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9.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学 院:法学院专 业:法 学班 级: 法学花041班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 月 23 日目 录目 录I摘要IIABSTRACT前言1一、司法解释的内涵1(一)司法解释的含义1(二)我国司法解释的产生与发展2二、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3(一)我国立法解释的局限性3(二)法律的局限性4三、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5(一)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5(二)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合理性依据71.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依据72.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现实依据8结 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12摘要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它在调整社会关系、指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不可能预见及调整所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而能够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即司法解释的运用。因此,研究我国司法解释问题,特别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更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我国几位著名法学家对司法解释的定义以及我国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来探讨我国司法解释的特定内涵;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立法解释的局限性及法律自身存在的缺陷来阐述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第三部分即本文的重点,通过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依据及其巨大的现实意义来探讨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关键词: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价值评估 合理性Abstrac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At present, the adjustment in social relations, guiding the people's courts at all levels of China's judicial work, strengthening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building and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As 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ll kinds of new social relations will continue to emerge, the original law can not be foreseen and adjusted by the emergence of new social problems, and these social problems can be solved 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is the use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 Therefore, the study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particular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probl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rough the first part of China's leading jurists on sever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defini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China to discus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second part by China's legislative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limitations of their own shortcomings to elaborate Chin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auses of the third part of that is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its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reasonable.Keywords:Legal interpretation;Judicial interpretation;Value Assessment;reasonable前言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司法解释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律是现实生活中人所制定的,其作用和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它应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社会在不断地变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也不断涌现,而原有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因为其滞后性的缺陷很难及时适应社会关系的需要,所以无法可依的状况时有发生。此时,解决的办法之一即可通过司法解释来解脱法律的这种尴尬。司法解释能够通过解释的方法和技巧,使矛盾得以自然地解决,从而使社会可以和谐发展。正因为司法解释在我国现实法律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研究我国司法解释问题,特别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就愈发显得重要。一、司法解释的内涵(一)司法解释的含义在法理学教材及各种法理学专著中,司法解释的定义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这样几种:一种以孙国华教授为代表,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23.1另一种以沈宗灵教授为代表认为,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47.2还有一种观点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他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1)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检察 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由两高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联合解释。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9.1对上述三种观点,我比较赞同沈宗灵教授对司法解释的定义。第一、二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司法解释主体的认定不同。从孙国华教授的定义中可推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享有普遍效力的解释,但根据我国 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 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根据该决议,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检察院作司法解释的主体资格。实践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从未作出过类似的解释。故该定义与国家的立法精神、实践情况不符。第二、三种观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对司法解释的对象表述有所不同。沈宗灵教授表述为“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张文显教授表述为“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 而实践中,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司法解释仅是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我国司法解释的产生与发展我国司法解释大致源于唐朝,当时唐颁布了“唐律”,即“唐律令”。为了让大多数官员能够了解并有效地执行法律,唐高宗派长孙无忌、李责等人于永徽三年编写了唐律疏议作为对唐朝法律的补充与解释,供官员们学习与使用。而后由朝廷将唐律疏议颁布,使其升格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这即是现代意义上中国司法解释的雏形。2王充.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人民司法,1998.2唐朝之后的几个朝代,司法解释从形式到内容都未经过太大的改变。到了中国近代,西方法律逐渐传入中国。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加之国人对西方法律的接纳,使得当时的法律制定比较频繁,司法解释也明显带有过渡色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司法解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有学者将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解释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56年即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前,这一时期是司法解释的初创和发展时期;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1966年即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到文化大革命前,是司法解释受到削弱的阶段;第三阶段是1966年至1977年即文化大革命开始到四人帮被粉碎,是司法解释的基本停顿阶段;第四阶段是1977年至1993年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中共八大一次会议,是司法解释快速发展阶段。1周道鸾.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1.1特别是文革后,1979年,公、检、法三机关得以恢复,全国人大实施了多项基本法律及法规。由于法律一下子多了起来,并且当时这些基本法律在条文表达上比较简单,无法适应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公民权利纷争、刑事案件等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出台司法解释就提到一个重要地位上来。1981年6月,第五届人大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被认为是我国司法解释正式产生的标志。二、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司法解释也不例外。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主要是立法解释的局限性以及法律的局限性。(一)我国立法解释的局限性1.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常常是立法者同时兼为解释者,而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角色的重置,与权力分工制约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在民主体制之下,立法机关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政治机构,是国家权力的中枢部门,并因此被人们看作“主权的守望者”。2董嗥.司法解释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97.2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职责之一,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定规立制、定纷止争。可以说,立法者的立法,是一种毋容质疑的正常角色。然而,立法者的任务也正在于此,他可以制定法律,但未必就有资格解释法律。法律一旦被制定,就成为相应的法律文本,而法律文本不仅约束解释者、执行者,同时也约束立法者。同样,从权力配置的角度来看,即使把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力,由立法者来同时行使解释权也是不恰当的。“法律解释本身包含着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与判定,由立法者来宣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这既不合理,也违法逻辑规则”。3邵志华.浅议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及其对策.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1:6.32.从我国现行立法解释的对象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不仅要解释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还要解释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然而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就符合民主理念呢?近3000人组成的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解释,这好象是由民主到专制。民主的基本规则是赋予社会主体以普遍的权利 ,由成千上万的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这是否比由一个机构垄断解释来得更为民主?许多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它必定会真实地执行全国人大的意志,但是,这种理论本身就是一种设想。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就失去了意义。况且 ,从权力本身的角度来看 ,权力的运作呈自上而下的放射状结构,每经过一层中介,其放射范围就会有所扩大 ,如果全国人大的权力还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中介才能呈现于社会 ,那么也就难保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滥用这种权力。因此 ,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立法解释体制,既无理论上的正当性 ,也缺乏制度上的合理性。 3.是不是谁有权立法,谁就有权解释呢?如前所述,权力分立制衡体制要求立法者与法律文本脱离后 ,法律文本即取得一定的独立性 ,即使是立法者自身也不随意地修改法律,而须走修改法律的正式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借“法律解释”之名 ,规避修法程序,而肆意地修改法律。另外 ,我国一向把“法律”的范围局限于国家法,而漠视国家法之外的社会法、习惯法的存在。如果我们不这么狭窄 ,将法律的范围扩及社会法和习惯法,那么 ,按照“谁有权立法,谁就有权解释”的理论,社会法和习惯法的解释主体又该是谁?此时的立法者就并不是立法机关。还有,现代民主制度下早已是机构立法 ,法律是机构内代表不同利益的多方斗争与协调的结果 ,立法者的意图就很难被知晓。所以,按照谁有权立法,谁就有权解释的话,势必会造成法律制度的混乱。 (二)法律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源于立法的局限性,它是立法的局限性在法律适用阶段的体现。立法的局限性表现在立法活动中,而法律的局限性则表现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立法的局限性在立法活动中表现是隐秘的,往往立法者本身对这种局限性也毫不察觉,而这种局限性往往在法律适用于社会生活中才能体现出来。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都有其两面性。当法律以其普遍性、确定性、预告性、强制性等特点赢得无数赞誉的同时,也暴露出僵硬、教条、公式化的弊端。“法律作为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其防范对象有立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而法律面对最直接、最广泛的却是广大的守法者”。1董成禹.读解学引论.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111.1法律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行为予以机械地规制以后,二者就依据规制法律对守法者进行机械地操作,所以受苦的只能是守法者。虽然成文法以规制或主要规制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目的而产生或存在,但因此而指定的成文法在法律适用中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在制约司法者的同时,最终还是制约着守法者,守法者成了法律局限性的最终承担者。三、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一)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如前所述,法律的存在有其局限性,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2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出版社,1999.170.2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司法机关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各种司法解释的存在,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因此,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已初步建立,无法可依的状况也初步结束,但司法解释仍然具有立法解释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司法解释是保障法院严格执法的手段。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得以适用,这是成文法所固有的抽象性和一般适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法律。“客观事物纷繁复杂,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囊括无遗”。1 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7.1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往往显得捉衣襟见肘。法官手捧立法者通过严格程序制定的“莫如一而固”的法律,必然注意到立法时对新生事物的滞后性及社会一般观念、论理标准的变迁,在适用法律时,面对丰富多样的现实生活,有时显得一筹莫展。尤其是现阶段,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处于快速变动之中,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法律不可能概括许多新的法律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及时地解决这些大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掌握第一手情况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法律,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 第二、司法解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也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立法的疏漏以及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律控制法官的因素减低意味着各种随机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加重,判决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素质普遍不高、执法水平较差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适用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更会出现裁判不公的危险。面对此种状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司法解释,使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漏洞得以弥补,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裁判活动的拘束,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第三、加强司法解释是法律不断完善的途经。司法解释对法律完善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所提出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透过诉讼活动反映出来,而法律规则只有透过司法活动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使其所应具有的价值得以验证,一旦规则与实际需要脱节,立法不可能及时修改,则需要灵活的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运用为法律规则的制订提供了可靠的实证经验。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必然是在实际运用中行之有效的。多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的运用和发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司法解释也为法律规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同时大量的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立法取之不尽的宝贵资源。(二)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合理性依据我国的司法解释能立足于社会,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必然有其合理性依据,具体可分为理论上的依据和现实性依据。1.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依据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司法解释的功能上来进行说明。司法解释的功能是指司法解释在体现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上,在适用法律表现的方式上,在处理社会矛盾所充当的角色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它是司法解释本质性问题的必然反映,司法解释的功能具体表现在:第一、司法解释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相对稳定的法律远远赶不上社会的变化。成文法的局限性必须经过后天的矫正和弥补,其形式就是司法解释。法律是有人指定的,所以它所要求的社会必须是稳定的,但社会却在不断地变化,因此法律与社会不和谐是固有的。法律最贴近生活、和社会结合最紧密的时候是它被刚刚制定的时候,即使此时的法律也不能完全涵盖社会的一切。当法律适用者将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时,才发现适用法律的结果不是立法机关当初所设想、所追求的结果,或者立法者根本对面对的案件无所适从。这时,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来解脱法律的这种尴尬,司法解释能够通过解释的方法,使矛盾得到自然地解决。第二、司法解释能促进法律的发展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必须稳定,但是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以的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变化的需要方面这种互相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1美. 庞德. 法律史解释.草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1.1我国学者大多停留在强调对法律立、废、改的及时性的层面上,而忽视了司法解释在法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所起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唯物辨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变化和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变化过程。如果我们将法律的立、废、改比作法律完善过程中的质变的话,那么司法解释就是这种质变前量的积累,这一点早被司法实践所证实。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的许多重要法律的一些主要条款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大量司法解释的结晶。所以说司法解释为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是法律不断完善的催化剂。第三、 司法解释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与成文法律以不变应万变的相对稳定性形成鲜明的矛盾。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必须得到公正地处理,稳定的成文法律必须适用于这些千变万化的社会矛盾。二者的调和器就是司法解释。伴随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关系也变得多样而复杂,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因此连结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法律的适用与司法解释无疑是分不开的,研究司法解释对于指导法官正确理解、解释、适用法律也是很有必要的。在中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关系的调整发挥了巨大作用,而这种作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仍将进一步地体现。2.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现实依据司法解释存在的现实依据,主要是指现阶段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开始打破条块部门倾向,逐步走向整体化、科学化、专业化,民主化,立法程序与起草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法律逐渐补充完善,法律条文也向充实、明确、完整化发展。但立法工作由于诸多原因,始终慢一拍,很难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与民主发展的要求,因此审判实际工作需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能主要体现在它的立法效能。(1) 立法效能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效能,这是我国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虽然社会各界对此效能持有不同意见,总在不同领域场合讨论这一点,而多树出于实践考虑的专家学者则不回避这事实。正如肖建国教授所说的:“现在对于我们最高院起草的司法解释,我个人是理解的,要充分的考虑到法院作为降低纠纷,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会用到大量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抽象地谈论司法解释超越立法权也就是错误的。我们要面对中国的现实,尽量兼顾现有立法的规定作出补充性的规定,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我们对最高院作出的一些规定、统一全国的实践,比各个地方自行其事这种现象更好一些。所以,只要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考虑,作出一些规定,是可以理解的。”1肖建国.2004年6月16日在座谈会上答网友:“你如何看待目前司法解释的立法化色彩”问题的发言1肖建国教授的意见,同时也体现了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所持的广泛的态度、观点与心态。他们在认定司法解释的法律效能是有限的,其范畴不能超越立法范畴的同时,认为司法解释没有立法效能是不行的,其立法效能可能涵盖凡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的任何审判实践需要,否则审判工作只能"束手待毙"。这种观点有过于绝对之嫌,但透过这种观点,可以清晰感到我国当前的司法解释首先具有的法律效能,就是它的巨大的立法效能。(2)替代法律的效能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代理律师、诉讼当事人会遇到审判中法官选择适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知道,司法解释不会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因此司法解释必然与法律规定不同。如果同一法律问题存在有法律,又有司法解释时,法官往往会直接适用司法解释,而不适用法律。如果说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一致时,适用问题实质上不存在冲突。但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同时,此时适用司法解释无疑是替代法律。(3) 政府行政职能需要的效能我国是一个长期依赖政策文件实现行政领导管理的国家。政策文件大量出台,这点在人事、劳动、教育、房屋拆迁安置、国企改制等领域内十分突出,而房屋拆迁安置方面尤为突出,去年以来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仍未制止拆迁安置中造成恶性违规侵权伤害事件的发生,这方面急需法律来调整,在法律未出台之前,只有靠司法解释来实现政府行政的迫切需要。 (4)扩展与补充法律规定的效能使用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规定或者条文的补充,这点公众是完全理解的,但对扩展法律规定公众会不理解,也不易看到与掌握。从实质上讲,补充往往限于现有的法律条文范围内,而扩展虽不仅仅限于此,但它能扩及的范围仍然是有限的。因此,在我们注意到司法解释扩展法律条文的同时,也应对法律调整效力范围的扩展高度重视。结 语社会在发展,法律在发展,司法解释也在发展,事物的发展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人的意志可以影响事物发展的进程和速度。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我国司法解释将以维护社会稳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其存在的理论及现实理由。参考文献: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美 庞德.法律史解释M.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5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北M京:法律出版社,1998.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出版社,1999.7董嗥.司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8陈金钊. 法律解释的哲理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 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0周道鸾.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11董成禹. 读解学引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12刘升平.中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 J.政法论坛,1984 4.13梁彗星.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基本问题J.中外法学,1993, 1.14房文翠.试论法律解释J.北方论丛,1996, 6.15邵志华.浅议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及其对策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 11.16陈金钊, 刘作翔.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J.学习与探索,1997, 3.17王充.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J.人民司法,1998, 5.致谢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XXX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XXX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XX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