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毕业设计.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学 院: 专 业: 班 级: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2008年 6 月 23 日XXX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表论文(设计)名称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论文(设计) 来源教师选题论文(设计)类型A指导教师学生姓名敖磊学号一、研究或设计的目的和意义:(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暴力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手段之一,但是国内外学术界对暴力的研究却还不够深入,理论比较模糊,关于暴力的内涵和程度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研究我国刑法中有关暴力犯罪的规定结合当今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来进一步明确刑法中暴力的内涵。(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暴力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构成本罪还是其他罪名以及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对暴力的内涵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不仅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有利于今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适用法律。二、研究或设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国内外专门研究暴力的著作少之又少,大部分学者都是从暴力犯罪的角度来论述,研究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防治对策等,并没有专门从刑法学的角度来对其进行研究,且研究的内容单一、不全面,只是笼统地在抢劫罪等相关犯罪中顺带提及暴力认定。在我国刑法中虽然规定有具体暴力犯罪的条文规定,但是在许多犯罪之中,由于立法的局限以及犯罪方式的多样化,与暴力相关的刑法条文没有予以明文规定。在法律条纹不断细化的将来,暴力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也会不断衍生出其他暴力形式如网络暴力等等,由于暴力本身在认定犯罪中的特殊意义,相信今后学术界对暴力的研究也会越来越具体、务实,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研究而是能更好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三、主要研究或设计内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思路:(一)、研究内容。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暴力的内涵进行研究:1、暴力的特点,主要包括:暴力的界定,暴力的主观特征、对象,暴力与胁迫的区别等;2、在与暴力相关的犯罪中,关于暴力的认定以及通过研究暴力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定罪量刑。(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暴力内涵的研究关键是要把握好对暴力的界定,把握好这一点对论文的创作都有很大帮助。(三)、思路。本文主要依照以下线索完成,首先对暴力的研究现状进行概括并结合国内外关于暴力的理论确定本文的写作方向;其次,对暴力的各种特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再次,结合刑法条文研究暴力在相关犯罪中如何认定以及暴力手段的使用对该罪有什么样的影响;最后,结合以上论述给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及解决的办法:(一)、条件。这个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我国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而就目前来说,学校图书馆里的数据库成为我寻找资料的最大宝库,另外在互联网上的搜寻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学校外边的书店也能获得相关信息。此外,指导老师的推荐书目和相关指导以及自己较好的理论功底将是促使本论文完成的保证。 (二)、办法。 1.尽可能的利用各种数据库,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把握最前沿的学术成果。 2.充分利用图书馆和书店的资料,增加理论根基。 3.认真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 4.利用互联网查询相关资讯。五、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与时间安排:1.2008年3月3日3月20日:完成论文初稿。2.2008年3月21日4月25日: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二稿。 3.2008年4月26日5月15日: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三稿。4.2008年5月16日5月30日:修改论文格式、润色用词、校队数据,最终定稿。六、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1甘雨沛、杨春喜、张文.犯罪与刑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2王作富.刑法分则务实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4王作富.认定抢劫罪的若干认定.5黄立辉。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暴力的犯罪。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6崔永峰.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及其认定J. 7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8罗斯科庞德著余履雪翻.法理学.法律出版社9徐松林.刑法学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版10陈忠林.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张明楷。刑法新问题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2赵秉志。侵犯财产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3赵秉志 刑法分论问题专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14王振兴刑法分则适用M,台湾三民书局199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6林山田.刑法特伦(上)M,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版17 袁子禄。刑法中的暴力研究J 硕士 论文200518 殷安娜.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认定问题-朱波伟与雷秀平抢劫案分析Z.华东司法研究网19张传.读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暴力”J.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6 .第3期20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J.现代法学,200121姚春艳.论刑法中的暴力与相关概念的界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20卷2期指导师意见和建议: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说明:1、论文(设计)类型:A理论研究;B应用研究;C设计等; 2、论文(设计)来源:指来源于科研项目、生产/社会实际、教师选题或其他(学生自拟)等;3、各项栏目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大。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2008年6月23日目 录摘要IIIABSTRACTIV前言1一、暴力的内容1(一)暴力的分类11最广义的暴力12广义的暴力23狭义的暴力24最狭义的暴力2(二)暴力的对象3(三)暴力与胁迫的区别4(四)暴力的主观特征5二、暴力的程度6(一)暴力的下限6(二)暴力的上限7三、具体刑法分则里的部分犯罪中关于暴力的认定7(一)抢劫罪中的暴力7(二)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8(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的暴力8(四)暴力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9(五)强奸罪中的暴力9四、认定暴力内涵的重要意义9(一)暴力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9(二)暴力是某些罪名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10(三)暴力的程度不同构成的犯罪也不同10结语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摘要刑法中的暴力是法定的、针对被害人人身或者财物犯罪时实施的一种有形的能引起物质性后果的作用力,并且这种作用力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危害。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暴力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以暴力的对象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按照暴力的程度,可以将暴力分为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最狭义的暴力;另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来对暴力进行分类,比如暴力的表现形式等等。关于暴力的对象,刑法中规定,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人和物,犯罪客体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人作为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参与者,物作为犯罪对象则可以看作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可以通过对物的物理作用来表现出来,因而物也可以作为暴力的对象;暴力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表现为出于某种目的,为了排除当事人的反抗而使用各种人身强制方法,它与胁迫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胁迫只是恐吓被害人,是对其进行精神强制,暴力则是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强制。由于各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质,虽然多数犯罪在条款都规定暴力为构成要件但是对其在程度上的要求却有很大的差别,对暴力程度的研究也是研究暴力一个核心问题,对暴力程度的研究一般只是对暴力的上限及下限进行研究。对于暴力的下限,不同的犯罪对暴力下线的要求也不同,如:武装叛乱罪,暴乱罪中,犯罪的成立不需要产生任何有形的危害或对他人的人身强制,这一类暴力不存在下限,一旦作出行为就构成暴力,而强制威胁妇女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抑制被害人行动自由就构成了暴力;对于暴力的上限,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对某些犯罪的暴力上限并没有要求。在各种具体的犯罪中关于暴力的认定方法也不尽相同。对犯罪中暴力的认定有很大的意义,首先暴力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其次,暴力是某些罪名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再次,暴力的程度不同构成的犯罪也不同。关键词:暴力特征,暴力对象,暴力分类,暴力程度AbstractViolence in the criminal law is statutory, for personal or property crime victims w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tangible material consequences can lead to the force, and the objective of this forc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against social relations.According to different standards, the violence can have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 the use of violence as the object of the standard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violence and of viole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vel of violence, violenc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most generalized violence, generalized violence , The narrow sense of violence, the most narrow of violence; can also be based on other criteria to classify the violence, such as the manifestations of violence, and so on.On the subject of violence, criminal law, crime is targeted by the criminal acts and the role of crime by criminal targets of the object shown, as a criminal who is the object of the participants in social relations, the object of a crime can be seen as social relations The material carriers,be infringedPersonal rightsLee acts of violence can also be passed on the role of the physical demonstrated, as a result of violence can also be the target; violence in the subjective is intentional and, for some performance for the purpose, in order to exclude The parties against the use of physical force and methods, it is the greatest stress the distinction is that stress only the victims of intimidation, its spirit is mandatory, violence is on the victims of physical force.For a variety of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ir crime, although the majority of crime in terms provide for a violent elements in its extent, but the request has great difference, the study of the level of violence is a core issue on violence, on the level of violence Research on violence in general is only the ceiling and floor for research. For the lower end of violence, different crime of violence off the assembly line have different requirements, such as: the crime of armed rebellion, violence crimes, the crime does not requi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ny physical harm to others or physical coercion, this type of violence does not exist Lower limit, once to constitute the act of violence, threats and coercive women in the crime, as long as the perpetrator of the act to inhibit freedom of action constitute the victims of violence; violence for the ceiling, and no uniform standard, in practice for certain crimes Violence does not require the ceiling. In the specific crime of violence found on the methods vary.In the violence of the crime that has very great significance, first of all violent crime is certain to set up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Secondly, the violence is the result of some counts one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 again, the level of violence different components of the crime are also different.Keywords:Characteristics of violence ,Targets of violence ,Category violence ,The level of violence前言“暴力”一词本身是犯罪学中的概念,它常常和犯罪联系在一起为学者所研究,从刑法角度来看,目前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刑法典系统、集中地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的情况,都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是暴力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在各国的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以我们国家为例:暴力在出现在许多刑法条文中,暴力对于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量刑轻重都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目前,各国的刑法典都没有对暴力具有什么样的内涵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学者们虽然对暴力也作出过解释但是内容大不相同,众说纷纭,例如在烟台大学法学研究所的犯罪与刑法新论中对暴力作出的解释是:“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手段。”1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又将暴力定义为:“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2台湾学者则将暴力称为强暴:“暴力就是对被害人人身的暴力,或者对行为客体以外的第三人施以强暴。”因此,就目前来说,暴力到底具有什1甘雨沛.犯罪与刑罚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版.632.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版.1058.3.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J.现代法学,2001,18(6):1381424 袁子禄。刑法中的暴力研究J 硕士 论文2005么内涵,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同时,对暴力的内涵作出一个合理规范的解释,不仅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3。一、暴力的内容(一)暴力的分类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涉及暴力的犯罪中的暴力按照国外比较一致的观点可以分为四类:1最广义的暴力它泛指一切在刑法分则规定有暴力的犯罪中所涉及的暴力,它涵盖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所有暴力,它的内容和程度容纳了从最轻微的殴打直至重伤和杀人4,并且不以达到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为判断的标准,比如在武装暴乱罪中,行为人故意杀人伤人的行为本身就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另治罪,以本罪论处即可。最广义的暴力还包括无形的暴力,无形的暴力相对有形的暴力而言,有形的暴力包括指不法实施有形力而形成的暴力;无形的暴力与之相反,它并不与其对象发生抓扯,推攘等直接接触,而通过无形的力量来达到施暴于他人的目的,比如:“噪音”,越来越多的学者都认为噪音是一种无形的暴力,它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但是对于被害人的精神,生活等都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在国外,已经有了行为人因使用“声音暴力”而被判刑的先例。2广义的暴力它是指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其中暴力的对象包括人与物,可以针对被害人,也可以针对在场的其他人,比如:抗税罪、妨碍公务罪,妨碍作证罪中的暴力就属于第二类,关于抗税罪,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的暴力指即包括针对税收人员的人身进行打击伤害,也包括损毁执行征税的公务人员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聚众打砸税务机关。”在妨碍公务罪中也规定:“本罪所说的暴力方法,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包括殴打,捆绑,或其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两项罪名属于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它们的暴力程度强于最广义的暴力,弱于狭义、最狭义的暴力;3狭义的暴力指对人身施加有形的物理力,但是不包括对物实施的有形力,在暴力的程度上它并没有要求对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如强迫交易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绑架罪、强奸罪中使用的暴力,这几种犯罪属于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暴力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这几种犯罪中的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而且也不排除造成伤害死亡的可能性1 1黄立辉.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暴力的犯罪.法律论文资料库.,我国刑法中对这几种犯罪中的暴力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倒等手段对被害人人身实行强制,意图在于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这种效果在所不问。”4最狭义的暴力最狭义的暴力其效果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并不影响对暴力的认定,这一类暴力,也同样指对人身施加有形的物理力,但不包括对物实施,但其暴力程度是最高的,通常情况下,这一类暴力足以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抢劫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作为这种暴力典型,其中又以暴力致人死亡作为暴力的最高形式。另外,暴力按照对象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对人的暴力顾名思义,就是指把人身作为暴力直接作用的对象包括当事人和在场的第三人;关于对物的暴力学界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部分学者认为物在暴力的实施过程中不能作为暴力的对象。关于物能不能作为暴力的对象这个问题,下文将对其进行讨论。(二)暴力的对象对暴力对象的界定对于暴力犯罪的定罪量刑起到很大的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说暴力的对象就是在暴力犯罪过程中的施暴对象,因为刑法对犯罪对象的定义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但是对于实践中暴力的对象,学界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暴力的对象是暴力犯罪所直接侵害的人。以抢劫罪为例,在该罪中的暴力对象就是财物的所有人与保管人,但是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局限性,这种观点适用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情况完全正确,但是它忽视了刑法中关于暴力对象的特定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在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暴力的对象是泛义上的人,不仅包括暴力行为直接作用的人,还包括在暴力犯罪中在场的第三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经常以这个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甲持刀砍丙,迫使乙交出财物。这个例子从表面上看,是甲在使用暴力,但是经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甲用到砍丙迫使乙交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胁迫行为,甲持刀砍丙,只是一种传导中介,甲对丙实施暴力的目的是借此对乙构成威逼,迫使其交出财物,这种通过对丙的身体强制从而达到对乙进行精神控制的行为正是前文中所说的胁迫行为,这个例子中甲要求乙交出财物虽然也构成抢劫罪,但是其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而是胁迫,甲对丙实施暴力在该罪中的一个加重情节,甲对乙实施抢劫,而不能认定为甲对乙实施了暴力。从中我们看出在犯罪中在场的第三人不能作为暴力的对象1。1袁子禄.刑法中的暴力研究J .硕士 论文2005 第三种观点在人的问题上除与第二中观点一致外,它还认为物也能成为暴力的对象。关于物能否成为暴力的对象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暴力的对象应该包括被害人的财物,比如妨碍公务罪中所说的暴力方法,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乃至轻伤害等,但是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向物品使用强暴行为的,如砸坏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处的门窗,推翻办公桌,砸坏办公用品的,严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可以纳入暴力方法的范畴而构成本罪。” 在我国刑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在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抢劫罪论处,在这里就包含了对财产的暴力,也就是对物的暴力。台湾刑法中又将暴力称之为强暴,学者将强暴分为直接1.林山田.刑法特伦(上)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版.257.强暴和间接强暴,其中的间接强暴就是对“客体之外的第三人或者行为客体之外的所有物施以强暴。”1从中看出间接强暴的暴力对象包括了被害人的物,英国判例认为暴力犯罪中对物的强制,表明行为人有施暴于人的直接故意,已经形成了暴力,比如抢人耳环,行为人对耳环施加了力量,同时也在人的身上发生了效应,且这种效应是必然发生的。还有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关系来看,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物作为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可以通过对物的物理作用来体现,比如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为物受到暴力作用而同时或者相继被侵犯。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有学者认为暴力的含义就是:“暴力通常指具有攻击性的强烈行为,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物的暴力。”1刑法中规定,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人和物,犯罪客体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人作为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参与者,物作为犯罪对象则可以看作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可以通过对物的物理作用来表现出来,因而物也可以作为暴力的对象。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中,暴力的对象不应该仅仅局限语人身还应该包括物,否则其将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犯罪手段形式多样、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三)暴力与胁迫的区别我国刑法中,对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中的暴力的规定比较具体,如抢劫罪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公然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上犯罪是使用暴力的典型,暴力的使用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都是其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暴力的认定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另外,强奸罪在刑法中虽然归为性犯罪,但就其过程来看,其中也具有暴力形式,还有暴力危机飞行安全罪、暴乱罪、强迫交易罪、绑架罪、暴力干涉婚姻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中,都以暴力的使用为成立要件,其中的暴力体现为:使用各种方法,对他人施以外在的力量,妨碍或者剥夺他人的意志或身体自由,造成他人伤亡,这种暴力与一般的外部动作有很大的区别,推搡、拉扯、争脱显然不能认定为暴力,如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地拉扯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暴力妨碍公务,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对工作人员造成了伤害,或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时则可以认定为暴力,行为人也就构成了暴力妨碍公务罪。在我国刑法中暴力经常和胁迫同时规定,比如抢劫罪、强奸罪,使用暴力和胁迫方法都能构成这两种犯罪,但是,暴力与胁迫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胁迫”是指“以语言或举动,显示加害他人的意思,是被胁迫人产生畏惧,进而加以威胁和逼迫。”它实质上就是还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产生现实损害,而是处于某种目的,对被害人进行一种引导,从而使加害达到对其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暴力”则是加害人已经对被害人施以强力,并造成被害人生理上被强制状态,而足“以妨碍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自由”1。这是暴力与胁迫之间很重要的一点区别。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暴力犯罪中暴力的认定首先是损害行为要对犯罪客1黄立辉.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暴力的犯罪.法律论文资料库.体造成现实性的损害。(四)暴力的主观特征暴力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这种故意有明确的目的,“故意”在刑法中定义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行为具有现实性和残酷性,但是我们应该清楚,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目的并不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是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以便于实施犯罪,即暴力的直接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2,多数学者倾向于将行为人采取暴力的目的作为确定行为人是不是会因为实施了暴力而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在于使被害人恐惧而排除其反抗,即被害人因为暴力不敢反抗或者没有能力再反抗,而为行为人目的的实现创造条件,那该暴力手段就是该法律条文中的犯2.高铭暄.刑法学M.1982版.484页.罪手段,而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本身就是要损害被害人的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行为人使用的暴力,就构成侵犯公民健康权或生命权的犯罪,而不是其他罪。比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以此排除其反抗从而非法获得被害人财物,此时该行为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剥夺他人生命,那么该暴力行为就相应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即使该行为人后来临时起意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也不能够成抢劫罪。因此确定暴力的主观心理态度,对于认定暴力的性质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暴力行为的主观方面也是可以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二、暴力的程度暴力是一种对外界的强制行为,其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使用有形力,但是由于各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质,虽然多数犯罪在条款都规定暴力为构成要件但是对其在程度上的要求却有很大的差别,对暴力程度的研究也是研究暴力一个核心问题,因为暴力行为的程度影响到了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因而对暴力程度的认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刑法中暴力程度的研究包括了暴力上限与暴力下限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的上限和下限。由于刑法中各种涉及暴力的犯罪各自具有的特殊性我们对暴力上、下限问题的研究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来研究。(一)暴力的下限关于暴力的下限有以下几种:一、以刑法中规定的武装叛乱罪,暴乱罪等罪为例,这些行为一旦作出就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犯罪的成立不需要产生任何有形的危害或对他人的人身强制,这一类暴力不存在下限;二、暴力必须达到抑制对方意志自由的最低程度,如强制威胁妇女罪就是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威胁侮辱妇女为构成要件,这一类犯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抑制被害人行动自由就构成了暴力;但是我国关于抢劫罪的下限规定不能以这种情况作为标准,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劫罪中暴力的最低限度:“不需要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因此暴力只要针对被害人身体,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物的实际可能就是暴力手段,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只要事实证明了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并且在事实上达到使被害人丧失抗拒的能力,排除了保护自己财产的可能性都构成抢劫罪1;三、必须以造成一定的物理伤害才是该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一中,这一类暴力的下限比前两种都要1袁子禄.刑法中的暴力研究J .硕士 论文2005 1.3.3暴力程度及上下限求严厉比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就规定为要对航空器上的工作人员的人身直接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才能以该罪论处。(二)暴力的上限对于暴力的上限,按照刑法中犯罪暴力的各自的特殊性,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对某些犯罪的暴力上限并没有要求,比如绑架罪,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本罪只对暴力的下限做了规定,对于其上限并没有要求。另外在实践中规定有暴力上限的犯罪暴力中往往把致人死亡作为暴力的最高形式,再以抢劫罪为例,学界曾经讨论过能否将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作为抢劫暴力的上限,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可见犯罪中暴力的上限影响的并不是案件的定罪,而是量刑。三、具体刑法分则里的部分犯罪中关于暴力的认定(一)抢劫罪中的暴力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就包含了暴力方法,关于本罪的暴力,有观点认为,实施暴力的意图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剥夺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并不一定要求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因而暴力只要是针对被害人身体,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物的实际可能就可以认为是暴力手段,虽然轻微的暴力手段不足以伤害身体,但事实上达到是被害人丧失抗拒的能力,排出了保护自己财物的可能性的,不改变抢劫的性质。1殷安娜.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认定问题-朱波伟与雷秀平抢劫案分析.华东司法研究网.1有学者观点认为,构成抢劫罪使用的暴力是行为人有意用做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针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抢劫的过程中,非故意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的不能构成抢劫罪,只能以抢夺罪论处,但其伤害的后果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考虑;另外,如果暴力不是为夺取财物而实施,即使行为人利用了暴力造成的后果而临时起意获取财物的也不能构成本罪,应当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至于实施暴力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还是针对在场的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并不影响该罪的认定。对于这种关点,我不太赞同,我认为他没有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刑法中关于抢夺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的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就规定为不使用人身强制的方法,公然夺取数1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469.2崔永峰.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及其认定J.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中不使用人身强制的方法就是说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是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乘人不备而夺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前面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不是故意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就不能构成抢劫罪,但是结合实践,无论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否,只要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就在客观上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抢夺就无从说起,因而抢夺罪就不能成立。 (二)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中并未涵盖其他行为方式只包括暴力和胁迫, 在强迫交易罪中,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一般是交易的相对方行为人要想达到他所预期的交易目的,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将暴力行为施加于交易相对方。1对于其中暴力的理解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实行殴打、捆绑等人身强制手段。第二,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交易另一方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交易另一方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商品出卖给行为人2。关于该罪中暴力的程度,笔者认为,本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只能局限于当事人对交易相对人造成轻伤,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了交易相对人重伤甚至死亡应该构成相应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的暴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中,暴力的对象只是航空器上的人员,并不包括航空器。而其中的暴力针对被害人人身行使有形的物理力,表现为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本罪的暴力程度要求比前者低许多,法律规定即使该罪的暴力不如抢劫那样严重、恶劣,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即便未造成重伤也要处以重刑。(四)暴力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