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探析.doc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探析张舟摘要:各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内容,同时强调食品立法必须建立在科学,即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作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法,应为统领“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法律规范奠定基础,将消费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我国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说明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品安全立法具有保障公共食品安全的作用,是对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方的立法价值、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的执法机制、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和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做简要探讨。关键词:食品;食品安全;健康;立法价值;法律衔接Analysis of China's food safety legislation Abstract:States system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 is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health content, with emphasis on food legislation must be based on science, risk analysis that is based on. "Food Security Act" as the entir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of legal norms of the Basic Law, should guide the "from farm to fork" and lay the foundation for all laws and regulations, will give top priority to the health of consumers. In recent years of China's food safety incident in the food safety legislation, there are many loopholes in the protection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 with the role of public food safety, is a perfect market economy,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at home and abroad in a mature basis of legislative experience , 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od safety law. This article on China's food safety legislation cubic value of the food recall system, food safety,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 the mechanism responsible for food safety and food safety law enacte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and other related issues briefly explore the convergence. Key Words:Food ;Food Safety ;Health; Legislative value ;Legal convergence工业时代的到来使社会分工明确,食品也进入了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阶段。其中, 蕴含了很多分险,如化学物质的污染,甚至转基因污染,食品安全立法也逐步成为国家立法中高度重视的问题,而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的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作更深入的探讨。一、食品安全立法中的相关概念理解( 一) “食品”概念综述综观国内外法律文本、学术研究及词典中对食品一词的解释林林总总, 但总的来说分为以下两大类:1.较为宽泛的“大食品”概念, 即指除了药品以外所有进入人们口腔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品。如英国1990 年食品安全法在第一条提出的食品概念:“本法所称食品包括: (a)饮品; (b)用于人类消费的有营养价值的物品和物质; (c)口香糖和其他类似的具有相同性质和用途的产品;(d) 作为成分用于准备食品的物品和物质,或者其他的用于这个过程的任何东西;1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第二条将食品定义为: 人或动物食用饮用的物品、口香糖、用作以上物品构成的材料; 李津京编著的食品安全贸易争端: 典型案例评价及产业发展启示中对食品的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在这一类对“食品”的描述中只侧重了食品对人类的功能属性, 即食用、饮用、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 对是否经过加工环节不作任何直接限定或表现出隐含的定义倾向。2.在对“食品”的定义中, 突出或倾向于经过加工和制作的过程, 即包含有经过理化性质改变的过程, 作为定义食品的基本特性进行描述。加拿大食品与药品法第二条第八款将“食品”定义为: 包括经过加工、销售及其直接作为食品和饮料为人类消费的物品、口香糖和以任何目的混合在食品中的各种成分及及原料; 食品法典委员会193 号法典中的食品主要包括植物源性加工食品、动物源性加工食品、多种成分的加工食品、其他可食用品;现有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对“食品”的界定隐去了以往立法中倾向于“加工”属性的标签,并在范围上有所扩大,将“供食用和饮用的原料”“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也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反映出其在调整范围上的扩大和调整对象上的多样化。2以上这两类定义方式都有其合理性, 都有立法先例和成功的法律实践。对这两种定义方式的取舍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及这一体系的内部架构, 实质上最终取决于立法者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目标。我国立法现在也是注重食品的功能属性。( 二) “食品安全”概念综述安全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 是指对一个人的人身、健康、财产、名誉等最低限度的物质生活的庇护与保障,其核心是防范潜在的危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要素, 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体的物质, 就会对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构成严重威胁。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人类防范危险的能力越来越强, 与此同时,科技发展本身却又促生了一些新的危险。这一有趣的悖论在所有的安全领域存在, 表现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从有机合成农药的发明和大量使用到食品工业应用的各类添加剂的日新月异、兽药及人工加工饲料在牧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到转基因食品, 可谓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使当今的食品安全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人们对食品的关注由保障数量上供应、加工过程的卫生、掺假制伪逐渐转向了化学品残留对食品的污染, 进而对人类健康潜在的、长远的威胁方面。为应对这些新的挑战。人们在不断地进行制度构建和调适中, 食品安全概念和理念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世界卫生组织1984 年在题为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的文件中, 把“食品安全”等同于“食品卫生”,定义为: “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 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3 但该组织在1996 年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则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不同含义的用语加以区别, 其中食品的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这种变化正是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度提高和认识更加深入的结果。我国食品安全概念的引入和从这一概念出发研究探讨食品生产监管中的技术和制度问题, 是2000 年以来的事, 所以对这一概念的认识, 学术界尚未统一、立法者也没有权威的阐释, 而要在立法、执法者及消费者群体中树立起食品安全理念更是任重而道远。就食品安全而言, 至少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是食物数量的足够, 指食物数量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第二层是食品质的安全, 指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对人体不会造成危害。第三层是食物满足人类营养与健康的需要, 指从食物中摄取足够的热量、蛋白质、脂肪以及其它营养物质(纤维素、维生素、矿物质等) 。这三个层次反映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类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从量到质的深化。经过20 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食品的数量和品种极大地丰富, 温饱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定位在第二层次,即质的安全性上。所以, 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大多表述为“指食品中不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 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或“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不存在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虽然这两种阐释在衡量标准上有所差异,但都最终将定义的重点放在是否对人在短期和长期具有显性和隐性的危害上是相同的。对才此,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这种定义没有大的变动,其将食品安全界定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管理水平的局限,现阶段,食品安全法中将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到第三层次是不现实的, 在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 能够通过法律、科技等手段充分保障食品不致于有害我们及后代的健康仍然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确定, 我认为应以国家制定的权威性标准为依托, 否则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使对食品安全的过高期待和要求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当然这就要求国家尽快出台统一的、科学的标准体系, 且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的标准体系接轨。对于食品安全的理解还需要强调的是, 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概念, 它既包括生产的安全, 也要求经营的安全;既指结果的安全更涵盖对过程安全的要求和规制。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价值所谓的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价值具体来说,就是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将对社会的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产生哪些积极意义。由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分工明确,食品也进入了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但是其中蕴含了很多风险,如化学物质的污染、转基因污染等等,因此纵观发达国家的立法,食品安全法都是比较重要的法律。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的价值主要有如下几点:(一)保障公共食品安全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不再仅仅满足于食品能让人吃饱,而是转向于是否有营养价值,甚至是否安全的。近年来爆发的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如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都使人们认识到,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价值在于能够从立法的高度,通过法律调整的方式,明确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的实施机制,来促进食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消费,惩罚不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二)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自给自足,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一般均通过自我生产的方式来满足。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享用食品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食品的生产过程,以及食品究竟是否安全。这就需要国家出面来干预食品的生产、流通、储存等,以确保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都是没有安全问题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也曾经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但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均完善了食品安全制度,能够形成较为良好的食品安全监控制度。因此,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三、食品安全立法的总体思路就我国食品立法的现状来分析,食品安全立法必须注重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实现对整个食品链的全程监管。对此,应该依以下思路来推进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设食品召回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一种补救措施,具体是指企业和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仅仅存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通过回收市场产品的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汽车召回有较大的区别,由于汽车的流向比较明确,因此汽车召回比较方便,但是由于食品扩散迅速,流向难以查明,因此食品召回要远比汽车召回困难,付出的社会成本也更高。逐步建立食品的溯源制度,就是让食品有一个身份证,这个食品是哪一个厂加工的,是哪一个经销商经销的,是哪个商店卖的,只要查食品身份证,就马上可以查出责任人。不过,也应看到,这种溯源制度可能以大的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对小作坊恐怕难以落实。4食品安全法确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要求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该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停止生产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召回该食品,并记录召回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的食品应该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王祖训委员建议增加国家质检总局责令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规定。他说:“草案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主要依靠企业的自律性来实现。如果生产或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自律性较差,将会影响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食品召回反应的是企业、政府、消费者三方的博弈,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食品召回过程中的各方权利义务。我认为,食品召回应该分为企业自主召回和政府强制召回。在实践中,企业可能通过自身的质量监控体系已经发现了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是为了保护商誉、维持企业运作,而采取隐瞒和作弊的方式,不采取召回措施。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强制召回的方式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但是此处出现的问题是,政府可能无法知晓有关食品安全的情况和信息,因此是否启动以及如何启动食品召回程序,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第一、严格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即首先要求其完善质量监管机制,如果发现问题,因该召回相关批次的食品,否则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二、通过市场管理部门收集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反馈的信息来判断食品安全状况,其中,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今年下半年发生的三鹿事件,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对于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可以作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建设的借鉴。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召回制度有所涉及,但有关召回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鉴于食品召回的重要性,相关条文应该进一步细化。(二)食品安全执法机制及法律责任制度建设1.食品安全的执法机制我国目前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比较多,有农业部、卫生部、公安部等8 个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这一执法机制必然造成多头执法,加大了执法的难度,不利于从完善执法机制的角度来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是分阶段监管的模式,这一监管模式符合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客观规律,也有利于监管部门避免执法冲突,理顺执法关系,能够起到较好的监管作用。我认为,我国具体可以采取分阶段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模式。52.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机制建设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实施机制的重要部分。目前,市场上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假冒伪劣食品是因为在法律责任机制的建设方面存在欠缺。目前食品安全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已经有了较大的完善,在处罚力度方面也已经有所加强。由于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因此采取加强、加重法律责任的思路是正确的,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的,将被永远限制进入该行业。6 除了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外,我国食品安全法还应该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形成完整的、系统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三)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身为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污染监测合作中心(中国)主任的陈君石院士,多年来一直呼吁把风险评估分析框架引入中国。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卫体室主任宋森说:“这是中国食品安全法与国际接轨的表现。食品安全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说:“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正处于发展过程中,美国被认为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最早的国家之一。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各国和国际组织相继发表了关于风险评估的指南或导则,成为风险管理的科学基础和重要技术支撑。”世界卫生组织(W H O)、世贸组织(WT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协定(IPPC)等均已确定风险分析作为其制定管理政策、规则或指南的基础,并制定发布了相关的导则。7 我国已经认识到风险分析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性,在已经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均有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对此作了专章规定,对我国食品安全将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提升食品安全性。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法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提出对生产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负责人要追究相关责任,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草案还规定,对消费者的赔偿额提高到售价的10 倍,这主要是为了激发消费者监督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这些制度背后的含义就是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是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形成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同时意味着,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责任,除了行政机关追究以外,更多的将是通过消费者去监督。消费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就需要有对消费者畅通、便利的救济渠道。因此,该法律草案对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8(五)分段监管和统一监管结合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来讲,还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从头到尾管到底。因此,在具体的监管体制上,这部法律草案确立了分段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的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9 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那些不是一个环节的工作,就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现行的按照食品流程环节进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在地方上,由于部门上下设置不完全都对口,在基层执法上要比这五个方面的部门还要多。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好几个部门都有,但是真正想抓住一个为主的、负主要牵头责任的部门,还抓不住。作为一项工作,应该由一个部门为主进行监管。十几个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如何理顺监管体制成为解决食品安全立法的难点。风险评估的开展、食品标准的制定、信息的发布、检验的统一、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这些能否在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之下得以真正实现,还需要在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实施中去观察。10食品安全法以监管体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强化政府责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为突破口,全面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共十章九十八条。与食品卫生法相比, 草案在食品监管体制、食品许可、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违法责任及责任追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较大调整。四、现行立法中的漏洞与解决策略(一)食品许可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许可采取分段许可的方式,这种方式打破了食品卫生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制度,既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在实际执法中极易造成混乱。食品安全法规定, “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但现实是,一些餐饮单位既从事餐饮服务,也从事送餐、外卖业务,根据食品安全法需要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3 项许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这种多样化的经营方式有增多的趋势,必然加重企业负担。同样, 食品安全法规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据了解,大部分商场超市采取厂家直接送货上门的模式,企业既要有生产许可证又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变相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此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设定许可事项,精简不必要的许可内容,统一食品许可项目,制定符合实际的食品许可方式,避免出现以许可替代监管的情况。既节约行政成本,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关于食品安全事故上报, 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非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上报,这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第一、不利于追究渎职、失职行为,会成为监管部门推脱责任的借口;其二、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一直是食品安全监测、评估的重要参考。通过对以往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的分析能够预知近期要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取消上报将使卫生部门坚持多年的食物中毒监测工作取得的成果付诸东流,不利于食物中毒预防。关于食品安全事故采样, 食品安全法取消了无偿采样规定,不利于对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很多,采样的范围也广,有定型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等,但是大部分是留样、剩余食品、病人及从业人员的呕吐物、排泄物等,还有一些其他的非产品样品(食品用工具表面涂抹等) ,这部分样品如何购买?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法缺少各个监管部门与疾控中心协调机制的规定。11在对非消费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时,缺少相关部门的信息或指引,疾控中心很难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危险事态也不容易及时得到控制,不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控制和处理。对此应规定传染性与非传染性食源性疾病统一上报;对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时的样品采集实行无偿采样原则;同时,明确各监管部门与疾控中心的协调机制,即生产、流通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或指引疾控中心及时去现场进行处理控制。(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法中缺少经营者不建立和不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设定义务无责任还不如不设定义务,经营者对食品卫生法中一些有义务,但缺乏责任的条款执行情况不好就是有力的佐证。第三, 食品安全法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的从业范围限制太少。实际上,痢疾、伤寒的致病菌污染生产环境或食品半成品,同样可导致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很难在从业人员方面减少危险因素。(四)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法明确必须追究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失职、渎职责任,条文内容存在问题。一方面,以事故认定失职、渎职,追责过甚,监管部门为了躲避责任容易出现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不利于对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控制。另外,追责过严,会造成执法人员的“躲避”心理,脱离执法岗位或者执法部门,造成食品专业执法人员的大量流失,不利于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责任承担程度不对等。生产、流通、消费3 个环节承担渎职、失职责任程度不对等。例如,饭店向顾客提供了厂家生产的不合格肉肠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则生产、流通、消费3 个环节皆有问题,应当追究3 个环节监管部门的责任。这就造成某些情况下卫生部门出现责任“兜底”的情况,不论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出现何种问题,消费环节的失职责任都不可避免,将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责任转嫁到消费环节,同时也将生产、流通环节的渎职、失职责任转嫁到消费环节。出现生产、流通环节监管部门“权利多责任少”,消费环节监管部门“权利少责任多”的现象,违反行政法“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的基本原则。建议调整责任追究的范围,将责任追究的范围控制在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为宜。将应当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渎职、失职的情况。同时明确若因生产、流通环节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渎职、失职责任主体应当是(或者主要是) 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违法所得,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违法所得的概念及范畴,缺乏认定违法所得的标准。违法所得是一个跨部门法的概念,刑法、行政法和民法都有此概念。卫生法规中对于违法所得一般是按照成本和利润计算的,而司法中一般是按照违法者已经获得的违法收益计算的。同样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中含义不一样,可能会造成依据卫生法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对此,食品安全法应明确和统一违法所得的概念以及具体认定标准。五、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要保证整个食品链的安全,仅仅关注食品在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是无法完全实现食品安全的要求的。食品安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食源性农产品,针对农产品环节的有效监管才是保证我国食品其安全的重中之重,唯有实现食源性农产品无毒害、无农药残留,真正达到绿色农产品标准,才能保证以其为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生产的终极产品的安全性。对此,与农产品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农产品、农药残留、农药中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已经作了相关规定而食品安全法也列入了管理范围,使监管部门的职能发生重叠交叉的,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也必须及时跟进,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衔接,以保证食品安全法实现预期立法目的。肉及肉制品的管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都规定了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的内容,而草案中也有相关的内容,监管部门的职能发生交叉重叠,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监管部门对肉与肉制品的监管责任,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发生了交叉。流通环节涉及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涉及问题。六、结语针对这种状况,虽然酝酿多年的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其是否会产生社会所期待的效果,关键还在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以与食品安全法形成一个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毕竟,我国针对食品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补漏式立法模式不是仅仅依靠一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就可以解决的,在后期必须把重点放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上,以实现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安全,避免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重演。参 考 文 献 1 郁峰.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J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2 叶永茂.中国食品安全法( 草案) 述评 J .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6,3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Z . 国发2004 23 号.4 梁燕君.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J . 大众标准化,2003 , (12) .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N . 农民日报,2004 - 04 -27 (7) .6 杨正位.食品安全与以人为本J.时事·观察,2008-12-17 杜钢建,孙娟娟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与实践J新东方,2008(7).8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义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14.9 刘录民,候军歧,景为.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论分析J.西安电字科技大学报,2008(4).10 金果林,高海霞食品安全立法:从田头管到餐桌J中国人大,2008-01-1011 韩永红.欧盟食品安全法评析-兼议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致 谢 首先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张玉国老师,从开学开题报告的选题开始,张老师就给予了很多的建议,他敏锐的学术洞察力、新颖的学术思维以及认真的治学态度给我留下了深深的影响。同时对论文初稿的一丝不苟的修改很让我感动,张老师是在承担繁重教学任务的同时,认真阅读我们的论文,在对我们论文给予充分肯定下给予很多修改意见,闲暇之余,主动关心我们的工作生活情况,真的很让快要迈出大学校门的我感动不已。毕业论文的定稿也征示着我们大学学习生活的结束,四年前开始法学学习生活,四年大学收获良多,我要深深感谢所有的老师们,他们在教给我们知识的同时也给予我们很多做人的建议,还有我身边的同学们,他们对我的生活学习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支持,还有我的爸爸妈妈,我要感恩每一个在我成长中帮助过我的人,给我建议的每一个人,在快要跨出大学校门的日子,忽然间很是怀念这里的一切,愿老师们工作顺利,同学们一路顺风,愿河西学院青春永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