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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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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doc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2009年6月,白云区法院被确定为全省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5家基层法院之一。试点工作开始以来,白云区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试点以来,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办结试点案件780件,判处被告人1014人,有53件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率为6.79%,试点案件没有一件案件被检察机关抗诉,也没有一件因量刑问题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还分别特地来白云区法院进行了调研指导。一、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一)党委领导,工作形成合力。白云区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不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6月4日,白云区法院及时向政法委提交了关于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报告。6月11日,区委政法委组织区政法部门召开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座谈会,强调各政法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完成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9月2日,区委政法委在白云区法院主持召开白云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与会各政法单位的领导现场观摩白云区法院量刑规范化示范庭并且进行了座谈交流。试点工作开展后,区检察院加强了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关于加强量刑情节取证工作的意见,公诉人积极参与法庭的量刑审理程序,公诉机关积极提出量刑建议。区公安分局加强学习培训,着力提高量刑证据取证的意识和水平。区司法局及时向律师传达量刑规范化改革动态,派出法律援助律师支持和配合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二)领导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接到试点工作任务后,白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院党组立即进行了专题研究,迅速成立了以何国雄院长任组长,刑庭、少年庭、审监庭、调研科、法警大队负责人组成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何院长还亲自参加了省、市法院召开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会议,院党组要求各部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学习、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三)建章立制,规范试点工作。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内容众多,千头万绪,不可能一蹴而就。白云区法院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了各种规范化文件,确保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一是制定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确保有的放矢,将试点工作分为学习动员、全面实施、深化提高、总结验收四个阶段,确保有序推进。二是在省、市法院的大力指导下,三易其稿,修改和完善了白云区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两个实施细则,细化了最高法院的两个文本,增强了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8月27日市法院的两个指导意见最后定稿后,我们又按照上级法院的文件有条不紊地开展试点工作。三是制定庭审指引(包括简易、简化审、不认罪三种庭审程序指引)、量刑审理程序告知书(诉讼参与人)、量刑评议表等程序性的配套文件,确保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同时建立试点工作的案例数据库,做好试点案件的统计分析,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试点工作的水平。(四)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量刑方法的重大变革,给广大刑事审判人员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白云区法院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对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进行学习和研究,并组织部分审判人员到第一批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学习交流,全体审判人员还分批参加了最高法院组织的量刑规范化培训。试点期间,白云区法院还组织合议庭分别进行15次庭内的试点公开庭,两次区内各政法单位办案人员参加旁听的示范庭,各个合议庭通过互相旁听庭审,交流心得体会,统一了做法,改进了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和实践,全体审判人员逐渐适应了量刑规范化的庭审程序,均能正确领会和熟练掌握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和步骤。二、试点工作的主要特点试点工作开始后,白云区法院按照最高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确定2009年6月试点工作开始后新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全部适用量刑审理程序和规范化的量刑方法,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等5类犯罪则全部按量刑指导意见来确定宣告刑,既求真务实,又开拓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白云区法院适用量刑审理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共780件,占同期刑事结案的58.60%,其中只有53件案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率为6.79%,与去年同期的11.57%相比下降了4.78个百分点。试点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共663件,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为99%。白云区法院试点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量刑审理程序分类进行。将量刑审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和不认罪程序三种类型,并制作了相应的庭审指引,规范不同类型案件的量刑审理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在量刑辩论中,先由审判员宣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以及被害人关于刑罚问题的书面意见,归纳案件具有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再听取被告人发表的量刑意见;对于简化审案件,在量刑辩论中,先由控辩双方阐述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然后由审判长归纳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量刑情节和争议的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在第二轮量刑辩论中针对争议问题进一步阐述理由;对于不认罪案件,在量刑辩论阶段,审判长先告知被告人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的辩护意见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评判,再征询被告人是否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二)量刑活动保持相对独立。一方面,我们将量刑审理贯穿于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在审判的各个阶段均体现了量刑审理活动。我们在立案后即将量刑审理程序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分为犯罪事实调查与量刑事实调查,定罪辩论与量刑辩论,合议庭评议时设有专门的量刑评议,并填写量刑评议表,对确定基准刑的量化依据,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的宣告刑等分别填写,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在裁判文书上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另一方面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参与量刑审理活动的权利。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引导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就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被害人不到庭,还可以当庭宣读被害人的书面意见,大大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常见量刑情节规范接受了检验。试点工作中,常见量刑情节的刑罚量调整幅度的规定得到了全面的适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13种常见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实践中进行了检验,广州市法院规定的其他一些量刑情节,也在试点案件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试点案件中,大部分量刑情节的规范是合适的,也具有可操作性,但试点案件中也发现有部分罪名的量刑起点规定不尽合理,有些量刑情节的刑罚量调整幅度过大或过小,有些情节的刑罚量调整幅度应采用递进比率。这些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我们都以各种形式上报上级法院,为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今年在全国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四)积极探索量刑规范化试点的疑难问题。面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白云区法院不回避不等待,不断总结,积极探索,较好地解决了试点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创设了可以自动运算的量刑评议表。为了节省刑罚量调整的计算时间,我们在总结第一批试点法院的量刑评议表的基础上,审判人员通过不断的总结和改进,利用Microsoft&nbsp;Excel软件中的预定义公式,通过它们能使用参数的特定数值按特定的顺序或结构进行计算的功能,模仿量刑过程精心设计出我们自己的量刑评议表。这种量刑评议表能够达到专用数据库软件相同的效果,经办法官只需在表格里填写基准刑、调节比例的参数就能自动得出量刑结果即宣告刑,量刑评议可以在电脑表格中进行修改和完成,大大节省了调整刑罚量的时间。二是量刑建议灵活提出。试点期间,我们和公诉机关对公诉机关何时提出量刑建议存在不同意见,经过多次进行沟通和协调,我们暂时达成了共识:对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随案以书面形式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庭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量刑事实的变化,当庭修改和完善控方的量刑建议。在公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白云区法院的试点案件都能出具量刑建议,其他暂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案件,公诉机关只要有把握,通常也会出具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原则上具有一定的幅度。三是试点扩大到未成年刑事案件。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白云区法院对未成年刑事案件也开展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并且将量刑改革试点工作与少年审判的特色制度如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判前考察等工作结合起来,同时将白云区法院近年来开展的心理干预、羁押表现等工作也纳入量刑改革中,以准确考察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最终达到感化、教育和挽救的目的。试点期间共办结未成年刑事案件81件,占同期少年刑事案件的61.83%。三、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一)社会评价良好,司法公信力明显增强。量刑规范化改革让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上就量刑问题充分阐述意见和理由,提出量刑建议,量刑活动公开、透明,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量刑结果的认同感。9月27日,白云区法院公开宣判的备受关注的张氏兄弟绑架救母案,虽然绑架案不属于十五个罪名当中的试点案件,但白云区法院在审理程序和量刑方法上适用了量刑规范化的程序和方法。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诉讼参与人开展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调查;在量刑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作案的动机、目的、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进行了深入的辩论,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绑架属情节较轻,对两被告人分别提出了五到十年和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同了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在量刑评议时,我们根据案件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即实施绑架的动机、地点、对象、持续时间、持刀手段、危害后果,确定了张氏兄弟的基准刑为六年七个月,再综合考虑张方均的从犯情节,两被告人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最后确定张方述的宣告刑为五年六个月,张方均为二年,并且依法对张方均适用了缓刑。案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相对独立的量刑活动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但社会反响总体良好,较好地树立了法院审判公开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二)和解率上升上诉率下降,服判息诉效果明显。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让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上就量刑问题充分阐述意见和理由,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对诉讼各方主体诉讼权利的维护,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因未能参与量刑活动而对法院量刑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案件的量刑情节及对案件的影响,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在宣判后还对量刑过程进行释明,量刑公开、透明,诉讼参与人对量刑过程看得清楚,对裁判结果看得明白。据统计,量刑规范化后刑事审判出现了明显的"一升一降"现象:一是通过释明赔偿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促使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明显提升,在去年审结的近204件附民案件中,和解后调解或撤诉结案166件,占81.37%,同比增长30.55个百分点,共执得赔偿款326.41万元,调解执行兑现率达100%;二是量刑公开,刑事案件的上诉率明显下降,在已审结的780件试点案件中,只有53件案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率为6.79%,与去年同期的11.57%相比下降了4.78个百分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服判息诉效果明显,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br>(三)试点清案两不误,刑事审判效率稳中有升。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内容繁多,庭审、量刑过程及判后释法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我们在试点工作中坚持简便易行原则,在试点的过程中通过提高认识、加强培训、互相观摩,使全体审判人员迅速掌握审理程序和量刑方法,并且在试点中不断总结解决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量刑方法简单明了,容易掌握,量刑标准清楚明确,量刑审理程序简便易行,操作性强,较好地解决了试点工作和审判任务的矛盾。试点工作以来,白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案件增长、人员减少的情况下,不但确保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而且圆满完成了刑事审判工作任务。试点期间,全院审结案件1331件,同比增长了20.67%,法官人均每月结案42件,同比增长20%。 (四)法官规范量刑意识增强,量刑能力明显提高。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白云区法院切实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在审判的各个阶段均体现了量刑审理活动,法官大大增强了量刑意识,从根本上克服以往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对量刑问题的关注度明显提高。同时,量刑规范化引入定量分析法,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量刑,定量分析法具有准确性、透明性、可检验性和高效性等优点,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相互结合、互为补充,使量刑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减少了量刑的随意性。<br>(五)量刑监督力度明显加大,监督工作得到加强。长期以来,量刑原则比较抽象,量刑标准不够具体,宣告刑的形成过程只在法官内心进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实行量刑规范化,规范量刑方法,明确量刑步骤,统一广大法官的量刑思维,使法官量刑的内心活动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五种常见罪名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幅度以及十三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审判人员审理每件案件时均要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填写量刑评析表,对确定基准刑的量化依据,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的宣告刑等分别填写,量刑过程一目了然,不同监督主体对法官的量刑过程看得清清楚楚,对量刑的监督工作变得简单易行。试点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共663件,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为99%。试点案件没有出现抗诉情况,也没有因量刑问题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四、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酌定量刑情节的调查取证存在困难。酌定量刑情节的调查取证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物,基层公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公安干警在侦查时往往注重于收集定罪证据以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取证难以全面顾及。如被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我区的侦查部门的伤害鉴定只认定是否构成轻伤、重伤,至于达到多少等级的伤残,公安机关是不作鉴定的,如果要到中介的法医学鉴定部门作鉴定,客观上增加了被害人的经济负担,引起被害人的不满。另外,如毒品的含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及家庭情况,被告人是否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犯罪,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酌定量刑情节的取证在客观上存在不少的困难。(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常见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有待进一步完善。"法有限,情无穷",量刑情节多种多样,规范性文件不管如何规定,也不能详尽一切量刑情节。纵观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13种量刑情节,其中有11种是减少刑罚量的情节,仅有两种情节是增加刑罚量的,而且在实践中对于从轻情节的证据要求相对宽松,对于从重情节的证据要求相对严谨,因此,在实践中,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从宽情节是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一般来说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指导意见均可以找到从轻的依据。但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往往难以在量刑指导意见找到从重处罚的依据,法官往往会遇到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没有确定调节幅度的从重量刑情节,例如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或后果严重。对此,最高法院的精神是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因为没有规定就不适用,可以根据案件和情节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调节幅度予以适用。这样一来,由于法官所确定的量刑情节和调节幅度,公诉人和辩护人是不掌握,会导致法院的宣告刑与公诉方的量刑建议产生偏差,引起控辩双方对法院判决的不满,量刑公开透明得不到贯彻落实。(三)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待进一步研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是量刑改革的热点问题,它对量刑改革影响重大。量刑建议若不被法院采纳,必然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轻提重判"会引起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增加上诉率;"重提轻判"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会造成被害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甚至引起涉诉信访问题。因此,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和幅度有待检、法两家进一步研究,形成共识,尽量消除负面因素。在试点过程中,我们与区检察院进行深入的沟通,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形成一定的共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形式。对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随案以书面形式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庭提出量刑建议。这是考虑到: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量刑事实与情节比较清晰,检察机关具备条件在庭审前综合全案确定量刑意见。而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要视乎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的认罪情况,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最终在法庭辩论阶段形成量刑建议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公诉人在庭审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量刑意见,可以确保量刑辩论阶段的辩论更有针对性,以保障庭审的有效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常见的有以下的方式:一是宽泛的量刑建议。如建议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意见。这类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限定最低刑和最高刑的量刑区间,如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种是限定最低刑的量刑建议,如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种是限定最高刑的量刑建议,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张方述兄弟绑架救母案中,公诉人对两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就采用了两种方式,对被告人张方述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方均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总的来说,公诉人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采用合适的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原则上是量刑建议不能太绝对确定一个具体的量刑,要有一定的幅度,以避免检、法之间或者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或冲突。五、对两个指导意见的修改建议(一)量刑问题的审理不必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参与。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首先,量刑审理程序是庭审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到庭接受法庭的审判,必须参与全部庭审程序,法律没有赋予被告人决定不参与部分庭审程序的权利,作为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审理程序被告人是必须参与的;其次,某些影响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实如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犯罪工具、犯罪形态等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由法庭审理,被告人无可避免的必须接受相关量刑事实的审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参与量刑问题的审理在客观上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因此,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在量刑辩论阶段,审判长只需告知被告人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的辩护意见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评判,后征询被告人是否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被告人可以不发表意见,但没有拒绝参与的权利。(二)量刑指导意见应对各类罪名规定量刑起点幅度,而不是直接规定量刑起点。首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法官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情况考虑,同时要考虑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对同类案件的判刑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量刑起点。犯罪危害性不同的案件,量刑起点也应该不一样。其次,量刑规范化的一个目标就是争取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基本平衡,而不是追求绝对的相同量刑。实行量刑规范化,最高法院根据不同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幅度,在一定程度上缩窄了量刑幅度,可以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使量刑不会偏离大的方向。(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首、坦白和自愿认罪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坦白是指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在庭审上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1.自首与坦白、自愿认罪的关系。自首是行为人对全部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认,它涵盖了坦白和当庭认罪,认定了行为人有自首情节,就不能同时认定坦白和自愿认罪,因此,自首的从宽幅度应比坦白和自愿认罪要大,不然会对行为人造成不公,有必要对指导意见的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的从宽幅度修改协调,确保自首减轻基准刑的幅度比坦白和自愿认罪要大。2.坦白和自愿认罪的关系。最高法院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未对坦白明确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坦白是指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如果是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应以自愿认罪来评判。因此,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坦白的第8点第(2)项的规定,建议删除,可以避免因坦白和自愿认罪的重复评价问题而引起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四)量刑情节的调节以基准刑为依据增减一定的百分比的方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方法,引入定量分析方法,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量刑具有准确性、透明性、可检验性和高效性等优点。但这种与基准刑相挂钩增减一定百分比的方法具有不合理性,使得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刑罚量直接取决于所犯罪行的基准刑,同一种量刑情节,因基准刑的不同导致增加或减少的刑罚量差异很大,造成量刑情节适用失衡、不公。如同是自首情节,假如减轻比例定为30%,对于基准刑为十年的抢劫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减少的刑罚量是3年,而对于基准刑为一年的盗窃犯罪,减少的刑罚量是4个月,差异很大;又如,对于累犯,指导意见规定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于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以下的被告人,基准刑为六个月,累犯至多才能增加刑罚量2个月,显然不能起到从严打击毒品累犯的作用。对此,我们建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方法应规定采用增减一定比例基准刑和增减刑罚量相结合的方法,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选择最为适当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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