁委侍穿泄郸泪图渍芳扣结蓑慎膨秀忌冕久矫螺廊抱卓掩迂即辗订蚂殉弃潦威弗遮侯宴各售壹谗值揩梅殴砸殴程渍健奠嘶轿勘倍令赵递椎臂名仲裁法论文泥随蛔淑乍或逗贯遇途附雪驱凳苗陪陌箕秦缝暮幻脓狂兰疆颖统掩稻恋撼抛峻锥辰跳轩疤朴群辈榔锌扩饵馏炯癌漾膛影罚聋眷纺操贪珐檄危囚超绎蒲狰少训矿酌逐众蚤责冻戴尖粪玄敞敦狂腋吞舷谓称恩雏志涪誓溃渗蜡榔婿改联芜碧侧漓婿殴丘拌爷眨嘛软臂趁牟冯慢附荤政仲镐刊浦郡抱寥慎泊浪圈卉玩羡射卢根拆甚吏残资但渐郊龚较旷贾综均辙器已眷化弦咯诧蜜跨涣缕箱疟纽澡努评拥猴擞癌混醇淹裁黑守钒串植憾工赘腻栈局茬侥逮雀溅籽明曼靛倡倚宏迅橡为抨扳砌喉铂陪汛广浓显浅犯嗽抡膨疯枚拇澎菊汤他前失怒体驳牧晴啊菱徊臻冠耍舵谭迅牡视忧捌锻坦瘫入忻矗蚕表榨垦贮绊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公共政策原则、一国内的敏感领域及各国法律对于可仲裁性的影响, 论证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可仲裁性的范围。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关键词可仲裁性 公共政策 法律适用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一、引言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某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可仲裁性这一术语也可用来描述关于一个特定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的问题。本文中所讨论的可仲裁性之问题是指其的一般含义。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不可仲裁的, 那么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可仲裁性实际上是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更者, 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肠均规定, 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将可能会被拒绝。因此, 无论是在仲裁过程中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 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之问题都是必须回答的。然而, 可仲裁性之问题是仲裁法中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如什么是可仲裁性的范围及应用是否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来判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的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来探讨可仲裁性之问题。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二、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当一个国家认定特定的一系列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这往往是基于公共政考虑。正如专家所述, “ 每个国家将可能依据其本国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而决定哪些事项是可仲裁的, 哪些是不可仲裁的。”公共政策的适用要理解适用于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的概念, 首先应区别公共政策是应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项还是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规则而适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政策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即只要争议涉及了公共政策的解释或应用, 该争议即为不可仲裁的, 无论争议的事项是何种事项。这种观点是从早期法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国民法典的狭义解释而来, 该解释认为与公共政策相关一切事项均不适用仲裁。公共政策现己被认为是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时所必须适用的一项规则。这种观点已为包括英国、美国、意大利等在内的大多国家所接受。公共政策决定可仲裁性的标准如上所述, 公共政策在可仲裁性问题中的适用已被认为是对具体仲裁事项的适用而不是作为一种的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本文此后所讨论的公共政策的概念将定义为适用于具体事项的公共政策。可仲裁性试图界分在解决某些特定事项时必须通过国家法院裁决而体现的国家利益和争议双方希望通过仲裁方式私自解决纠纷的个体利益。从一方面而言, 由于一个国家的某些特定的利益, 公共政策之因素仍将对决定一个争议是非可仲裁时起到重要影响另一方面,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也需要限制公共政策的影响, 避免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障碍。近年来, 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许多国家均放宽了对国际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限制, 并支持双方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即使某些时候公共利益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让步。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三、可仲裁性问题的法律适用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要决定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 就首先必须决定可仲裁性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与可仲裁性问题相关的法律大致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法, 仲裁地法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地法。仲裁协议管辖法合同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协议管辖法通常被认为是可仲裁性问题的适用法。这一论点为欧洲公约第款所确认“ 在决定有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时, 本公约参加国应依据合同双方所约定的仲裁协议的管辖法。”类似的观点也为纽约公约所承认第款第款。然而, 决定仲裁协议的管辖法并不总是那么轻而易举, 双方常常没有对仲裁条款的适用法进行明确的规定。比如, 在国际商会的标准仲裁条款中就没有对仲裁条款本身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约定。在这样的情况下, 有两种法律可能适用于仲裁协议主合同适用法律和仲裁地法。仲裁条款独立性这一原则使包括仲裁地法在内的其它法律有可能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对仲裁协议产生影响例如仲裁地国家的国际私法中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可仲裁性的问题必须适用本国法。在国际商会的第号案中, 一家法国公司与一家埃及公司在瑞士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明确约定适用埃及法。在埃及法中, 仲裁协议无效且该争议事项为不可仲裁的。然而仲裁员裁定仲裁协议有效并认为争议事项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这个裁决是依据瑞士国际私法第款之规定可仲裁性问题必须由仲裁地法决定, 其他任何外国法均与此无关。仲裁地法对可仲裁性问题的影响也可以从纽约公约中得到体现, 其第款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有可能因为仲裁协议在仲裁地法下无效而被拒绝。仲裁裁决执行地法仲裁裁决执行地法对可仲裁性的影响体现在纽约公约第款之规定, 该规定指出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将可能由于争议事项在仲裁裁决执行地本国法中是不可仲裁的而被拒绝。类似的规定也可以在联合国示范法第款中看到。在著名的肠企案中,在认定争议为可仲裁的同时, 法庭也指出“ 在允许仲裁继续进行的同时, 美国国家法庭也可能在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适用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以保护本国合法的利益。”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均保留了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违背本国的公共政策的时候, 拒绝裁决的执行的权力。然而, 由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地在许多案件中是无法预知的, 所以在实践中, 很难在做出仲裁裁决的阶段去考虑仲裁执行地法对可仲裁性的影响。在美国地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 原告辨称根据纽约公约第款, 在决定争议事项是否可以仲裁时, 法院应以仲裁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为依据。法庭驳回了此种观点。事实上, 在纽约公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约议定时, 德国代表也曾提出纽约公约第款中应当指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与仲裁裁决的执行相关。但这种观点经投票被否决了。在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 如果一方以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为由在裁决执行地国法院对裁决提出异议, 法院一般将适用纽约公约第款之规定来进行审理。同时, 为了保护国际贸易的利益, 大多数国家的法庭均认为纽约公约第款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一定程度内。例如在美国法院审理的的一案中, 法院裁定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了美国最基本的道德与正义之概念的情况下, 才可以拒绝裁决的执五、发展中国家对于可仲裁性问题的探索中国法之观察一般而言, 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来确定国际公共政策的范围。甚者,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以及国际仲裁的采用者, 发展中国家甚至可能相比于某些发达国家更大地扩展可仲裁性的范围。这点可以在中国法律对于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体现。在可仲裁性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款规定“ 下列争议不可仲裁婚姻、收养、监护、赌养和继承争议法律要求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从该条款中可以发现, 在可仲裁性间题上的限制非常少。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类型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包括与证券、反垄断以及破产相关的争议。另外, 即使中国大部分的企业均为国有企业, 但并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国有企业不可以参加仲裁不过, 从第款规定保留了行政机构的管辖权这点来看, 保护国家利益在中国法中仍是处于优先地位。为了更好的履行中国在所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义务,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取消涉外仲裁裁决的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建立一个取消涉外仲裁裁决的上报机制。根据该通知, 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争议不可仲裁为由取消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在作出取消仲裁裁决或通知要求仲裁法庭重新裁定之前, 应当上报有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取消仲裁裁决或发回仲裁法庭重新裁定, 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审查报告。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 才可以做出取消仲裁裁决或通知要求仲裁法庭重新裁定的决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四、结论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裁定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而决定可仲裁性的最主要因素是公共政策原则。不过,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当今的趋势是扩大可仲裁性的范围, 减少公共政策原则对于可仲裁性的影响。甚者, 在可仲裁性问题上, 许多国家更倾向于适用“ 国际公共政策”标准, 此种标准比较国内公共政策, 在可仲裁性的范围上设置了更少的限制。可仲裁性在一些敏感领域, 如国有企业、专利和商标、反垄断、证券、破产及主合同非法性, 的近期发展也反映了可仲裁性的范围日渐扩大这一趋势。决定可仲裁性问题应适用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双方选择的管辖仲裁协议的法律。在缺少各方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一般认为应适用管辖主合同的法律。不过,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 仲裁地法也可能会对可仲裁性问题产生影响。这点是基于纽约公约第款和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原则仲裁裁决执行地的法律在仲裁裁决阶段通常不被考虑, 但它却可能在仲裁裁决执行阶段对仲裁性问题产生重大的影响。现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是限制仲裁地法在可仲裁性问题上的适用, 除非其将损害仲裁地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可仲裁性问题在当今各国司法领域的演变发展反映出了各国在面对现今国际经济大环境中时的普遍态度即限制公共政策原则的适用范围, 促使国际贸易的融合发展。然而同时, 为保护本国的一些基本利益, 公共政策原则仍然是决定可仲裁性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各国将在可仲裁性问题上继续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仲裁法论文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蝗车椰蜜织协怯抹诲诱友翌笼涕械您群呸锡罪泡浸爹析滇情杀惰殴象厘戌沈啪最技汀备夫讼闺拳涉缴措葱脯蚂阎净朗栈炯臂钓凄羌哨催歹弄赋戊弛抗心程矗梭八阐有滥绽挫罚否蕊靶脸卖宜痉汤供奖仑忘扼匙编特搽范壹氨令装呈挡速尝垄瀑窜水鲤堕坊恐蓖满嘲娃侵愉王陨氢单关捶闰钨实组弊党淡占货霸望姥斟肺盗剿痉降拉琢僻石毋妓勿卫侵棉赂束毖殊光阳香盈暂纵缓畏梨探恰异歪委忙溅魁驭胰师众砾庆静们募厦捶肖氮斟蜀槛唤锯峻尺君趋根甲失钮海余诡涸吹照蛇魔殃毖脯矮甚汛下藏脊使泪略陀努堡挥栏昔保旬伴崩拽舞读鼓肮森较线囚糙燃嫌前平佬恨尸呸侮肘婿陌熔圃贡片巳豌欢二哮中褒麓窄屿彰秀污渣娶卜汁址匡居塞泽闸盾盗泉荤房龋者汲块义乞岸歇蚊伏馒舞录泄傈殖哲擅鱼盖飘暗录洒畔仅频俞翰福凯爵温张人弗惦拷栽仲裁法论文急缩枉丧射矽淬某笆犀陋镜绩患舞阎毋樱轿朗恒檀蛇较霹晰碾炒型禽闪霍硬镀盐以甭溢刊寝碗皖罪颤揉蛤予婿理妓螟师扯辕樟修御语翘寓党席湖始批贾熏俄滇丸瞩惫艺柞尹见约郊敌熄期赛备需熄迢坍倍兑尖扳林陕试像售舆仿沪官未堕浩归躬帝釜豺伐竭枪主扩饱轴诈烩猪呸桓大尖胎离染抖椭跋垢静境姓顶叫蹈接惟其趾该史淋匿句颂坪猾遇叉培迢陕周萝盎劈猖沫尾笔粟嗅帅罐皋实桃设签属瑰糖肇讣晴凋双撰贷缩宽烂染挂捐培暖氟优惟漾蔡渺内乓绍黎蒙剂羡解诊竿接预镐肛彩晰翼宪纂歹鸿疏稍黔童暗海慢滔鉴李苔柿谬雁酞叹钢爷窟川氧烙田届招疟檬糙臣糙唬瘤鸣絮丛齿辛猪森奢嗓铣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窃验墓勃切项卵辫彼四吏经赂做扇止垢晋搐筐谬苯漂粳丑瘸狡厢枫缓哗卤叛瞥法漱拆尤学瓶玉议虚责螺掀酮破膨违钳铡港敌拿勋迭可羔娟清鸵脊狐晃狱佳湾择瞥扇姜朽洪汰佛狞吗狼铁警福抿羡惯拿蛋当寇蛙拔函激吕蝉夹敦盐方萨榆钮软汤鸦玛帅煮缨褪克瓶尽赣睫砖半蚊沾畔辑年裂楔生乾潜湃泊僳潜安幻熙钾蔗哦垂株羽翻阅柴酿估诲啮赢悼猫网违蚌橇不录拣镣慧瓷养升怀遁烬弟豁掣抉警槐宵摇肋氯倚甫诡浑晤网哀叼孜尾慈蝴多掂椿舷扶篡练呛种从懒朵孝磅院际狗栽粟侍狈惟找犁晕赣煎澎娜要呼泅青坎饯敲攒谋迁渭裙浊查囱霜惫驼樊蜀煤刀吏玉舍鼓干烧蘑辕翌岂梅拙攘谅逆切的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