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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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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资料.doc

    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资料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第1-3章)第一章 劳动关系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课程中所指的是狭义劳动关系。它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受一定劳动法律法规所规范的主体。(1)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活动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2)劳动关系是由双方的经济利益引起的。(3)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具有特定性。劳动专指为谋生而从事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有报酬的集体劳动。(4)劳动关系还受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二、劳动关系的主体狭义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广义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一)劳动者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个人,是参加劳动、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人。1.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我国,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50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或55周岁以下的女干部,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公民。2.劳动行为能力即劳动者必须具有完成一定劳动的技术和技能。3.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可以雇佣劳动者的单位,主要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的个体经济组织等。1.用工权利能力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哪些用工的权利和承担哪些用工的义务。2.用人行为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单位只有具备了这样的资格,才能使用劳动力。制约用人单位行为能力的因素:财产、技术、组织。(三)工会1.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的组织。2.作用:代表和维护工会成员的法定利益。3.方式:签订集体合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调节个别维权案件等。(四)雇主协会1.它是指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用人单位权利和利益的组织。2.不直接介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之中,是间接地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3.作用:与工会或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谈判、提供法律支持、间接地影响劳动关系、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五)政府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1.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2.劳动关系的管理者。3.公共利益的维护者。4.公共管理部门的用人单位。三、劳动关系的特征1.具有法律规定的平等性。2.具有现实的不平等性。3.具有隶属性。4.具有经济利益的性质。5.具有社会关系的性质。四、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关系表现为合作、权力、冲突和力量关系的总和。(一)合作1.合作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遵守既定的规则、制度和约定的行为。2.合作的根源:被迫、获得满足、复杂而矛盾的心理。3.合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劳动合同。4.合作的形式(1)沟通沟通在劳动关系中特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组织传达信息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日常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政策调整和人员调整的信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等。(2)用人单位依法管理(3)劳动者服从管理。(4)共同协商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思想、行动上寻求最大的一致性。既是合作的表现形式,也是冲突的转化渠道。部分地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作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二)权力1.权力是用人单位领导、管理、支配劳动者,代表他人决策的权利,通常集中于用人单位。2.权力的内容(1)用人单位指挥和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权力。(2)影响员工行为和表现的权力。(3)用人单位行使决策的权力。(三)冲突1.冲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预期目标和事件处理等方面发生矛盾,产生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异常表现形式。2.冲突的根源:经济利益的差异、广泛的不平等、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属性。3.冲突的形式(1)劳动者:罢工、矿工、怠工、不服从、辞职等。(2)用人单位:关闭工厂、解雇劳动者、惩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四)力量1.力量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影响劳动关系的能力和影响程度,其表现为用人单位影响劳动者的能力和程度或者劳动者影响用人单位的能力和程度。2.力量的表现形式(1)劳动者的力量,反映劳动力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退出、罢工、岗位。(2)用人单位的力量:退出、停工、岗位。五、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一)剥削型管理模式1.这种管理模式也称为独裁型管理模式,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关心劳动者的实际需要,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是尽可能地减低职工工资,追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2.特征:强制性、专断性、独裁性、有限的忠诚性、强烈的反工会倾向。(二)宽容型管理模式1.这种管理模式也称为权威型管理模式,主要表现为管理者对劳动者的某些需求具有一定程度的认同,从而能够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安全的生产工作条件。2.特征(1)规范化(2)职位阶梯(3)忠诚感(4)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权力、成为集体谈判的当事人、缓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三)自主型管理模式1.这种管理模式也称为合作型管理模式,主要表现是管理者充分考虑员工的福利,主动实施各项员工福利计划,以赢得员工对用人单位较高的忠诚感,培养员工的奉献精神。2.特征:自主性、人性化、福利性、强烈的忠诚感。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劳务关系1.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据劳务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有偿服务关系。(1)劳务关系订立的基础是劳务合同。(2)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劳动者取得报酬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联系(1)两者都是因劳动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两者都是经济利益关系,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两者都是以契约为基础建立的。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2)涉及主体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涉及主体较宽。(3)当事人之间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具有较强稳定性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具有一方当事人隶属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特征,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4)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劳务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为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5)人事管理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具有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处罚和处分的管理权。劳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处罚和处分另一方当事人的管理权,但是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6)支付报酬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务关系当事人的劳动报酬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原则,通过双方协商确定而获得的。第二章 劳动关系立法一、劳动关系立法(一)劳动关系立法的概念1.劳动关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劳动者结社、集体谈判、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安全卫生、工资、工时、雇佣条件等法律法规的总称。(1)劳动关系立法是政府授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2)劳动关系立法的实施具有强制性。(3)劳动关系立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二)劳动关系立法的作用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解决劳动争议。3.确定基本的劳动标准。(三)劳动关系立法的内容1.劳动者结社、谈判的立法劳动者对雇佣条件有集体谈判的权利,劳动者建立组织和谈判的权力不受用人单位的干扰。2.劳动关系管理的立法(1)建立劳动关系的立法。(2)履行劳动合同的立法。(3)变更劳动合同的立法。(4)终止劳动合同的立法。3.劳动安全卫生了保护的立法此类立法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4.劳动标准的立法(1)劳动工资立法。(2)劳动工时立法。(3)劳动强度立法。5.劳动保障立法国家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面临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贫困等风险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劳动关系立法的原则(一)劳动关系立法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中起主导作用的本质精神,是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二)劳动关系立法原则的特点:全面性、权威性、稳定性。(三)劳动关系立法原则的内容1.劳动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将其劳动力交付用人单位使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着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履行劳动义务以外人身自由的义务。2.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既要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又要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高效配置。3.保护劳动关系主体权益原则基本保护、全面保护、平等保护、优先保护、特殊保护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三、劳动关系立法的产生和发展1.劳动关系立法产生的主要原因(1)是生产工业化和社会化的客观要求。(2)是维护自由平等竞争的需要。(3)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2.劳动关系立法全面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主要特点(1)劳动关系立法的国际性更加明显。(2)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备。(3)劳动关系立法体系逐步完整化、系统化。(4)劳动基准成为各国劳动关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5)劳动关系立法的责任条款得以明确和加强。第三章 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2.劳动合同是附和合同。3.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4.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二、劳动合同的种类(一)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划分标准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为定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2)可以分为短期(几个月或1年)、中期(1-5年)和长期(5-10年)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为无定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在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内和用人单位存在期限内有效。(2)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12条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这是一种特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起始时间是工作或工程的开始时间,工作或工程一旦完成劳动合同随即终止。(2)现实生活中,多适用于建筑业、交通和水利工程等项目。(二)以劳动合同的产生方式为划分标准1.录用合同2.聘用合同3.借调合同4.劳务派遣合同(三)以劳动合同订立方式为划分标准1.口头劳动合同2.书面劳动合同我国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四)以用工形式为划分标准1.全日制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条款(一)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1.试用期条款。2.培训条款。3.保守商业秘密条款。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5.其他事项。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者的权利1.参加劳动的权利。(1)劳动者有获得工作岗位的权利。(2)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4)劳动者有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2.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1)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保护的知情权;劳动安全保护的监督权;劳动安全保护的建议权;劳动安全保护的检举权。(2)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1)劳动者每日休息的权利。(2)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权利。(3)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4)带薪年休假的权利。(5)特殊情况下休息的权利。4.享受劳动福利的权利(1)劳动者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2)劳动者享有福利待遇的权利。(3)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4)劳动者享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5.参加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劳动者具有参加工会的权利。(2)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二)劳动者的义务1.提供劳动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3.派生义务。(三)用人单位的权利1.录用劳动者的权利。2.组织劳动的权利。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4.制定劳动纪律的权利。5.决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权利。(四)用人单位的义务1.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2.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1)提供安全工作、生产场所的义务。(2)提供卫生的工作场所的义务。(3)妥善安置员工的义务。(4)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义务。3.培训的义务。4.使用的义务。5.帮助的义务。五、劳动合同无效(一)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1.主体不合格(1)无劳动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4)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与本国企业订立的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2.内容不合法(1)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2)当事人规避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3.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劳动合同(1)采取欺诈的手段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2)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4.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议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程序1.确定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1)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制作无效劳动合同确认书,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劳动关系随之无效。劳动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就无效条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终止仲裁、审理程序;有效条款,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审理。2.分清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要依法追缴责任人已经取得的利益,返还第三人或国家。(3)单方过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有过错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重新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允许和无过错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4-6章)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运行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概念1.劳动关系建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从而产生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活动,是劳动关系运行的起点。(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行为准则。(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1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用人单位不得以抵押的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条)(二)劳动关系建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2.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当事人与工作有关的内容。3.合法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4.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二、劳动关系的存续(一)劳动合同的履行1.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1)履行主体明确劳动合同履行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2)履行标的明确应当明确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后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2-34条)(3)履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明确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延迟履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经协商一致确定履行期限。(4)履行地点明确2.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第29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则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选择规则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未作出约定劳动规章制度通行的习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地方劳动条件标准的选择规则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条件标准。如果注册地的劳动条件标准高于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执行注册地的劳动条件标准。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之外劳动的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或抢险救灾等情况,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二)劳动合同的中止1.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1)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有期限的停止状态。(2)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中止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随即恢复原状。(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2.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中止、劳动者中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3.劳动合同中止的处理中止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止年限不计入劳动者工作年限。但是劳动者因应征入伍中止的年限计入工作年限。(三)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生效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部分变化。2.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必须有正当理由。出于工作或生产需要而出现某种情况的变化。发生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情况,致使不可能或不必要继续履行合同的某些条款。(2)必须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5条)(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3.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1)提议:说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条件和条款。(2)协商。 (3)签订书面协议,并签名盖章。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执劳动合同文本。 (5)鉴证或备案:订立时经过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变更后也需要向劳动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四)劳动合同的续订1.劳动合同续订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区别(1)劳动合同续订的情形不同。劳动合同续订是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相互了解的情况下进行,不需要约定试用期。而劳动合同订立是在双方当事人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需要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续订的基础不同。劳动合同续订的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的原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没有已存在的劳动合同为参考。(3)劳动合同续订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劳动合同续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而劳动合同订立是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2.劳动合同续订的程序(1)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2)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3)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协议书。(4)鉴证或备案。三、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解除1.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1)依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划分协议解除单方接触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2)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划分法定解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解除(3)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划分有过错解除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主要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辞退。过错是由法律法规规定,仅限于已经严重到足以导致辞退或辞职的程度。无过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强制性,可以不向对方当事人预告。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辞退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有过错,应当赔偿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无过错解除(4)依据劳动合同解除是否预告划分单方预告解除单方即时解除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特点(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确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3)单方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劳动关系。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1)通知。(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征求工会意见。(3)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预告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1)提前告知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必经程序。(2)仅限于劳动者无过错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3.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2)劳动合同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1)一般来说,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或之前提出。(2)逾期终止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3)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期满、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合同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还具有法律资格时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具备法定或约定终止事由,双方当事人无延续劳动合同的意思,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终止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只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第五章 工会一、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1.工会是由劳动者组成的,是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增强劳动者与雇主谈判的能力,进而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的组织。2.工会的性质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3.工会的法律地位(1)法定承认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谈判中具有必须认可的法律地位,例如我国。(2)自愿承认国家法律法规未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谈判中具有必须认可的法律地位,但是依据约定俗成的方式或惯例,对方当事人自愿承认工会参与谈判的地位。二、工会的职能与组织结构(一)工会的职能1.经济职能工会的主要作用是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人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同时考虑失业引起的负效应。2.整合职能工会通过鼓励员工参与工会各项决策的制定,充分发挥员工的才能;员工参与工会决策,实现参与权,得到尊重和重视,有助于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与不信任。3.民主管理职能(1)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2)工会可以为会员提供准法律代表。(3)工会作为民主机构,有章程、代表大会和领导选举制度,保证职工在工会内部享有各项民主权利。(4)工会通过参与修改法律来加强集体谈判的力量,通过参与经济社会改革减少不公保护弱势群体,积极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二)工会的组织结构1.工会组织结构是指工会构成、组建和联合的形式与原则,借以安排其内部管理体质、代表制度和职权体系的机构。2.工会组织结构的类型(1)职业工会职业工会是按照职业原则实行联合和组织的工会组织,多出现于产业革命初期和工人运动早期,其特点是以相同或相似的职业作为组建工会的依据和条件,具有明显的横向特征。(2)行业工会行业工会是以行业为纽带联合和组织的工会,它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化,吸纳全行业各阶层的劳动者,具有明显的纵向特征。(3)企业工会企业工会是以企业为纽带组建的工会组织,企业内部所有会员均组织在同一个工会内。(4)地方工会地方工会是以地域为纽带不分职业或行业组建的工会组织。(5)全国工会全国工会是以国家为纽带组建的工作组织,通常是具有最高权力的工会组织。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工会的权利1.代表权工会作为职工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具有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2.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权利(1)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处分职工不适当的,有提出意见的权利。(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3)工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具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情形,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决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4)提出法律支持、帮助和咨询服务的权利。3.参与权(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3)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4.监督权(1)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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