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doc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摘要 体制改革还没有形成具体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机制,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特点、原因,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而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在当今社会中腐败现象是困扰着世界各国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腐败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为了打击腐败行为,规范公共行政行为,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各国政府纷纷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来制约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产生。在党的十七大以来出台了部分法规文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此来规范行政行为,弥补制度缺陷造成的腐败,从而更彻底的打击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关键词 职务犯罪;危害;特点;原因;预防The main reason of job-related crimes and countermeasuresAbstract The organizational reform has not formed the concrete prevention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the best mechanism, cannot obey well and serv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general situation, knew that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the harm, the characteristic, the reason, are do the prevention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work the premise, but prevents, should obtains from the authority surveillance and the restriction. The corruption is puzzling a various countries development prominent question now in the society, but the corruption most violent performance is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order to attack the corruption, the standard public administration behavior, ceases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the occurrence,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legislates in abundance, restricts the corruption and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production with the legal form. Since the party 17 have been big has released the part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document "Establishment Perfect 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Corrupt System 2008-2012 Year Work Plan", "State-owned business Leadership personnel To be employed Honestly "Punishment which And Prevention Corrupt System Implementation Summary Certain Stipulations", Establishment Perfect Education, System, Inspector general Pay equal attention to", comes the standard administrative action by this, the corruption which the atonement system flaw creates, thus thorougher attack corruption and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behavior. Keywords Crimes;Hazards;Features Reason;Prevention。 前言职务犯罪, 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它包括: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人员犯罪, 如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侵占单位财物罪, 挪用单位资金罪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 贪污贿赂罪( 除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外) 、渎职罪的一部分犯罪, 以及分散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 例如:刑讯逼供罪,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包庇走私、贩毒犯罪等。由此看出, 职务犯罪是从理论探讨的、并非法律分类的、涵盖面十分广泛的一类犯罪。对于当前职务犯罪的态势, 既不能估计发展蔓延过快, 也不能预测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地遏制。当前我国经济转轨尚未定型, 随着职务人员文化素质和办公自动化程度的提高, 经济利益的驱动, 智能型犯罪将会逐步取代原始手段的犯罪。职务犯罪手段的狡诈性、隐蔽性、犯罪形式的复杂性、大案要案的高比例性、犯罪主体的高层次性,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防治职务犯罪, 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 已引起中央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采取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措施, 也引起了司法界、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第1章 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1.1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严重性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贪污贿赂等贪利性质的职务犯罪为主要形式的腐败犯罪呈现出了滋生、蔓延的态势。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件数比上年减少3.3%,人数增加0.9%。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着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立案侦查失职渎职、侵犯人权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55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129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1.2亿元。1报告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职务犯罪人数多、金额大,已成为我国当前较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1.2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 结合近几年司法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1.2.1 涉案主体职位越来越高 查阅近几年来被免职的官员名单,被查处的官员包括原中共中央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等一大批高官人士,从而不难看出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的主体职务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包括一大批省部级、甚至中央部委的国家干部因为经不住诱惑纷纷落马,而且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1.2.2 群体性特征明显 近些年来,无论是贪污贿赂犯罪,还是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都呈现出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群体作案现象非常突出。现阶段的权力腐败已不再局限于腐败分子个体的犯罪,更多的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比如,上海社保资金一案,前些年的赖昌星走私案都牵涉出一大批受贿、非法挪用公款等腐败的犯罪分子。总的来说,犯罪分子多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作案的现象明显,侦查实践中查一案带出几人、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案例。很多情况下,为了避开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腐败者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相互勾结利用的方式进位职务犯罪的活动。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也从某个方面反映出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态势及其危害性的严重化。 1.1.3涉案领域广泛 近几年来,全国反贪侦查部门查办了17多万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从这些案件的发生领域看,职务犯罪活动涉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并且还涉及一些新的经济领域。不仅在财税、烟草、电力、粮食等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等系统都有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现象的足迹和行踪,甚至一些职务级别并不高的实权岗位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 1.1.4腐败的手段和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 除传统的金钱、贵重物品等贿赂外,在新的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手段方式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如聘请当事人及其亲属为公司、企业“名誉员工”并予以奖励、给予当事人干股、请当事人及家属出国旅游等。腐败现象在新形势下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特点,且隐蔽性更强,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1.1.5,长久腐败,还能边腐边升 据统计,在近些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持续作案5年以上的占26%,其中最长的为16年,“代表人物”是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他从1990年至2005年受贿294次704万元,另有81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缓。更让人吃惊的是,长时间作案者往往边作案边提升,带“病”上岗。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从1994年到2004年受贿295万元,另有26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与他受贿相伴相随的是他的职务一路升迁,从最初一个路桥建设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技术员,一直升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由于作案时间长,不被及时查处,作案者往往滋长了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21.1.6职务犯罪跨区域化、国际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跨地区,跨国趋势日益明显,犯罪手段也不断国际化。比如南方一省某银行实业发展公司经理陈某夫妻挪用7亿多元人民币后,出逃泰国,经过两年多时间才引渡回国,至今还有3亿多元未追回。又如,原建行行长王雪冰一案等等。总之,随着经济进一步全球化、国际化,跨国作案或者与外国犯罪分子共同勾结作案,或者牺牲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好处,作案后向境外转移赃款,甚至事先将妻儿及财产转移到境外的现象愈益突出。 第2章 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2.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 我国刑法对某些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明确规定了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其构成要件。对于这一类犯罪,可以说并不陌生。如:原柳州市供电局局长伍某(贪污罪)、原柳州市公安局局长于某(受贿罪)等均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些职务犯罪(如刑讯逼供罪),刑法没有标明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实施该罪。2002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一位民警只因自己的老婆与他人偷情被杀就被列为怀疑对象,在拷打下被迫招供,而实施逼供的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几位参与者就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差点造成冤假错案。 从主体上看,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有的表现为处于领导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领导权和指挥权,在主管、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命令、指使下属人员实施一定的职务行为,以达到犯罪的目的;有的表现为直接掌管具体事务,尤其是掌管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办权和管理权,在经办、经手、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实施某种职务犯罪行为。从当前的案件情况看,直接掌管人、财、物的人员实施犯罪的占大多数,但处于领导地位的人员实施犯罪也呈上升趋势。3 从行为表现方式上看,一是以权谋私,或进行权钱交易。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索贿、挪用公款等;二是滥用职权。如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私放罪犯等。 2.2 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主要特点是行为人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其职务有着内在的联系,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 这种类型的职务犯罪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职责义务为基础的,由于严重违背职责而构成犯罪。行为人违背职责义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尽职责,玩忽职守,该为的不为而造成重大损失。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该为的而为,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见,职务犯罪可以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无论是上述何种类型的职务犯罪形态,犯罪行为与职务的联系性都只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直接性。即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职务行为。二是现实性。即行为人有利用职权或不履行职务的现实可能性,一般是利用现任职务,即便是利用第三者的职权,也都是以自己的现任职务为基础,否则便无职可渎。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滞后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将是我们今后面临的一个长期问题,偶而的犯罪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解决和预防这种犯罪的办法。只要能建立一整套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体系,国家的经济才能发展得更好更快,社会才会更加和谐。4 第3章 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引起职务犯罪的因素有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及其他相关因素。其中,犯罪原因是引起犯罪的直接动机,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社会管理监督的社会性因素和道德水平及性格特征的个体性因素。可以说,社会性因素和个体性因素是引起犯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其成因有历史和现实原因,有客观和主观原因,有思想道德和经济政治体制方面原因。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一些社会失范的负面影响,形成了腐败高峰期。因此,应从社会性因素和个体性因素来探讨当前引发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 3.1心理因素 3.1.1贪婪心理 在所有贪利类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都能见到贪婪心理的作用。贪婪,本质上是一种过度膨胀的利己欲求。与人们正常的欲望相比,贪婪心理是过度的、不合理的,是一切贪利性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等常见贪利性职务犯罪的共有心理,也是该类犯罪的最原始心理动机及诱因。贪欲,让人为了钱财,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或挪用、侵吞公款,或将之用于个人挥霍、消费、赌博,或借给他人使用从中牟取暴利。 职务犯罪者多是拜金主义者,崇尚并无限夸大金钱的作用,在金钱的诱惑下,只求“好处”与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蔑视国家律法,将人民群众利益、工作原则、工作纪律、个人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己的自由生命等置之不顾。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大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法利益,甚至将自身工作、自身职权当作待价而沽的商品与人交易,将职责范围内应当承办的工作当作筹码换取“好处费”,最终在贪婪心理的驱使下自毁前程。 3.1.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人们希望由于偶然的原因而获得成功或免去灾害的一种内心诉求。在职务犯罪中,侥幸心理表现在犯罪人形成犯意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一旦作案而未被发现,侥幸心理就会强化。 大多数公职人员犯罪,都有侥幸心理。他们有较高、稳定的经济收入,相对于普通企业工人和其他个体经营者,其个人生活有国家给予的系统、全面的保障,生活质量、生活环境与工作环境与普通人不可同日而语。其侥幸心理表现在,一方面,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国家刑律,担心犯罪行为败露,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另一方面,又自我安慰、常作成功的设想,认为自己有着较高的文化水平、智力水平,且身份较为特殊、眼界宽广、人际网络保护伞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或者犯罪证据藏匿、销毁完全,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败露,或者即使犯罪行为败露了也会有人帮助自己逃脱惩罚,所以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分子就是在这种担心害怕与自我安慰的侥幸心理作用下走上了犯罪道路。5 3.1.3虚荣心理 虚荣心理,是一种追求虚假的荣誉等使自己获得他人尊重或被别人羡慕时产生的一种自我满足的心理诉求。这种心理实质上是一种性格缺陷,也是一种错位、被扭曲的自尊心。虚荣心理所依存的虚假事实一旦被揭穿,就有可能使当事者心理在极短的时间内全面崩溃。因此,大多数有虚荣心理的人都会想方设法维持其虚荣心理所依存的虚假事实,避免被他人揭穿。 公职人员由于其工作所需而接触的人、物较为复杂,难免被金钱、人情所包围。如果这些公职人员在思想上放松了自我约束,便极易在灯红酒绿中滋长虚荣心理,极力追求与自身收入、经济状况等不相符合的高消费和奢侈生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自身的享乐需求,不能提供维系这种高消费和奢侈生活所需要的大量金钱,因此,一些意志不够坚定的公职人员便将目光瞄向了国家财产和自己的职权,或通过窃取侵占、挪用国家财产向国家伸手,或利用自身职权向他人伸手,收受他人贿赂来满足个人享乐需求,维系自身的虚荣心理。殊不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虚荣心理愈加强烈,驱使自己不断向国家伸手、不断向他人伸手,最终驱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6 3.2社会因素 3.2.1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引发职务犯罪发生的经济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出现了一些经济运行规则和监督混乱、社会利益分化与失调的负面效应,经济社会生活的失衡、失范和混乱,往往出现社会心理失衡、道德滑坡,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在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下,部分公职人员对商品金钱的顶礼膜拜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 3.2.2行政体制的一些弊端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政治因素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职务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当前,我国的政府职能权力配置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运行情况不透明等弊端,导致了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责时,或钱权交易、权力滥用、贪污受贿、挪用私分公款进行谋取非法利益,或权责脱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7 3.2.3多元文化冲突下消极的负面影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文化因素 改革开放使我国民族文化糟粕与外来文化垃圾融合在一起,在官本位、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亚文化思潮的诱惑下,一些公职人员的价值取向受到了影响,当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心理和特权心理,将职权视为实现私欲的资本,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就会陷入“特权金钱色欲”的循环怪圈。 3.2.4法律制度不健全、制约监督不力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法律因素当前,我国行政管理法律不够完善,一些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而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力不高,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都会影响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效果。 3.2.5错误的人生观、歪曲的价值观、颠倒的利益观、畸形的权力观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个体因素。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而且带来了思想道德领域的一场革命,使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是非标准等意识形态发生重大转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政治学习,世界观改造松懈,在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文化冲击影响下,他们出现了思想道德方面的滑坡,道德观、价值观的混乱与冲突,导致行为失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8第4章 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以及控制方略职务犯罪预防及控制是国家为维护政权和社会秩序,通过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各项职能,规范和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职务犯罪行为所实施的系统控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己成为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要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犯罪;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犯罪;建立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 4.1权力制衡权力制衡要搞好机构改革。机构的科学设置是权利制衡的要求和保障。具体措施: 4.1.1政府权力回归方面 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实质是科学定位政府权力,将一些本属于社会的职能分离出来,交由半官方、半社会的管理机构行使,一些政府的部门已改为“公司”, 逐渐脱离行政机关,如电力公司。 4.1.2审计部门的定位问题独立性是现代审计之精髓,缺失了独立性是审计失真与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报告。”这样的话,监督机关就变成了政府的财务“自律”机构。早在1981年,宪法订立前,许多专家就提出审计署应当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职能的手段,而审计署的位置应当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就现在看,在落实宪法的前提下这应该是很科学的设置,完全可以付诸实施。9 4.1.3权利的控制方面 以监督权为例,可以考虑设立专职监督机构,赋予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职能。检察权不应该是法律监督权,而法律监督权也不能由检察机关行使,我国如果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制衡的体系下,再给检察机关加上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利于权力平衡和工作开展,所以应该设立专职监督机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廉政公署,新加坡有贪污调查局。香港立法局1974年2月通过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据此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根据条例,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肃贪倡廉,反贪污受贿的机构,从惩后、预防和教育三方面进行肃贪倡廉工作。1997年香港回归后,基本法第57条仍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设立廉政公署,保留廉署的独立性,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可以说,香港廉政公署自的存在,是香港经济持续高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10我们可以借鉴,在中央设立一个专门的职务犯罪监管机构,可称为“廉政院”。它应与国务院平行,专门行使监督权,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对职务犯罪的查办方面有特权。在其下,按各市地理行政区划设立“廉政局”,并由“廉政院”直属,其职责是进行本辖区的公务人员廉政工作。“廉政院”只设两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查案中的人情和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统一行动管理,但主要是有利于自身的廉洁,然而机构设置的层级少也必然引起负荷加重,所以暂保留检察机关的部分监督权。香港廉署公署的灵魂是独立性,包括人事、经费、管辖等,为了保证“廉政局”的独立性,其辖区必须严格按照各地市的行政区划,监督地理区域内各级别的行政机构,还要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力,组织人事权及经费来源也必须脱离地方党委和政府,除了向全国人大负责以外,独立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另外行动上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首长负责制等。4.2落实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针对我国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看,我认为应重点确定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权力归属问题和建立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有效控制手段,必须尽快由国家权力机关自主订立各种监督的程序法,排除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应提升为主要监督手段之一,2004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全国是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就增大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透明度。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工程,群众参与是预防工作的灵魂,也是开展工作的源泉和动力,所以必须完善群众举报程序,保护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并给予奖励,可以设立“廉政基金”,给举报和提供线索及出庭作证的公民按实际为国家挽回的损失综合考虑风险性给予高额奖励,并将一定比例的另一部分查处赃款继续累入“廉政基金”来维持其长期运转。114.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法”是国家正常运转和一切社会活动的保障,也是控制职务犯罪活动的基础和保障。现阶段需要抓好立法上的系统性和高层次立法,执法上要严。在职务犯罪高发期,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触碰法网。 4.3.1加强预防立法我国很重视怎样处罚职务犯罪,但预防职务犯罪内容鲜见,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应尽快出台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实体法方面,我认为在应注重这些内容:重大公共项目中的竞争体制,如大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阳光措施,如建立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银行帐号一号制等;回避制度,如禁止其亲属从事公务员管辖内的相关经济活动。程序法方面,由于职务犯罪多是智能型的,从产生动机、策划、付诸实施肯定会出现在较广时空里,这就需要广大的立体预防网络,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防御系统、机关的长期性的工作和配合方式,另外鉴于职务犯罪案件发觉难度大的特点,许多国家地区对特殊犯罪的侦查有特别法律规定,如美国1968年通过的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秘密监听适用于“贿赂政府官员罪”等12种犯罪的调查;德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监视电信通讯”的规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专设一节,规定“谈话或通讯窃听”。所以有必要订立“预防控制职务犯罪侦察特别程序”,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早期发现教育及对犯罪的调查取证。124.3.2加大对职务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和科学度 首先是起刑点过高,司法解释中盗窃数额500元即是“数额较大”,可追究刑事责任,而贪污受贿一般要5000元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万元以下还可以转化为行政处分。起刑点偏高放纵了犯罪,削弱了刑法打击力度,助长了一些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行为,所以,应明确职务犯罪的起刑点。其次是设置粗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贪污受贿罪为例,有五千以下、五千到五万、五到十万、十万以上四个阶次,十万元以上再无数额划分点,显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并导致审判中自由裁量权过大,还有只要不是“情节特别严重”,不管数额大小都只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容易给犯罪人留下空子。再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论数额,其最高刑只有5年,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按规定最多也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这种数额和量刑的规定,很可能使行为人产生贪污、受贿等数额愈多愈“划算”的思想。第三,应扩大受贿罪的对象范围,将受贿罪的对象范围由财物扩大到任何形式的利益,并取消“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受贿罪的要件。134.3.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即注重法律的必定性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反映了规范本身不能对人产生拘束力,它的拘束力来源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阶段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官抵刑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职务犯罪侦察破获难度也大,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销,更何况在刑罚本身对此方面犯罪也不严厉的情况下结果就更差。为此应在培养吸收高专业素质的人才的基础上同时努力提高破案率。144.3.4刑事立法与国际接轨我国新刑法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犯罪的规定较之旧刑法有重大的进步,但与国际仍不能很好接轨,仅涉案潜逃追捕就是一个难题。199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拒绝引渡之任择理由中第4款就规定了对死刑犯可以拒绝引渡,而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后携巨款潜逃国外的,按金额性质大多应是死刑,所以为避免国际上通行的这一惯例,我建议对职务犯罪废除死刑。还有就是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有关法律,虽然我国和波兰签有双方免费提供司法协助的协定,但这样基于友好关系的协议还远远不够,应同有关国家签署诸如赃款分割协议这样的经济上的协定,赃款分割协议是西方国家之间较为普遍的双边协议,此协议主要是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即对于携带赃款逃至他国的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该国给予必要的帮助时,应将赃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帮助国与被帮助国之间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实际可以为国家挽回更多损失。154.4加强平时管理和道德教育高报酬就需要高水平人才,所以选拔管理方面,要加强进入条件审查,并落实平时考核和离任审计,道德教育更是不可少。4.4.1公务员考试吸收优秀的人才到公务员队伍,在选拔、择优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调整考核科目和内容。对待特殊人才进入方式要灵活,对专业人才可以适当降低一些如学历、证书门槛,甚至取消普通考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虽有有关条款,但缺乏透明的操作程序和监督,这样更给腐败可乘之机,需进一步完善内容、程序。164.4.2切实强化、落实平时考核和离任审计,防止侥幸和事后补救心理侥幸过关心理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防控方向主要是加强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会计信息等经济责任审计。虽然我国1995年4月3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该规定不仅在适用范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申报的内容还仅限于工资、奖金、津贴等日常收入,未包括其他财产,从遏制以及早发现贪污贿赂违法违纪行为来讲,还缺乏必要的力度,从目前现实执行情况看,效果也不理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也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同样由于程序不明确,接受审计的触发条件有很大的随意性,我认为最好规定为“某某级别或岗位公务员在离任、转任时必须接受经济审计。”174.4.3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法律和道德虽然都可以调节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地位和功能是不同的,一个是“他律”一个是“自律”,一个治标一个治本。权力分立与制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专横与腐败,但这还只是消极的,因为分权制衡本身不是目的,提高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效率与效益才是根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通过内因而发挥作用的。职务犯罪者自身的内在的原因主要是思想素质及道德观念的原因。党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主要指应该具有坚定的信念,崇高的理想,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及遵纪守法的高度自觉性等等。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的思想品格上,党政干部的职业道德最根本的内容也是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只有这样让这些观念深入人心,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结论 本文在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通过对全球化与职务犯罪的问题加以探讨与分析,引出了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面对的挑战,比较了国内外职务犯罪的制度与机构,暴露了我国在职务犯罪方面的不足,不利于科技的创新,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统一的职务犯罪管理机构当然还需要进行的配套措施。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制定职务犯罪法,为统一机关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进行硬件系统的完善和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为我国职务犯罪法的制定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和保护。总结与体会 自3月份定论文题目以来,我通过不同途径不断的在搜寻着关于国内外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书籍、论文、报刊、杂志等有关的资料。在定初稿以前,笔者每个星期花费大量时间于图书馆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以使自己的见解具有说服性和根据力。 通过这篇毕业论文的设计,我对我国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对解决职务犯罪的问题上让我有较深刻的了解。以前在学习的过程中,虽然接触了职务犯罪法律法规,但对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关于调解的内容、概况还不清楚。通过这篇论文,我不仅了解了我国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学习了外国的不同于我过的规定。从而使自己在职务犯罪法的知识在过去所学的基础理论上更上一个台阶,在此次毕业论文的设计中,我也深刻的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学的学生,自己看过的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过少,对好多法律知识只有初步的了解,不够深入、牢固。在今后的习工作中,仍需不断地加强和提升。总之,此次毕业论文设计使我受益匪浅,我将坚持这段时间以来的这种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更准、更深的掌握法律知识,并且将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进行到底。谢辞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写稿到反复修改,期间经历了喜悦、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如此复杂。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复杂的心情烟消云散,自己甚至还有一点成就感。那种感觉就宛如在一场盛大的颁奖晚会上,我在晚会现场看着其他人一个接着一个上台领奖,自己却始终未能被念到名字,经过了很长很长的时间后,终于有位嘉宾高喊我的大名,这时我忘记了先前漫长的无聊的等待时间,欣喜万分地走向舞台,然后迫不及待地开始抒发自己的心情,发表自己的感想。这篇毕业论文的就是我的舞台,以下的言语便是有点成就感后在舞台上发表的发自肺腑的诚挚谢意与感想: 我要感谢,非常感谢我的指导教师钟雪梅老师。她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在闲聊中她总是能像知心朋友一样鼓励你,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她也总会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你,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许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正是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谢谢钟老师。 我要感谢,非常感谢学长。正在撰写毕业论文的他,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帮助我搜集文献资料,帮助我理清论文写作思路,对我的论文提出了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学长的帮助表示真挚的感谢。 注释1 十一届三次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 刘其田主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版第45页3 马海滨主编.关于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展趋势及其预防对策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2001版第32页.4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年第七期5七个怎么看.人民出版社. 第104116页6马海滨主编.关于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展趋势及其预防对策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2003版第45页7周洲,滕志强著.职务犯罪预防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版第24页8周密、康树华、储槐植编.犯罪学教程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60页9王云海著.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92页10刘立荣主编.新世纪反贪污对策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版第18页11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十大特点M.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12郭成伟主编.中华法系精神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76页13朱建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M.载刑事法学2002年第2 期14莫洪宪.王明星.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J15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M.载法学研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