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社会变迁对家庭的影响及青少违法犯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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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社会变迁对家庭的影响及青少违法犯罪问题.doc
长沙理工大学毕业论文题目:社会变迁对家庭的影响及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影响学院: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专业:水利计通系水利类学号:姓名:指导老师: 完成日期:2010.11.29目录前言······································································3一社会变迁······························································3 (一)社会变迁简介·····················································3 (二)社会变迁概念·····················································3 (三)社会变迁决定因素·················································4二社会变迁对家庭的影响··················································4(一)社会变迁对农村老年人口家庭的影响··································4(二)社会变迁对家庭教育的影响········································10三社会变迁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11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1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探究·····················12四社会变迁对家庭影响及青少年违反犯罪问题的建议·························14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4 二、关于家庭和儿童发展的对策········································15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17五.总结·································································19 一、增强孩子的内控能力和处理自我问题的能力···························20 二、增强人际交往技能·················································24致谢····································································29参考文献································································29社会变迁对家庭的影响及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摘要: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财富快速增长,各种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社会基本细胞家庭也发生巨大变化,变化的成果体现为社会新生代的国民素质水平。家庭、青少年发展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国家的改革发展、国民生活方式和生命质量的提升离不开家庭的支撑,而家庭质量的提升、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又离不开变革的社会背景。家庭在教育、健康、卫生、养老、助残和各类社会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分担国家、民族在改革进步中的代价和责任。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家庭教育和相关社会支持体系,制定以青少年为本,以家庭核心需求和功能为本的社会政策将有益于青少年和家庭的发展。关键词:时代、素质水平、发展、健全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犯罪行为却有增无减,并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恶性化的特征和趋势。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且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且尽快找出妥帖的解决办法,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本文试图运用帕森斯的社会发展和变迁原理来解释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并提出加快教育发展以使社会维模系统与其他子系统协调发展等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因应对策。 一 社会变迁(一) 社会变迁的简介社会变迁是指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在社会学中,社会变迁这一概念比社会发展、社会进化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包括一切方面和各种意义上的变化。社会学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变迁的同时,着重于某一特定的社会整体结构的变化、特定社会结构要素或社会局部变化的研究。社会变迁(social change )是社会的发展、进步、停滞、倒退等一切现象和过程的总和。社会变迁既包含社会的进步和退步,又包括社会的整合和解体。 (二)社会变迁的概念社会变迁,当“风险社会”成为一个日益流行的概念,并通过例如“9·11”恐怖袭击事件和SARS流行为社会大众所切实感受到后,说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绝对不是危言耸听。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风险来自各个方面,“社会控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对于变迁中的中国社会来说更是如此。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社会控制意味着社会通过各种机制或手段对个人和集团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避免社会解体危险的目的。最初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dwardA.Ross)提出社会控制的概念,就是面对美国社会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和移民浪潮所引发的社会解体和社会混乱的危险。 社会控制的实质是维持社会秩序。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是共享的价值观、有效的制度和组织、统一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习惯、传统等),通过外在的强制和内在的认同两个主要机制,达到约束行为、维持相互依赖、保持沟通、推进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相互合作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持和有序的变迁。一般来说,社会控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对社会各个部分和社会成员进行协调和规范的过程。(三) 社会变迁的决定因素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这不仅因为河流是流动的,同样,踏入河中的人也是流动的,而由无数独特个体组成的人类社会更是无时不在流动中变迁。社会变迁,在外部确立了现今跨越全球的联系方式,在内部则正在改变我们日常生活中最熟悉也是最具个人色彩的领域。 任何特定的社会体系一经确立,就会形成比较稳定的结构关系。但是,社会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和外界不断进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需要不断吸收新的因素。社会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个组成要素都具有自我组织和不断完善的特性,有可能出现各要素发展的不平衡。社会体系为了适应新的需要和不平衡的出现,就要不断调整原有的结构关系。这种适应和调整先是局部的、缓慢的,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导致原有体系结构的整体改组,直至采取社会革命的形式。在影响社会变迁的诸原因中,社会的物质需要和经济的发展变化是最根本的原因。社会的物质生产力是生产方式内部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物质生产力的变化造成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也随之发生变化,从而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也发生变化。社会变迁除了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之外,还取决于自然环境、人口、社会制度、观念、社会心理、文化传播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它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二社会变迁对家庭的影响(一)社会变迁对农村老年人口家庭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这场变迁涉及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突出表现为两大变化:一是生产关系的变动,即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推行,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二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转移到其它行业或产业,乡镇企业蓬勃兴起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这场社会变迁,冲击震撼着整个农村社会结构,对农村的家庭也产生极大的影响,它不仅促进了农村社会发展,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本文着重从农村社会变迁对家庭关系的影响,探讨农村老年人口家庭地位的变化及老年人供养模式的选择。 (一)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21世纪的重大社会问题。因为到本世纪末,我国就将进入老龄型社会。统计数字表明,到1990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已达9725万,并且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其中生活在农村的老人就有7284.9万,占74%;而同期,我国总人口居住在农村的比例是63.77%1。可见,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流动过程中大量青壮年劳力流向城镇,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仍将继续超过城镇,人口老龄形势严峻,农村老年人供养状况不容乐观。 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养老状况看,为数众多的老年人仍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养老模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正受到各种因素和新的价值观念的强烈冲击,导致老年人在一些家庭中处于最低地位,受子女歧视、虐待、遗弃的现象在农村并不鲜见。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资料,1978年到1985年间,赡养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赡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已从1978年的1.76%上升到1985年的5.08%,1988年,这类案件的绝对数仍在增加2。根据综合资料,目前农村老年人口中受子女虐待的比例约占3%,接近200万。上海市崇明县1989年非正常死亡的135位老年人中,因赡养问题而自杀身亡的占50%3。可见,养老问题已成为农村老年工作的一个日趋突出的问题。 影响农村老年人养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老年人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是重要原因之一。1972年,美国学者考基尔和霍尔摩斯在老龄化与现代化一书中曾提出:老年人口的地位高低与社会现代程度成反比。他认为,在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小的社会中,老年人地位最高;在文盲的社会中,老年人的地位也很高;而在老年人口比例较高和处在科学文化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老年人地位则相应降低。此外,他还认为老年人地位降低与社会变化率成正比,即社会发展平稳期与社会急剧变革时代相比,前者老年人的地位要高得多4。总的来说,他的观点趋于消极,认识也较简单化,但他把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社会变迁联系起来,通过考察社会变迁来分析家庭地位的变化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考察老年人在家庭中地位的变迁,进而提高老年人在家庭养老中的被赡养扶助水平,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老年人度过幸福的晚年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 研究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可从分析老年人在家庭中经济支配权和家庭主要事务决定权入手,考察其经济地位和受尊敬程度,综合出对老年人家庭地位的评价。从1987年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结果来看,在农村家庭中,老年人可对家庭经济起支配作用的仅占18.7%,支配部分的占18.4%,能支配本人收入的占13.2%,而无支配权的占49.5%5。可见,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并不高。从农村老年人对家庭主要事务决定权的调查来看,对当日做饭、家庭商业、娱乐活动等日常事务具有决定权的老年人比例分别为59.47%、29.9%和15.29%,对农业生产也只有43.18%的老年人有决定权。子女婚嫁、子女择业决定权是最能体现家庭权力关系的两种主要事务,从调查来看,农村老年人当前拥有这二者决定权的仅占46.51%和25.15%,相对于以前老人作为一家之主、绝对权威的家长地位,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已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我国农村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实际上是处在传统烙印很深的前工业阶段。在传统意识积淀最深的家庭中,老年人享有很高的地位,在家庭中处于中心灵魂的位置,最受尊重,最具权威。而社会变迁所引起的变化对于农村的社会意识、社会结构、家庭功能等多方面的冲击,极大地动摇了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至高无上的家长地位,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第一, 农村的工业化,使农业的生产方式从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是老年人家庭地位变化的经济原因。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中,要从事农业生产,必须掌握复杂的气候条件和农作物生长规律,需要有丰富的实际经验。中青年农民在向老年农民学习的过程中,使许多老年人在家庭生产中实际扮演着生产的决策者、组织者或参谋指导的角色,老年人作为人类知识与生产经验的创造者、继承者、发展者与传播者,其贡献得到社会和家庭的承认和肯定。其次,老年人在家庭生产中的支配地位,使得老年人成为一家之主,是家庭财产的当然所有者,老人一般者掌握着家庭的主要财产,只要不分家,老人不去世,儿子儿媳就没有属于个人的财产。老人同时还拥有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权,这些财产包括家庭中所有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在农村,作为生活、生产的必要资源,这些财产在家庭积累很少、家庭经济落后的情况下,对子女仍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在农业社会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血缘关系与经济关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老年人作为一家之长,不但在生产中起指导规划的作用,而且在家庭财产与收入分配上占主导地位,这种支配权,使得养老问题有可能在家庭内部解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乡镇企业的兴起及科学文化的普及,农村开始出现各种经营方式,传统的支撑老年人地位的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收入来看,“民工潮”的出现使涌入城镇打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所得收入远高于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收入,老年人口或无收入或其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已退居次要地位;从生产技术来看,现代生产更注重的是科学知识,而不仅仅靠老年人传授的经验、技巧,老年人不再因其技术、实践方面的优势在生产中占有主导地位。上述变化,大大削弱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传统农村家庭中那种下一代必须依靠、继承上一代的财产才能顺利进行生产与生活的状况已经改变。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家庭收入增加,子女对老人的财产已不那么看重。况且老人对子女的扶养义务一般要维持到儿子结婚、女儿出嫁为止,待到儿女都成家立业,家庭财产也就所剩无几了,很多子女对这些“遗产”根本就不放在眼里,于是有些子女以没要父母的财产为借口,对老人不理不睬,不尽养老义务。 第二, 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推行和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使农村家庭规模缩小,联合家庭减少,核心家庭增多,这是老年人家庭地位下降的社会原因。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第三代子女数正在减少,无论是老人还是老人的子女都对第三代关怀倍至,呵护有加,家庭照顾扶养的中心转移到第三代身上,而第二代不仅要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同时又要抚育第三代,当二者难以兼顾时,往往是牺牲前者的利益。此外,随着青年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村各种经营活动的发展及乡镇企业的崛起,为儿媳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提供了较好的内部基础和外部空间,其家庭地位已有相当的提高。这种地位的变化反过来又容易使传统的不那么和谐的婆媳关系向有利于儿媳方面发展,家庭矛盾显性化。同时青年妇女的就业,也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功能。作为传统的家庭养老的主角,儿媳在家庭中承担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的任务,一旦她们走出家庭,从事职业活动,不可避免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她们的家庭养老义务,这也无疑地削弱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小家庭增多,实际上也是养老尽孝观念的淡化过程。 第三, 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趋势弱化了下一代养老意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推崇正统的儒家文化思想,其中的孝文化更是浸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特别是农村,传统孝意识的内化程度更为明显。孝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其进步的一面、精华的部分已演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灵魂,成为中华民族的美德。建国以来,孝文化被视为纯封建主义意识形态而受百般鞭笞、大力批判,尤其在极“左”思潮泛滥的时期,孝文化更被“批倒批臭”,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但在传统色彩最浓、传统意识最强的农村社会,孝文化依旧是保证老年人家庭地位的一个重要的道德支撑。孝文化为传统农村家庭的尊老敬老养老奠定了思想道德基础。而农村社会为社会变迁,必然伴随着思想意识的变化,这不仅体现在传统伦理道德的被重新定义、诠释,还因各种不同的思维方式、道德准则的引入而对传统的单一的道德观念给予很大的冲击和动摇,即使在较为落后的农村,思想观念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也很明显。而且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在家庭中比血缘关系更为下一代看重。有些子女认为“孝”是狭隘的血缘关系,认为自己父母有这不对那不是,不值得关心爱护,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有的满脑子拜金观念,视父母为负担、包袱,赡养父母无利可图,对父母不管不问。 第四, 农村老人文化水平的相对低下,也是造成老年人家庭地位下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农村老人出生在30年代以前,当时不仅社会文化教育事业极为落后,而且老年人受教育机会很少,文盲比例很高。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村5559岁的老人中,文盲就占了77.2%,而6064岁的群体中,文盲率更高达88%。从地区分布上看,县级地区老年人的文化构成中,文盲、半文盲的比例高达79.9%,小学文化占16.7%,两项相加,低文化水平的比例占96.6%。早期,由于农村社会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老年人与下一代的受教育程度差别不大,并且老年人又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因此,老年人即使不识字,在家庭依然受尊敬,仍可以起支配作用。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年轻一代整体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农村不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新的文化、新的思想、新的价值观念大量涌入,为青年一代所积极认可接受,两代人之间的隔膜加深,代沟更为明显,下一代对老人绝对顺从的代际关系已不复存在。 第五, 外界干预能力弱化是影响老年人家庭地位变化的又一个社会因素。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不再是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以往生产经济组织对农民思想行为的外在控制力大为减弱,以孝为荣的社会风气也大为淡化。由于基层组织不再掌握调拨农业生产资料、编制农业生产规划、组织生产进程、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力,行政权威水平已大大降低,加上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无力,甚至处在一种瘫痪半瘫痪的工作状况,致使许多农村干部不敢也不想去解决一些老年人在家庭中歧视、受虐待甚至受遗弃的问题。无形中也就助长了一些不孝之子的嚣张气焰,恣意妄为,使老年人感到处在被遗忘、被抛弃的境地,在家庭生活中产生自卑感,实际上降低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 (三)老年人家庭地位的变化是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反映,上述原因中有的属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有的则是教育、引导的问题。因此,对于老年人家庭地位问题的认识应作具体的分析。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农村老年人要维持在家庭中原有的家长式的地位已不再可能,提高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应主要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使其安度晚年的角度来认识。 社会变迁不仅对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地位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是农村老年人养老模式变化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一直由集体提供保障,老年人从集体生产成果中以工分形式获得一定的收入;而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社员,则通过“五保”制度,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使其基本生活都有指靠。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的养老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一方面,一些地区乡村一级集体收入部分大为削弱,合作医疗和其它保障措施基本解体,家庭养老模式成为养老模式开始进入农村,成为重要的补充形式。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不仅为“五保”制度提供充实的福利基金,而且也为农村开展社会养老提供了经济方面的可能性。 社会变迁促使老年人家庭地位的变化,提出了农村老人供养的新问题。从总体上看,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与供养模式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影响着供养模式的选择,当老年人处于家庭地位较高的时期,老年人自养、家庭养老比例较高,家庭养老的方式也能较为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而当老年人处于家庭地位较低的时期,就往往需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社会养老的介入,体现了积极的意义,更能满足老年人在家庭地位较低时期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养老模式的选择也影响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发展社会养老对提高老年人家庭地位有积极作用。当社会为老年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网时,老年人有自己的保障金,改变老人作为子女依赖者的角色,有利于确立其家庭中的地位。(二)社会变迁对家庭教育的影响一、家庭教育质量的影响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子女人生初遇、并贯穿子女一生的最重要的教育环境,它影响着子女的诸多方面。(一)家长对子女期望值 家长对子女的期望是一个内在的心理过程,是家长对未来子女的形象在自己心目中的一个预先设定,也是家长对子女将来社会角色的一个定位。如果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能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教育方式,那么家庭教育就有助于子女的未来角色的成功。相反,如果家长忽视子女生理、心理的实际情况,只按既定的期望去要求、教育子女,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决策来。 三社会变迁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犯罪学领域的一个重点,如何有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本文是探寻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治理的一次尝试。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向变迁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已突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表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一般化趋向。一般化是指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小康及中产以上者有增加的趋势。作为计划生育条件下的独生子女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一般化”现象。有些青少年的家庭经济条件非常优越,却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向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山东省少管所王延海的调查显示,2000年,在该所关押的少年犯中,有249名未成年独生子女,占总数的24.61%.(二)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传统上,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但现在多了一个新的问题:性乱问题以及暴力倾向和团伙犯罪增多。(三)滥用毒品现象严重。一些青少年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的中国禁毒白皮书记载:“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1万。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占71.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2%.”(四)电脑犯罪迅速兴起。随着计算机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基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专业技术要求,当前计算机领域违法犯罪的主体以受过现代教育的青少年占绝大多数。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探究人的违法犯罪总是在他不断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所滋长出来的,有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就有什么样的违法犯罪形式。探究青少年违法犯罪,要从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原因。(一)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认为,中国目前至少有约1000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二)学校原因。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在这种缺位教育的环境下,青少年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这在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表现尤甚。目前许多城市和农村的情况是,重点学校和一些升学率较高的学校教学环境良好。而差的学校和农村学校则生源不足、资金缺乏,教师难以安心从教,整个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一些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把青少年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三)家庭原因。家庭是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子女的天伦关系保证了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一是家庭亲职教育弱化。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难以发挥传统的居家照顾角色,父母作为负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学校(教师)-家庭(父母)-学生(子女)之间的交流减少,青少年陷入孤独的情形加剧,使得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二是父辈权威弱化。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不仅不能发挥家庭亲职教育功能,而且使子女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并间接增加其反社会行为。当今青少年的父辈权威认同感趋于淡薄,敢于反抗上级、师长及父母,他们增强了独立、自主意识,但也滋生了倔傲不羁、自我本位、自我放纵等不良品性,往往不自觉地走入歧途。三是家庭稳定性的弱化。今天的家庭不仅经历着结构性变迁,而且经受着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家庭生活已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简单纯朴,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四社会变迁对家庭影响及青少年违反犯罪问题的建议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后却突增到70%以上,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 这些数据无不证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正在日益加重,另外出现频率最多的犯罪案件依次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欧、故意杀人等等。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在逐渐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向: (一):违法犯罪形式的团伙化。即青少年违法犯罪多数是以有组织的团伙形式出现的,这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的条件决定的。由于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条件尚处在较薄弱时期,如果以个人的力量来达到犯罪目的,势必会加重其心理和身体上的承受压力,使其产生胆怯的念头。但要是一些人集合在一起,并进行必要的分工,则分摊在每个人身上的压力将会大大的减少,从而逐渐形成一些较为稳定的组织。基于共同故意来实施犯罪的案件,往往会有人把风,有人作案,有人负责销脏,最后共同分脏。 (二):违法犯罪年龄的低龄化。即不满14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在逐年增多, 甚至有些少年从小学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犯罪者大都是缀学的青少年,还有的青少年片面地认为18岁以前犯罪不用负任何责任,所以才放心大胆的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三):违法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即实施犯罪的手段残忍, 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上,大多数青少年在犯罪前往往没有充分的考虑和策化,只是在产生犯意或受到刺激后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的突然犯罪,因而这样往往会造成恶性犯罪的出现。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中仍存在其它一些趋势 A:女性犯罪的数量和范围逐渐增加:其中情感问题占主要部分;B: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据国家禁毒委有关数据显示,至2004年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已达79.1万名,比2003年上升6.8%。在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人占到了70%。 由于青少年的好奇心,为了追求感官上的新鲜刺激而吸食毒品,成瘾后不能自拔又会引发贩毒,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C:电脑犯罪数量的迅速增加,在科技进步和信息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时代要求青少年须具备基本的计算机专业操作技能,近几年来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的深入普及,使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沟通、交流等生活方式出现巨大的改变,而对这些新鲜事物,最受渲染的莫属这些青少年们了,网恋、网婚及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网上诈骗等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屡尽不止。二、关于家庭和儿童发展的对策 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曾经说过:“发展最终所要求的是人在素质方面的改变,这种改变是获得更大发展的先决条件和方式,同时也是发展过程自身的伟大目标”。家庭和儿童的健康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家庭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单位。改革开放三十年为我国家庭和儿童健康发展打下了最坚实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新的挑战,展望未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的家庭质量和儿童发展水平会有更大的提升。 为此,围绕家庭建设和儿童发展提出如下对策: (一)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家庭建设。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重视家庭基本需求和功能,通过合理制度设计和安排,完善家庭功能,为处境不利家庭提供特殊支持。同时,建议政府设立主管家庭和儿童发展的机构,全面负责家庭和儿童发展事务。 (二)把男女平等国策落实到家庭政策之中。倡导家庭成员共同分担生计和家务劳动,减轻家庭负担,通过政策导向促进儿童发展和性别平等,提升家庭生活质量,增加妇女可支配的时间,为妇女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三)建立有效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支持网络。在儿童发展中,学校教育固然重要,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更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对提升新一代的国民素质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将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并列纳入国家教育规划,建立有效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支持网络,使得三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共同构成完备的教育体系。 (四)根据儿童优先原则制定各类公共政策。建立政府、社会、家庭联手的儿童保护网络,在各类危机应对中把儿童身心的保护放在首位。重视儿童发展的关键要素,例如,对于留守儿童,物质生活的改善固然重要,但物质需求的满足并不能代替情感的满足,亲情对于儿童情感的培养、性格的塑造、社会性的发展更是不可或缺的。应增强人们的儿童权利意识,从最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角度出发,使父母认识到给予孩子关爱不仅是儿童成长的需要,也是儿童享有的权利。 (五)完善家庭和儿童发展方面的统计和数据监测。以家庭为单位统计和监测家庭的发展水平和功能状况,统计和监测我国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家庭和儿童发展的数据监测,既是评估国家和地区家庭、儿童、妇女发展的基础,也是政府调整社会发展政策的依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衡量儿童发展在身心、社会、道德诸多方面的核心指标,确定家庭在经济、教育、健康、平等等领域的监测评估关键指标,并将其逐步纳入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之中,使家庭、儿童发展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公布科学化、制度化。 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家庭养老将逐渐显露出更多的弊端,需要社会养老起补充作用。我们的对策应是维护老年人合理的家庭地位,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同时积极发展社会养老。为此,以下措施必要的: 1 弘扬美德,加强法制教育。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尊老敬老的精华部分,使之不断发扬光大,并将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在农村创造尊敬老人、关心老人、爱护老人的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它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从法律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应有地位。 2 鼓励女儿养老。女儿养老是当前农村中出现的新现象,目前这类家庭增多。这一方面是由于女儿与老人在情感上、利益上的冲突较之儿子与老人的矛盾来相对较少;另一方面,老人在由女儿养老的问题上持赞同态度的占相当一部分。女儿养老的模式不仅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而且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模式与当前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相关,是一种具有革新意义的家庭养老。从政府方面来说,应该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优惠,提高女儿养老的积极性和供养水平。 3 帮助老年人树立自养自立观念。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具有“反哺特征”,我养你小,你养我老。这种模式一方面体现了传统文化中尊老敬老的美德,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老年人把自己放在依赖者地位上。帮助老年人树立自养自立的观念,有利于巩固老年人的物质基础,避免老年人过早把财产转移给子女而自己却陷入生活困难的窘境。 4 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建立院舍设施。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迎接农村人口老化,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战略性措施,应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不断提高投保标准和水平,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同时应积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强敬老院和包括医疗服务在内的综合性服务设施的建设,使之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快的趋势,满足农村老年人口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既要抓住重点,又要有发展眼光,才能建立适应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的、动态的控制体系。(一)国家必须承担起责任主体的责任。作为公权力的代理人,国家是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负责的责任主体,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所有资源,只有它有条件也应该为此负责。一要有明确可行的立法。首先要修改完善青少年立法,建立一个全面的青少年立法体系。其次要明确立法的主旨。从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青少年立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对青少年进行保护,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因而,相对应的,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受理机构的设置、处理原则的确立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进行论证探讨,以期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体系。最后要讲究青少年立法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一部确实能保护、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