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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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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学专家组成。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违纪处理重大事项决策,研究决定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第四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违纪处理相关事务,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需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毕业止。在察看期内未受纪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考察合格,由学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应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者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二)主动交待自己或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及公安部门等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纪律的; (二)多次违反纪律的; (三)为他人作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 (四)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六)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对学校的调查取证故意设置障碍,妨碍取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 (一)取消受处分当年参评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受处分当年推优入党资格,取消大学期间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二)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已获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取消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代表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三条 违纪处分程序:(一)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跨二级培养单位学生违纪事件,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协调处理;(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其行文原稿及证据材料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档;(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并附有关违纪事实证明材料及学生对违纪事实认可或者申辩材料,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处分决定书,其行文原稿及证据材料由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工作处存档;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四)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五)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依法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报备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二级培养单位应跟踪管理,确定帮教人员,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其表现作出阶段性鉴定,在察看期满作出全面鉴定,填报“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向学校建议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延长察看期。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或者家长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其他无利害关系的同学签字证明。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由学校采取公告、公证等方式予以送达。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受到警告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受到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节 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分:(一)学生未经准假一学期累计旷课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旷课,一学期累计达到9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学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期间擅自离校、实习期间擅自离队的,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第二十三条 对损害校园文明建设、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一)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变造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六)在校期间或外出实习期间违反学校规定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七)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违规用电用火、使用违禁电器的,没收违禁电器,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损失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失在2000元以上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八)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学校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或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九)假冒校内教学活动及学生活动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或参与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非法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按程序办理手续强占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十)在校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之外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管理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十二)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管理制度,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传染性或者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者物质擅自携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十三)在教室、寝室、图书馆等场所饲养和携带宠物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一)不遵守秩序,用语言或者其它方式挑动、教唆打架,虽未动手殴打他人,但其行为引起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或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持器械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五)故意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六)经预谋策划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视情节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 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赌博的主要策划、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等手段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故意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违反社会公德、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欺诈他人等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财物、服务或者有价数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通讯工具或者其它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破坏单位或者个人网络安全防卫系统的,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中的数据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攻击他人计算机及其它信息设备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在学校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和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名男女混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或者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与有配偶的人同居、通奸的或者有配偶与人同居、通奸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三陪、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节 对考试、竞赛中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学校举办的各类考试和竞赛,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和竞赛成绩一律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作弊的; (四)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  (五)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发放试卷时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六)违规自带答题纸、草稿纸或者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第三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在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载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二)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为他人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试题答案提供便利的; (三)利用说话、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答案的;(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伪造考试证件的;(二)使用手机及其它电子信息与通讯设备作弊的;(三)利用QQ群、微博微信等信息媒体作弊的; (四)参与团伙或者集体作弊的; (五)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六)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考试相关资料、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七)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试题、答案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策划组织团伙作弊、集体作弊或者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 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并经查证实施作弊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五)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代考的;(六)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为作弊行为的;(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当次竞赛成绩;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取消当次竞赛成绩。第三十五条 在各类竞赛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比照本条例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四节 对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分第三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或者诈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骗取、冒领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七条 对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一)故意破坏、隐匿、毁弃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5000元以上(含5000元)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过失毁损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八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三十九条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和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声誉和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条 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将协会会费据为己有的,除全额追回所得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或者学校内设机构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或者学校内设机构与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三条 伪造、贩卖、转借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私自转让学校、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五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故意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泄露学校和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五节 对组织和参与非法活动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七条 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九条 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者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五十条 组织、参与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组织或者参与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多次是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财物金额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第五十三条 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性质和后果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长令第9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南大学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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