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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涉烟共同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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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涉烟共同犯罪.doc

    内容提示:烟草制品在我国历来属于国家专卖,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受国家政策调整。由于非法暴利的诱惑,不法分子趋之若骛。在全国范围内的破坏烟草专卖制度、违反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制假、贩假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破坏烟草市场经济。针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省成立了“两烟”打假、打私领导小组。随着“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逐步推向深入,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烟犯罪案件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认定和处罚分歧较大,严重阻碍了“两烟”打假打私工作的顺利开展。鉴于此,加强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笔者将依据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结合审判实践,就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涉烟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     涉烟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商品质量监督、专利、商标、海关等法律法规,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程度的刑事案件。烟草制品在我国属国家专营物资,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加工、购买、销售、运输、拼装、使用、批发等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而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后只允许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经营业务,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现行法律对烟草专卖的保护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层次建构体系,即从烟草的生产、加工、购买、销售、运输、拼装、使用、批发、零售、携带、邮寄等各个环节进行保护,也即在前述任何一个环节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烟草专卖制度的非法行为,都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当上述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则归于刑法进行调整,即本文将要探讨的涉烟刑事犯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烟草专卖的保护呈现出多环节、层次性的特征。从目前存在于烟草制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诸多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来看,虽不排除自然人单独完成的情况,但更多则表现为通过多部门或数人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完成。换言之,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共同犯罪,这也是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刑事犯罪领域的具体体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发的云高法发(2006)第3号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涉烟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设施、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共犯,依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也可以看出,作为涉烟犯罪的共犯,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参与实施具体的涉烟犯罪,而只要为具体组织、实施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协助或创造了相应条件,便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对烟草专卖制度的保护也更多地体现为打击共同犯罪。涉烟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二节走私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常见的有: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在涉烟刑事犯罪中,上述六种罪名在客观方面分别表现为:非法经营罪系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准运证,而从事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使用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烟草制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表现为明知是假冒他人的烟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还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烟草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烟草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现为运输、携带、邮寄烟草制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个人或单位偷逃应缴税额达一定数额的行为。从上述六种常见的涉烟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部份涉烟刑事案件也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当然,由于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不惜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化解风险,在现实中存在将生产假烟按烟支的卷制、接嘴、包装等工序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进行,以及一些假烟案件被查获后,嫌疑人会纠集多人来认假的情况,加上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认识不统一,对涉烟刑事案件的证据、案件事实的把握存在差距等诸多因素,导致在司法实践将许多应当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一般犯罪进行处理,但这并不能否认现实生活中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大量共同犯罪现象的存在。      在查处涉烟案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犯罪也存在着大量的共同犯罪现象。国家对烟草制品在各个环节均设置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且在烟草生产、流通的每一环节,均有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除了烟草行业本身的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包括了工商、海关、税务、技监、交通、公安、司法等诸多部门。因此,从事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能给行为人带来高额利润,但存在的风险也不可谓不高。在实践中,涉烟犯罪的行为人为了降低被查处的风险而不惜动用重金建立严密的关系网,确保其的生产设备安全和非法经营行为顺利进行,同时,还要确保其生产的伪劣烟草制品在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最终实现高额暴利的犯罪目的。正因如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涉烟案件时经常碰到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查处、缉私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包庇,对原材料、生产设备、成品、半产品进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等现象也大量存在,而这一系列行为的完成往往需要多人的协作配合。由此可见,与涉烟犯罪相关的妨碍公务、窝藏、包庇、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等相关犯罪中,多人参与或群体性事件较为突出,故共同犯罪现象在与涉烟犯罪相关犯罪案件也是大量存在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不论从涉烟犯罪的诸多环节,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以及与涉烟案件相关的犯罪行为来看,共同犯罪现象均大量存在。然而,要想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共同犯罪与一般犯罪,却并不容易。为此,笔者认为,对于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界定,必须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和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认真地进行分析和研究。二、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      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只要把握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行为,一般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在实践中处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时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涉烟犯罪活动系由生产、加工、购买、销售、运输、拼装、使用、批发、零售、携带、邮寄等诸多环节构成完整体系,基于此,任何环节的犯罪行为均是整体涉烟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任一环节的行为,且依法已构成犯罪时,均可认定为共同犯罪。对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首先,由于涉烟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并非仅有一种,常见罪名就是六种之多,这些罪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社会危害性和量刑幅度也不相同。在现行刑法典中难以找到一个罪名能够对涉烟犯罪链条的整体犯罪行为予以全面评价;其次,实践中涉烟犯罪的行为人不可能独自完成涉烟犯罪链条中所有环节的犯罪行为,即便存在此情况,也属数罪并罚而非共同犯罪;再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往往查获的也仅仅是其中某一环节,而欲通过该环节的涉案人员将参与其他环节的嫌疑人查获并不现实;最后,从实践中来看,能够查获的涉烟犯罪行为人一般只是在实施涉烟犯罪活动中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欲通过审讯挖掘出其实施的其他环节的犯罪也极为困难,既便其作出供述,但要收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从而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极为不易。再者,通过努力即便所收集的证据达到了刑事诉讼在客观方面的证明标准,由于上下环节的行为人往往并不认识,难以形成共同的犯意,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文所提观点从表面来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确难以执行。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涉烟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立足于查获涉烟犯罪活动的具体环节,依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案件证据能够支撑的犯罪事实作出准确的界定,而不应受涉烟犯罪活动由诸多环节构成的特点的影响,作出在司法实践中既无法做到,又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认定。      那么,在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如何才能做到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必须准确把握被告人在涉烟犯罪活动中的客观表现和主观心态。一般而言,在一起案件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被告人我们也才会考虑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然而,也并非某起案件只要有两个以上被告人就一定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两人在一起涉烟犯罪中同时被抓获,但经查,甲系组织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者,而乙则系甲所生产产品的销售者,且乙并不知道甲就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者,二人也互不认识,此种情形就不宜按共同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倘若认定为共同犯罪,我们必须有充分证据证实二人具有共同的犯意,并在此共同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其次,在部份涉烟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分别实施了部份共同行为,只要他们具有共同的犯意,或事前就彼此意图心知肚明,依然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甲在未得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收购烟草制品,并雇佣乙为其运输,乙明知运输烟草制品必须具有相关部门的运输许可证,但甲并不能提供,而乙为了获取高额报酬而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多次接受甲的雇佣为其运输。此种情形应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呢?笔者认为,虽然甲乙两人实施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但乙明知甲系在未得到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其本人也是在无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经营行为,二人对彼此的行为意图显然是明知的,其共同或协作完成的非法经营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当然,如果乙仅偶然为之,则不宜按共同犯罪论处。     最后,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依据案件中查证属实的证据进行认定。我们都知道,无证据则无案件事实,任何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撑。涉烟犯罪系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对犯罪分子而言,都要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以加快流转,从而达到减少犯罪成本,降低风险的目的。即便伪劣烟草制品已经进入销售甚至已经倒卖多次,其中共同犯罪的证据也并不难收集。而有的案件虽然只查获整个犯罪链中的某一环节,但鉴于涉烟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收集共同犯罪的证据也并不十分困难,这就涉及到侦查、公诉机关在侦查、审查阶段工作是否到位,而作为审判机关并无侦查权。因此,要力求严密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达到有效追溯、打击犯罪的目的。与之相反的情况是:如果公诉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通过庭审查证的证据材料难已认定存在共同犯罪,而公诉人、法官均感知案件可能属于共同犯罪时,应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作如下处理:首先,审判机关在宣判以前可以建议公诉机关撤诉,作进一步的侦查取证。公诉机关撤诉后通过侦查活动收集到足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证据时,再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通过庭审查证属实,则可依照共同犯罪进行量处。当然,如果公诉机关鉴于种种原因而不愿撤诉时,审判机关则应当依据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进行裁处,而不能想当然地认定为共同犯罪。三、涉烟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     涉烟犯罪案件从本质上讲仍属于刑事犯罪,故对该类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罚,必须严格遵循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及现行刑法典的规定,共同犯罪中共犯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因此,只要准确认定涉烟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的类型,涉烟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以及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涉烟共同犯罪的主犯呢?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犯罪分子在涉烟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他在涉烟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全面地进行分析判断。例如在涉烟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投资者、生产技师、生产主管、采购主管、销售主管等人,作为涉烟犯罪活动中最大的得利者,一般均系组织策化者,这些人在具体实施犯罪时均能积极参加,担任主角、并协调他人行动,所犯罪行较为严重,对涉烟共同犯罪活动的完成起着关键作用,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这些人一般均可认定为主犯。对于涉烟共同犯罪的主犯的处罚应本着两个原则。其一,涉烟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涉烟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不论其是否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其二,对于其他涉烟共同犯罪的主犯,则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所谓从犯则是指:在涉烟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换言之,从犯对于涉烟共同犯罪的完成不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对于从犯的认定,也需根据犯罪分子在涉烟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多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涉烟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或者辅助的作用。在涉烟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行为人虽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体犯罪活动中不起决定作用。对于在涉烟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涉烟共同犯罪中,仅参与实施了某些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认定为从犯。在涉烟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涉烟共同犯罪而在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对于涉烟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如何处罚,则需依据具体个案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分析评判。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涉烟犯罪活动的人,这类人员往往自身缺乏主观恶性,危害相对较小;而教唆犯则是指在涉烟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由于涉烟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此两种共犯在涉烟案件中并不常见,这里不再展开论述。     鉴于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和更新,加之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烟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欲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首先,对涉烟共同犯罪案件中仅抓获部份被告人的主从犯认定问题。对于只抓获部份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一般不宜作主从犯的区分。因为在逃者的犯罪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经法庭查证,也未经过审判,无从认定。从某种角度来讲,此类案件属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审判机关仅依据在案被告人的供述而作出主从犯的认定显然有悖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剥夺了在逃者的辩护权。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不作主从犯认定为宜。当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在案被告人在涉烟共同犯罪中明显居于从属地位,对共同犯罪的完成未起关键性作用的,则可根据其参与实施涉烟犯罪活动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处。     其次,在量刑时对涉烟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处罚应综合各人具有的法定和酌定情节进行评判。一般而言,在涉烟共同犯罪中主犯受到的处罚应重于从犯,但这仅是就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作出的评判。具体到个案当中,涉烟共同犯罪中主犯实际受到的处罚并不见得就一定重于从犯,因为主犯可能同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而从犯若不具有上述情节时,则不应随主犯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此时,主犯实际受到的处罚就有可能轻于从犯。然而,这样的裁判结果也许会带来不良的负面效应,但为了体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实质,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节约司法资源,我们仍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量处。为了减轻社会负面效应,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此类情况时,对于主犯应尽量不予免除处罚,而考虑采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最后,涉烟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案件予以确定。一般而言,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所处地位、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都不尽相当,因而在理论上所有共同犯罪案件均可作主从犯的划分,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份共同犯罪案件的行为人虽然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不同,但从共同犯罪的整体构成和性质方面分析,则可能存在各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均系共同犯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缺少任何一个行为就不构成共同犯罪或令犯罪无法得逞的情况。换言之,当各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难以区分谁居于主导地位,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等情形时,就应当尊重客观实际,不宜硬性地划分主从犯。由于涉烟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此种情形在案件中尤显突出,因此,并非所有涉烟共同犯罪案件均必须对主从犯作出认定。此时,只须根据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综合全案依法评判即可。当然,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情形下,还可作进一步地细分:其一,在涉烟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所起的作用相当,每个人的犯罪行为均系共同犯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都对共同犯罪的完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应对全案负责。此时,则应将所有共犯认定为主犯,按照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评判。换言之,此时共同犯罪的共犯均为主犯。其二、在涉烟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所起作用相当,且均处于从属地位,而每个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对全案负责。此时,则应将所有共犯认定为从犯,按照从犯的处罚原则进行评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情形只需作为涉烟共同犯罪的原则进行考量即可,无须援引刑法典关于对主从犯处罚的相关条文。 结语:烟草产业历来属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烟草领域的制、贩、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我省正常的卷烟流通秩序,而且对我省烟草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造成很大冲击,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对涉烟犯罪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适用起来较为困难。加之涉烟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其并非常见的犯罪类型,欠缺司法实践经验。因此,加强对该类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确保我省烟草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涉烟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烟草市场,确保国家税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审判实践,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笔者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工作在审判一线,但个人理论功底以及接触、办理过的涉烟刑事案件毕竟有限。以上均为笔者在审判实际中通过总结个案得出的一些尚不成熟的观点看法,期望得到广大同仁指教。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二、管理规定和制度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管理制度1、 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2、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程信息由公司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3、 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4、 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5、 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6、 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7、 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8、 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9、 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先权。10、 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纳工本费。11、 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12、 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13、 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14、 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二、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三、 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四、 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五、 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六、 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办法七、 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八、 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供,并登记备案。九、 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不损坏。十、 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一、 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登记。二、 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三、 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办理。四、 公司的合同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五、 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单,方可盖章。六、 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七、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八、 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1、 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2、 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盖公司公章。3、 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4、 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5、 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1、 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2、 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行刻制印鉴。3、 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4、 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5、 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6、 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7、 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承诺书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一、 项目名称:二、 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三、 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 至 止。四、 印章管理负责人:五、 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诺及欠款文书。六、 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司存档。七、 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承诺人:工程 处 年 月 日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管理规定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1、 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2、 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3、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扫描件。4、 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程管理部。5、 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6、 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7、 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系,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8、 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10、 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予盖章。工程合同管理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1、 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2、 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3、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 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5、 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6、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7、 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8、 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跟踪。9、 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10、 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11、 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12、 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13、 对于未签订合同已施工的项目,须及时将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工程基本情况写明,并转财务处和信用管理处备案。14、 凡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再次施工的工程,须签订新的工程合同或提报公司备案。15、 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施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16、 合同签定须写明公司开户银行:17、 工程合同1000万以下由各部门审定汇签,大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应由主管领导审定,2000万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18、 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竣工,应向公司上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工程照片等资料。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公司为树立对外统一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现制定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望参照执行。一、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原则上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统一制作,收取部分工本费详见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经营部制作标书服务范围包括答疑、现场勘测、封标、开标、竞争对手报价分析等详见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简介。二、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使用由公司提供的统一徽标和业绩文件。三、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制作,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四、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需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五、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的装订方式应参照经营部制作的标准范本,封装应使用建委标办的统一封条或甲方要求格式。六、 委托经营部制作的标书,应视标书的难易程度预留足够的制标时间。后附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序号业务类型取费基数取费标准备注一资格预审正本成本计取300元/套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副本成本计取100元/套分页资料单页计取25元/页二招投标商务标工程造价0.81000万以上取0.8,500万及以下取1.0技术标正本2000元/本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副本500元/本分页资料单页计取25元/页三项目过程服务已做预算工程造价1.01.51000万以上取1.0,500万及以下取1.5未做预算2.02.51000万以上取2.0,500万及以下取2.5四结算参与投标结算造价1.01.51000万以上取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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