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6.论刑罚的目的毕业设计.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刑罚的目的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06 月 23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_ _ 日 期:_ 年 月 号 目录摘要IIAbstractIII引言1一、西方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1(一)绝对主义11狭义的报应主义12赎罪主义2(二)相对主义21一般预防主义22特别预防主义33双面预防主义4(三)折中主义5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5三、对刑罚目的观点的评析6(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6(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7四、刑罚目的的价值与现实意义8(一)刑罚的价值8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制定8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83刑罚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8(二)刑罚目的研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9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92在和谐社会发展前提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措施10结束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词14论刑罚的目的摘要刑罚是统治阶级用来对付犯罪的一种手段。马克思指出:“刑罚不外是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可见刑罚是以犯罪为前提条件,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就是说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那么,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惩罚犯罪,而且这个目的一直体现于我国历代的刑法之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尤其是在提倡创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今日之中国,简单的以惩罚为目的的刑罚目的论已不能再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刑罚目的论也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导,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导。作为对于刑法及法律的实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罚来说,明确其目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相应的在司法过程中刑罚的程度会越来越轻,非刑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刑罚目的在其本质的限制下,可能使刑罚朝着时代进步的方面发展,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就不必一定要采取刑罚这种痛苦的方式,这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在某种犯罪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作用,其次考虑报应的要求,以报应的标准限定刑罚的程度,从而达到甚刑、轻刑以适应人文和谐的目的。国内外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有很多种不能随便选择,因此本文就这些派别分别进行浅要分析,并主要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评析结合当今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关键词:一般预防 , 特殊预防 , 宽严相济AbstractPenalty is used against the ruling class as a means of crime. Marx noted: "penalties for violation of no more than it is to deal with the living conditions (whether this is what conditions) of a self-defense means." Foreseeable criminal penalty is the prerequisite conditions, the penalty is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crime, that is, penalties Along with not only a crime arising, and will eventually be accompanied by the elimination and eradication of crime. Then, one of the purposes of punishment is to punish crime, but this has been reflected in China's history of the Penal Code. With the constant changes in society and development especially in the promo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of socialism in China today, the simple purpose to punish for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is no longer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purpose of penalties should also be as society The development of ever-changing. In the reality of people's words and deeds, are suffering from their own purposes to the guide, could not exist without purpose of the act, a social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enalties must also have the purpose of the guide. As for criminal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funda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penalty, the clear purpose of mor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armonious society advocated people-oriented, the corresponding penalty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the light of the increasing degree, non-penalty has become a trend. The purpose of the penalty nature of the restrictions, penalties may progress towar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if there are other ways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crime, would not have to take the penalty for this suffering, this is to create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refore, the sentence does not require a crime, could be considered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penalty in the need to use the circumstances, we must first consider the needs of penalties purpose, namely, the social security role, followed by consideration the requirements of retribution, the standard limit to retribution The level of penalty to achieve substantial sentence, Qingxing harmony to meet the objective of the humanities. At home and abroad on penalties purpose of the doctrine could not be there are many choices, so this paper, these factions were carried out to shallow analysis, and mainly through the current stage of China's economic Kuanyan of the criminal policies of the current assess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by their own Some immature view. Keywords :general prevention , special prevention , Jeju of Kuanyan 引言什么是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国家进行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运用和执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今中外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努力寻求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一、西方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公培华先生的刑罚论以及马克昌先生的著作刑罚通论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学说的介绍,归纳起来主要以下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换言之,刑罚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或报复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复有如下三说即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此说认为神是正义的象征,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国家是神的代理者,神授予国家以刑罚权,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是根据代表正义的神意而实施的报应。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现在看来,此说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将法律与宗教混为一谈,借用虚幻世界的神意,说明世俗世界的刑罚,不过是对人民的愚弄。今日看来实属荒唐。 (2)道德报应主义。此说认为道德观念系正义的所在。,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据此对犯罪进行报应。根据现代的法学观念,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但也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道德可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追求,要求可能相对较高,但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就应当降低一些。如果把刑罚的目的看作是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报应,那未免过于苛刻了。 (3)法律报应主义。此说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知道了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而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的报应。这种观点认为,除了以牙还牙之外,刑罚不具有其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此派观点明确了刑罚的依据是法律,从而否定了刑罚擅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是,把刑罚的目的仅仅看作是依据法律对罪犯的报应是不对的,他们重点强调了“罚”。因此法律报应主义的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2赎罪主义 德国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刑罚对犯罪人施以痛苦,从而使犯罪人通过承受痛苦把自己从过去解脱出来。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刑罚具备消灭人的过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罚时,完全以每个具体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来考虑。他们的观点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考虑刑罚的目的时,把刑罚本身脱离于社会,就好像是在天国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没有考虑到人的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性。当然,此观点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能够考虑到刑罚所针对的每个个体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现代社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同时也是笔者所属意的学说之一,此说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心灵上的救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使社会和他人受到伤害,其身受刑罚的同时,感到服刑其实也是对自己所犯罪恶的救赎,从而寻求心灵上的解脱。(二)相对主义此派认为,“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所以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实际利益,从而科刑的标准应以是否达到维护实际利益的目的来决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观现实或罪责的大小来决定。所以称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1 马克昌 .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54.此派又有三个分支:1一般预防主义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1 马克昌. 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55.1主张一般预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吓主义。此说以德国人葛梅林为代表。他们认为执行严刑峻法可以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通过公开执行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后的结果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由于此说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2 公培华 .刑罚论M. 青岛海洋出版社,22.2,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强制主义。此说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费尔巴哈。他们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3 马克昌 .刑罚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55.3。要想预防犯罪,应当对犯罪人加之以痛苦,即对犯罪科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而得到的快乐,从而产生抑制其 犯罪的意念,从而减少犯罪。此说与威吓主义比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强制的作用,必然导致酷刑滥用,出现了与威吓主义相同的缺点。 (3)警戒主义。此说代表人物是德国人鲍尔。他们认为,“犯罪大多由于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被刑罚处罚或对其行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为了预防犯罪,法律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4 谢望原 . 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M 中国检察出版社,336.4此说强调刑罚的警戒教育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刑罚的作用并不限于此,因此此说就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失。一般预防固然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但刑罚的目的绝不仅是一般预防。因而上述诸说除存在各自的缺点外,只知一般预防,不知特殊预防则是他们共同的缺陷。2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再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又可以分成两派: (1)改善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路德。他们认为刑罚仅仅针对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将来不再犯罪”5 马克昌. 刑罚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56.5,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弃恶从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履行这个责任的一个手段。可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恶行吗?在我看来也不尽然,因为法是分恶法和良法的,如果恶法中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在良法中不是犯罪,那么又谈何弃恶从善呢?所以把“改善”作为刑罚目的有不妥之处。 (2)防卫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龙勃罗梭。他明确指出:“刑罚必从防卫立论,方可无反对之地。”1 马克昌.刑罚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55.1他们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国家同个人一样都具有生存权,而犯罪行为就是对国家的这项权利的侵害,国家为了免受侵害才对犯罪的个人处以刑罚。但是这种观点好像经不起推敲:如果说国家是为了免受侵害而对个人处以刑罚,那么是为了免受谁的侵害呢?罪犯吗?他已经对国家侵害完毕,谈何免受他的侵害?如果说是为了避免他再次侵害社会的话,那就更加可笑了,难道我们的法官都是先知吗?能够断定出每一个罪犯都会再次侵害国家?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是为了避免社会上的其他人的侵害,杀一儆百,那么就会使得这个派别从特殊预防的这个阵营滑向一般预防,而一般预防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所以把防卫作为目的是站不住脚的。3双面预防主义此说的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和英国人边沁。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贝卡利亚在其辉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刑法学相关问题的论述,对于现代刑法学来说,贡献无疑是极其重大的,他本人也被尊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人。但我仍然认为,他的对于刑罚的目的的认识还不深刻,虽然他的论述已经可以算是刑罚之实然目的中的直接目的。就像我在一开始提到的,何为目的,目的是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的刑罚制度,如果仅仅是从人这个角度出发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社会就不称其为社会了,我们就会生活在先哲们描绘得理想国和乌托邦之中了。但是我非常的理解他,就像我理解现在的许多中国学者一样。他的观点的提出,是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当时及之前,社会的专制统治非常严重,刑罚的滥用极其普遍,导致人权遭到践踏、社会秩序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他的观点的提出,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专制统治的反抗,但是这种反抗又是含蓄的,因为他自己就是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所以他对于刑罚的目的的论述究竟是由于其主观上的历史局限性,还是在客观上受到了专制统治的影响就不在此细究了。(三)折中主义由于它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所以此派在看待刑罚之目的时,既认为刑罚之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也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是,经过我们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即使把二者捏在一起,也不是一个理想的答案。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对于刑罚的目的,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和西方现有学说差别不大。但是有一种学说值得注意,就是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虽然我不能同意此说的观点,但是对于他们将刑罚的实然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做法很是赞同,而且我对于刑罚之实然目的的看法也是基于此种划分而产生的。我国刑罚目的主要学说:1 公培华. 刑罚论M 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9,27.11惩罚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发生。 2改造说。此说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这个手段,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3预防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4双重目的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有三:即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分子,使他们不走上犯罪道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要把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该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有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直接目的为: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三、对刑罚目的观点的评析区别以上学说笔者更属意公培华先生的预防说。预防主义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是犯罪者改邪归正,惩罚不仅教育他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是警告,并有教育作用。后来学者杰米尼.边沁首次将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由于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因此本文着重强调的内容就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1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24.1由概念可见特殊预防是对已经犯了罪的犯罪人,对他们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有点针对的意思。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弃恶从善的新人,不再进行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除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外,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来说,都是要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弃恶从善的新人,即柔性改造,也很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这一点从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都能体现出来。(2)淘汰犯罪分子,使之不再危害社会。在犯罪分子中,有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犯罪人,为了不让他们再危害社会,不得已才适用死刑将他们淘汰。这是一种刚性预防,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在今日司法实践中改造犯罪分子成为新人才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他人适用刑罚,威慑、儆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2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24.2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受刑人本身,是其他社会成员,一般预防的目的是威慑、儆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警告、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道路。马克昌先生认为对社会上不稳分子的预防靠的不是严酷的刑罚,而是靠综合治理,是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当然刑罚的威慑、警戒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2)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防止不稳分子实施犯罪。人民群众力量之强大在以往的革命斗争中早已体现,若以人民群众的力量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这无疑是撒下巨大的天罗地网,使之逃无可逃。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就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提高认识,鼓舞斗志,增强信心,集全社会之力与犯罪行为作斗争,通力共创和谐社会。(3)安抚被害人,防止他们进行私人报复。被害人承受犯罪所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在心理上有强烈的复仇情绪也在所难免。所以要对他们进行安抚,以免他们冲动、意气用事,导致新的犯罪发生。(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对立性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作用对象不同,正如两个概念中所体现的那样,特殊预防是以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为作用对象,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再次危害社会。而一般预防是以潜在的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作为作用对象的。也正由于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使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间产生矛盾处于对立的两端。首先,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要比那些缺乏与之相类似的条件的一般人犯罪的可能性大的多。如连续犯、累犯、惯犯,他们都是犯罪习癖较深,甚至是犯罪成性,更有甚者犯罪是习惯使然,这几种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当然要比一般人犯罪的可能性大。因此对这类犯罪人就应该处以重刑,对其自由的限制也应更为长久。在其服刑与社会隔离的时间里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必要时不惜动用死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能力。但对于一般人而言,其犯罪并非习惯使然、犯罪成性。因此要区别对待,对他们处以重刑自然是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特殊预防就成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要作用,也就决定着预防意图的贯彻。其次,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人本身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像过失犯罪和义愤犯罪,要么是出于疏忽大意,要么是处于对社会不公现象的愤愤不平而犯下罪行,他们本身并不想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对这些人而言,是不应该被处以重刑的。此时一般预防也就成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要作用,决定着预防的意图的实施。另一方面,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又是统一的。这首先表现在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尽管在作用对象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目的都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可以说预防犯罪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共同归宿。其次,二者的实现方式和基本过程也是大致相同的都有赖于刑罚各种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各种刑事活动的展开,并且贯穿于刑事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刑罚的目的都将难以实现。综上就预防说的内容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上来看,公培华先生的观点很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也是笔者属意公先生的预防说的原因四、刑罚目的的价值与现实意义(一)刑罚的价值刑罚目的贯穿于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全过程,集中体现着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因此,研究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制定刑罚的目的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制作为其实现的手段,有什么样的刑罚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刑罚体制。在刑事立法中,从刑罚体系的确立,到刑罚制度的设置,乃至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选择,都有密切的联系。刑罚目的的不同,建立在不同刑罚目的之上的刑罚体制从内容到形式上也不同。所以,刑罚目的是在刑事立法中确定刑罚体系的指南。 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 刑罚目的在刑罚的适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刑罚目的的不同理解,可能对同一犯罪的量刑结果迥然不同。以惩罚为刑罚目的者,总是把已经发生的犯罪作为量刑的惟一根据。对于犯罪者,无论其将来是否可能犯罪,一律处以重刑;对于犯轻罪者,即使其将来再犯的可能性极大,也只处以轻刑。相反,把改造作为刑罚目的者,则总是根据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对于再犯可能性大者,即使其所实施的犯罪很轻,也处以重刑;对于再犯可能性小者,尽管其所实施的犯罪再严重,也只处以轻刑。可见,刑罚目的直接影响刑罚裁量的结果。无论是否判处刑罚,如何选择刑种,怎样确定刑度,都于刑罚目的密切相关。因此刑罚目的对于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的价值。 3刑罚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 刑罚目的不仅在刑罚的制定、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得以体现,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执行的过程之中,指导着一个国家的行刑政策和实践。刑罚目的直接指导着一个国家的行刑政策和实践,刑罚执行的方式、内容、罪犯的待遇等,也都是与刑罚目的相适应的。(二)刑罚目的研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导,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导。作为对于刑法及法律的实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罚来说,明确其目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现阶段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符合刑罚目的的预防主义,又适应了当今和谐社会发展到要求。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根据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的原理。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宽严相济的“济”,则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二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以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2在和谐社会发展前提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措施第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要准确、深刻地理解“严打”刑事政策,严格限定“严打”对象,宽严相济,以体现“严打”的重点和精度。但轻缓刑事政策也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工作中,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 第二、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可分析以下几点:1、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2、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3、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正确、严格但要有相对性的把握二者的适用范围。 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可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如盗窃犯罪中,犯罪数额虽达到犯罪标准,但刚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抢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后果不严重的等等,坚持适用轻缓刑罚。对邻居纠纷、争执等引发的伤害案,做好区别对待。其中针对故意伤害的这一特点,对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同事、朋友关系,因一时冲动拳脚互殴未使用凶器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坚持适用轻缓刑罚。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宪法精神、体现刑事法律精神,保障人权。 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作风。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的检查、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这样做可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我们要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促进嫌疑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结束语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罚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1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18.1 参考文献1公培华.刑罚论 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9.8.2马克昌. 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7邱兴隆.比较刑法C(第二卷 刑罚基本理论专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8 谢望原作为刑罚价值的自由J法学研究,1998,(4)9 樊凤林刑罚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5710 翟步高论我国的刑罚改革与刑罚效益J杭州:浙江大学学报,1992,(1)11美S·拉布犯罪防范:理论、实践与评价(第6章)M安德森出版公司12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4613 谢望原; 刑罚目的论之比较 J.北京: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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