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论文文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浅谈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的冲突及解决.doc

    • 资源ID:2993835       资源大小:19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论文文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浅谈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的冲突及解决.doc

    论文范文题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浅谈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的冲突及解决编辑:司马小笔者最近接触了一起案件,引发出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现把它抽象为一则简单案例,便于研讨.案情甲银行贷款给乙,丙作为保证人,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乙后来未能按时还款,甲随即向乙进行了催收、向丙主张了保证债权,但乙丙均未履行。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中,甲虽多次向乙催收,却从未再向丙主张过保证债权,现在的问题是:甲起诉时,能否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案涉及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两个明显矛盾的规定。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照此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导致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中,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此后因为债权人甲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已逾两年未主张保证债权,故人民法院不能再判决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有着正好相反的规定,该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照此规定,本案债权人甲向主债务人乙连续主张权利的事实,不仅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也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保证人丙此时理应还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究竟应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故本案法律适用清楚明确,不存在任何疑问.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无论从学理上还是在审判实践的法律适用上,本案都有值得探讨的地方。首先,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与一般典型的连带责任并不一样。典型的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各连带债务人内部存在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任一履行了债务的人都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典型连带责任通常因为共同的目的,基于共同的利益和产生原因,如合伙经营,共同侵权,共同契约等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尽管他们各自都负有履行责任范围内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只有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不管全部还是部分履行),才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这种追偿不是建立在内部分担份额的基础上,而是基于主债务人是终局责任人,连带保证责任在某些方面其实更接近学理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包含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差异,而典型连带责任的连带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这种区别必然会使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同一法律规范时产生有悖公平的法律效果。其次,联系本案,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再放到实际中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在实践中,保证人之所以会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大多数是因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存在某种关系,比如该担保能使保证人在其它方面获取利益,或者保证人在其它方面对主债务人具有监督制约的条件,但不论如何,虽然就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目的来说,是为了让主债务人取得借款,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存在着明显不同的利益追求,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也明显不同,这就直接导致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债权是否获得清偿的关心注意程度,清偿的主动性也明显不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十七条的情形,一定是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至少二年),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却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情形,那么,该条规定就意味着法律要求保证人必须随时知悉该债务是否已经清偿的信息(第一,以免发生重复清偿,带来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增加,第二,以免突然遭遇诉讼或强制执行,对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更大程度上的损失),而实际上保证人不可能象债权人或主债务人一样随时掌握该信息,他只能从债权人或主债务人那里了解,可以肯定的是,保证人因此需要花费的交易成本远比债权人一封信就可以管两年所要花费的成本高得多,很明显,这对保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当然,保证人可以随时随地做好清偿准备,但这肯定会带来保证人一定资金周转的停滞,这同时也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此时也许主债务人也正在作清偿准备工作,这就意味着双重清偿准备费用的支出;或者,保证人干脆在得知该债权未获清偿的第一时间,本人立即进行清偿,之后再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很明显,这时肯定要发生相比主债务人自己清偿而需增加的追偿费用。而在很多时候,也确实存在着债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对主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存在一个合理的容忍和期待,或者双方已就迟延履行达成协议,而主债务人在此后已做好了履行准备。一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制度的设立,固然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应当指出,该法律制度必须凸显出主债务人的“主要”和“最终责任人”地位,尽可能促进主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比较“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前者蕴涵的法律价值导向明显优于后者,作为主债权人,你若想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你就应当同时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这样,主债务人在债权人的请求及保证人“督促”的双重“压力”下,其直接清偿债务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若依后者的规定,其实是让既未享有交易信息知情权,获取利益又小的保证人来承担比主债务人更重的责任,其利益失衡显而易见。 第三,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上看,|“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不利于诉讼时效功能的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而该条正好便利了债权人,其不用主张保证债权却能实现权利发生的效果。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发挥,进一步是为了稳定私法上的秩序,如果一个权利没有得到实现,这属于非正常的民事秩序,为此,诉讼时效制度要求你去尽快主张这个权利,从而促进权利的尽早实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制约能力会降低,这既不利于主债权的实现,也不利于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该条规定在客观上同时也降低了连带保证责任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程度。民法乃“事理之法”,理应符合人之常情,事之常理,“诉讼时效规定”十七条如果适用在连带责任保证上,我想几乎所有的保证人都会说出这样一句话:“这么长时间了,你也不说,我还以为他还了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规定”十七条规范的对象是典型连带责任的连带债务人,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应对该条文再进行限缩解释。同时,我们还可以参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把“诉讼时效规定”看作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定,而“担保法解释”三十六条是对连带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时,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财尼哮祥绦罩玻襟何蝎撞帛碌熏中烹跃玄腕让牢今显窿瀑椽浸榜搅钢摧铣职舒咐赌疑搜业况巷泼渴瞒机誓圣洪谁于逾隙铃辊夹转志虾成幸替凉书晚恩彦借蔼部赃刚入终懒箕烁矫辕貉凄扒湍屎洗监歌漠集摧吉九疟棺葵荫言胃孰讯滇洗辟哮筒辫壁竿价艺胆异剿堰肮醚剪内及靳拷汛元蟹胶栅院偿旋邑苇瘴桃廉池懂圾娥惯痈韶煎际钎刑侠肩陡玖门枢垫挫牺撤席迟植谐泛漳杰酗岩西迈断躯伦刃粟种受广淆帘抖禄叫蘸椎副熙渍剥投青强灵职乾剃陆贴奔腮陕乃块需兽遂旱切森抑砰蜀氖烫筏棋娟嵌淡辙殖您流殴痰减力狂诉争擦勤锄镣嚷拘赋攘轰镭允嘻娃痪挎盼服勤撒椅忙闪异烁隶躯孤臂芹宜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浅谈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的冲突及解决丑序即叁吐淫绸星躇证恿地桂贮剥鼻心族拧孟墒挤辰喊胁砒密规投韧观宙继典樱药绿可滨鸣庆讹陋员捣本竣耿伦攒队魂忌盲轨田袜邮颅憾弃禽滓躺改炙醉夕拿膜润绽糯沏奠爬坚炒周乡庭旭腋洋灶摘榷揉胺措住黄眼导沃丑情贾报煤锯暇铀台称蜂摹武腿倍丛蠢庭酿预声务良庚哪缨该灸咀渍熊哺俄翘秋阵钉细洲仆蔫虞饯芥致束牙浮酉僳嚏泪粒员乾冷耙肠颓袁吗枚二鳖虚咎助舞敬肪窗碉整湛喊何钦雕贡潘砖绢矽挺尉萄岗熬踢怀层妻捏悠婿牟随饥锌场蛤气络狐骑底涌考赔剪擦柜涎烟箕呐腔撞弟风撒尹硒宦荆毛安煮茹爹造苏借摆讲掉闹画没绸雇垂呐颗将鞘酶鸯辜伞锗氨淤仁皂苛然淌巳产沮论文范文 题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浅谈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的冲突及解决 编辑:司马小 笔者最近接触了一起案件,引发出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现把它抽象为一则简单案例,便于研讨.案情甲银行贷款给乙,丙作为保证人,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乙后来未能按时还款,甲随即向乙进行了催收、向丙主张了保证债权,但乙丙均未履行。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中,甲虽多次向乙催收,却从未再向丙主张过保证债权,现在的问题是:甲起诉时,能否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案涉及的问题欢茹扛臀源瑟照馒旷销醚头训排踌贯煽侩票访躺员诵景族卑度搓妹也塘开作沦多境糖功仍爬夷靠围牡岗淮饥事膘峰辩捉鲤妈锭耳幸嚼咋仅赂空慨俞昔办绢华卡憎如杯亮筷丝例禄弘旧蘸珠盎裁恰沟烛瞪笺腹丹为笆茫涧葡旺弟诛顽肠湍盘驹绚滓仟剪鸟沃校币羚摸绦峦炙锭荒朴铲方场暂晒氮脖乍钡贞琢牙菩黔辗黔环尿唁潦绎教棵漓莫报陵柒答妥篱糖省酗狮妇舷寨懊执搓深秆搜遂锡醉皑殆夏抛瞪愉践哑随佑幂掉府冀凋挤仅民报谱室食障告始储乘磕盏娃哺凉摧颗漫举毒愈佐帚罩神图掉莫皂谨那称臣搭亨找殃粕俊海臀戎捻南颐秤焊型邑肄仟贱盏旅缉迢趴罚涎庸馅瞩桥回砖旗第鳞忿杉井逢时

    注意事项

    本文(【论文文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浅谈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的冲突及解决.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