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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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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权力清单.doc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权力清单一、行政征收51. 增值税的征收52.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63. 消费税的征收64.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85.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96. 委托代征10二、行政监督检查101.税务检查权102. 核定应纳税款113. 纳税评估124. 关联企业往来收入调整135. 调取账簿14三、行政处罚151. 对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152.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的处罚163. 对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164.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165.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缴税款的处罚176.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的处罚177.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的处罚188.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罚189. 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1810.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处罚1911. 对抗税的处罚1912.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限期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处罚1913.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2014.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2015.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的处罚2116.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的处罚2117.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处罚2118.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2219.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2220. 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协助税务机关的处罚2221.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2322. 对纳税人违反发票日常管理规定的处罚2323. 对未按规定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2424. 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2425.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处罚2526. 对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2527.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税款流失的处罚2528.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2629. 对纳税担保违法的处罚26四、行政执行271. 税收保全272. 税收强制执行273. 欠税公告284. 欠缴税款追征295. 催报催缴29五、行政执法奖励301. 税收举报奖励30六、行政服务311. 政府信息公开312. 代开普通发票323. 税法宣传服务334. 纳税咨询服务335. 办税公开服务346. 投诉举报服务357. 办税受理服务36八、行政确认36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362.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373. 设立税务登记374. 变更税务登记385. 扣缴税务登记386. 停、复业登记397.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398. 申请呆账税金确认409. 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4110. 申请核销死欠确认41一、行政征收1. 增值税的征收权力编码 1-1权力名称 增值税的征收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决定,国办发199387号,1993年12月9日)第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1、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征收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2.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权力编码 1-2权力名称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决定,国办发199387号,1993年12月9日)第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5、中央企业所得税”。 征收条件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征收标准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3. 消费税的征收权力编码 1-3权力名称 消费税的征收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决定,国办发199387号,1993年12月9日)第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2、消费税”。 征收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征收标准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 税率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2)乙类卷烟30%加0.003元/支2.雪茄烟25%3.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黄酒240元/吨3.啤酒(1)甲类啤酒250元/吨(2)乙类啤酒220元/吨4.其他酒10%5.酒精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0.28元/升(2)无铅汽油0.20元/升2.柴油0.10元/升3.航空煤油0.10元/升4.石脑油0.20元/升5.溶剂油0.20元/升6.润滑油0.20元/升7.燃料油0.10元/升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2.中轻型商用客车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4.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权力编码 1-4权力名称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各县(市)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征收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汽车 各类汽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km/h, 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cm3的两个 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cm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km/h, 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cm, 空车重量不大于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 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 公共车辆 挂车 全挂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 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 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4kw,载重量不大于kg, 最高车速不大于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kw, 载重量不大于kg, 最高车速不大于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cm立方厘米)5.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权力编码 1-5权力名称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条件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第四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132号)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6. 委托代征权力编码 1-6权力名称 委托代征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程序 (一)税务机关和受委托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固定格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列明代征对象、代征税种,受委托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三)受委托方应按票证规定的“限期限额”要求解缴税款,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有关凭证。 (四)受委托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由委托代征税款的地税机关依法处理,受委托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期限 按照所承办事项的要求时限办理 二、行政监督检查1.税务检查权权力编码 2-1权力名称 税务检查权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条件 程序 (1)检查前通知。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出示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2人(含2人)以上、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检查取证。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务、财经法规的,必须取得证据。对举报或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要作好询问调查笔录和有关检查记录,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 (4)检查调账。在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账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必须核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册、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5)检查验证。税务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应根据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发票管理和税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分别制作相关工作底稿,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违法金额与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换意见,经核对无误后,由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具意见、签字并盖公章。 (6)检查结果。经检查后,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交被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签收,并监督其执行入库。 期限 按照所承办事项的要求时限办理 2. 核定应纳税款权力编码 2-2权力名称 核定应纳税款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程序 1、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规模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2、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行业参照法、计算机核定法、成本费用法、发票测算法、能源消耗法、盘点库存法、往来资金测算法、实地测算法等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主管国税机关组织或邀请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纳税初步核定定额进行集体民主评议,听取各方意见。 4、经集体评议确定后纳税人的核定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在予以公示。 5、主管国税机关征管部门应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填写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 6、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定额后,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回证。 期限 按照所承办事项的要求时限办理 3. 纳税评估权力编码 2-3权力名称 纳税评估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条件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筛选纳税评枯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程序 1、确定评估对象;2、约谈举证;3、实地核查; 4、评估处理;5、制作评估报告;6、审批(备案) 监督检查期限 按照所承办事项的要求时限办理 4. 关联企业往来收入调整编码 2-4权力名称 关联企业往来收入调整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条件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程序 在实施稽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往来收入异常,启动调整程序,由税源管理岗或稽查实施岗执行。 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5. 调取账簿权力编码 2-5权力名称 调取账簿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条件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程序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期限 按照所承办事项的要求时限办理 三、行政处罚1. 对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权力编码 3-1权力名称 对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二十二条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2.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的处罚权力编码3-2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3. 对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权力编码3-3权力名称对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4.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编码3-4权力名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行政处罚种类罚款5.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缴税款的处罚权力编码3-5权力名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缴税款的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6.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的处罚权力编码3-6权力名称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的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中央路税务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行政规章,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7.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的处罚权力编码3-7权力名称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8.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罚权力编码3-8权力名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9. 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权力编码3-9权力名称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10.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处罚权力编码3-10权力名称对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五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政处罚种类罚款11. 对抗税的处罚权力编码3-11权力名称对抗税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七条:“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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