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指挥协调机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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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指挥协调机制实施办法.doc
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指挥协调机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涉烟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建立长期的监督协调机制,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及时沟通信息,规范案件的移送,顺畅的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全面贯彻市局以及县政府就加强专卖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一系列决定精神,深入推进卷烟打假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打击制售假烟力度,净化卷烟市场环境,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当前我县卷烟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建立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指挥协调机制是实现及时、准确、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行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统一认识和排除干扰,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指挥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成立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指挥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组 长:烟草专卖局局长 张军副组长:公安局副局长朱君、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蔡茂林成 员: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负责人;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制科、交警大队、治安大队、督查大队、竹阳镇西区派出所、东南派出所、北区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计划安排、信息汇总和检查指导。办公室设在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蔡茂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联络员两名(烟草专卖局联络员:谭军13808243362;公安局联络员:徐东13908247095)。联络员责任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领导安排,加强与其他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系。(二)负责联系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工作。(三)具体负责信息通报工作。(四)就本部门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向其他部门及时进行咨询。(五)负责组织研究、答复其他部门提出的问题。(六)参加联席会议。四、工作措施建立“地方政府负责,各方协同作战”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指挥协调领导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卷烟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烟草、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和非法拼装、倒卖烟机等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纪 的公职人员责任追究,以及对打假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一)全面排查线索。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广辟线索来源,全方位、多层次获取制售假烟活动线索。烟草部门要公布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号召踊跃举报;全面梳理在办案件、在查线索,动员检举揭发,深挖扩大线索;公安机关要有重点地使用特情耳目,努力获取内幕性信息;加强重点市场、出租房屋等阵地控制,主动发现涉嫌制售假烟犯罪线索,提前介入积极侦办。(二)强化行政执法。烟草部门要加强稽查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查处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力度,全面清理整顿卷烟零售市场,对无证运输、无证经营、贩卖假烟、走私烟、非法渠道卷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实行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形成打击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三)侦查经营案件。烟草部门要认真核查甄别嫌销售假烟线索,对有经营价值的重大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开展深入核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强化经营意识,综合运用侦查手段,迅速搞清犯罪组织体系、运作流程及活动规律,发现生产、存储、销售窝点,秘密获取初步证据后,适时出击,人赃并获,一网打尽。(四)深挖摧毁网络。公安机关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综合侦审措施,缜密侦查取证,不断深挖扩大战果。要细致勘查现场,及时收集假烟、帐册等相关物证、书证;要采取伏击守候、敦促投案等方法,全力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员;要加大审查力度,顺线深追,查源头、挖团伙、找窝点,努力挤清余罪。(五)依法严惩犯罪。要切实加大抓捕追刑力度,用足用准现有法律,严禁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涉嫌存在“保护伞”问题的,要敢天碰硬,循线追查,获取证据,及时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坚决查处。(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统一思想,真抓实干,狠抓长效机制的建立。县烟草专卖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会议按照简朴、高效、务实的原则,每年召集两次。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也可召集临时会议。联席会议的层次和规格根据会议讨论内容的复杂性确定,由召集或者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部门负责联系和组织。组织单位应在召开联席会议十日前书面通知各成员单位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除通报情况外,分实体和建议性两类。实体性议题是指要共同执行法律、法规、涉及执法活动及具体适用法律中需要达成共识的重大问题;建议性议题,主要是解决在改革工作与执法实践中需要协调、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五、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就本级所办理的以下事项,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每月定期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一)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向其他同级单位通报受理、调查的案件线索。(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查处的涉烟违法案件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三)公安机关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涉及涉烟犯罪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情况。(四)监察机关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涉及涉烟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五)人民检察院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涉及涉烟犯罪案件的立案(自侦案件)、批准或决定逮捕和起诉情况。(六)人民法院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审判涉烟犯罪案件、烟草专卖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审查和执行烟草专卖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七)各部门之间通报新颁布实施的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八)各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事项。六、联合执法(一)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涉烟、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立案调查、落实。(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者司法机关通过通报的案件线索,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提前介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防止犯罪证据灭失。(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和查处案件时,认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和维稳工作,确需公安机关配合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七、案件移送(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办理。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工作实施监督。(二)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先与公安机关充分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下列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嫌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察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退回有关案卷材料。(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比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单位,并退回有关材料。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需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且有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责任的,应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起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于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六)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关举报、控告时,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调阅相关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七)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中的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说明不移送案件理由意见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书之后3日内,书面说明不移送案件理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移送案件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发现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监察部和涉烟部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所发现的涉嫌涉烟违法犯罪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十)监察机关在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烟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八、案件执行(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途径和期限。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裁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当事人。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机关。(三)人民法院依法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并为强制执行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四)人民法院依法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确需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九、其他规定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领导机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