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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8.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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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8.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本科学位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学 院:法 学 院专 业:法 律 系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目 录摘 要 Abstract 一、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1(一)作品角色在知识产权中的权利概述1(二)作品角色在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利属性范畴2(三)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属性范畴2二、作品角色权利的保护3(一)外国的保护现况3(二)我国保护现状4(三)我国对于作品角色的主要保护途径51著作权52商标权63反不正当竞争6三、有关作品角色在知识产权中保护的问题7(一)当前我国作品角色保护的缺陷7(二)形象权解决作品角色权利保护问题的必要手段71形象权的由来72形象权的性质83形象权的概念84形象权如何解决作品角色权利保护问题9结 论9参考文献 11致 谢 词 12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其保护摘 要根据作品角色分类对其相关权利属性影响,作品角色具备的两种不同属性,即“人格权属性”和“知识产权属性”。通过对作品角色权利在国内外保护状况的分析,提出了我国主要在作品角色权利保护上存在的缺陷问题,并同时提出了可以借助国外“形象权”一说来解决当前的作品角色保护问题,形象权的产生是因为传统人格权已经发生了财产性的变化,通过对形象权的性质的分析,总结出了对形象权的概念,即“形象权是一种新兴的人格化商业知识产权”,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单纯从人格权法或者知识产权法层面上都不能解决好相关的法律问题,所以在我国建立“形象权”来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关于作品角色权利的保护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关键词:作品角色,人格权,知识产权,形象权Work role right attribute and protectionAbstractElaborated according to the work role classification to its related right attribute that has been clear about two kinds of different attributes which the work role has, namely “personality power attribut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tribute”. Through to the work role right in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protection condition's analysis, proposed our country mainly the flaw question which exists in the work role right protection, simultaneously and proposed as soon as may draw support from overseas “the vivid power” to mention the solution current work role protection question, the vivid power's production is because the traditional personality power had already had the property change, through to the vivid power's nature's analysis, summarized to the vivid power concept, namely “the vivid power was one kind of emerging personification commerc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 result of the economical swift development, purely could not solve well from the personality power law or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aw stratification plane Related legal matter, therefore establishes “the vivid power” in our country to consummate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law about the work role right protection question is very necessary。Key words: work role, personality pow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vivid power作品角色大致可分成两种,一种是根据真实人物通过艺术的手法进行改编而成,一种则是完全凭借创作者的臆想所创造出来的虚拟性角色。两者因为其产生方法的不同,导致了其权利存在着差异性。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当两类作品角色被第三方侵害其权利时,其保护的法律途径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目前我国在该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空白,有待得到解决。一、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一)作品角色在知识产权中的权利概述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著名的“三毛”形象纠纷案1。案情如下:原告为某著名漫画家继承人,被告为某企业。原告以被告未经过其著作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将原告被继承人创作的“三毛”人物形象注册为商标并广泛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注册商标是根据商标法合法申请注册通过,因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法院终审认定”三毛”形象为原告的被继承人所有,被告所注册使用的”三毛”商标虽然是经过合法注册,但是侵犯了原告被继承人的著作权在先,故判决被告承担败诉责任。从此案中,我国司法对于作品角色的形象采用了著作权法给予保护,这就把形象权的权利属于归结到了知识产权的范畴;同时也明确了作品角色形象商品化权的所有人为著作权人。知识产权法中的作品角色是指在小说、漫画、戏曲或者电影等著作中作者根据现实中真实事物所改编而成的或者是根据自己的思想臆想创造的人物、动物或者其他物品2 袁雪石.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DB.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因此作品角色就被分成了两大类,一类为真实角色,一类是虚拟角色。其中真实角色更多的是被赋予了人格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如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而对于虚拟角色的权利则被赋予了知识产权范畴,如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所以对于作品角色权利的属性问题就产生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人格权法范畴,另一种则认为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并因此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制度适用的混乱。因此对于分清作品角色在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属性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也是很有必要的。(二)作品角色在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利属性范畴人格权是与人身权密切不可分割的,人格权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基于人身而存在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中关于作品角色的分类,真实人物角色,其角色本人就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人,具有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这些只有法律赋予真实的人才具备的权利。例如,在电影焦裕碌中,如果有某个厂家擅自使用焦裕碌的头像在其产品包装上,而且被使用的产品是与其人物特点背道而驰的,则这个厂家不但是侵犯了写焦裕碌这部作品的作者,也同时焦裕碌本人的人身权利。从人格权的理论起源开始,卢梭的“天赋人权”就定义了人格是人生而便具备的,其权利只有本人所有1 石毅.论人格权的起源及其本质D.中国政法大学.2006.。而作品角色如果没有现实的的人格特点,如外貌,其独有的性格,语言,气质,声音等,没有具体的实物所在,也就不会有作品角色的的出现了。所以追根就底,作品的角色还是带有人格权的属性,特别是真实角色更与人格权的权利密切不可分割。但现代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人格权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其中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最基本的人格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例如名人赵本山,是我国著名的艺术家,他的名字就曾被某企业注册为内衣商标“赵本衫”。无疑该企业因为此名字,使产品的价值得到了提升带来了经济效益,但对于艺术家赵本山来说,明显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的姓名权已经随着商品经济在逐渐演变了,其人格权上的财产性属性在不断放大,因此有学者便提出了将人格权法的范围进行扩张的解释,即姓名权、肖像权不单包括精神利益还应包括财产利益。这种观点的提出是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法律实践的需求。(三)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属性范畴知识产权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5.。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其二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其三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取得的利益既包括了经济性利益,也包括非经济性利益。在第三点上知识产权还是与人格权有一定的共同性,但一般来说,作品角色的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中所引出的纠纷都与经济利益有很大关系。可以试想一下,在这个金钱横飞的年代,如果一个形象没有足够的知名度,没有带来实质经济利益的可能,谁愿意去利用呢?1995年,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案1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案DB.中国范文网-著作权典型案例.,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为了高额经济利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肖像美术作品,并通过拍卖获得52.8 万港元,拍卖人获得4.8万的佣金。后原告吴冠中以两被告侵犯自己著作权为由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7.3万元,并赔礼道歉。从本案中,两被告仅仅基于有原告小小签名就可以明知故犯,我们假设,如果原告并不是著名画家,其签名没有商业价值,两被告会明知而犯法吗?如果换做是一个普通的平头百姓即使是一副真实的签名画,两被告会为利用而犯法吗?估计是我们送上门,乞求别人给拍卖,恐怕别人也不肯吧。实在的作品角色况且如此,那虚拟角色(如动画,卡通人物等)被侵犯其权利更是基于其本身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可利用性。我国知名的的“蓝猫”卡通虚拟角色由于其内在的商业价值被很多不法经营者所利用,有的未经许可把“蓝猫”形象印制于自己的商品上;有的将“蓝猫”形象稍加改动将于较为相似的形象注册成商标,利用消费者的误认来谋取自己的利益2 杨为国,薛佳佳,李品娜.动画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如果“蓝猫”这一虚拟形象没有广为人知,并能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谁会自己花钱去专门大量印刷,出卖呢?为什么不去印红色的,绿色的,其他样子的猫呢?因此,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已经成为法律保护作品角色的主要原因。在前文中已经提到,传统的人格权法已经开始逐渐向外扩张开来,其财产属性特点的扩大,必然导致人格权将带有知识产权的属性。不管作品角色是否真实还是虚拟,本身不具备可利用价值,并且是以商业价值为主,谁又何苦去侵犯呢?二、作品角色权利的保护(一)外国的保护现况在美国把作品角色分类为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拟角色。对于真实人物形象的保护设立了专门的“真实人物形象权”给予保护,其对象主要是对人格权属性的商业性利用;对于虚拟角色则给予了“角色权”进行保护,其对象主要是对艺术作品角色的保护,包括电视、电影、话剧等出现的人物,动物乃至机器人,也包括那些用语言表述出来塑造的形象1 彭贤鸿,杨孙.虚拟人物形象及其权利属性之辩正从尼莫“无罪释放”案件说起D.江西行政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2006.。而在日本也引进了欧美的商业形象权理论,并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商业形象权是指除了自然人以外,漫画或者动画中的人物,甚至动物、其他物品,只要对顾客有吸引力也能成为商业形象权的对象;狭义的商业形象权,是基于人格权(隐私权、肖像权、名人的形象)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而产生的权利2 荻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DB.日本法在线,2003. 。可以看出,外国对于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都采用了设立“形象权”一项权利给予确认,并把其都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一种属于商业性的权利,完全脱离了人格权属性。(二)我国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学术界对作品角色分类也与世界主流学说一致,都把作品角色分为了“真实人物形象”与“虚拟角色”。可是法律上却没有采用形象权给予确认,还是运用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法分别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已经暴露出了很多我国司法制度在该方面的问题,如本文开头“三毛”案例中就有商标权和著作权竟合问题;又如在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案,被告侵犯原告的权利,获得了50多万的利益,而最后判决只赔偿了7万元,这对于被告而言并没有实质的损害,法律的判决并不能达不到惩戒的目的,是否法律的惩罚性这一基本特点都已经丧失了呢?再如前文提到的“蓝猫”事件,甚至08年奥运侵权最为泛滥的“奥运福娃”问题,这些已然被作者所创造,并以作品角色形象为核心,集音像,图书,服装,玩具,食品,文具等为一体的,已形成了一条产业琏的作品角色,由于其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被侵权的可能性也很高,假如在当前我国任何一加工厂都可能随时加工出相关侵权产品,而作品角色的作者不可能都知道也牵涉到很多方面法律问题,保护起来也涉及不同的法律范畴,相当不便。甚至于在某些时候,更有法律空白。例如,前段时间在电视上某商家的广告,以家喻户晓的还珠格格影视剧中的“小燕子”人物为对象,找了一个模特也广告叫“小燕子”,但是并不模仿其行为,但实际上,商家是的确是借助了“小燕子”的知名度提升了自己的产品形象,获取了经济利益,可法律对此种隐形侵权行为没有做任何规定,但不能因为其商家行为没有完整构成法律上规定的侵权要素,就否定了其侵权的事实,这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随着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作品角色不同侵权案的出现,国外先进法制的进步,对于作品角色保护问题的研究也越成熟,而我国在此法律领域已明显落后了, 相关问题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注意。例如能够引进象日本一样对于作品角色的商业形象权理论广义的解释,那很多相关的问题就都解决了。目前在我国关于形象权是否应该确立起来给予作品角色保护也在讨论中。(三)我国对于作品角色的主要保护途径1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角色,例如,提到唐僧,猪八戒肯定就想到西游记,提到宋江就想到水浒传,提到刘备,诸葛亮就会想到三国演义等,这些知名的角色都运用著作权来进行保护,但是对于那些作品中的虾兵蟹将,或者某个普通的士兵角色,就不会受到保护。究其原因在于,角色根本就太过平凡,没有个人特色,不能引起他人注意,不可能具备的知名度,当然也自然不会有什么商业利用价值了。因此并非所有的作品角色要受保护。除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以外,卡通形象属于图画角色的如蓝皮鼠,变形金刚,葫芦娃,舒克贝塔,蓝精灵等成功的卡通形象,其本身就是一种独创的作品,并且具备自己独特的个性特征,作品的成功就使其具备了相当的社会知名度;而对于真实人物形象改编的角色而言,在文学作品中或多或少对于人物的描述都会存在改写的方面,比如给予真实人物形象增加多一些个性特点,而对于改编后的角色的因为有了作者其新的内容的加入,自然也有自己的独创性质,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但是其中角色里包含和真实人物相同的部分,则属于人格权法保护的范畴,也就产生了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竟合的现象。其他的比如声音(唐老鸭卡通形象的声音),周星驰中文配音,甚至是某个经典画面(如大话西游里“我爱你”经典对白一段),其都具备作品角色构成要素,有独创性,都在著作权保护范畴。而对于作品图象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是有明确规定的,究其原因在与图形是有具体形态的,是一种实在的,可看到的,也是作品角色的一种思维表达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最后就是对角色描述的方面,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与世界一致认同的重要著作权保护原则:“思想表现二分论”1 王太平.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Z.法学文献,2006:1.。如果某人根据某本小说中的某个物品的描述,把该物品制作出具体形态的实物时,该具体实物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果小说的作者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告诉,也不能获得胜诉的判决。因为角色的描述只是一种抽象的思维形象,它没有实在的具体形象可供参考,就没有一个法律严密的判断标准。所以著作权只保护角色表现形式,而不保护角色描述。2商标权 商标权主要是企业厂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名牌产品,而把代表自己产品的独特的图形或者文字相结合进行注册。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知名品牌进行牟利。其次那些知名角色的著作权人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塑造的角色或者作品名称,也可以对其进行商标的注册,防止商家擅自使用。在这里主要提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一个受保护的作品角色,被某企业所相中想把其注册为商标使用,是否需要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在这里笔者是把其分为两种情况看待,第一就是受保护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人如果仍存在,则需要征求其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应给付一定的报酬。这就好比给他人借钱一样,肯定要得到出借人的同意方可,并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了,在不违反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合法的进行注册使用,当然如果著作权人有财产继承人的,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因为当前我国规定著作权利人是由著作权人所享有,著作权是不能继承或者赠送的,因此商标权对于著作权是一种补充的保护手段。3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对于假冒产品来说的2 姜红.论商品化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06.。在这个假冒产品泛滥的年代,甚至出现了专业的“王海打假”的专业打假公司,还曾经风靡一时,使多少商场闻风丧胆啊,不得不赞叹中国的假冒市场太广大了。当然在作品中也存在假冒行为。例如孙悟空已经是广为人知的知名形象了,可以有个人写了另一部著作,作品中有个角色的行为、动作,外貌等都与大家熟知孙悟空一样,只是名字有差别,那这个人就是假冒了西游记中的作品形象。这就是最常见的作品角色的不正当竞争。庄雨起诉“郭敬明抄袭事件”3 郭敬明终审被判抄袭 判赔经济损失21万元DB.中国法院网.,由于郭敬明所著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圈里圈外一书的部分故事情节,最终法院判定郭敬明赔偿庄雨21万元。我们都知道,著作权和商标法对于作品角色的保护都限于表现形式,对于思想是无法得到保护的,而该案是对于小说作品内容的侵权,包括场景,作品角色等的描述摹仿,即是抄袭一种相似思维的描述,而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都无法保护思想。因此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于作品角色除著作权和商标法的一种补充保护方法。就以上三种常见的角色保护的方式来看,采用著作权保护相对使用比较广泛,主要原因在于著作权的产生是在作品产生之时就随之自然产生,而商标权法的保护则比较麻烦,需要当事人申请,并且要交纳金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的法律条款十分稀少,保护的范围相当有限。因此,单独运用知识产权法来对作品角色进行保护并不完备。三、有关作品角色在知识产权中保护的问题(一)当前我国作品角色保护的缺陷除了已经提到的知识产权内部在作品角色保护方法中存在的竞合问题,在人格权法领域上的保护也存在缺陷。比如一个人在生之时,享有对自己肖像权等人身权利,而在他死后,如果有人利用了其人格权利,那又如何对往生者进行保护呢?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死后其权利便消失,但其相关的商业价值并没有随人格权的消亡而消失,在法律上也并不被继承1 董炳和.论形象权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4):1.。如大家都知道古巴的民族英雄“切·格瓦拉”,现在他最具代表性的照片被广泛用于印制于T血等衣服或者其他商品之上,这些生产者因此取得了商业利益,但却没有为利用这一著名形象而支付过任何报酬,而切·格瓦拉的后人也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向其索要赔偿。由此可见,不管是民法通则还是著作权,商标权等都不能完美的解决到当前的我国在这领域中出现的问题,这就必然提出了是否应该建立一种新的权利来进行规范,因此“形象权”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进行确立便成为了当前讨论的焦点。(二)形象权解决作品角色权利保护问题的必要手段1形象权的由来 由于整个世界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被商品化后转换为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使得人格权法上的财产属性特点越加突出.而原先的不管是人格权还是知识产权法都不能完美的解决好形象商品化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前文所举“三毛”案件中,也反映出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作品角色及其权利所有人的利益,于是国内外学者都提出了建立“形象权”这一法律概念。美国作为形象权理论基础研究的先驱,已经把形象权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给予确认。其中真实人物的作品角色用“真实人物形象权”给予保护;虚拟作品角色则用专门的“角色权”进行保护。随后日本在1976年的“螺江先生案”中引进了美国的形象权制度,并确立了对作品角色的商业形象权理论。而在我国目前来说,在法律上却未确立过形象权,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采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在学术界都对作品角色的“形象权”一说大多都持肯定的态度。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和进步,我想对于作品角色的形象权必将在法律上得到确认。2形象权的性质由于经济市场的需求,产品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提高销售和自身的知名度,往往借助某知名人物或者知名虚拟角色在社会中的影响力来包装自己。这样经过特定的角色特点与产品相结合,就产生了相当的经济效益,这就是“形象的商品化”1 杨立新,林旭霞.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1):34.。单纯的从表象看,消费者是购买了商品,但实际上这作用是相互的,就如力的作用是相互的一样,当消费者被特定的产品形象人(比如代言人)有了深刻印象后,再次看到该知名形象后,就自然想到了其代言的商品,并把对于知名角色的印象,想法,感觉都可能依托到商家产品之上,并产生了消费的欲望。由此可见,现在形象权已经不再单纯是原始的人格权法意义上的形象权,已经是一种被商品化的形象权,虽然人格权的特性在日益减少,商品化在增加,但始终不能完全脱离人格权特点2 刘洁君.真实人物形象权衍生于传统人格权的新型无财产权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所以所谓形象权的性质笔者认为是一种带有人格权特征的新的知识产权。3形象权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形象权是就是商品化权3 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和商品化的形象权J,法学,2004(10):1.,但通过前文对形象权性质的阐述,可以知道这种观点并不完全了。商品化权比形象权更广。所谓形象权是一种广为人知的,能够引起社会需求而有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性知识产权。形象权和商品化权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形象权的对象是包括非商业性和商业性的角色,而商品化权的对象只是那些能被商业化的角色。例如,伟大的毛主席形象就是不可以商业化的形象权。第二,客体不同。形象权的客体是包括真实人物形象,作品的角色,姓名,标记,图章等,而商品化权的客体必须是却远远大于形象权的范围,并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只要具有商业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加以利用。第三,保护手段的不同。形象权一旦被侵犯可以用民法中对于人身权的法律制度给予保护;而商品化权则完全使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1 朱槟,关于角色商品化权问题J,中外法学,1998(1):127.。所以这样看来,形象权只是商品化权的一个方面,形象权的权利是比较具体的,而且从角色产生就具备,而商品化权是一种隐藏在角色背后的无形的财产权利,只有用于了商业经济中产生了经济了利益才能形成2 斯伟江.鲁迅作品中人物角色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略论商品化权的保护DB.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02.。4形象权如何解决作品角色权利保护问题我国尚未正式建立形象权,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学术界对于其权利属性的分歧,有的认为形象权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所以应该归咎为人格权的范畴;而有的则认为形象权应该分为真实人物形象权和虚拟角色人物形象权两大部分。在真实人物角色部分的形象权是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虚拟角色的形象权应独立出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笔者的观点是形象权是一种带有人格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形象权产生的基础是因为人格权中的财产属性的变大,所以如果脱离了商业经济的财产性质,形象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也没必要建立“形象权”3 林旭霞. 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D.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有了对形象权性质的准确认识之后,形象权就可以看作是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拟角色权利商业化的总和,不论是真实人物形象死后人格权被商业化侵犯,还是在知识产权范畴内的法律产生了竞合,都可以用形象权进行诠释。因此采用象日本的商业化形象权的理论是笔者所赞同的。在不久的将来在我国法律上也会建立起 “形象权”,这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制建设必然的趋势。但对于非商业化的情况下,还是采用传统的人格权法给予确认为宜。结 论社会的发展是影响法律制度进行变更的原由,虽然法律滞后性特点决定了其永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但既然已经发现了问题,法律肯定会作出相关的规定加以改进。知识产权作为当今世界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相关法律的保护好坏直接关系着这个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作品角色权利保护不管在人格权法还是知识权法属性上来看,都已经不能满足于商业经济带来的作品角色权利的变化,“形象权”作为这一领域中目前最为先进的一种权利,在国外已经正式确立起来了,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法也早引进了欧美的商业化形象权理论,并证实了其可行性。故此,我国确认“形象权”也必然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由于研究者本身理论水平和研究的难度有关,难免存在差强人义之处,但希望还是能够为作品角色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改革带来一些可以值得借鉴参考的地方。参考文献1“三毛”形象纠纷案DB. 中国范文网-著作权典型案例.2 袁雪石.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DB.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3 石毅.论人格权的起源及其本质D.中国政法大学.2006.4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5.5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案DB.中国范文网-著作权典型案例.6 杨为国,薛佳佳,李品娜.动画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7 彭贤鸿,杨孙.虚拟人物形象及其权利属性之辩正从尼莫“无罪释放”案件说起D.江西行政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2006.8 荻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DB.日本法在线,2003.9 王太平.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Z.法学文献.2006:1.10姜红.论商品化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06.11郭敬明终审被判抄袭 判赔经济损失21万元DB.中国法院网.12董炳和.论形象权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4):1.13杨立新,林旭霞.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1): 34.14刘洁君.真实人物形象权衍生于传统人格权的新型无财产权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15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和商品化的形象权J,法学,2004(10):116朱槟,关于角色商品化权问题J,中外法学,1998(1):127.17斯伟江.鲁迅作品中人物角色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略论商品化权的保护DB.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02.18林旭霞. 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D.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致谢词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就结束了,感谢我的母校XXX大学,在这里四年的生活学习中我结识了很多良师益友, 为我的人生之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感谢所有我的老师和同学们,使我成长了很多,在我困难时给我帮助,在我悲伤时给我亲人般的温暖。再次要感谢我尊敬的XXX老师,在大一时候就成为她的学生, 现在由她来指导我大学最后的课程,我感到非常荣幸。XXX老师不但在学术方面更在做人方面都给予了我很多鼓励和教诲,使我受用终身。一次次对我论文耐心的指导和批阅,并给我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让我能够顺利的完成了大学最后的课程。在这里不是用“感谢”两字就能表达的,我定将用我的实际行动来感谢老师,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回报社会。最后要感谢我的亲人,当家乡发生地震后,爸爸妈妈为了不影响我的学业,都没有告诉我他们的情况,并一再宽慰我不用担心,要好好做完最后的毕业课程,给了我最大的支持和鼓励;四年他乡的求学生涯,没有父母在身边,一直以来是我哥哥家在平时生活中照顾我,关心着我,让我从未有过异乡的孤独感,能够在一个充满亲人温暖的环境中健康学习和成长。把这篇文章献给所有爱我的,帮助我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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