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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 ( 四 号 楷 体 加 黑 )密 级: ( 四 号 楷 体 加 黑 ) UDC : ( 四 号 楷 体 加 黑 )本 校编号: 10652 硕 士 学 位 论 文论文题目: 论男性性权 利的刑法 保护 研究生姓名:张军平 学号:20090301801048校内指导 教师姓名 : 陈小 彪职称: 副教 授 校外指导 教师姓名 :职务职称 :申请学位 等级: 硕 士学科:法 律 硕士专业: 刑法方向 论文提交 日期: ( 小 四 号 楷体加 黑 ) 论文答辩日期 : ( 小 四 号 楷体 加 黑 )独创性 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 西 南 政 法大 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年 月 日学位论 文版权 使用授 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 南 政法 大 学 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可 以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编 入 有 关 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 并 采 用 影印、 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 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 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On the Protection of Sexual Rights of Men in Criminal Law作 者 姓 名: 张 军平指 导 教 师: 陈 小彪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摘 要 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一直是个热门话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性权利的保护, 然而, 我 国刑法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还是未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 现实生活中很多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案件没有相应的刑法进行规范, 造成司法部门要么以非性犯罪的条款进行立案, 要么以法律无明 文规定为由不以立案, 这极大的降低了性侵者的犯罪成本, 也造成了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处于尴尬境地。本文鉴于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缺失,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再结合我国国情, 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两万余字。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现状。通过对性权利的阐述,对我国刑法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与困局的分析, 以及对域外刑法关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考察, 得出男性应该和女性一样同等享有性权利, 我国刑法应该适应时代的需求,与国际法制接轨,切实保护男性性权利。 第二部分, 通过对侵犯男性性 权利的行为类型进行分析, 得出以下结论: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 都有可能成为性侵犯男性的主体, 而且男性完全有可能沦为被性侵犯的对象, 所以刑法应该注重保护男性性权利, 把男性列为相应性侵犯罪的对象,也把女性列为相应性侵犯罪的主体。 第三部分, 主要论述了对男性性权利进行同等保护是基于 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需求 及刑法立法完善的需要。通过该部分的阐述,为刑法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四部分, 通过前面三个部分的论述, 提出在当前男性性权力刑法保护缺失的情况下男性性权利该如何进行 保护, 文中给出了侵犯前的自我防范对策, 也给出了如果男性遭受性侵犯, 可以通过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最后对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提出了立法建议, 来达到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目的。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4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Abstra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ale sexual rights has been focus on for a long time.With times went by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aty,people tend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sexual rights.However,it could not meet the demand of current live.There is no related laws to cope with male sexual criminal cases in modern lives,which could not be convicted as sexual crimes,or be neglected under the empty terms through judicial branch.Not only do all of these provide the reduction of sexual cost,but also trap the protection of male sexual right in a embarrassed mire.In consideration of the loss terms in laws,referred foreign legislation experience,and combined our national conditions,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legislative advice accord to the protection laws of male sexual rights.The whole part is devided into two parts,about a total of 20,000 Chinese charactersFirst,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tecion in criminal case of male sexual rights.Through amplication of sexual rights and analysis of missing and losing regulations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s,and the investigation in oversea areas,we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male should enjoy the equal sexual rights to women.Our national laws should meet the need of the age,catch up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take concrete measures to protect male sexual rightsSecond,conclusions about analysis of behavior types in male criminal cases.One could be the criminal regardless of gender. Male could be sexually assaulted. So it is essential to judge criminal without different genderThird,tripartite reasons of protections as follows,equality of male rights in constitutional law,generally functional precautions and demands of completion in criminal law.The amplification supports the ideas with theoriesFourth,proposals about the resolutions of male sexual protections through these incompleted regulations.Self-defence,or laws as criminal law,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ublic Security , civil law,etc.to protect themselves. There are also some legislative advice aimed at the proctecions,which contribute to equality of5 西南政法大学 male sexual rights Keywords: male; sexual rights;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6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目 录 引言1 一 、 男 性 性权 利 刑 法 保护 的 现 状 分析?1 (一)性权利的概述?1 二 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缺失与困局?3 三 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域外考察9 二 、 侵 犯 男性 性 权 利 的行 为 类 型 分析11 (一)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11 (二)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14 三 、 平 等 保护 男 性 性 权利 的 理 论 呼吁18 (一)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18 (二)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19 (三)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需求?19 (四)刑法立法完善的需要?20 四 、 男 性 性权 利 刑 法 保护 的 现 实 路径 和 立 法 完善?20 (一)立法缺位下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20 (二)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21 参 考 文 献?24 后 记?257 西南政法大学 引 言 性权利作为人类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不分男女,每一个人都应该享 有之。现行刑法对女性的性权利保护相对 较完善,但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 却相对缺失。纵观国外,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规定了男性可以作为 性侵犯罪的对象, 女性也可以成为性侵犯罪的主体, 但我国刑法并未这样规定。 在此, 笔者撰写此篇论文, 就是为了呼吁我国刑法作相应修正 调整, 来确实保护男性的性权利。 本文也通过列举大量的案例,来论证现实生活中男性完全有可能成为性侵犯罪的对象,女性也完全有可能性侵男性, 所以是时候修改现行刑法了, 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通过对域外刑法关于男性性权利保护 的考察, 再结合发生在 我 国 的 男 性 性 权 利 遭 受 性 侵 犯 的 案 例 , 提 出 了 笔 者 对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修 改 的 建议。 一、男 性性权 利刑法 保护 的 现状分析 (一 )性权利的概述 性权利是个亘古不变的话题, 古今中外, 无不如此。 在中国大陆,约莫20 世1纪 80 年代早期就有过性权利的提法 。维基?威认为, “性权利是人的不从事性2活 动 的 基 本 权 利 ” 。 由 此 可 见 , 性 权 利 是 人 类 最 为 基 本 的 人 身 权 利 之 一 , 社 会中的每个个体都应该享有此项个人权利。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只要是自然人,就享有在性关系和性活动中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既然性权利称之为权利, 性权利就 应该由法律来设定和确认, 并让性权利为法律所保护, 因为一旦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就不存在所谓的性权利了, 性权利也 就成了空谈。 所以, 当性权利遭受到外界非法侵害时, 国家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予以保护和恢复, 并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1孟广伟: “谈谈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 法学杂志 ,1984 年第 1 期,第 18 页。 2冯殿美,肖蘅: “男女共同强奸罪诌议” , 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 72-76 页8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而且应该严惩非法侵害者。 然而, 在当前的社会下, 尤其是在我国, 由于人们在思想和观念上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男性性权利的重要性与紧迫 性, 立法者在立法时只注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 对于许多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还处于呼吁或者道德约束的层面,这对于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是相当不利的。 性权利作为一种基本和普遍的人权, 它源自于人与生俱来的自由、 尊严和全体人类的平等, 所以性权利应该是男女共有的一项权利。 任何人所具有的性权利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受他人 侵害, 同时任何人也不得去侵害他人的性权利 。那么, 性 权利 究 竟 包 括哪 些 权 利 ?作 为 人 应 该享 有 哪 些 性权 利 ?1999 年 在 中 国香港召开的世界性学会议第 14 次 会议过程中通过的一项性权宣言告诉了我们答案。 该宣言明确阐述了以下性权利: 第一, 性的自由权。 第二, 性自主、 性完整及性身体的安全权。第三,性隐私权。第四,性平等权。第五,性快乐权。第六, 情感方式的性表达权。 第七, 自由的性结合权。 第八, 做出自由和负责 任的生育选择权。第九,基于科学探寻需要的性信息权。第十,全面的性教育权。3第十一, 性卫生保 健 权 。 从 这 一 宣 言 中 我 们 不 难 看 出 , 性 权 宣 言 完 全 超 越了 “性别” , 性作为每个个体人格的组成部分,而性权利又是每个人作为性存在的人权, 自 然没 有 必 要 再对 性 权 利 加以 性 别 之 分, 因 此 , 人人 都 应 该 平等 地 享 有 性权利,性权利没有男女之分,而且性权利应该贯彻于人的生命之始终。 概括起来, 笔者总结了性权利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 性权利对象具有独特性。 一般情况下, 性权利的主要 针对对象是异性, 有时也可指同性。 第二, 性权利行使具有限制性。 性权利的行使 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限制, 例如, 遵守法律规定及接受社会道德约束。 第三, 性 权利具有平等性。 性权利是一切人都享有的权利, 而不仅仅是成年人或者妇女享有的权利。 每个人的性权利都是平等的, 相同的, 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性方面享有任何特权。 第四, 性权利的行使具有多样性。当人们实施性权利赋与的性行为时,既包括实施与生育有关的性行为,也包括实施娱乐性的性行为,比如纯粹生理性的性满足行为。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性权利是一种与人身权紧密相关的权利, 性权利行使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性交请求。 性权利不分性别, 男女应该同等享有之。 3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 性权宣言 说起”,环球法律评论,2002 年秋季号,第 97 一 98 页9 西南政法大学 (二 ) 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缺失与困局 1 、保 护性 权利的刑 法现状与 男性性权 利刑法保 护的缺失当前我 国刑法对于性犯罪主要有强奸罪、 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组织卖 淫罪、 强迫 卖淫罪、 协 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 容留、 介绍 卖淫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4容留、介绍卖淫等规定。 从现行刑法规定容易看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只能是 14 周 四以上妇女或者 14 周四以下的幼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也明确规定犯罪对象为 14 周 四以上妇女,嫖宿幼女罪及加重处罚情节的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也都只包括14 周岁以下的幼女, 而不包括 14 周岁以下的幼男, 虽然其他的性犯罪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对象只能是 14 周岁 以上的妇女,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当前刑法只注重保护女性性权利, 对于男性性权利保护比较少涉及。 因此, 当前我 国 刑 法 对性 犯 罪 的 规定 一 般 都 限定 了 受 害 人的 性 别 为 女性, 或 在 司法 实 践 和 传统观念中多认为受害对象为女性。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十四岁以上男性被强奸, 十四周岁以上男性被猥亵的, 都无法根据现行刑法定罪, 男性的性权利保护就出现了盲区, 处于无 “法” 保护 的边缘地带。 这 也在无形中就放纵了此类犯罪,使得这类案件发生率有逐年升高的趋势。 纵观1979 年刑法, 其中第 160 条流氓罪就规定了 “其他流氓活动” , “其他流氓活动” 包含了男性被男性鸡奸的情况, 使得男性被同性性侵犯有了刑法的保5护。根据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解 释 , 鸡 奸 是 指 男 人 与 男 人 之 间 的 性 行 为 , 具 体 指男性生殖器插入对方肛门的行为。 而且在 1984 年11 月2 日颁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鸡奸幼童的、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 情节严重的”4涉及条文为: 第 236 条规定: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第 237 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 “猥亵儿童的” ;第 358 条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 第 359 条规定: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的” ; 第 360 条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第 361 条规定: “旅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 组织、 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 358 条、 第 359 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05 年第五版,第 629 页10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即构成流氓罪, 应依法予以刑事处分。 从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 男性的性权利遭受同性性侵犯时是受刑法保护的, 但 1997 年的刑法将流氓罪分为了 新的四个罪名后,在这四个罪名中我们均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在 1997 年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鸡奸行为, 都很难再以性犯罪论处, 只能以侮辱罪、 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等罪来处理, 或者无罪。 所以,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 如果十四 周岁以下的男性被鸡奸, 可以定猥亵儿童罪, 但是如果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被鸡奸的话, 那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将出现法律无法约束的尴尬境地。 同样, 根据现行刑法, 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如果强制猥亵、侮辱的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男性就不能构成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了。2 、立法缺 失的原因 探究 为什么 1979 年刑法以及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把 男 性 遭 受 同 性 性 侵 犯 纳 入 刑 法 保 护 的 范 围 ? 而 现 行 刑 法 却 对 男 性 性 权 利 保 护削弱, 将男性遭受同性及异性性侵犯踢除其保护范围?究其原因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男女生理和身体上存在差异性 众所周知,之所以男女有别是因为男人与女人之间身体和生理上具有 差 异性 , 而 且 男女 差 异 其 实是 个 天 然 产物 , 很 难 改变 。 在 中 国传 统 古 文 化中 , “ 阴 阳之说” 也可以运用到性别之上, 具体来讲, 那就是男性代表着阳, 象征着阳刚之意 ; 女 性 代表 着 阴 , 象征 着 阴 柔 之意 。 从 中 可看 出 , “ 阴阳 之 说 ” 很好 地 诠 释 了男女身体上的差异。由于男性在身体上的强壮和优势,使得他们更具有主动性、占有性、 暴力性及攻击性, 而女性身体上的柔弱, 自然而然就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攻击或欺负,这也是自然法则“弱肉强食”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也如此,男性通常扮演性侵犯女性的角色, 而女性往往就成了被侵犯的对象。 所以我们接触到的现实的性侵犯案件,大多数都是以女性为受害人,男性为性侵犯主体的。这就造成了立法者更注重保护 女性性权利而忽视了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因为他们认为男性身体力量足够强大, 不会受到男性或者女性的性侵犯, 就算男性遭遇性侵犯, 也有力量反抗, 而女性则不同, 女性柔弱的身躯很容易受到异性的性攻击,11 西南政法大学 而且反击无力。 因此, 鉴于男强女弱的身体特点, 所以立法者着重保护女性性权利,认为男性性权利没有保护的必要,这就早造成了男女性权利的不平等保护。 此外, 笔者猜想, 立法者可能 认为, 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也使得刑法应该特别注重保护女性性权利。传统刑法认为,由于生理原因,只可能男性强奸女性,不可能女性强奸男性, 男性可以通过自身勃起, 插入女 性生殖器, 从而完成性交行为, 而女性不可能在男性不愿意的情况下完成性行为, 因为如果男性不是自愿与对方发生性行为, 就不会发生勃起, 不会勃起, 女性也就无法进行性侵犯, 如果男性勃起, 就说明男性是自愿的, 那么女性就没有违背对方意志, 也就没有性侵犯男性之说了。 所以, 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 被侵犯对象为女性,而忽视了女性也能够性侵男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被性侵犯的事实。因为,现代社会女性可以通过壮阳药物, 迷幻药物, 抠摸, 口交等其他方式让男性产生生理上的勃起 (此时生理上的勃起与男性自身意志完全无关, 所以勃起依然是违背 男 性 意 志的 ) , 从 而达 到 性 侵 的目 的 。 所 以, 现 行 刑 法的 这 种 法 律上 的 滞 后 ,应该尽快予以修正,以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 (2)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 从中国古代父系氏族社会开始,男子在家庭及社会中就一直处于支配 性 地位。 在男权社会里, 男性作为社会的主导者, 也就成为了立法者, 男性永远把自己看成是最强大的, 女性不可能在性方面侵犯到自己, 所以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视而不见。 立法者也许清楚, 男性可能会被女性性侵犯, 但他们不愿承认男性会被女性性侵犯, 因为男性统治者认为自身性权利被侵害是莫大的耻辱, 也会令被统治女性所嘲笑, 男性被女性性侵 犯在男权社会是无法容忍和接受的, 因此, 男性统治者宁愿刻意放弃自身性权利的保护, 也要维护自身高大的主导地位及强大形象, 因为一旦保护自身的性权利, 就等于承认男性也会遭受女性的性侵犯, 等于承认男性在女性面前也有被屈辱的一面, 这与男权社会所体现的男性足够强大女性永远无法侵害男性格格不入。 此外, 在男权社会里, 由于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 女子的贞操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了男子私有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又产生了男子对女子贞操的苛求和控制,因此男性统治者格外注重保护女性的贞操, 统治者这样做其实也就是等于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外界侵犯,看似保护女性贞操,其实是在保护男性自身利益。12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从 “饿死事小, 失节事大” 和男子 “若娶失节者以配身, 是己失节” 中可以看出,男性立法者设立强奸罪真正要保护的是其自身的利益不受其他男性的侵犯, 也是男子为了能把自己的财产传至确实是出自自已的血统的子女的需要。 在男权社会下, 男性的绝对主导地位不可动摇, 男性不可能允许出现一切侵犯自身利益的事情, 如果其他男性侵犯了自己妻子的贞操就等于是自己承受了莫大的耻辱, 所以当时的立法者极力地保护着女性的性权利, 保护女性性权利的同时也即是在保护着自身权益。 (3)现行立法者也许认为男性遭 受性侵犯的现象不够普遍 男性性权利被侵害的案件也只是在最近几年或十几年才见诸于新闻媒体, 以前的报刊杂志很少报道此类型案件, 甚至没有报道。 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以前没有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 随着网络及各种新闻媒体的发展, 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 性文化革命, 以及男性对自己性权利的追求, 越来越多的男性在遭受性侵犯时不再沉默而是选择了报案, 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所以近年来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却无门求助的案件时常见诸于报端及网络。 然而, 由于人们一直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对性这个话题始终羞于启齿谈论, 所以尽管现在社会文化氛围更自由更开放了, 但还是很多男性在遭受性侵犯时选择沉默, 怕事情张扬出去失了自身颜面, 或自认倒霉, 或自行报复, 造成我们现在实际看到的或听到的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件肯定远比真正发生的少, 因此许多人也就对此类案件不甚知晓, 甚至认为这类案件不可能会发生或者永远没有发生过。 现行立法者在立法时也许认为, 男性性权利遭受侵犯的实例比较少不具有普遍性, 不值得或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维护的程度, 所以忽视了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性文化的多元性, 女性在性方面的主动, 以及大量男同性恋的客观存在, 男性性权利无时无刻都面临着被侵害的可能, 笔者在下文部分也将举出大 量 男 性 性 权 利 被 侵 害 的 案 例 , 来 论 证 男 性 性 权 利 遭 受 侵 犯 的 实 例 是 普 遍 存 在的, 客观存在的。 所以, 社会在发展, 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 以适应现在社会 发展的需要。 3 、侵 犯男 性性权利 行为的社 会危害 (1)对男性身心的伤害13 西南政法大学 据相关调查显示, 凡是经历过性侵犯的人都可能产生心情焦虑、 忧郁、 悲观、失望、 孤独、 罪恶感、 恐惧、 失眠、 记性差等不良情绪或症状, 导致受害者人际关系极其敏感,对他人充满了不信任甚至敌意,自我价值认同感也降低,同时,也可能因此高度提防、 加强警戒, 生怕过去的经历被张扬 出去而身败名裂, 从而产生了不安、 自责和恐惧等心理压力, 严重影响到受害者正常的学习、 工作及生活。 所以, 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 当他们遭受性侵犯后都有可能因此对他人, 甚至对整个社会失去信任, 产生厌世情绪, 从而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适应困难和人际交际困难等, 这些困难会持续影响受害者的婚姻、 家庭生活, 以及他们的学习、 成长和人格发展, 而且年龄越小遭遇性强暴心灵创伤就越深越大, 有的甚至会危害其终生! 人们一般认为, 女性性权利遭受侵害比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危害性更大, 但笔者认为不尽然, 男性遭受性侵害造成的伤害有可能比女性遭受性侵害的危害更大, 尤其是未成年男性, 更是如此。 因为当今社会, 主要以女性为性侵犯对象, 如果男性被性侵犯, 社会上多数人会认为这是 “变态” 行为, 不正常行为, 男性因此会感觉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脸面彻底毁损, 抬不起头, 难以忍受这种痛苦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 总感觉别人会用异样的眼光看自己, 而女性遭受性侵犯, 别人可能抱以同情的态度, 所以男性受伤害者比女性受伤害者心理压力可能更大。 如果是未成年男性遭受性侵犯, 当他长大结婚过正常夫妻生活时有可能会重新经历当初遭受性侵犯时的性创伤体验。 因此, 刑法要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重新重视起来 , 只有通过刑法地保护, 鉴于刑罚的威慑性,才能减少性侵男性的案件发生。 (2)对男性身体的伤害 由于同性恋婚姻在我国并未合法化, 所以同性 恋之间很难找到从一而终的伴侣, 男性同性恋者并不是只有一个性伙伴, 他们往往与许多性伙件有着频繁的性接触, 因此同性恋群体中感染性病、 艾滋病的概率是非常之高的。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在 2011 年12 月份接受 时代周报 记者采访时就表示: “目前, 男同是艾滋病感染最严重、 感染率上升最快的群体, 其中,年轻人的比例在增加, 包括大学生。 而不少西南地区, 每年的新发感染率在 15%以上,甚至超过20%,内地一般大城市也达到 5%-10%,而全国的平均值为 5%”。14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6一 般 情 况 下 , 对 男 性 实 施 性 侵 犯 的 一 般 是 男 同 性 恋 者 , 所 以 男 性 遭 受 同 性 性 侵犯将大大增加传播性病和艾滋病的风险。 当发生男性同性性暴力时, 非常容易传染性病与艾滋病, 这是由男性同性性行为的方式和特点决定的。 因为男性肛门直肠和女性阴道有着不同的生理组织结构, 阴道为复层鳞状上皮, 而直肠粘膜是柱状上皮, 所以男性肛门直肠 的抵抗力、免疫力都比女性阴道更差, 再加上男性肛门直肠弹性和润滑度也低于阴道, 因此,他们在进行肛交过程中, 极易使薄而娇嫩的 肛门直肠粘膜下丰富的毛细血管表皮破裂, 形成创面, 发生性行为 时精液 或其他体液中的艾滋病病毒及性病病毒就可轻松通过直肠细微创面进入血液循环系统, 从而使被性侵者机体感染艾滋病及性病。 另外, 男性直肠内的碱性环境也适宜于性病及艾滋病病毒的生存繁殖, 而且男性肛门直肠内很少有病毒抗体分泌, 从而 更容易感染性病和艾滋病。 综上所述,男性同性性侵犯行为更易感染性病、艾滋病。 (3)对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侵害 常言道: “无规矩就不成方圆” 。 为了使人真正成为理性之人, 使社会成为真正有秩序的社会, 就少不了伦理道德的自觉规范。 在当前刑法对 男性性权利保护缺失的情况下, 男性在遭受性侵犯后一般采取如下做法: 第一, 碍于面子, 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做法, 这样就助长了性侵者的嚣张气焰, 加大了其再次作案的 可 能 性 ,影 响 社 会 的和 谐 安 定 ;第 二 , “ 在遭 受 到 他 人迫 害 时 , 被害 人 及 其 家7属、 朋友等对犯人会感到愤怒, 如果置之不理, 他们就会采取复仇行动。 ” 例如:2009 年 12 月 19 日 ,18 岁的外来打工男少年在山西省太原市被一男子灌醉后,遭到了该男子的 “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8暴 打 一 顿 、 并 实 施 抢 劫 后 逃 走 。 第 三 , 采 取 求 助 司 法 部 门 , 但 由 于 保 护 男 性 性权利的法律不够健全完善, 往往报案被拒, 求助无门, 所以男性受害者产生厌世情绪, 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同时性侵者也可能利用法律的不健全, 零成本的进行性侵犯男性的行为, 扰乱社会伦理道德秩序 。 综上所述, 当前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严重侵害。 6“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性传播成为主要渠 道” /0>. ,最后访问日期:2012 年 1 月 1 日 7 日 西原春夫 ,顾肖荣等译: 刑法的根基与哲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第 98 页. 8“媒体罗列男性被同性强奸案例呼吁扩强奸罪内涵 ”/. ,最后访问日期:2011 年 10 月 20 日15 西南政法大学 (三 )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域外考察 1 、国 外对 男性性权 利 刑法保 护之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131 条对强奸这样规定: “强奸 , 即对受害 人或其 他人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 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而与之实行性交的,处 3 年 以上 6 年以 下的 剥夺自由。 ”第 132 条对性暴力行为这样规定“对男或女受害人, 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 或利用男或女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而与之进行同性性交或其他性交的,处 3 年 以上 6 年 以下的剥夺自9由。 ” 从以上两法条可看出, 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性暴力罪的犯罪对象都包含了男性和女性, 虽然我国没有性暴力罪, 但我国的强奸罪犯罪对象只包括14 周岁以上妇女和14 周岁以下幼女,而不包括男性。 德国刑法典 第177 条对强制猥亵、 强奸这样规定: “以下列方式, 强迫他人忍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行为, 或让其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性行为的,处1 年以10上自由刑” 法条中的 “他人” 不仅限于女性, 可见男性同样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强奸罪的对象,而我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都不包括男性。 法国刑法典 第222- 23 条明文舰定: “以暴力、 强制威 胁或趁人不备, 对11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 无论其为何种性质, 均为强奸罪。 ” 从法条可知, 法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没有性别之分, 男女都 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而我国明确把男性排除在强奸罪的调整范围之外 。 芬兰刑法典 第二十章第一条第一款对强奸罪这样规定: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强迫他人性交, 应当因 为强奸被判处最低1 年最高 6 年有期徒刑。 ”12可 见 芬 兰 刑法 对 于 强 奸罪 的 犯 罪 对象 没 有 只 限定 为 女 性 ,男 性 也 可 以成 为 强 奸罪的犯罪对象,这与我国刑法不规定男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同。 瑞典刑法典 第六章第1 条规定: “以暴力 或威胁, 该 威胁包含迫近的危 险或被威胁者认为包含迫近的危险, 强迫他人性交或者从事类似的性行为, 考虑侵害的性质和一般情况该性行为与强迫性交类似的, 以强奸罪处 2 年以上6 年以下9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黄道秀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年,第 64-65 页 10德国刑法典 ,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第 145 页 11法国刑法典 ,罗结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年,第 64 页 12芬兰刑法典 ,于志刚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第 91 页16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13监 禁 。 ” 法 条 中 的 “ 他人 ” 很 明 显包 含 男 性 和女 性 , 所 以瑞 典 刑 法 规定 的 强 奸罪犯罪对象可以包括男性, 犯罪主体亦没有性别之分, 而我国刑法的 强奸罪犯罪对 象 不 包 扩男 性 , 司 法实 践 和 传 统刑 法 认 为 犯罪 主 体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