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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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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doc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姓名:谢英彪学号:09082219班级:090822班年级:2009级专业:法学学院:文法学院指导教师:谢青霞(副教授)完成时间:2013年 5 月31日警察权力滥用及对策研究On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s and Countermeasures 摘 要 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用途的警察机关,因为其与生俱来的主动扩张性,导致其很容易被滥用并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严重的会破坏公民的民主、自由甚至会危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警察权力的运行状态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素质以及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随着世界各国民主革命的不断胜利,各国人民的权利不断得到加强,国家权力的行使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警察的权力的行使也更加规范。当前警察权力主要包括刑事侦查权和社会治安管理权两个方面,我国警察权力行使中还存在不规范使用强制措施、滥用行政处罚、越权执法及歧视性执法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有管理模式上的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应通过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对之进行完善。关键词:警察权; 法治; 公民权; 司法 Abstract Police authorities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state violence as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citizens' personal security has an important use of police authorities, because of their inherent active expansion, resulting in easily be abused and hurt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citizens seriously undermine democracy, freedom, and even endanger China's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Police power operating state reflects a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nd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qu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country, with the world victory of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continues, the rights of peoples continue to be strengthened, the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more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s are more standardized. Curren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power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and management of two aspects,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 there are still not regulate the use of coercive measures,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ultra vires law enforcement and discriminatory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issues, mainly due to a management model issues, the legal system is imperfect and monitor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rough the leadership of police reform model, and improve the work of polic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optimizing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aspects of the relief system to perfect.Keywords: Police power; The rule of law; Citizenship; Judicial目 录绪论.1一、 警察权的渊源.2二、 警察的主要权力.3 (一)刑事侦查权. 3 (二)社会治安管理权. 3三、 警察权力不规范运用的现状. .4 (一)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使用. 4 (二)行政处罚的滥用. 4 (三)超越执法权限. 4 (四)歧视执法. 4四、警察权侵犯公民权的原因探析.5(一)在管理模式上的问题.5(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5(三)监督制度不健全.5五、对警察权滥用的对策.7(一)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7(二)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7(三)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8(四)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10结语. 12致谢. 13参考文献. 14 绪论 2013年3月,张辉和张高平叔侄两人强奸杀人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随后,浙江省公安厅在其官方微博上对张辉、张高平叔侄道歉;浙江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对聂海芬等在该案中侦查、起诉、审判等各阶段的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至此,张辉、张高平叔侄的冤情总算得以洗清。这个案件之所以会成为冤案,主要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警察滥用职权,将这个案子办成了现在的冤案。在我国,像这种警察滥用职权的现象还有很多,像“躲猫猫死”、“激动死”、“喝开水死”、“上厕所死”、“鞋带死”等离奇诡异的事情仍层出不穷。这些不断出现的警察滥用权力的现象说明我国的警察制度有着制度上的缺陷,现在我将通过本文对完善警察制度,规范警察权的使用做一些探讨。 一、警察权的渊源 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警察产生的初期,警察的职能、权限并不明确,各国警察发展的历史大多经历了“军警不分”的阶段 郝赤勇.警察权力论.J公安研究,2005年第9期(总第131期)第5页.。但是,世界各国民主革命的不断胜利,各国人民的权利不断得到加强,国家权力的行使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警察的权力的行使也更加规范。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不断的发展,最终形成了现代的警察制度。随着法制的完善,警察权力同国家权力一道,逐步克服了任意性、随意性,并同人类社会一样,逐步走向法治、走向民主、走向文明。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警察权力法定,是现代国家逐步走向法治、民主、文明的标志 同上.。赋予警察权力的立法文件,包括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包括其他一些规定警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包括规定:警察权的范围内容、行使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作程序、监督措施、保障权力的实施的措施等法律文件。1957年我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明确规定了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在法律上确立了警察制度。1995年我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警察制度,该法是我国警察行使权力的主要依据。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来完善警察法。其他的一些涉及到警察权力的法律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的规范警察权力的法律和行政救济措施,形成了国家依法管理警察,警察依法管理社会,社会依法监督警察的一整套的制度。 二、警察的主要权力 (一)刑事侦查权侦查权,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 侦查权-百度百科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明确授权警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 (二)社会治安管理权社会治安管理权,是指警察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具体的人、物、地、事进行管理、控制的权力。社会治安管理权是警察管理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权力,是警察权力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社会治安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户政管理、人口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查禁取缔社会丑恶现象、治安案件的预防和查处、紧急治安事件的处置、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查处等 郝赤勇.警察权力论. J公安研究,2005年第9期(总第131期)第8页.。 三、警察权力不规范运用的现状 警察行使权力是代表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但是警察权力的行使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当然在警察领域的法治化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程序制度不断向公开透明化发展,监督机制更加规范,问责制逐步完善和落实,警察逐渐树立服务群众的理念。但在一些地区中,警察执法的违规行为已导致民众对警察乃至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不信任。为了更好的规范警察的行为,必须先了解当前警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警察权力的滥用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点上。 (一)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使用 强制措施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中必不可少。据统计,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共有50多种,其中治安强制措施就有20多种。在很多强制措施的使用过程中都存在滥用现象,存在侵犯公民权的问题。魏伟.警察权运行的反思与重构.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34页. (二)行政处罚的滥用 按照法律规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警察在对相对人作出处罚之前必须了解情况查清事实,找到充足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处罚。但现在的一些警察往往在没有充足的证据之前就给予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还有一些警察自行设置一些法律没有处罚项目对公民进行罚款。 (三)超越执法权限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部门只能行使法律条文明确授予的权力,对于政府部门就是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行的,都是政府不可行的。也就是说警察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但在实际中,我国警察超越权限执法的现象十分常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些地方政府经常越权干涉公安部门的工作,导致警察权越位。第二、警察违规参与到地方经济纠纷中。 (四)歧视执法 在法治社会警察执法时应遵循公平原则,警察理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公民,然而在我国警察执法歧视现象频频出现,主要体现在相同情况下对不同的执法对象做出不同的执法处理结果。 四、警察权侵犯公民权的原因探析 出现警察执法侵犯公民权现象,是由警察权力运行制度因素、监督体制,警察个人素质等众多原因造成的,本文将分析以下几点。 (一)在管理模式上的问题 我国警察机关的管理模式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警察机关受到包括党委、政府、上级机关在内的三重监管。其中,警察部门由上级机关对下机关在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在人事上,警察机关接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管理;在经费上,警察机关的办公经费、工资待遇等全部受地方财政的控制。这种管理体制使警察完全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限制。这种管理体制导致了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求协助进行一些有损群众利益并且不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时,警察机关在权衡利弊之后,警察机关往往会为了本单位的私利选择屈服于地方政府。第二,“以块为主”的现行警察管理模式不利于不同地区警力的协调合作,容易在区域交界的边缘形成一些“三不管”地带,这不利于地区社会治安的维持。第三,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地方的利益或者为了私利往往会干涉警察机关正常的司法警务,而警察机关出于人事和财务上的考虑又不得不屈从于地方政府,这使警察变成为地方政府谋取地方个别私利的工具,而且也导致了执法的地方割据。 (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有关警察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仍然不是很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关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设置不合理。在警察的职能方面突出社会管理职能,在对公民方面则以强调义务为主,缺少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某些必要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第二,我国法律条文以原则性规范为主,可操作性不强,使警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一些业务水平不是很高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措施不当,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监督制度不健全 权力失去监督就像下山的猛虎,必然会对公民造成伤害,而我国警察的执法权非常广泛并且强大,因此,更应该加强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我国现在虽然建立了看似比较健全的对警察权力监督的体制,但监督机制的运行状况并不理想。 第一,司法审判权对警察权的监督。行政诉讼法规定,警察实施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行为虽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只是一种事后审查,且遵循的是最低水平的合法性审查,对一些虽然合法但不符合群众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的处罚决定则无权予以监督改正。 第二,检察机关对警察在案件侦查中的工作的监督不健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进行纠正。法律虽然给了检察机关这个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权限范围和要求警察纠错的具体流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院对警察机关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进行的监督没有必要的程序,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了解和控制警察的日常侦察活动,失去检察机关监督的侦察活动陷入失控状态。 第三,警察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效果也不明显。警察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虽然由其他行政监管部门派驻,但是经费由被派驻单位拨付,使其失去了原有的监督效果,在实际上沦为了被派驻机关的内部机构。其他一些好的制度,如办案责任制度与错案追究机制,这两个制度是为了使错案与经办的警察挂钩,使警察得到约束,但就是这么个好制度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警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中的上级部门的监督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足够的权限等等。 第四,社会舆论监督受到压制。具体表现为:警察机关对来举报警察违法违纪的群众态度冷淡,对群众反映的有违法行为的警察也会加以包庇,有些蛮横的甚至会暴力手段驱散来投诉的群众,是政府股份公信力下降,同时加深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五、对警察权滥用的对策 (一)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现在的警察机关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机关在内的三重监管,地方党委和政府分别控制了警察机关的人事和财政,可以说地方党委和政府完全控制了警察机关的命脉。地方警察机关的上级机关只是对其在业务上有指导权,在这种领导模式下,上级警察机关对下级警察机关的影响力非常弱,而当地的党委政府完全控制了警察机关。这种领导模式不仅使警察机关地方化,还有可能使地方警察机关沦为地方政府谋取私利的工具。居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应该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模式。改革警察机关的领导首先应该让警察机关在财政上独立,我个人认为警察机关应该由中央统一拨款给公安部,然后由公安部将经费层层下拨。这样做可以使警察机关摆脱地方财政上的控制。在人事上,不能单纯的由地方党委控制,应该分一部分人事权给上级警察机关,使高层的人事权由上级警察机关控制,中低层的人事权由地方政府控制,这样可以加强上级警察机关对下级警察机关的控制,使地方对警察机关的控制减弱。通过财政和人事上减弱地方政府对警察机关的控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警察机关沦为地方政府维护地方私利和个别领导私利的工具。现在我国的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这样导致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比其他司法机关的负责人级别高,且其他司法机关的负责人还要受到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领导。我认为这样不利于法院和检察院对警察权的监管,应该改变这种现状。政法委书记是整个司法系统的领导人,我认为应该由公检法系统以外的人担任,这样才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也在行政级别上将公检法的负责人拉到了同一个档次,这样更有利于对警察权的监管。 (二)完善警察执法工作的程序 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是,法治社会的行政人员有一套严格而规范的工作程序。通过古今中外无数的理论和实际可以看到,对权力的控制,仅在实体上加以约束,根本无法实现控制权力,实现法治的目的。这就要求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正当的警察权力运行程序,通过合理的程序使警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完善警察的工作程序。最应该完善的是警察的调查程序。警察调查程序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被调查人。警察案件调查工作涉及到其他公民时不能只有一人前去调查,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警察同时进行调查活动的开展。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告知其调查理由等事项。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进行扣押等措施时,应先经检察院的批准,没有检察院的批准,调查行为非法,公民有权利拒绝调查。如果是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有可能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可以除外。但是突发情况下的调查,在事后也应向检察机关备案,并接受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并且所有的调查,涉及到的相对人都应该到场,调查结束后应由调查相对人签字。 警察在对公民进行罚款时也应该在至少两人名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50元以下的小金额罚款可以由一名工作人员单独进行.,并且要详细了解情况,收集充足的证据,对罚款相对人要向其说明此次罚款的理由,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警察的罚款不能由警察当场收取,而应由警察告知罚款相对人交到指定的罚款专用账户。 (三)优化监督与制约机制 我国现行警察监察体制有很多漏洞,必须对其加以改良完善,充分发挥监察制度的作用,防止警察权力被不正当使用。 1扩大公民权利第一,保障公民参与权。参与权就是公民有权享有的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到警察决策中,并对政策施发表自己的看法。公民有序的参与到决策中来,这种发扬民主的做法,使决策公开透明,这不仅有助于防止警察权的不正当使用,而且有利于警察决策部门作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决策。 第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享有知情权,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政府应该建立一套政务公开机制,定时公开涉及到公民合法权利的政务,一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除外。对于那些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的单位要加于严惩。完善该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还可以使警察权在公民看的见的阳光下运行,防止警察权力滥用,同时还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第三,增加公民的对抗警察权的权利。警察在没有按照合法的程序行使权力并有可能危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应该享有拒绝配合权利,并在相信自己的合法权可能招到损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沉默权。 2完善司法控制机制,以司法权制约警察权司法权约束警察权是一种控制警察权力的有效手段,这种手段在西方国家被普遍采用,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司法权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控制警察权:一是通过法院的行政诉讼,二是检察院对警察权的监管。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在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时候,通过法院起诉做出执法行为的警察机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其实是一种事后监管,并且只能在警察执法行为完成以后公民才有权起诉警察机关,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我认为应该将公民的起诉权提前到警察开始执法时,也就是说只要警察开始执法,公民认为警察的行为不合法并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就可以对警察机关进行起诉,并且在起诉这话还可以申请中止的执法行为,法院在认为警察继续执法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时可以责令警察中止执法行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法院对警察权的监管作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监督警察在案件侦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公安机关在进行搜查、逮捕、扣押等强制措施前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这可以通过检察权控制警察权,但是检察权对警察权的监管范围还不够广,还应该扩大检察权对警察权的监管。首先,检察官应该有权对警察侦查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不应该是检察院去了解警察的案件侦查工作,而应该是警察主动向检察官报告案件的进展工作,这样有利于检察官及时的对警察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且警察对检察官发布的命令应该服从。警察机关需要对公民采取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应该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同意之后警察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是在来不及申请的时候作出的强制措施,也要在强制措施作出后向检察院备案。检察院应该对没有经过同意采取强制措施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不仅可以树立检察院的权威,还可以遏制警察的滥用权力。检察院还应该派人常驻看守所,以便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3 建立健全责任制有权力就有责任,权责相统一,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防止腐败的必然要求。当前责任制不是很健全,追责制只是警察机关内部的一个制度,执行的不是很好,警察在滥用职权后很少被追责,警察的违法成本很低。错案追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警察即使办了错案也很少需要负责,导致一些警察为了单纯的追求破案率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警察的违法。建立健全责任制,使警察对自己行使权力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可以约束警察滥用权力,加大警察的滥用权力的违法成本,对警察产生一种压力,使警察在责任制的压力下依法的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滥用职权。 完善责任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在立法上,应该明确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责任制,将追责制度法律化,增加追责制的权威性,使追责制制度化。并在立法上确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比如建立一个独立于警察系统之外的机构专门对警察的行为进行追责,确保追责制得到落实,避免它流于形式。另外,在责任承担上也要合理设置,注重个人对责任的承担,弱化集体责任的承担。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人利用集体担责来躲避惩罚,可以提高警察的违法成本,加深危机感。在追责上还要明确上级和下级的责任,将上级的责任和下级的责任划分清楚,该有谁承担的就由谁承担,避免上级领导用下属来替代承担责任。在追责上还要注重追究负有领导和监督义务的上级机关的责任,使监督机关也为自己监督工作的不到位承担责任。4完善警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要完善警察机构的监督体制,监督的方式、内容、结果以及监督的对象相关制度加以弥补。建立起贯穿警察权利行使全过程的的监督机制。主要集中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以及运行的结果。对于力度也要加强。比如对警察权力滥用、警察的违法失职。按照警察内部的监督体系来看,警察内部监督体系包括警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监督和上级警察机关的监管,上级警察机关的监督是重点,部门内设机构的监督则是关键。所以我们必须在监督机制上防止部门内部的庇佑,这样无形中就节约了监督制约的成本。可以引入监督者负责的机制,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完善执法和办案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对于警察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的变更以及撤销、国家赔偿制度等。 5.完善警察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 当前我国听证范围界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我认为应当立法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范围,在制度上增加其可操作性。我国的听证制度早已存在,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的不是很具体,相关的配套措施不是很健全,要完善听证制度,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公民合法有序的参与听证,并通过听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可以举行听证的警察行政处罚行为,法律应该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确保听证的公平性,应该专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业的听证机关,依公民的申请,合法的召开听证会。听证应该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前听证主持单位应该将听证召开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主题向社会公开,以方便相关的公民了解情况,保障公民对听证的参与权。在听证的参与者上,不能由政府指定,应该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选取,避免相关的政府利益部门控制听证。在主持人的选择上,要选取那些与听证的事情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的专门人员。在质证上,应该建立一套严谨的证据体系,对于非法的证据不得采用,并且证据要在听证召开之前交给听证机关,以便听证部门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在听证的过程中应该做好详细的记录,并且这个记录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对听证还要应该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听证的费用应该由财政拨款,减少公民参与的成本。对听证还要相关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确保公正的合法性公平性。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听证的举行,监督警察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在我国在行政上的救济措施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信访等多种方式。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制度,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实现机关内部的自我调节,自我监督,保证权力的合法有序运行,以此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发展很快,并且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救济制度还是有很多的缺陷,实际的救济效果没有预想的好,所以还要进一步完善。1完善警察行政复议制度 完善警察行政复议首先要扩大警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扩大警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更多的合法权利,扩大公民的救济渠道。应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行为我认为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第一,鉴定结论应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警察机关作出的事故鉴定书是对火灾、交通事故等的作出鉴定意见,虽然表面上只是公安机关给出的一个意见书,但是保险公司、法院等都将公安机关的鉴定书作为重要的证据,对赔偿和判决有重要的影响。鉴定结论会通过保险公司、法院的赔偿和判决对公民的权利义务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认为警察机关对火灾、交通事故等的作出鉴定书也应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二,警察的行政复议不能作为最终裁决。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集会、游行等不服警察机关的决定只能由同级政府作出终局复议,不能提起诉讼。我的观点是,司法诉讼是公民的权利,如果将上述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外,这在间接上是剥夺了公民的一部分诉讼权,是不符合法理的。将这些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以外就是让警察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而司法诉讼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没有这道屏障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如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所以我认为警察的任何行政复议都不能作为最终裁决。2 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是警察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对那些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的制度,也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事后监督的作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完善,但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从下面考虑几点: 第一,决定赔偿的权力不应该在作出违法行为的警察机关,我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由该机构统一作出赔偿的决定,而不是把决定的权力交给侵权者本人,这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第二,新的国家赔偿法添加了精神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法条只是规定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没有给出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给了赔偿决定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我觉得应该在法律上给一个赔偿的参考标准。第三,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以补偿性赔偿为主,缺乏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样对警察机关的威慑力小了很多,也减少了警察的违法成本。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警察的违法行为危害特别严重时,对警察机关进行惩罚性赔偿,增加警察的违法成本。 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警察制度自身固有的一些缺点慢慢的开始暴露出来,并且对建设服务型政府造成很到的影响,警察制度的改革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然而,警察制度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一项系统的极其复杂的工程,怎样改革此项制度,使此项制度由人治转向法治,仅有实务界或者理论界的探讨研究都是无法达到的,它的实现需要实务界和理论界携手合作共同为改善这一制度而努力奋斗。 致 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谢青霞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1 欧新桥,郭小亮.我国警察内部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5).2 郝赤勇.警察权力论J.公安研究,2005(9).3 刘永义.论警察权力的范围J.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2).4 潘雯文.论警察权力运行的制约与规范J.辽宁警专学报,2008(2).5 夏菲.论我国警察权控制模式的完善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6).6 李锋.构建我国有限警察权的困境及对策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7 程小白,章剑.对社会管理创新和警务改革方向的思考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8 徐光超.警察权运行的现状与完善: 基于宪政理论的框架分析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9 程小白.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警察学的逻辑起点与范畴体系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1).10 韩大元.以宪法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N.人民公安报,2003(1).11 陈晓济.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J.天府新论,2008(1).12 陈兴良.分权与限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J.法律科学,2002(1).毕业论文答辩开场白尊敬的主持人、评委老师:早上好,我是09春行政管理本科的学生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论我国城市公共物品及其供给,指导老师是xxx老师。我的论文从确定题目、拟定提纲到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到最后的定稿,得到了x老师的精心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论文的写作。不论今天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突飞猛进,国家之间的经济界限渐趋模糊,但却使国家次级的经济形式城市经济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起来,城市之间的竞争正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依托。世界各国(地区)政府都正积极致力于培育和提高城市竞争力,而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则是推动城市竞争力提高的重要因素,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各国(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城市化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支撑点,也是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手段,若处理不当则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障碍。未来10几年,中国城市化将进入从40%发展到70%的国际公认的加速发展时期。随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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