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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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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doc

    2011-2013年度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目 录内容摘要一、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二、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做法三、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问题附件: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11-2013年度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内容摘要:在党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全市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禁毒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禁毒形势总体稳定,遏制了毒品快速蔓延的势头。但是,由于全球毒品持续泛滥,国际毒情的发展变化对本市的影响不断加大,滋生、诱发毒品犯罪的消极因素依然存在,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禁毒工作总体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始终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罚,以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教育、改造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不断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执行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方针,加强对毒品犯罪形势的调查研究,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有力惩处毒品犯罪,不断推进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毒品犯罪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公害。毒品犯罪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滋生犯罪和腐败,破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给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宁波法院一贯以来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刑事审判为依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禁毒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宁波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整体从严、重点打击、宽严适度。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透明度,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全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现将宁波法院2011-2013年度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汇总如下。一、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毒品犯罪案件数量2011年至2013年,全市法院共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679件、793件和1184件,分别占全市法院所有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的6.34%、5.67%和9.06%。毒品犯罪案件总量增幅明显。绝大多数县(市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同幅增加,慈溪、余姚和鄞州三地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为突出,凸显经济发达地区毒品犯罪较为活跃的特点。2011年-2013年全市各地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2012年2013年海曙法院526065江东法院537563江北法院403278慈溪法院163164226余姚法院156148218镇海法院202841北仑法院81494鄞州法院693145象山法院586791宁海法院775363奉化法院353969中级法院11213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1.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发生的价值导向及道德信仰的偏差,自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取向倾斜,一些公众人物的吸毒现象误导部分青少年或者“粉丝”以身试毒,最终走上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道路。同时,新型毒品本身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公众认知度差,很多人甚至把吸食新型毒品作为一种潮流。2.毒品需求市场的持续扩大,吸毒人员数量趋增。而且吸毒人员一旦染上毒瘾就很难脱瘾,戒毒后复发率高,很多戒毒者又重新加入吸毒行列。各种消费娱乐场成为吸毒人员的便利场所,加剧了吸毒人员的增长。3.毒品犯罪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而且新型毒品的制造工序比传统毒品更为简单,制造周期更短,分拆和掺假也更为简便,这些都使得新型毒品犯罪所存在的暴利空间更大。4.社会管理机制的缺失及断档,无业人员、流动人员增多,一部分人员因为空虚或者受诱惑后开始吸毒或者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未能得到及时安置,因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进行毒品犯罪。(二)毒品犯罪案件类型2011年至2013年,全市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分别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795件,所占比例为67.58%;容留他人吸毒案件749件,所占比例为28.20%;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为103件,所占比例为3.88%。其余的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件5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4件。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中,绝大多数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走私、制造毒品案件数量较少。我市的毒品市场在类型上属于消费性市场或者输入性市场,即绝大多数涉毒人员将在外省市例如云南、广东购买的毒品运输至我市进行贩卖。这也决定了我市打击、查处毒品犯罪的难度极大。禁毒之根本,在于切断毒品的种植和生产。源头不止,光靠围追堵截难以起到治本的作用。(三)毒品犯罪判刑人员数量及基本属性数量方面,2011年至2013年,因为毒品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员数量为3498人。性别方面,男性为2882人,女性为616人。年龄方面,未成年人为53人,18-25岁年龄段为499人,26-60岁年龄段为2944人,61岁以上为2人。文化程度方面,文盲的为879人,小学文化程度的为776人,初中文化程度的为1581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为262人。职业方面,农民为861人,外来务工人员为1861人,无业人员为679人,其他职业为97人。前科方面,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有457人。籍贯方面,本市户籍人员为955人,外市户籍人员为2543人。外市户籍人员前科外来务工人员初中26-60岁男性 毒品犯罪人员的“六多”特点较为突出,即男性多、中青年多、低学历者多、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多、外市户籍人员多、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多。外地籍毒品犯罪人员当中,以贵州、四川、湖南地人员居多。近年来出现的新趋势是本市户籍人员与外市户籍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贩毒的情况增多,外市户籍人员通过本市户籍人员的人脉关系,得以在本地站稳“脚跟”,既可以不断扩张毒品犯罪范围,又可以有效降低犯罪风险,这种现象直接导致毒品非法流通范围进一步扩大、打击难度加强。(四)涉案毒品类型近年来,涉案的毒品已由过去的大麻、海洛因,发展为以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为主,兼有K粉、安眠酮等新类型毒品。毒品形态既有粉末、片剂、丸状,也有液态毒品。从近三年全市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来看,新型毒品以其更高的“娱乐性”和所谓的更低的“毒害性”,逐渐成为KTV、迪厅、酒吧、宾馆、公园等场所交易、吸食的“新宠”。冰毒 麻古(麻黄素) K粉 吸毒工具二、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做法 (一)贯彻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全市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三年以来,因为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当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78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42人,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有263人,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有97人,五年以上重刑率近20%,超出普通刑事案件的重刑率。对于一部分偶尔参与毒品犯罪、可挽救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等毒品犯罪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二)保障诉讼权利,确保程序正义全市法院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严格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确保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在保障诉讼权利、提高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切实做到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从快审结,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三)加强调查研究,提供审判指导全市法院加强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经验的积累、总结,注重交流与提高。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难点,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解决意见。在每年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将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作为重要议题,深入研讨。同时与市公安局、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量刑标准、财产刑适用等问题进行协商,统一司法尺度。(四)探索新型模式,参与综合治理全市法院以“打防并举、预防为主”为方针,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与禁毒治安综合治理,形成对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地震慑了涉毒品违法犯罪,也使广大群众受到了深刻的禁毒法制教育。三、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问题区别于传统刑事犯罪,毒品犯罪所留的痕迹较少,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导致的法律适用疑点、难点,使得毒品案件的审理难度较高。毒品犯罪必须从重打击,更应当依法从重打击,同时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对毒品犯罪从重打击而罔顾基本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程序正义。为此,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官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心血,为的就是使每一起毒品案件经得起检验。四、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相关对策及建议(一)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打击力度绝对不能轻易放松,要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和跨地区、有组织的贩毒案件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职业毒贩、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具有贩卖毒品数量大、次数多或贩卖给多人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从重从快判处刑罚。同时,不断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在剥夺毒犯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同时,也要严格适用罚金甚至没收财产,以剥夺毒犯的再犯罪能力。(二)切实做到依法严打与有效预防相结合侦查机关要加强情报调研,及时掌握当前制造新型毒品犯罪的活动规律,准确预测其发展态势,不断总结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留意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同时加强对出租屋与暂住人口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治安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情报报送制度,有效预防、发现和打击辖区内的制毒犯罪活动。(三)加大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通过结合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广播、社区墙报、专栏、以及宣传小册子等多种传播形式,积极举办各类禁毒宣传活动,切实加大对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制造工场的特征和举报奖励办法的宣传,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的热情。同时,加强对在校学生、青少年以及外来人员的法制、禁毒教育,使他们远离毒品,不断压减新型毒品消费的新生源。(四)加强毒品犯罪查处专业队伍的建设大力强化对禁毒队伍的培训,尤其注重对禁毒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能够自觉地进行总结和提高,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搞好禁毒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联合交通、反走私、快递、路检等各部门,进一步封堵毒品来源的渠道,通过全警参与、全民发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附件: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1: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等运输毒品案(一)基本案情: 2009年6月底至2010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为运输毒品,先后招募了多人并对运输毒品的渔船进行改建。2010年8月中旬,陈某某伙同多人驾驶渔船从象山县出发,至海上指定地点接到80箱高纯度的798.7千克冰毒后驾船前往目的地。途中因船只发生动力故障,不得不将渔船驶入石浦镇煤场码头进行修理,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暗仓内的80箱冰毒全部被缴获。(二)判决结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陈某某运输的毒品纯度高,数量达798.7千克,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例2:多人贩毒集团被告人范某、周某、张某、张某某、万某、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范某、周某、张某等人为非法牟利,组成以范某主要负责购买、运输毒品冰毒,周某、张某主要负责销售冰毒,张某某、万某、冯某某等人参与其中的毒品犯罪团伙,从湖南、广东等地收购合计为20.8千克的冰毒运至慈溪市予以销售,肆意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在范某出外购买冰毒期间,周某、张某等人与范某通过电话保持密切联系,并采用银行转账、现金运送的手段多次将毒资提供给范某。范某等人租用慈溪市观海卫镇民宅用于存放冰毒,并安排张某某保管冰毒。范某等人购入的上述20.8千克冰毒,除被公安机关查获的2.5千克之外,其余均由周某、张某等人于2012年1月至5月间先后销售给他人。(二)判决结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周某等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范某、周某、张某犯罪主观恶性深,后果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范某、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万某、冯某某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罚。案例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女,17岁)与男友张某某租住于浙江省慈溪市。2010年4月初,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到慈溪市销售。刘某某受张某某指使预付人民币1000元给代某某发作为运输毒品的路费。同年5月2日凌晨,代某某将毒品运至张某某、刘某某暂住处,刘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给代某某作为运输毒品的部分报酬。2010年5月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慈溪市刘某某和张某某的暂住房内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455克。(二)判决结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帮助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在共同犯中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例4:外国人毒品犯罪几内亚共和国国籍班某走私毒品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被告人班某开始在本市某高校进修。2012年12月,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学校地址提供给贩毒人员,以国际邮递包裹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班某在高校收取包裹后取出包裹内藏有毒品的胶带,藏匿于其高校宿舍衣柜底下。同年12月21日,班某再次取包裹时,被缉私民警抓获。经检查、鉴定,在一只邮递包裹中的管制金属配件中藏有可疑粉末482.7克,海洛因含量为77.1%;在另一只邮递包裹中的保温杯夹层中藏有可疑粉末416.7克,可卡因含量为73.5%。后缉私民警根据班某的交代在其宿舍衣柜底下查获藏有毒品的胶带两卷。经检查、鉴定,在两卷胶带中藏有可疑粉末436.7克,可卡因含量为69.1%。(二)判决结果:被告人班某伙同他人以国际邮递包裹夹带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其中海洛因482.7克、可卡因853.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班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例5:女性涉毒胡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女,时年25岁)多次在宁波市江东区的家里以及汽车内,提供场所容留吴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012年4月1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钟公庙派出所民警在钟公庙街道某酒店内抓获被告人胡某。(二)判决结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一年内多次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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