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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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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doc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目 录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二、当前合同诈骗的主要手段特点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财物显示自己有履约能力达到骗取对方的信任(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证件,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相骗,或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施放糖衣炮弹,寻求合同诈骗犯罪的保护伞(五)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六)犯罪标增大,案件日趋复杂,往往形成案中有案,多案并发三、预防合同诈骗的对策 (8-9页)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内容摘要】: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经济水平已呈蒸蒸日上的势态。特别是当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各种机遇的不断扩大,为我们开辟了一片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经济领域里的犯罪也日益增多,愈演愈烈,呈上升趋势。这些有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损个人和国家利益的现象,对国家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因此,预防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认真分析,有效预防,减少犯罪极为重要。本文现就目前合同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和防治对策各方面经行讨论。【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构成;手段和特点;对策;惩治犯罪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稳定的合同制度,对于保证行业正常有序的发展,保障老百姓的生活安康,减少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合同诈骗罪不会被判死刑。犯罪构成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当前合同诈骗的主要手段特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五种行为: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在生意场上,生意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都比较谨慎,一般不见货物(钱)是不会轻易或发货的,但尽管如此,犯罪分子还是挖空心思,投其所好,以借他人的财物来显示自己的实力,达到骗取对方的信任。过去诈骗者经常采取隐姓埋名的方式进行暗中操作,用虚假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的手法也有所变化,犯罪投入开始大幅增加,犯罪成本大幅提高,骗局设计更加巧妙。有些行为者采用注册合法公司的形式,先投入一些资金或者拆借资金通过合法验资之后,获取营业执照,为自己披上合法公司的外衣。例如,昔日风光无限、频频见诸报端的宝石加工业界“红人”黄宝华,终于被警方撕下伪装。他利用下岗职工致富心切的心理,诈取特许加盟费185万余元,近日被普陀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自2001年以来,至少有25名“4050”人员轻信报章广告和报道,抱着创业致富的憧憬,或举债,或卖房,与琳旭公司总经理黄宝华签订合同,加盟所谓的宝石加工业。经查,这完全是黄宝华一手策划的一出骗局。众多下岗人员从宝石光环的虚幻世界中幡然醒悟时,已血本无归。作者:陈晓春,在宝石的光环下“琳旭”连锁加盟骗局始末 ,解放日报2007年1月3日第2版。目前犯罪行为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欲望更加膨胀,小钱小利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以高投入获取高回报已成为他们的优先选择。作为合同诈骗行为采用的新手法,加大犯罪的成本投入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宣传广告费用的投入,扩大公司知名度的费用,捞取各种荣誉称号的费用,实施贿赂的费用,等等。 作者:马永军,浅谈合同诈骗犯罪, 网址他们常常进行一些合法生意,造成信誉好、实力雄厚、业绩优良的假象,瞒天过海,为制造大的、系列的、不易暴露的、可长期从事的骗局做铺垫。此种方法隐蔽性强,成功率高。被骗者受骗之后可能长时间蒙在鼓里,不会立即发现,待发现上当后,往往为时已晚,经济损失难以挽回。(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例如,袁丽君于年月日成立北京光耀神州文化交流中心,同年月间,以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通讯社招待所号楼号房间为办公地点,冒用新华社委托文化中心发行“两会”特刊名义,向全国许多单位发文征稿。后与江苏省某集团公司、深圳市某部门和广东省某厅以传真形式签订刊登协议,欲骗取家单位征稿费共计万元。后袁丽君被警方查获。 作者:谢文英,冒用新华社名义诈骗一罪犯终审获刑四年,中国检察日报,2003年1月23日第一版(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相骗,或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诱骗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在实际案例中,还有诈骗者为了掩盖其诈骗的本质,极力制造经济纠纷假象以逃避制裁。这种合同诈骗行为大致有三种方式:其一,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诈骗者先付小额货款或定金,以此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等待大宗的货物到了之后,迅速转移或转手倒卖。剩余货款拒不偿还,或者变卖货物携款逃之夭夭。其二,先收货款,钱到手后,少量给付货物,或者干脆不给付货物,百般抵赖或者干脆携款潜逃。其三,先期有选择的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合同规范且严密,并得到有效执行。塑造良好形象后,以此骗取其他旁观者也即合同的潜在签订者的信任,然后获取后期大量合同的签订,并且利用先前的获益客户为他们做宣传,提高知名度和可信度,以达到更大的诈骗目的。采用这种诈骗方式的骗子经常选择一些典型客户作先期收益者,以展示自己实力和技术可靠性。随后进行大肆宣传。他们利用人们致富心切的心理,加之周围的获利者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故骗局常常得以成功。 例如2006年4月25日新闻晚报报道的海南省仙人掌诈骗案,“种上半亩仙人掌,此地有金三百两。”这个蛊惑人心的神话,使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上万家农户上当受骗,仅购买种苗一项就损失1.4亿元,不少农民为“仙人掌致富”神话倾家荡产。据公安部门调查,1999年,王志忠(已被捕)等人在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搞了600亩仙人掌种苗基地,并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锦绣大地公司),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从2001年3月起,该公司迅速在全国设立了14家分公司,以签订有效期为1年至2年的订单合同方式发展仙人掌种植户。锦绣大地公司通过对仙人掌的经济效益进行夸大宣传,烘托市场气氛,虚构可观的市场前景和利润空间,诱使种植户购买种苗。在农民签订合同种植仙人掌后,锦绣大地公司又采取恐吓甚至暴力手段压质压价、拖欠收购款等手段减少收购。小部分收购或是解除清算的,也用仙人掌产品折抵、打折付款甚至打欠条等手法克扣农民应得收入,这一“神话”给许多通过借贷、变卖家产等方法筹集资金购买种苗的农民带来了灾难。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比较常见。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所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不履行合同,而携款逃匿。例如福建省的一条司法案例:2001年4月下旬,被告人林东升与卖主湖北省天门市孙修斌口头约定,以每吨3700元的价格订购50吨花生仁,以每吨3100元的价格订购10吨黄豆,总价款计人民币216000元,约定提货时付清货款。2001年5月1日,被告人林东升与同案人薛来明、薛某某(均另案处理)策划后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次日,上述货物抵达福州火车站,被告人林东升等人验收后,谎称已联系上一家大公司,但因“五一”放假该公司的货款要过几天才能支付,要求推迟付款,孙修斌信以为真。被告人林东升先付8000元货款,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余款208000元于2001年5月12日前付清,同时约定损耗费1300元应予抵扣,之后,林东升将上述货物提回福清。被告人及同案人随即以每吨花生3100元、每吨黄豆2300元的低价将货物出售给村民和福清三华油脂公司,共收回货款17万余元。被告人及同案人除再付2000元货款及应扣的损耗费1300元外,将余款占为已有。虽经孙修斌多次催讨,被告人林东升等人均躲避不见,且在到案后拒不交待货款去向。根据福清市粮食购销公司的价格证明,扣除被告人已还款部分和应扣损耗费,被告人林东升及同案人实际占有被害人陈修斌的花生、黄豆价值计人民币200700元。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东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占有他人货物,低价出售后瓜分货款逃匿,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之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引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六)犯罪标的增大,案件日趋复杂,往往形成案中有案,多案并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诈骗分子的胃口也随之大了起来,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例如,广东韶关一个名叫吴石防的,假冒“三峡工程部副总指挥”的身份在广东、重庆利用签订发包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先后4年其诈骗数额竟然高达2810万元,最近已被绳之以法。作者:马永军,浅谈合同诈骗犯罪, 网址这些诈骗犯罪分子很善于钻研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心理,他们常常以手中有紧俏的商品货源或紧缺、低价的工业原材料为诱饵,利用企业急需畅销产品或工业原材料的焦急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或者货款。他们还往往利用某单位有大量滞销产品,急于出手的焦急心理,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骗取货物,然后转手倒卖获取货款后逃逸。而部分诈骗分子诈骗得手以后挥霍无度,即使落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大都已无法追回,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在实践中,还出现一种连环诈骗方式。受害者被骗后,为了挽回损失,又产生诈骗他人的犯罪心理,与其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转嫁被他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常常是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并经常以三角债纠纷为借口掩盖其诈骗本质。 作者:费贵廉 戴隆芸,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及防治对策,网址 目前合同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集团型、团伙型或较大的合同诈骗犯罪一般都并不孤立进行的。大多与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票据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洗钱以及行贿、受贿等犯罪紧密联系。往往是一案侦破,多案牵连,在深挖后台和黑恶势力时,还暴露出一批被拉下水的腐败分子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甚至内外勾结,跨国跨境,令人触目惊心。  三、预防合同诈骗的对策  合同诈骗犯罪呈现出来的新态势、新特点,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于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和破坏。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加治理,减少和遏制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作为企业的经营者,要加强自身防范。首先,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素质,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法律顾问。遇到有诈骗可能的情况发生时,要及时报案,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许多受害者法治观念淡薄,在经济活动中受骗后,不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而是自认倒霉,使得犯罪分子得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地多次行骗并屡屡得手,客观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其次,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目前市场中的许多中小企业都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集体利益的不重视,给骗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企业的漏洞,打着企业的旗号签订合同以诈骗他人财物。第三,核审资质,认清合同方主体,验证签约实践能力,提高防范意识,扫除侥幸心理。一些企业缺乏防范意识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迫于生存压力而疏于防范,急于做成业务,对于可能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存在侥幸心理,越是这样的企业越容易成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者。而严以律己,公平竞争,不做违法的事,不走歪门邪道,就比较不容易中计。作为司法、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完善法律制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效率,配合协作,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宏观上控制好,打击罪犯,规范市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合同诈骗不仅是触犯法律,也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危机、诚信危机。作为政府和媒体,要及时曝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财富的行为,正确引导社会上的求富心态,平衡人们的心理,宣扬“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以及诚信做人等等的传统美德,积极打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正确引导社会文化变革,实现社会价值的重整,对于预防合同诈骗犯罪具有深远的意义。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日臻完善,惩治合同欺诈犯罪有法可依。治理保合同欺诈行为的关键是预防,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保险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让社会大众学习法律、依靠法律、保护法律,做到教育惩治合同欺诈行为人,提醒有合同欺诈预谋的人,使得人人知其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1、陈光中主编: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王晨著: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4、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5、郎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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