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及立法构想.doc

    • 资源ID:2993133       资源大小:30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及立法构想.doc

    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及立法构想 高章辉【摘要】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袭警案的发生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警察是一个高危险性的职业,特别是在现在的和平年代,警察已经成为最危险的职业。尤其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暴力犯罪案件增加,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不法侵害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居高不下。警察受袭已成为当前影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袭警”的严峻问题,社会各界就是否应该设立“袭警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此,本人报着学习和探讨的目的也想从法理和袭警的社会现实分析一下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键词】 警察 袭警罪 立法构想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2001年至2005年,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利袭击,牺牲的有200余人,受伤的达1.4万余人。针对此种情况,许多人建议设立袭警罪,以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是否袭设立警罪则是众口不一,各述其理。而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应当设立袭警罪。一、设立袭警罪的立法构想何谓袭警罪?笔者定义如下: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及明知是警察而特意袭击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笔者构想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警察的人身健康安全权利。袭击是针对人的健康及生命安全。警察依法代表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袭击公务执行人员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务执行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权利,更是对国家的藐视,对公安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而特意袭击未执行公务的警察更是无视法律,故意挑战公安机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警察。笔者认为本罪的侵犯对象应作广泛的理解,即包括在编的正式警察,也包括依法授权行驶部分警察职权的协警或其他人员,此类人员即依法行驶了警察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享受警察的权益保障。当然并非所有的警察都能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第二,必须是在未执行公务时因为警察这一特殊身份的原因受到袭击,非因其警察身份而受到袭击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2)特意袭击未执行公务的警察。所谓依法执行公务是指警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职权依法从事公务的活动,如果其超越警察的职权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其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以至激起民愤受到袭击,则不应当视为袭击警察。行为人对警察实施了暴力袭击,而这种攻击行为是针对警察的人身健康安全,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才构成本罪,至于人民群众抵制警察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群众与警察因为正当原因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而发生的暴力推擦、拉扯行为,不宜认定为暴力袭击行为。袭击行为不要求出现结果,只要是在主观故意的指挥下,着手实施袭击行为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至于袭警中出现的轻伤、重伤、死亡结果,以不同的结果设置相应的刑罚就行了。对于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的袭警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并罚。理由是:妨害公务的手段是暴力和胁迫,暴力手段又可分为对人和对物,其中对人的暴力划分至袭警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暴力对人的手段,又有胁迫和暴力对物的手段就分别构成两罪,并非一行为触犯两罪,理应数罪并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刑事追究。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六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这六种犯罪均是社会危害性大、直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袭警罪之所以从妨害公务罪中单列出来,正是基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已有明确的意识,对警察这一特殊职业的国家代表性、强权性应当有相当的了解,敢于袭警就足以反映对社会的叛逆性、对他人人身的冷漠性,一旦放纵,其心中对警察的敬畏将荡然无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应防患于未然,杜绝苗头的出现。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明知自己袭击的是警察而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对自己的袭击行为是明确的,对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行为人对结果即可能是希望的,也可能是放任的,而袭击行为的发生只能是在行为人希望的情况下。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报复、拒捕、义愤、气愤等等。动机的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反映到法律上,我国的现状决定了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笔者对于袭警罪立法上的构想,只是做了一番设想,其中不免错误之处。在此抛砖引玉,谨希望我国法治能够尽善尽美。二、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部门,它在政府行政体制中的性质定位为具有特殊强制执法权和特定执法职能的武装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民警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可说是特殊执法群体,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权力大、权利范围触及社会方方面面,接触人员广,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其中不乏穷凶极恶之徒,相比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易接触危险的事物、人群,属于容易接触危险人群,因此,其职业风险远大于其他公务人员。基于此风险,为保护警察降低风险,单设袭警罪是必要的。在面对暴利袭击时,警察是作为个体而非整体来面对犯罪分子,整体具有的一切权利、特性对于个体来说毫无作用,作为个体的警察只能向普通人一样孤身面对,只是他们比普通人面对罪犯时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好些罢了。警察被袭击的原因在于其身份及其执行的公务,而这些是国家赋予的,面对袭击,个体的警察承受的是行为人对国家、社会、警察群体的愤恨,此时的受害人,不仅仅是个人,也是其代表的职业。在此情况下,袭警罪判处行为人,即是对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一职业的保护与尊重。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的呼声也水涨船高。公安机关及警察因为人数多、权力大、管理面宽、涉及他人权利范围广成为公众的焦点,要求限制其权力的声音此起彼伏,警察队伍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被放在放大镜下议论、探讨。民众看到的是警察权力对他们的危害,对其自身权利的诸多影响,却忽视了警察为维护民众权益付出的代价,漠视了警察行使权力遭遇的种种危险,无视了警察应有的合法权利。警察因为其职业受到伤害,却不能因为职业而受到公正的待遇。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可以处罚袭警犯罪分子,袭警罪将三者的部分统合而成,除了名称没有改变什么。民众的反对,反对的是其罪名而非内容。民众反对袭警罪设立的重要原因在于恐惧,恐惧这一罪名,在不明情况下认为有了更多保护的警察会更大的危害自己的权益。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危害人民群众的警察行为必定是违法的,袭警罪只保护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并非不分好坏、不分情况的予以保护。请记住:在袭警犯罪中受害人是警察,袭警罪保护的是受害人警察。对于袭警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罚,显然对一犯罪行为适用三罪,适用时不方便,也不足以彰显此类犯罪的危害性。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杀人,在袭击警察至其伤、亡的情况下,可能因对袭击者目的的不确定放纵犯罪分子,单列袭警罪,以后果划分不同的刑罚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三罪侵犯的社会关系也不一致,都未能精确的概括袭警犯罪危害的社会关系,袭击警察侵犯的是警察的健康权生命安全权及国家的管理活动,显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只是健康权生命安全权,妨害公务罪虽然侵犯的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人身权利,但其将其保护的健康权生命安全权让位于前两罪。在行为人特意专门袭击未执行公务警察的情况时,这三罪均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设立袭警罪是必要的。三、设立“袭警罪”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一)维护了警察执法所代表的法律尊严,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法治国家中,法律赋予警察权力,对违反公共法律秩序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警察则依法履行职权,以保证国家社会的安定。法治理念下,个人不服从于任何个人,但却必须服从执行公务的警察,一个人无论有多高的职位,拥有多少金钱,在警察执行公务面前都是一个公民。如果妨碍执行的话,那么他就构成违法犯罪,这是我们需要树立的一个起码的公民观。因为警察虽然由个人担任,但在执行公务时,在穿上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时,他已进入到法律程序,受法律之命执行法律,代表国家威严。服从警察并非服从个人,而是服从于国家法律;反过来,对执行公务警察的蔑视、攻击,也不再是蔑视、攻击个人,实际上是蔑视法律威严,攻击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因此,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不是维护警察本身,而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国际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警察今天执法的成本与明天将要付出的代价成反比。要遏制暴力袭警案件频发,在进一步要求广大民警要转变执法观念,真正执法为民,坚决杜绝粗暴执法、执法不公等伤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发生的同时还要依法完善立法,增设“袭警罪”,加大对袭警案件查处的力度,让暴力袭警者以及潜在的暴力袭警者面对高昂的犯罪成本望而却步,这对维护警察执法所代表的法律尊严和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二)恢复公共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等人曾提出“破窗理论”:如果社区中有一幢楼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无人修理,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建筑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可以任意进行破坏的某种暗示,犯罪就会滋生。而警察行政是最主要的干预行政,目的在于依法惩戒违法人员,以恢复被损害的公共法律秩序。因此,警察执法时,法律赋予其相关的实体权力来实现这目的:如特定情况的处置权、检查权、处罚权等等。如果警察执法公务时任何人可以藐视这些权力甚至暴力反抗和袭警的而不遭受迎头痛击的话,那么警察的执法目的-恢复受损害的公共法律秩序就不能达到。放纵对警察打骂的结果阻扰了维护公益的行动,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的公益,而非警察个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对侵害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进行惩戒,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动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其结果将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起到无可估量的损害。最后将必然导致更为严重的难以控制的社会后果。 四、袭警罪的立法完善 针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袭警行为的立法缺陷,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惩治和预防袭警行为,必须从立法完善入手,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建议应当设袭警罪对警察执法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1、我国目前的对袭警的立法体制上和日本大体相似,但这种根据情节轻重,把性质完全相同的袭警行为分别以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模式,不利于准确揭示袭击行为的危害实质。而且把造成正在执行公务活动的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袭警行为,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所具有的根本性质和特殊作用,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与严重性。所以应该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及警察执法的特殊性上针对“袭警“这样一种危害极大的现象进行特殊立法,设立适合我国现实发展的袭警立法体制。以保证公安机关职能及警察职权的正常行使,从而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以遏制暴力袭警行为,减少民警伤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给民警执法带来更直接快婕和统一的保障,可将各个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改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建议可以修改人民警察法,单独辟出一章规定警察执法保护并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及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相衔接。将妨害警察执行职务行为与普通的妨碍公务行为区分开来,参考国外已成熟的相关制度,将妨害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分为违警行为、扰警行为、袭警进行等法律列举(同时规定对民警进行诲辱、谩骂等“精神攻击”的行为),并规定相关惩戒措施,对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直接依据人民警察法就可以进行处罚。其惩罚强度应当超过对妨害普通公务员执法的惩罚标准以突出警察作为武装性质的特殊执法人员的身份和作为执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不可侵犯性,为其他行政执法保驾护航,也从根本上树立警察权威。 2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并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结合起来。袭警罪是针对执法主体的警察的人身而言的,如上所述,对暴力抗拒人民警察执法,致人民警察重伤、死亡的可以以袭警致人重伤罪或袭警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在量刑上面可以参照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体现其伤害和杀人的对象的法律身份,体现其对犯罪客体人身损害的同时反映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属性的抗拒,即其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和抵抗。这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的纯自然人从属性上区分开来,以体现人身损害的身份(即职业、公务)性。

    注意事项

    本文(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及立法构想.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