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doc
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课题组【摘要】 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基本人权,对一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异常关键。UNDP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进行了定量评估,作为监督和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人权实施的重要依据。对中国来说,一些组织已经从不同侧面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评价,但这些评价还不足以反映中国的人权实践。基于此,我们试图从经济学的视角系统研究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人权实践的研究报告。本报告由六个子报告构成,这些子报告分别阐述和研究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理论和中国的法律实践,教育权,健康权,劳动权,住房权,以及NGO的作用等六个方面。这些报告总体上表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在改善,但问题不小,主要表现在一些关键权利缺失,得不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有效保障;教育和医疗领域存在较严重的不平等,人口占多数的城市低收入者和农民只能获得较少的教育和健康资源;就业领域同样存在不平等,身份、健康、年龄、性别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城市低收入者缺少住房等。为了准确评价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状和变化,我们还引入了Chapman (1996)、UNDP(2000)、 Landman(2004) 和Apodaca(2005)等发展的人权度量理论和方法,试图从教育权、健康权和劳动权三种权利的视角建立各自的权利指数,通过指数来度量这些权利的总体变动情况。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真实性,我们选择了20002004五年期来制作指数,这些指数都反映出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改进情况。当然,改进人权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是最重要的,NGO组织在监督和促进人权进步方面非常重要,但在中国这些组织的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并且大多数NGO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工作的,作用非常有限。无疑,对中国的未来发展来说,改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将是关键的一环,其中政府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创新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NGO组织应该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作为改善人权的重要力量。Abstract It is sure that the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ESCR) ar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which is key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human progress in a country or region. UNDP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ve reviewed the progress of ESCR in many countries by quantity methods, they can monitor and improve practices of those countries and regions based on those reports. And those IOs have given those reviews for China also, but which are lack of some reasonable data. So we try to review the practices in China based economics, and will give a report about these reviews. This report consist of six sub-reports, which show lonely the theory of ESCR and law arrangement in China,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right to health, the right to labor, the right to shelter, and NGO. These sub-reports all shows that the ESCR have been improved in China, but some questions occur, for example, unequal rights distribution are found for education and health, the majors in a population are persons who are low income and countrymen, but they only get less resources of education and health. There is unequal for labor also, the discrimination come from the status, age, gender, feature, political opinions, and so on. There are less houses for those persons who live in city but are low-income. In order to reasonably review the status and progress of ESCR in China, we introduce some methods measuring human rights, for example, HDI developed by UNDP(2000) based on progressive realization, a violations approach by Chapman (1996),a subsistence rights approach by Apodaca(2005), a three-dimension approach by Landman(2004), and so on, and measure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ealth, and labor by right indicators. These indicators are done based on data during 2000-2004 year under the limitation of availability and quality. These indictors have shown that the ESCR in China have been improved these years.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 the practices of ESCR in China, NGOs will play very important role for monitoring and improving, but the development of those NGOs have been limited, many or those operates under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 so they cant efficiently do something. It is certain that to improve ESCR is key for future development in China, government ought to play actively role by law and other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but NGO need to be given the sufficient space of development. 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课题组一、 中国经济人权保障的理论阐释和现状描述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对一国和地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政府迄今也做出了很多承诺,并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及具体规章上对这些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这些权利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措施,并使之更为有效。那么如何才能更有效的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呢?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对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保障现状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估,作为今后政策制定的科学依据,然后才能谈如何进行政策设计的问题。尽管中国的学者对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认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层面上展开颇多,但勿庸置疑,和国外的学术界相比,目前中国还缺乏人权研究的方面的科学成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经济学上,抑或是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都没有形成有关人权研究的科学氛围。现有的人权研究拘泥于对国际法的理解,以及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律规章的对接的阐释,过于突出中国的特殊性,忽略了对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性的强调。更不用说对人权的定量研究了。所幸近年来开始有学者重视这方面的问题,比如李薇薇等人(2006)组建的课题组对中国就业歧视的系统研究;佟丽华等人(2005)对农民工维权成本的估计等等,这些研究表明,学者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仅仅依靠简单的咬文嚼字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科学研究需要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并且科学研究需要某种独立精神。但现有的这些研究也都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某个小点,没有对整体的权利进行系统评估。我们课题组试图做这样的尝试。按照国际法精神,把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践分解为最重要的四个方面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并分别对四项权利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细致的研究,并用适当的定量方法和数据对这四项经济权利进行评价,最后,通过经济人权指数的方式来总和表达这种评价。我们提出了“中国的经济人权指数”的概念,并对该指数的制作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我们力图通过该指数来刻画中国经济人权的变化。这是国内学者首次试图对中国的经济人权状况进行定量研究,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本部分是课题的总报告,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国的经济人权的总体上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评价,首先给出了经济人权的一般理论和中国政府的承诺;然后分别总结了对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四项基本权利的基本评价;第二部分提出了制作中国经济人权指数的方法和理论依据;第三部分给出了中国经济人权制作的指标设计和计算结果;第四部分总结了改进中国经济人权的政策建议。(一)经济人权的一般理论和中国政府对保障经济人权的承诺1、国际法对人权的认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通常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通常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尽管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是在一些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提供过多福利的西方社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抵制,但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大多数国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认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权利位阶上具有同样的地位,二者各有其作用范围和领域,不能互相替代。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保障一种权利为由而抵制另一种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人权主要是基于形式平等的法律体系不能保证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拥有足够的资源或能力自主选择,实现个人价值。只有保证人人都能充分公平地取得生活的所有基本必要条件,如,工作、食物、住房、保健、教育和文化,才能保证其有尊严的生活。为此,国家有义务保护帮助社会弱者,个别地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其生活能力,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权利和自由。原则上讲,每个人都是人权的受益者。但在实践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多地体现为弱者的权利。这是因为,弱势群体更为脆弱,更为缺乏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和能力,其发展对国家的信赖程度更深。在这一意义上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以降低贫富冲突的强度,为社会提供了安全阀的作用。国家有义务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一切适当方法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与国家财力相关,因而国家无法在短期内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国家有责任承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至少每种权利的实现都能达到一个最低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三重义务,即尊重和保护个人拥有资源和选择的自由,通过提供便利或者直接提供帮助直接实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换句话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没有改变个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只是在消除贫困,提高弱势群体能力恢复其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上,国家助其一臂之力。个人仍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个人应当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自身的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并未明确区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是笼统地将三类权利规定在一起,主要包括工作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家庭获得帮助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实体权利。2、 中国学者的研究尽管宪法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详尽规定,但中国学者对人权的研究一直偏重于人权哲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直到中国政府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学界才开始逐渐参与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中来。目前,国内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介绍性质,如葛明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第二种是为政府人权活动提供对策性研究。但中国学者的研究限于规范研究,即注重论述某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并以此为坐标对国内相关法律做出评估。如莫纪宏教授在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中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项权利的内涵、中国的立法保障及提交实施报告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论述。莫纪宏: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231至237页。第三种是学理研究。主要是研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从文本的角度分析社会权利分类的规范依据,进而对规范的结构、内涵及效力开展分析,并以宪法学理论特别是基本权利理论比较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与合理性等,对规范及社会权利分类现状做出价值判断。但从总体上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刚刚起步,无论是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3、 中国政府对保障经济人权的承诺中国政府对于人权的认识有一个历史的过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半个世纪里,中国对“人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受“左倾”思想的影响,中国一直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口号,并予以否定。 参见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74页。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经历了复杂的人权国际斗争,中国政府逐步肯定了人权。从1989年上半年起,中国高层领导开始正面谈论人权。1989年4月3日,李鹏在答中外记者问时指出:“人权问题中国是重视的。”见周琪主编:人权与外交,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4页。1989年5月16日,李鹏在与戈尔巴乔夫会谈时明确指出,“我们不认为自由、民主、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应是自由的、民主的,享有充分的人权。” 转引自人民日报1989年5月17日。自此,中国开始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国际人权机制中。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一系列事件表明中国在人权实践方面的进步。中国政府人权政策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第一,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从世界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第二,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第三,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第四,中国把生存权当作首要的人权。对于任何人、任何国家来说,生存权都应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人们首先要生存,然后才能谈到其它人权。“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 1991年4月14日江泽民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的讲话,人民日报1991年4月15日。第五,中国把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第1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除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规定进行保护之外,其它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加以保护。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另外,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自由权从事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等做出了全面规定。这表明中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对公民做出的承诺。当然,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规定并不意味着自动保证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权利保护,要把相关规定切实转化为公众的权利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下面我们将分别从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四个方面来进一步评价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践。(二)教育权的保障经济学界对教育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许多理论模型或者实证文章都已经证明了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森的能力分析框架则进一步分析了教育在促进受教育者享有自由方面的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森的分析更加进了一步。然而,工具主义的分析框架并不能完全揭示出教育的本质。接受基本教育不光是在解放受教育者心智方面具有明显作用,而且这是一项基本的天赋人权。每个人天生就具有享受到基本教育的权利,而不论他的家庭是否富有,不论性别,也不论种族。思想家们看到了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思想最后凝结为一部部的国际公约,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公约确定了下来。比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教育权是基本的人权,甚至还规定了义务教育应该免费地提供给所有的学龄儿童;国际儿童公约的第二十八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教育权不仅是学龄儿童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履行应该是在尊重儿童尊严的情况下进行;反对歧视妇女国际公约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与此同时,许多的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教育权的相关内容。而且,尽管当下有的国家在学龄儿童受教育权的报章上存在着种种困难,离国际公约还可能有相当差距,但是越来越多的政府已经接受这些国际规则。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加入与批准了一系列与教育权相关的人权公约,中国批准了7个核心人权国际条约中的5个,并且已经就这5个条约分别提交了履约报告。这5个条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反对歧视妇女国际公约、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在加入国际公约的同时,我国政府在一系列的国内法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比如在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之外,党中央和国务院也充分注意到了教育的重要作用,比如在1985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十三大和十四大强调了教育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与教育有关的核心问题得到了阐释。等等。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取得了明显了成就,小学净入学率在2004年的时候已经达到了98.9%,远远高于人类发展指数中等发展国家的86.9%;同年小学升学率也达到了98.1%。小学辍学率只有0.6% 。从师资水平上来看,进步也非常明显,在2004全国范围内小学老师的主流是专科生和高中生,在城市里面小学老师的主流是专科生,小城镇小学老师是专科生和高中学历并重,农村小学老师的主体是高中学历。小学和初中师资合格率在2004年也分别达到了98.3%和93.6%。6岁以及6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比例也下降到了0.6%。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982年的5.33年提高到了2000年的7.85,增加2.52年。而同一时期,世界107个国家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6.66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许多教育指标都远远高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发展水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政府在教育上的努力正在取得明显的成绩。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教育指标还也有着很多令人担忧的地方。从教育支出上来看,即使按照官方的统计,在2004年教育支出也只占到了GDP的2.8%,低于国际通行的4%的标准,也没有达到教育发展纲要所设定的在2000年就应该达到的目标。从95年以后,在绝大多数的年份里,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都低于政府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这反映教育的优先发展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与此同时,省间预算内与预算外生均支出差异都在扩大,比如农村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在2001年最高的地区是最低地区的11倍,这一倍数令人担忧。但是总的趋势是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差异大于总的生均教育经费,农村的差异大于城市。即使是有限的财政资金,但是在三级教育之间的分配比例也有些失衡,比如在中等收入国家,在小学、中学和大学上的支出比例分别是42.9%, 33.3%和17.3%,显出了这些国家对初等教育的重视程度。 发达国家的支出比例是35.6%,39.6%和21.5%,但是我国在三级教育之间的支出比例分别为24.2%,28.9%和33.6%。这个比例显然不能体现出政府在实现基本教育权上的努力。与此同时,家庭教育负担仍然很高,比如在2004年小学阶段的家庭负担比例为8.2%。不过,值得高兴的是,新一届政府在基本教育上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很多地方的学龄儿童都已经享受到了免费的教育。(三)健康权的保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人民的健康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例如,中国居民的期望寿命从建国前的35岁上升为2000年的71.4岁,而相应时期的婴儿死亡率则从200 下降为32.2 ,曾经肆虐一时的各种烈性传染病和地方病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上述成就足以值得中国为之感到自豪,同时它也是对中国政府在卫生事业上努力的重要肯定。不过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尤其是1990年代之后,尽管中国卫生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仍然在迅速提高,其卫生体系的效率和公平性却受到了越来越激烈的批评。我们的分析表明,虽然中国的卫生资源总量和质量相对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算落后,但是由于卫生体制上的缺陷,这些资源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相当大一部分居民尤其是城镇低收入阶层与农民的健康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换句话说就是,他们无法获得使自己保持健康状态所需的卫生资源,或者为了获得这种资源必须要以放弃部分其他基本经济社会权利为代价。事实上,即使是按照中国政府“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标准来衡量,目前的卫生体系也是不合格的。但是另一方面,那种认为中国的健康权状况正在退步的观点则言过其实了。大量的数据表明,中国仍然在健康权保障方面不断改进,而她所受到的批评则有很大部分是由于公共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成绩与人们(以过去的成就和高速经济增长为背景)的预期不符。同时,中国政府也已经认识到卫生体系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且正在努力加以改进。可以相信,(尤其是在SARS这样的公共卫生危机之后)健康权保障在中国政府的目标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已经加入了多个涉及健康权的国际公约,并且颁布了大量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其中国际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与健康权保障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等。另外某些法律,例如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在规划过程之中。总体来看,中国已经在健康权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初步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但是很多法律条款过于空泛,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度安排。同时由于执法部门工作不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这些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相对于其庞大的人口数量,中国的卫生总费用并不高。如果按照标准汇率折算,2001年中国的人均医疗卫生费用为49美元。这一数字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而且也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不过如果从实物的角度看,中国卫生资源不足的问题则不是那么严重。19931999年期间,中国的每千人口医生数为1.7人,即使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一指标也并不显得非常逊色。但相对于其规模,中国医疗资源的总体质量并不高。2002年中国卫生技术人员的主体是本科与大、中专学历者,占总数的86.5%,而具有博士和硕士学历者只占1.1%。卫生人员的职业操守与敬业精神也受到社会的激烈批评。同时中国卫生资源的分布极不平衡,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城乡之间。2000年城市人均卫生费用812.9元,而农村人均费用214.9元,仅仅是前者的14,同时农村卫生机构的分布密集程度与技术能力都远远低于城市。作为转型经济的一个特征,中国卫生资源的配置方式也未定型,并且导致了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在2003年,全体居民中有70.3%的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必须自己承担所有的医疗服务费用,而恶化的收入分配状况与迅速上升的医疗价格更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这种不平等也是公众对卫生体系批评的焦点。不过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中国卫生体系的总体绩效还是令人满意的。除了前面提及的预期寿命与婴儿死亡率方面的进步外,2003年中国居民的两周患病率为143.0,传染病报告总发病率为192.18/10万,儿童的预防接种率为98.5。目前中国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有两个:一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二是医疗费用过高。在前一个问题上,农村地区居民缺乏对基层干部乃至地方干部的信任是一个重要的障碍,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在后一个问题上,政府应该放弃当前这种低效的价格管制方式,代之以“医药分离”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充分有序的竞争。除此之外,政府要设法消除“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利润动机,或者重新设立真正无利润目标的公益医院,面向低收入阶层,并且利用服务和设备、药品质量差异将高收入的需求者剔除出去,在卫生医疗服务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兼顾社会弱势群体基本医疗保障的需要。(四)劳动权的保障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和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的要求相比,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具体表现在:劳动者的收入水平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常常被拖欠或者剥夺;即使许多白领也经常以自愿加班的形式来降低自身的实际工资水平,低工资、超时工作等现象比较突出;并且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也很难落到实处,比如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常常被违背,雇佣童工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采掘业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没有自由组织或选择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权利和罢工权利很不完整;工人的劳动条件恶劣,工伤事故经常发生;就业机会缺乏等等。所以,提高中国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水平,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 人权学者一般都承认,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按照国内学者常凯(2004)等人的定义,狭义的劳动权主要指劳动权,又称工作权。这种权利有两重含义:一是自由工作或就业的权利,即平等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二是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即职业保障权。在这些权利中,随着劳动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职业保障的权利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已经不存在障碍。因此,核心的问题就是平等劳动权,也就是反对就业歧视。广义的劳动权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等。但是按照国际劳工公约的精神,作为基本人权方面的劳动权主要涉及结社自由、歧视、强迫劳动和童工四个方面,体现为八项核心公约,集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平等地自由地获取体面工作的权利。劳动者权利保护一开始就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作为共同的基本人权的劳动者权利保障,核心内容是就业和工作当中的平等;第二层面是作为劳动市场上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特定保护,涉及到妇女、儿童以及残障人士,在中国还有农民工等;第三个层面才是工作中的发展权和过更美好生活的权利。所有这三个层面的权利保障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法律规章体系,作为劳动者的安全网,覆盖整个劳动者群体。在这张安全网中,最高层面是国际法、国际公约和一国的宪法,其中国家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和承认国际法来实现和国内宪法的对接,其中的基本原则和要件在宪法中反映出来;在基本法律之上,形成专门的法律来贯彻宪法和国际法的具体要求;然后通过具体的行政规章来补充法律可能规定不细或者存在遗漏的地方,或者对法律的一些条款进行扩展解释。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方面,对劳动权做了相当明确的规定。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开始界定经济、社会和文化诸权利,其中第23条承认个人的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免于失业的保障、同工同酬的权利等;第24条承认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详尽规定了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等。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签署和承认了2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包括4项核心公约。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国还颁布了劳动法,这部法律详尽地规定了劳动者权利的方方面面;其他一些法律也对劳动权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中国政府对劳动权保障的承诺,可以通过权利实施的绩效体现出来。运用国际劳工组织最常用的三个指标来表示这种绩效,劳动权的保障还是取得相当的成就的。其中劳动市场参与率近些年来在83%左右;就业/人口近年来稳定在57%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4.5%左右,当然,如果按照一些学者测算,实际失业率应该在8.6%12.4%。除了这三个基本指标,我们采取了其他一些指标来度量劳动权的重要方面。对于童工问题,我们采用以下三个指标进行反向间接估计: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该指标表明,平均来看,仍然有3左右的儿童没有接受小学教育,这部分人可能成为童工的一员;小学毕业生入学率,该指标在19782004年平均值是82%,其中最高是2004年的98%,说明平均约18左右的未成年人因无法升学而可能进入劳动市场;初中毕业生入学率,该指标的平均值是45%,其中最高是2004年的63%,说明刚满14周岁的少年有40左右流入社会。 在中国,一个特定的指标可以最准确地度量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那就是安全生产指标。该指标记录了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发生事故和伤亡的人数。1993年之后,该指标的平均值是16674人,其中最高的是2002年的22873人,最低的是2003年,也达到7991人;其中最突出的是矿山企业,该类企业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比重平均值是57%。在女性就业方面,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根据2000年经济普查数据,对于2544岁之间的年龄段的劳动者,女性劳动参与率要比男性低16.4;在4564岁的年龄段,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低了32.5。很多学者通过调查数据研究了性别上的收入差异,发现了大量的歧视证据。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就业权利的保障。2005 年,城镇新安排 39 万残疾人就业,其中,集中就业的残疾人 11.3 万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1 万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 16.7 万人;农村残疾人累计就业达到 1803 万人。中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其中失业和工伤保险改善明显。我们也通过调查数据来度量劳动权的保障问题。调查的核心是测度中国劳动者对平等就业权的主观认知。调查表明,有效样本中有近21%的人认为存在不同程度的就业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主要来自身份问题,其中“外地人”身份导致的不公平占近24%,“农民工”身份导致的不公平占近32%,两项合计达56%。特别是,当我们把性别和身份放到一起,看看哪类人更容易收到不公平对待时,有近47%的受访者选择了农民工,45%的人选择了低学历,而农民工都是低学历者,可见相对于农民工这个身份,性别歧视是不重要的,只有不到3%的受访者选择了“女性”。这说明,我国劳动市场上歧视更多来自制度性的,正是户籍制度等造就了高比例的身份歧视。除了身份歧视外,年龄、身高、外貌和性别等也存在一定比例。在雇佣童工方面,有近28% 的受访者回答“亲眼看到过的”;在雇佣童工的企业中,私营企业占近62%,即使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也同样存在雇佣童工现象。在被访者中,58%以上的人认为自己工作的单位提供的安全措施一般,有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