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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论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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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论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毕业设计.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5月 31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 要Abstract 引 言 1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概述1(一)因果关系的定义1(二)因果关系的特点2(三)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 3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及评论 3(一)我国的研究现状31局限于哲学的角度32侧重于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研究33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及刑事责任完全分离4(二)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51英美法系的研究现状52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6三、重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7(一)弱化哲学上因果关系理论8(二)借鉴美国双层次结构理论8(三)确立因果关系抗辩制度9结束语10参考文献 11致 谢12论刑法的因果关系摘 要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中外学者在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表了诸多的专著和论文,由此亦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许多问题,然而至今为止,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纷争并未停止,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而国外刑法因果关系的内容与结构与我国存在明显的差异,美国刑法因果关系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之上,层次清晰、规则、体系完整。尽管目前刑法理论界不乏走出“必然性”与“偶然性”争论困境的呼声,但教学和司法层面仍然遵循原有理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新思考,构建新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本文循着我国学者门在因果关系研究的踪迹,借鉴国外有关方面的先进理论,从比较的角度,发现其中的问题,阐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重新构建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 抗辩制度O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Abstract Penal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issue, but also on Diechu a new problem in the study of China's Criminal Law, Criminal Law on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i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process of research, published numerous books and papers, This is also a certain extent, resolved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many of the problems, but so far,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did not stop the disputes, there is the history of occasional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that is bound with that dispute, and now high The probability that the conditions that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facts and the law of cause and effect of that distinction, the emergence of these views that the criminal law of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is deepening, as we further study a broad vision, but also gave us a not Gexuesaoyang - Zhuabu Dao is, is the only question is not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shallow taste Zhe only the impression that criminal law as an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hermeneutics, the argument should be the starting point of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as the Criminal Law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important issue of the Penal Code, of course, is no exception, however, from China's current research on this issue, the situation does not seem to be the case. The United States Criminal Code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tent and structure of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exist in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inal Code causal relationship on the basis of case law, the level of clarity, rules, system integrity. Although there are currently out of "inevitability" and "chance" of the plight of controversial calls, but the level of teaching and still follow the original theor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theory of China's re-thinking and build a new Criminal Cod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theory. In this paper, follow China's scholars in the door o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traces of foreign parties advanced theories, from a comparative point of view, found the problem, expounded China's Criminal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inadequacy of the study and proposed re-build their own point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Causal relationship;Common law;Defence system引 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从50年代就已开始。当时我国整个法学研究受前苏联50年代以前法学研究的影响非常深刻,刑法研究也不例外。我们不但从前苏联那里学到了许多崭新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同时也将前苏联刑法研究中所存在的争论问题一起带了进来。此一时期前苏联刑法学界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正是“必然说”、“必然和偶然区分说”以及其他学说争论最激烈的时期,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不可避免地自开始就要陷入这种争论中去。1956年前后在法学、政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了数篇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论文,从中可以看出,这种研究一开始就是按照前苏联研究模式进行的,即主要从哲学中寻找理论根据,然后就开始了“必然说”与“偶然说”之争,之后各种争论也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弊端,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制度。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特点以及国外有关方面的先进理论,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设想。一、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一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一般而言,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也主要是折中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在大多数的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又表现为行为人之不作为与未能防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选择,离开了刑法的规定,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难有定论,更不用奢谈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刑法对因果关系的选择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将那些引起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引起一般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当前,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取消了刑事类推制度,于是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刑法有规定的犯罪和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在于对所有的“犯罪”,它不可能都做出规定。1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对这类刑法上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其引起了极严重的危害结果,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此亦无能为力。此时该行为有立法予以犯罪化的必要,但毕竟不能就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于该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它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就不应该称之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刑事立法对此是否应予以犯罪化,有研究的必要。因此,有学者指出,刑法因果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律性,具体含义是:第一,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刑法的性质,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第二,刑法对这种因果关系进行了选择,由此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 樊凤林、曹子丹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这也充分说明了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离不开刑法的规定。(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由此前提出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在于以下三点。首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作为原因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如果将人的一切实行行为均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实质上也是以最广义的行为概念取代狭义行为即危害行为之地位。这种观点在因果关系的意义上,忽视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常识上因果关系的区别,否定了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行为是在法律责任中具有重要性的原因这一特定属性,自然不为多学者采用。其他还有的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行为说成是犯罪行为,或者把刑法因果关系称为犯罪因果关系都是存在缺陷的、不确切的,刑法因果关系中的行为只能是危害行为。其次,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果”不仅限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而且还包含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多义的,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虽然刑法研究的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之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它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仅有为刑事责任之有无提供依据的功能,而且还往往在刑事责任大小之确定方面发挥其作用。因此,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概括为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符合理论和实践需要的。最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并非把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概予以纳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著作从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客观要件的前提出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泛指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要件,上述观点则适得其反,以此为前提来分析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含义,在方法上自难成立。(三)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总的来说,就是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罪,以便提供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是这只是从定罪的角度概括了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实际上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探讨因果关系的意义,并不只是定罪,实际上还涉及量刑。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研究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提供依据;2,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提供依据;3,正确使用法定刑提供依据。二、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及评论(一)我国的研究现状1局限于哲学的角度“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开始于50年代,由于受当时前苏联刑法理论和研究模式的影响,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一开始就与哲学因果关系有着天然的联系。”1 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是否认识为准。始终认为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是结果。两者对立统一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特殊与普遍、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始终未走出哲学殿堂,进入经验规则之门。2侧重与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研究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存在与否之争长期相持不下,集中反映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并不和谐。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特殊性主要定位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上,因此从理论上讲,以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为依据的哲学因果关系似乎完全可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司法实践证明,当人们试图运用“内因决定论”时,并不能有效辨析复杂因果关系,相反在一些案件中似乎外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是人们便将目光投向了另一个哲学命题,即因果关系的偶然联系,简称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非根本性、非决定作用,行为与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提出,多半出于司法实践需要,即若固守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势必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有放纵犯罪的可能。因此,“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犯罪因果关系的必要的、补充的形式。”1 高铭暄刑法肄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但是,因果关系偶然联系理论的提出,不仅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及其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刑事责任客观基础范围,因而刑法因果关系联系性质问题上的“必然说”与“必然偶然统一说”之争一直未停止。尽管目前主流观点肯定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仍有一些学者坚持刑法必然因果关系观点,焦点主要集中在哲学概念层面上。这场争论根本原因是哲学因果关系一般理论难以适当地运用于刑法领域。换言之,刑法因果关系需要解决的是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在危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而不问自然的、合法的、正常的或异常的人或物的作用力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单一地适用哲学理论而不渗入行为科学规则或经验法则,不仅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也难以兼顾研究因果关系理论的最终目的。3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刑事责任完全分离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归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界定因果关系仅仅解决危害结果是否归责于行为人行为。至于行为人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并不是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果关系理论人为地将各种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与行为时行为人对结果是否预见及其预见程度、以及行为时各种影响因果关系的情况等分离,将有机统一、多层面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简化成单纯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结果势必影响到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其重要性因无须判断行为时对结果是否预见等而被淡化。而且,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性质的认识与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往往不是同一概念,间接故意犯罪是如此,过失犯罪甚至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这种情况。由于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更多地纠缠哲学概念而缺乏对其体系和各种具体情况的深入研究,因此,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表现为不言自明的事实而很少加以证明,且也缺乏证明的法律与司法依据。(二)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1.英美法系的研究现状1.注意从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中去归纳提炼因果关系的处理原则,受哲学中因果关系争论影响较小。因果关系尽管本身属于哲学研究的领域,哲学中的有关原理对其他部门学科的研究当然也有指导意义。但是英美刑法学者认为,哲学和法学毕竟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和方法都不尽相同,因此,不能将哲学的因果关系研究结论照搬到刑法中来。正如布里特和瓦勒所言:“许多哲学家竭力阐明因果关系概念,特别是休谟和米尔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重要贡献。人们不时地在判决中或在法律文献中发现对他们观点的反应或是借用他们的观点。但是公正的说,他们的观点只涉及因果关系的普遍适用的问题。因而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则具有相对较弱的价值。后者关注的是已发生的确定的事件。这些事件在现在和未来都不可能再重复出现。”这一观点代表了英美刑法学者门对这一问题的普遍看法。他们认为,哲学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进行研究,归纳出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而刑法研究因果关系则主要是为了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案件确定造成后果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借以为追究刑事责任方面考虑问题,这种因果关系的内涵在很大程度上受人们日常观念中因果观念的影响,因此要像哲学那样进行一般研究是不可能的。加上英美法律体系遵守先例传统的制约,他们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一开始就没有过多受哲学研究的制约,而是注意从以前生效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中去寻找处理因果关系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处理具体案件,虽然有的比较概括和模糊,但案例确实提供了指导原则。2.美国刑法因果关系早已形成一个层次清晰、结构完整、分门别类的体系。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相对简单、粗糙、原则、且长期纠缠偶然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等哲学理论的概念不同,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美国刑法因果关系首先将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即“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分为“But for原因”和“重大因素”两大规则。“重大因素”又有“被告人行为缩短了被害人的生命”与“同谋”等情形。“法律原因”主要是“近因”规则。因而尽管说美国因果关系还存在不少不确定性,但不失为一种具有明显可操作性和颇具合理性的规则体系。3.学者门在研究因果关系一般原理的同时,很重视对各种具体犯罪关系的研讨。通过对生效判例进行研究,找出能够普遍适用于解决同一类案件因果关系问题的具体规则,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标准。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这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反映了他们的学术研究的实用性特征,而这也正是我们的因果关系问题研究方面所缺乏的。我们似乎更重视纯粹的理论分析和概念之争,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注意不够,从而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4.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仅与行为人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等客观因素直接相关,而且与行为人主观认识密切相关。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出发,通过逆向探悉追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最终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认定期间,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蓄意、明知或存在轻率或疏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美国刑法还将因果关系中行为与行为目的偏差、行为与行为方式偏差、行为与行为对象偏差等涉及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偏差一并纳入整个体系之中,形成一个立体的、完整的和有机的理论体系。5.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美国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法律原因”有法律明文规定,“事实原因”同样存在法律规定。如美国模范刑法典1 模范刑法典因被许多州采纳,客观上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规定:“行为是一个前提条件,除非案件的结果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并且原因与结果之间关系满足本法典或规定危害行为的法律所施加的任何附加因果关系要求。”除此之外,还规定对蓄意、明知、轻率或疏忽行为中,行为人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与主观计划、预期或可能发生的结果不一致情形的处理规则;规定对蓄意、明知、轻率或疏忽行为所引起的非微弱或偶然发生的种类相同危害结果的处理规则;以及规定当某一特定结果是由法律规定的危害行为应承担绝对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引起时,实际危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行为有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等。可见,美国刑法因果关系方面的规定可谓相对完整。而且,美国法律传统属普通法国家,在因果关系方面同样有不少判例,事实上具有法律规则作用。2.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 1.大陆法系的客观归责论最早产生于德国,是以过失犯罪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一个有力的新学说,如今已成为德国的通说。客观归责论认为,行为人造成了一个法律所禁止的危险,而这个危险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了,行为人的行为就具备客观归责可能性。任何人在行为时都会有一定的危险,但只要这种危险是被容许的,该行为往往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对社会有价值。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容许的危险,就制造了与构成要件危险相符合的危险,所以,责任的归属判断,从逻辑推理上,分为三层次:首先,判断某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物理法则之条件关系;其次,判断一定条件脱离容许危险的程度;最后,判断不被容许的条件是否值得归责。 客观归责论以超出容许的危险作为归责基础,并由此展开其观点,使相当性的判断具有实体根据。如前所述,它超越了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社会经验法则的过于抽象标准,而是结合构成要件加以判断,从而使得相当性的判断在构成要件层面上得以实现。但是,客观归责论在第三个层次即判断不被容许的条件是否归责于行为人时,采用了规范的保护目的理论。 与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相比,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他们不象英美刑法学界那样偏重于从归纳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入手考虑问题,而是偏重基于刑法基本原理而进行逻辑分析。特别强调理论本身的完善及与犯罪所需要的各要素关系的协调,追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合理,这恰恰是英美学者所忽略的。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对具体特殊情况下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研究不如英美,没有提出较为具体的处理特殊问题的原则。其次,尽管争议存在,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研究至今毕竟还是形成了相对公认的通说,即“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成为目前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学说,不少案件就是根据这种学说进行处理的。而英美国家则至今也没有出现这种相对人工较为合理的理论,在基本原理研究方面,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三是在英美国家中,强调因果关系主要属于事实问题而应由非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陪审团成员认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没有作出这种区分,一概地交由法官认定解决。三、重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行文至此不难推出:上述英美法法系、大陆法系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6个特点正是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区别的主要方面。即:(1)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理论之上,而非长期司法实践的产物,并与刑事政策无关;(2)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侧重于基本哲学原理,内容简单,没有层次、结构之分,也没有分门别类的规则可循;(3)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属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与行为人主观预见无关;(4)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被视为一种客观现象,因此法律既没有、也毋须明文规定。明了刑法因果关系差异的主要方面,有助于引起我们对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进而催促我们从世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趋势的视角,努力构建起完善、新颖、实用的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一)弱化哲学上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首先,应当扬弃刑法因果关系哲学化的传统理论,建立新的刑法因果关系基本理论,树立刑法因果关系双重性观念,即因果关系不仅具有客观自然性,而且也应赋予应有的刑事政策性,体现刑事责任的价值观。中国刑法因果关系长期受哲学因果关系的制约,这是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未能顺利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条件说到条件与目的结合说的过程,各国发展的轨迹十分近似。不同的是作为事实原因的“But for”规则,有法律原因作为限制其不当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阀门。而大陆法系则受犯罪构成理论等因素的影响,经历了从“条件说”到“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其“客观归责论”的发展过程,最终原因说之后的理论都起着弥补“条件说”缺陷、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作用。而且,客观归责理论将重心“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标准转移到禁止危险这一刑事政策层面上,其内容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被实现了;这个要件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结果,而被归责于行为人。”可以说,该理论与“法律事实”所折射的强烈刑事政策特征同样具有殊途同归之功效。从两大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相似中我们可以感悟到发展趋势与自身规律的统一。因此,中国刑法因果关系也应当体现这一趋势和规律,即在因果关系中渗入刑事政策内容的社会经验规则。(二)借鉴美国双层次结构其次,应当重构新的刑法因果关系体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借鉴美国双层原因结构,应考虑建立因果关系体系结构包括:(1)事实层面:存在作为实行行为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2)条件原因层面:没有该危害行为就不会产生该危害结果;(3)法律原因层面:该结果发生的行为的行为时行为人知道(或预见)或应当知道(或预见),并且按经验规则该行为通常会产生该结果(类似“相当因果关系说”或“法律原因”)。1即在因果关系体系中引入主观方面的内容尽管可能对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造成冲击,但这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就事实层面而言,存在作为或不作为两种情况,作为可以分为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介入行为和其他;不作为因果关系规则相对独立。就条件原因层面而言,应当引入重大因素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条件关系,2 如蛋壳规则等还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理论,如累积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同时应当禁止附加。就法律原因层面而言,应当区分直接原因、介入行为因素和其他。介入行为因素包括第三者和被害人介入等。重构新的刑法因果关系体系应当引入“本体”理念。建立在概括的、模糊的和笼统概念基础上的因果关系判断,难免出现偏差。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等早就认识到,“普通法积累起来的经验,对大陆法法律家具有极高重要的价值。英美法律家具有较为精细和准确的方法探索不同的案件事实,将表面相似的案件区别开来,依照需要的抽象程度又尽可能具体地、灵巧地抽出一般规则和原则”1 德K·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XXX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6页因此,应当借鉴美国刑法因果关系分门别类建立各种具体规则的做法,先从方法论上确立必要的细分规则。由于美国、德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相当多可资参考的经验财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这种理论上因果关系体系的构建相对较为容易。新的体系重构,应当理论上先行探索,然后通过法院的判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形成以理论学说为纽带,以判例和司法解释为支撑的新的因果关系体系。当条件成熟,可将因果关系原则法律化。(三)确立因果关系抗辩制度再次,应当建立因果关系抗辩理论体系,确立因果关系抗辩制度。如果因果关系停留在哲学逻辑方法层面,并与被告人主观心理态度等因素人为隔离,那么因果关系所能留给被告人的抗辩空间极小。但无论从理论或司法实践角度,任何理论上或事实上否定被告人因果关系抗辩权的企图都是不合理的,也是徒劳的。而且,一旦因果关系引入“没有危害行为就不会产生危害结果”这一逆向探析逻辑方法、以及引入“重大因素”、“客观归责”等具有刑事政策性质内容的规则时,就必须在规则制度安排上给予被告人更多的抗辩权,以避免因过于强调正义公正等抽象价值而扩大被告人责任范围。因果关系抗辩理论应存在于各因果关系规则之中,表现为一种对应的关系。常见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1)危害结果不在被告人预期(直接故意犯罪)、预见或应当预见(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范围之内。就直接故意犯罪而言,此抗辩通常与是否犯罪无关,但直接影响到既遂犯、结果加重犯和危害程度的认定。就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而言,则可以影响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认定。(2)被害人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是引起被害人故意行为的原因,应采用被害人是否违反常理、出人意外等经验规则。被害人过失行为往往只是减轻被告人责任的理由。(3)其他。如被害人自冒风险;正当防卫;因果关系之兼不异乎寻常等。结束语 目前我国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上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确定因果关系也有很多欠缺的问题,本论文只是结合自己收集的一些资料,看过的案例,谈一下自己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一些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希望能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参考文献1黎宏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张明楷主编.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储槐植主编.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4赵延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5张绍谦主编.刑法因果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1998.6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7赖早兴主编.刑法平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赵秉志主编.刑法解释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李敏主编.论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4).10杨彩霞主编.刑法因果关系论之危机、反思与出路J.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4,12(4).11张绍谦主编.英美刑法理论中的英国关系探讨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1999,1(1).12王宝祥、耿书波主编.历史的无奈与现实的困惑J.新乡师范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3).13赵维加主编.论中美刑法因果关系的差异J.政治与法律,2005,1(3).14黎邦勇主编.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15张明余主编,关于刑法因果关系性质的探讨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致 谢四年的大学生活很快就将结束,我的毕业论文写作也接近尾声,此时我的心情难以言表,在我心中只有感谢和祝福。在XXX大学四年的求学生涯中,我有幸遇到诸多良师益友,他们给予我的不仅有生活上的关心帮助,更有学业上的鼓励、启发和指导,这一切都在我的人生道路上写下了永远值得珍藏的一页。首先,我想把最诚挚的谢意献给我的导师XXX老师,感谢他在论文开题时提出的批评指正意见,让我认清了文章结构上的许多不足从而能够加以改进;感谢他在百忙之中耐心、细致地审阅了全稿,并提出了许多极有价值的建议。导师渊博的学识、开阔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使我受益匪浅。导师的谆谆教诲将永远激励我开拓进取,奋发向上。此外,还要感谢法学04级1班的全体同学,在几年的朝夕相处中,让我感受到团结、进步和友谊的氛围, 使我度过了快乐而充实的四年时光。感谢父母在我求学过程中的无私付出,他们的亲切关怀、大力支持、殷切期望都是我前进的动力,必将激励我在人生的道路上继续奋勇前进。谨以此文献给所有理解、关心、支持和帮助过我的亲人、师长、同学和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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