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研究.doc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研究(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其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机关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特别程序,是死刑判决机关和裁定能够生效并交付执行的关键程序。我国刑法第48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是保障死刑立法规定适用和司法程序正当的重要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二)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较其他国家审判程序而言存在很多缺陷,但作为保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本着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需要,死刑复核程序对防止错判、误杀起着重要作用,对促进死刑制度向法治文明方向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有着较大的存在价值。这主要表现在:1、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能够确保正确适用死刑司法错判一直是各国法制努力避免,但始终不曾彻底消除的顽症,而死刑案件的错误判决因其后果的严重性,使得对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必须慎之又慎。然而从我国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来看,死刑案件的错判率明显高于其他案件。居高不下的错案率使得死刑复核案件这一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非常必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不但能从事实上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还能从主观上提高审判人员能力和素质,使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少用、慎用死刑,从而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从刑事诉讼程序上控制死刑、减少死刑,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切实保证正确适用死刑,对发现和减少司法错判无疑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追求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公正是整个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死刑复核程序就是基于程序公正而存在的,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却是实体公正。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剥夺,其后果具有不可回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比其他刑罚更加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在死刑错误适用的过程中即使程序上是公正的,但公众看来仍是不公正的司法。科学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能够通过严格的程序防止误判、错判,同时也能够体现程序公正,从而反映出实体公正。这样看来,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公正的追求,不仅追求程序公正,更追求实体公正。另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促进刑事司法诉讼效率的提高。有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需要在案件一审、二审之后进行新的程序,这必定引起司法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司法的效率。然而,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完全增加司法成本,从刑事司法整体效率而言,反而起着提高效率的作用:司法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社会成本,错判、误判死刑案件必将对社会成本产生深刻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成本常常被公众所忽略。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虽然要增加司法活动的经济成本,但其却增加了社会收益,使二者得到平衡,加之其追求公正的目的,使得司法整体效益得以提高。3、死刑复核程序符合国际社会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要求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力的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是被控告犯了可能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的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死刑本身具有严酷性和不可挽回性,因此被剥夺生命权的个体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被执行死刑,否则就是对其基本人权的践踏。死刑复核程序为死刑的适用设置了重重标准,体现了死刑适用条件的严格性,同时也为被判处死刑者提供了更多的救济,使他们的生命权得到更大保障。4、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顺应国际死刑适用中人权保障的潮流根据联合国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02年,全世界已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在法律上废除所有犯罪死刑和废除普通犯罪死刑以及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数达112个。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中国出于本国国情、传统文化等因素,尚不能彻底废除死刑,在这样的前提下,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形式严格控制死刑,客观上也可以达到减少死刑、保障人权的效果。我国加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相关义务也对我国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要求。有学者提出,“限制死刑的程序法路径具有超越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方面障碍的优越性。”科学的死刑复核程序能够通过程序控制达到减少死刑、保障人权的目的,这是刑事法律领域的一次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