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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有机农业标准和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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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有机农业标准和法规.doc

    欧共体有机农业条例2092/91目 录范 围8第1条8第2条8第3条9定 义9第4条9标 识11第5条11生产标准14第6条14第6a条15第7条16检查系统17第8条17笫9条17检查系统检查的产品说明19第10条19一般实施方法20第10a条20从第三国进口20第11条20欧共体内自由运作21第12条21管理条例及执行22第13条22第14条22第15条22第15a条23第16条23附则I农场范围内的有机生产原则24A.植物和植物产品24B.来自下列种的牲畜和牲畜产品26C. 养蜂业和蜂产品37附则40A肥料和土壤调节剂40B农药43C饲料原料46D添加剂、用于动物营养和饲料加工的一些物质(82/471/EEC)48E. 对牲畜圈舍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准许使用的物品50F.其它物品51附则51附则IV61附则V61附则62附则VII68附则69A部分一定义4B部分一适用范围10C部分-有机生产和经营要求13D部分一标签、标识和市场信息21E部分一认证26F部分一认证机构的认可30G部分行政管理38国家允许与禁止使用的物品清单38州有机体系46费用47遵守规定48检查、检测、报告和禁止销售52负面行为上诉过程53其他54(欧盟强制实施规定)欧盟标准(EC)83420072007年6月28日关于有机产品的生产和标识,以及(EEC)2092/91条例废止的规定欧盟理事会考虑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37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1),鉴于(1)有机生产是一个农场管理和食品生产与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保护、高动物福利标准等最佳结合的综合体系,它采用受到部分消费者偏爱的天然物质和自然加工方式进行生产。有机生产方法扮演着双重社会角色:一方面它提供特殊市场,能够满足部分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提供有利于保护环境、动物福利以及农村发展的公共物品。鉴于消费者对有机生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需求增加以及由此现象引发形成的新农产品市场;鉴于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较高,而生产方式涉及的土地集约化程度较低。因此,在重新定位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中,这种生产方式将有助于实现农产品的供求平衡、环境保护和农村保护;鉴于对该种产品需求的增加,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和食品应向消费者指明或暗示此类产品是有机生产的或没有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物质;鉴于有些成员国已经对使用这些标志的检查管理进行了规定;鉴于欧共体关于生产、标识和检查标准的政策框架将确保有机农业得到保护,保证采用这种标准产品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通过增加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透明度而使有机产品的市场更具特色,同时可以提高此种产品在消费者中心目的信誉;鉴于有机生产方法在农场水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因而,加工产品的标志、有机生产方法的标识应与该方法生产的食品配料有关;鉴于为了更好地执行相关的管理,应制定灵活的程序以便对技术细则或措施进行修订、补充,以及时吸收在本条例实施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在适当的时间,还可以将畜产品的等同标准增补到本条例中;鉴于为了保护使用本标识的有机产品生产者和购买者的权益,应制定相应产品应该遵守的最低原则;鉴于有机生产方法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对环境有害或有可能残留在农产品中肥料和农药的使用;鉴于此,当该条例实施时,欧共体过去认可的惯例必须遵循欧共体的现行规定。另外,必须建立将来应用于有机农业产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加之,有机农业涉及到各种栽培措施,限制使用非合成的肥料及低溶解度的调节剂,因而对这些措施的规定和非合成产品的使用条件应予以详细说明:根据规定程序的可能性,如果必要的话,附则I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规定以避免有机产品中化学合成物质的残留,这些化学合成物质有可能来源于农业(环境污染)以外;鉴于,为了确保生产规定的遵守,有机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都应进行检查;鉴于,按照有机生产方式的生产、加工、进口或销售各个环节都必须要有一个例行检查系统,以满足欧共体的基本要求。检查必须由指定的或被批准的机构执行;应对产品标签上标识已经接受了欧共体的检查进行规定。条例1468/94鉴于自1994年7月1日以来,委员会收到多项议案,要求对209291条例进行修改,并对有关修改提出意见:鉴于本条例第5条(5)款有关由常规农业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标识的规定于1994年7月1日停止生效;鉴于前述的有关建议需要进一步审议;需要对第5条<5)款的规定延长时间,以避免对有关规定理解的混乱;条例1935/95鉴于自1994年7月1日以来,委员会收到多项议案,要求对209291条例进行修改,并对有关修改提出意见;鉴于由向常规农业转换的生产者生产的原料而加上的农产品和食品的标识的规定于1995年7月1日停止生效;鉴于门1994年7月1口以来,应理事会的要求对第5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审议表明,这些条款需要做技术上的修改以保证有序管理和本条例的有效实施;因此需要优先制定有关规则并适当延期有关动物产品规则的制定;鉴于有关只由有机生产原料生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标识方面的条款需要进行完善,以强调这些农产品和食品中有机生产的原料;鉴于附则v的标识仍然可以作为一个选择,并为了防止对该标识的误用,应正确保产品的性质能够被明确辩识的前提下限制生产者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予包装食品;鉴于在应使用有机生产的繁殖材料的前提下,在有机生产的繁殖材料不能够得到的情况下,应允许生产者在过渡期内使用常规生产的繁殖材料;基于同样的原因,应允许常规方法生产的幼苗在过渡期内用于植物生产;鉴于在本条例生效以前,有些材料符合有机生产的要求但并没有包括在附则II中,其使用在有机生产中应得到允许;鉴于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对于从第三国进口有机农产品的进口商同样需要检查。条例l804/99鉴于 (1) 欧共体委员会在1995年6月30日前,对有机畜禽和由动物产品组成的、主要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检查提出建议; (2) 对有机农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加; (3) 畜禽生产允许产品的范围拓宽,允许有机农业发展建立在整体性活动基础之上,并增加农场收入的来源; (4) 本条例协调大多数动物产品的生产、标识和检查(海产品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至少需要对标识要求和检查系统进行协调;这些规则应尽可能早的制定: (5) 另外,动物生产对于有机农业系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以为耕地提供有机质和养分,对土壤改良和可持续农业具有重要贡献; (6) 为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体和土壤等自然资源的污染,动物生产原则上应保证动物生产和土地、多种一年生作物轮作系统以及农场自己生产的饲料之间的密切关系; (7) 为防止氮素对水体的污染,有机畜禽生产应有合适的畜禽分辨储存空间和处理计划: (8) 根据有机生产的要求进行的放牧对于废弃土地的维护和开发具有特别大的意义; (9) 应鼓励更多的生物多样性,选择畜禽品种时应考虑对当地条件的适应性;(10) 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不符合有机生产的原则;为确保消费者对有机生产的信心,有机标识的产品不能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11) 消费者应该确信产品的确是按照有机生产的要求进行的;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应保证畜禽产品的可追踪性;(12) 畜禽的饲养材料应来自于有机生产的牧草、饲料和其他材料;(13) 在当前的情况下,畜禽养殖者不能保证有机饲料的足量供应,因此有关机构应规定允许使用一部分常规生产的饲料;(14) 另外,为满足畜禽基本的养分需求,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使用矿物质、微量元素和维生素;(15) 动物健康的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并通过品种选择、营养平衡和合适的饲养条件、合适的密度、畜舍环境和养殖措施等实现;(16) 使用化学合成的材料进行对抗性预防在有机生产中是不允许的;(17) 但是,当动物生病或受伤后,应立即采用光照疗法或顺势疗法,并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合成药物,以保证有机质量的完整性;对于消费者,应采用可能的限制性措施如使用化学合成药物后增加一倍的休药期等;(18)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气候允许的情况下畜禽应该有自由活动或放牧空间;且自由活动空间应考虑合适的轮作系统:(19) 所有动物的圈舍应满足动物的需要,如通风、透光、空间、舒适等,应给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确保动物能自由活动,以确保动物的自然社会习性得到维护;(20) 在生产、处置、运输或屠宰阶段的系统性操作引起的压迫、危害、疾病或对动物的伤害应降低到最低程度;当然对于某些特定生产过程的特殊干预是允许的;使用某些物质刺激动物生长或干预养殖体系是不符合有机生产要求的;(21) 养蜂需要其他另外的规定,特别应该保证花粉和蜜源的质量和数量;(22) 所有销售有机生产的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该接受定期的检查;应在经营地点对动物产品进、出、药物处理进行详细记录;(23) 农业方面和气候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对某些操作可以允许过渡期,并因动物圈舍和其他设备而异;(24) 目前成员国之间有机畜牧生产的不同规定成员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本国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制定更为严格的限制;(25) 导致消费者认为标识、广告材料或其他商业文件指的是有机生产方法,则该有机生产方法应该是2092/91所指的方法;(26) 特定的标识应该确保消费者相信该标识指的是有机生产方法;(27) 但是,有必要规定一个过渡期,让商标持有者逐渐使用有机生产方法的要求。当然,该过渡期只能给于本条例发布前该商标就已经注册且指明上述的有机生产方法;且消费者应该被告知该产品不是有机生产的。范 围第1条1. 此标准将应用于下列执行或有意向执行有机生产规定的产品:(a) 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家畜和末加工的家畜产品。此类产品的生产原则和具体检查标准参见附则和(b) 主要由一种或多种植物和/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加工品和家畜加工品;(c) 自本标准生效起,(a)项没有涉及的饲料、配合饲料和饲养材料将在第3款中规定。2. 对于第1款的放宽处理是,特殊动物品种的详细生产规定如在附则I中没有涉及,应采用第5条有关标识的规定、第日条和第9条的检查规定,而水产及水产品除外。在具体的生产规定制定之前,国家标准或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成员国已接受或认可的私人标准仍然有效。3. 委员会应在2001年8月24日前对第1款(c)项涉及的产品根据第14条的程序提出建议,以对该类产品的标识、检查和预防措施的进行规定,只要这些要求与有机生产方法有关。对于第1款(c)项提到的产品,在本款第1项规定实施之前,与欧共体法律一致的国家标准,或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成员国已接受或认可的私人标准仍然生效。第2条本条例旨在确保被认为是按有机生产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其标识、广告宣传或商业文件中,各成员国应按照下列术语向购买者表明产品、配料或饲料的生产是按第6条中的生产标准生产的,并且各成员国将使用下列专门术语或它们的派生词语(例如生物、生态等)或缩写。除非这些术语不用于食品或饲料中的农产品或与生产方法没有明确联系:一 西班牙语: ecol6gico一 丹麦语: kologisk一 德语: 6kOIOSisch,h010gisch一 希腊语: ploLoYtx6一 英语: orgmic一 法语: bi010Sique一 意大利语: h010Sico一 荷兰语: bi010Sisch一 葡萄牙语: bi0168ico一 芬兰语: luonnonmukainen一 瑞典语: ekologisk第3条本标准的实施不应影响欧共体的或国家的法规。对于第1条所指的产品,欧共体有关的其他法规如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标识和检查以及食品和动物营养的规定都应得到遵守。定 义第4条 在本标准中:1. 标识:指任何展示在第1条所指产品的包装、文件、说明、标志、板面或轴环上的词语、描述、商标、品牌、图形标志或符号;2. 生产:指在农业场所上生产有机产品而涉及到的生产、包装及最初的有机生产标识等操作过程;3. 准备:指对农产品的贮存和或加工过程(包括家畜的屠宰和切割),也指包装和对展示新鲜、保存或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标识所做的改进;4. 销售:指进货或展示、供货、卖出、批发或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的活动;5. 操作者:指生产、加工或以销售为目的而从第三国进口第1条指定的产品或销售此类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6. 配料:指加工第1条第1款b项指定产品所用的物质以及添加剂。它们在欧共体79112EEC官方指令第6条第4款中有关成员国的法律所定义。该法律与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食品的标志、展示和广告宣传有关;7. 植保产品:指1978年12月21 日的79117EEC欧共体指令中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产品。该指令禁止出售和使用含有某些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在89365EEC指令中作了最后修正;8. 清洗剂:指清洗产品所用的物质和准备。1973年11月22日的73404EEC委员会指令中有关成员国相近的法律对清洁剂所做的定义进行详细说明。在最后修正的8694EEC指令中,清洗剂可以用于第1条第1款(a)项中产品的清洁;9. 预包装的食品:指79112EEC指令中第1条第3款(b)项所定义的任何单项物品;10. 配料清单:指79112EEC指令中第6条所指的配料清单;11. 畜牧生产:指家畜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包括昆虫)的生产,以及淡水、盐水或咸水养殖的水生品种的生产。狩猎和捕捞野生动物不能称为有机生产;12. 转基因生物(GMO):指1990年4月23日的90220EEC委员会指令第2条关于有意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条款所指的所有生物;13. 转基因衍生物:指来源于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但不包含转基因生物的物质;14. 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衍派生物的使用:指使用它们作为食品、食物成份(包括添加刑和凋味剂)、加工助剂<包括提取溶剂)、饲料、配合饲料、饲养物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加工助剂和其它用于动物营养的特定产品(82471EEC指令)、植物保护产品、兽药、肥料、土壤调节剂、种子、植物繁殖材料及家畜;15. 兽医药品: 指1965年1月26日的6565EEC委员会指令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切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条例或行政措施规定的医药产品;16. 顺势疗法的兽药: 指1992年9月22日的9274EEC委员会指令第1条第1款中规定的一切产品,以及拓宽的81851EEC指令相关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措施规定的售药产品以及对顺势疗法所规定的产品;17. 饲料:指1979年4月2日的79373EEC委员会指令第2条(a)款关于配合饲料销售的有关规定中所定义的一切产品;18. 饲养材料:指1996年4月29日的9625EC委员会指令第2条(a)款关于饲养材料流通的有关规定中所定义的产品,以及70524EEC指令、7463EEC指令、82471EEC指令和9374EEC指令的修正案和撤消的77101EEC指令;19. 配合饲料:指79373EEC指令第2条(b)款中所定义的产品;20. 饲料添加剂: 指1970年11月23日的70524EEC委员会指令第2条(a)款有关饲料添加剂中所定义的产品:21. 用于动物营养的特定产品:指1982年6月30日的82471EEC委员会指令关于动物营养所使用的特定产品中所涵盖的营养产品;22. 有机生产单位农产牧场:指遵守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农产或牧场;23. 有机生产的饲料饲养材料:指按照本标准第6条的规定所生产的饲料饲养材料;24. 转换期的饲料饲养材料: 指遵从第6条生产的饲料饲养材料,但在收获前这些规则至少遵从了1年的转换期除外;25. 常规饲料饲养材料:指未被上面第23款和第24款定义中提到的饲料饲养材料。标 识第5条1. 第1条第1款(a)项所指产品的标识和广告仅在下列情况下指有机生产方法:(a) 该标识清楚地显示了它们与一种农业生产方法的关系;(b) 产品是根据第6条所制定的标准生产的,或是按第11条的规定从第二国进口的;(c) 产品是由按照第8条和第9条所规定的检查要求进行操作的经营者生产或进口的;(d) 对于199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标识是指检查机构的名称或代码,操作者应服从检查机构的检查。由成员国决定是否需要引用检查机构的名称或代码并通知欧共体委员会。2. 删去。3. 第1条第1款(b)项所指定产品的标识和广告宣传,仅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在销售说明中标明产品是按有机生产方法生产的;(a) 产品的农业原料中至少应有95的成分来源于按第6条的规定生产的产品,或遵从第11条规定从第二国进口的产品;(b) 产品的其它农业配料列于附则的C部分,或依据欧共体成员国临时批准的标准,执行标准的依据见第7款;(c) 产品的非农业原料应属于附则的A部分中列出的材料;(d) (a)项所指产品或其农业配料没有经过附则的B部分未列出材料的处理;(e) 产品或其配料没有经过电离辐射的处理;(f) 产品是由接受第8条和第9条规定检查的操作者生产或进口的;(g) 对于1997年1月1日后的产品,标识是指检查机构的名称或代码,且操作者最近的生产活动已接受了该机构的检查。欧共体成员国决定是否需要引用名称或代码并通知委员会;对于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应明确其涉及的农业生产方式,并且对于农业配料应附上参考说明,除非参考说明已在配料清单中清楚地列出。(h) 生产的产品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和/或任何来源于该种生物的物质。3a对于第1款至第3款情况的放宽处理是,在2006年7月1日之前,第2条提到的商标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在不遵从本标准的产品标签、广告中继续使用; 在1991年7月22日前申请了商标注册一对于芬兰、澳大利亚和瑞典应在1995年1月1日之前一并遵照1988年12月21日的第一个89104EEC委员会指令以及相关的成员国对商标的规定; 商标被重新制成清晰易读的标签,表明产品并非按本标准定义的有机生产方法生产。4 附则的C部分列出的农业配料应来源于农业,并且按照第6条的规定该种农业配料不能在欧共体内大量生产,或依据第11条的规定不能从第三国进口。5 下列条件下,满足第1款或第3款规定的作物产品的标识或宣传可以标明正在执行向有机生产方法转换; (a) 完全符合第1款或第3款的要求,附则I中第1款关于转换期长短的规定除外; (b) 满足了收获前至少12个月转换期的规定; (c) 考虑到与完全符合第1款或第3款要求的产品不同,此类转换期产品的说明不能误导 产品购买者。1996年1月1日后,产品的说明必须标上“向有机农业转换的产品”字样,而在颜色、大小和字体上,不能比产品介绍更突出;在该说明中“有机农业”字样不能比“转换期产品”突出: (d) 产品仅包含一种来源于农业的作物成分; (e) 对于1997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标识是检查机构的名称或代码,且被检查人员的最近的生产活动已接受了该机构的检查。成员国决定是否需要引用名称或代码并通知委员会。(f) 生产的产品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或任何使用来自转基因生物的物质。5a在对第3款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第1条第1款(b)项所指产品仅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标识和宣传有机生产方法:(a) 至少有70的农业配料来源于按照第6条规定生产的产品,或依照第11条的规定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b) 产品其它农业配料应该属于附则的C部分,或依据成员国临时批准的执行标准,执行标准的依据见第7款;(c) 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在配料表中列出,且仅在那些按照第6条生产的配料或依据第11 条的规定从第三国进口的配料上标明:这些说明与配料表中其它说明的颜色、大小、字体一样。有机说明可以在与销售说明相同的部位单独列出。这些叙述的颜色、大小、字体不得比产品销售说明突出,该说明应按照以下形式:“X的农业配料是根据有机生产标准生产的”;(d) 产品仅含有附则的A部分所列出的非农业配料;(e) (a)项中所指的产品或其农业配料没有经过在附则的B部分中未列出材料的处理;(f) 产品或其配料未经过电离辐射的处理;(g) 产品由经营者加工或进口,该经营者应接受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检查;(h) 对于1997年1月1日后的产品,标识指检查机构的名称或代码,且被检查人员的最近的生产活动已接受了该机构的检查。成员国决定是否需要引用名称或代码并通知委员会。(i) 生产的产品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或任何来自转基因生物的物质。6在1997年12月31日到期的过渡时期内,对于第1条第1款(b)项中指定产品的标识和宣传,如果部分产品是由不符合第3款(a)项要求的配料加工的,那么在下列条件下,标识和宣传可以指有机生产方法:(a) 至少有50的农业配料满足第3款(a)项的要求;(b) 产品应符合第3款(c)、(d)、(e)和(f)项的要求:(c) 关于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 - 只能在79112EEC指令配料清单中的配料说明以及89395EEC指令的修改案配料清单: - 明确指出那些依据第6条的规定生产的或依据第11条的规定进口的配料;(d) 配料和其相应水平按重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在配料表中列出;(e) 配料表中的说明,在颜色、大小和字体上应一样;7本条的具体实施规定可以根据第14条的程序来制定。8对于第3款(b)项、(c)项和(d)项与第5a款(b)、(d)、(e)项中所指的产品和物质的限定,将根据第14条的程序在附则的A、B、C部分制定。 应明确这些配料的使用条件和组成要求。 另外,一个成员国如考虑到将一种产品将添加到上面提到的清单中,或对之做一些修改, 它应确保列出添加或修改理由的材料正式呈送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然后进一步提交给 第14条所指定的委员会。9计算第3款和第6款提出的百分比,应采用79112EEC指令中第6条和第7条提供的方法。10第1条第1款(a)项和(b)项所指定的产品中,根据第6条获得的配料不能与未根据该条获得的配料一并展示。111999年1月1日前,委员会将审查本条和第10条的各项规定标准,并提交合理的修正建议。生产标准第6条1有机生产方法指第1条第1款(a)项中产品的生产,而不是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生产; (a) 至少应符合附则I中相应的具体要求; (b) 只有由附则I所提到的或附则II所列物质组成的产品可用作植保产品、肥料、土壤调节剂、饲料、饲养物料、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遵从82471EEC指令用于动物营养的物质、家畜圈舍的清洗和消毒产品、家畜圈舍的病虫害防治产品或用于其它用途但其用途在附则II中加以明确指出。它们只能在附则I和II所明确的条件下,在成员国的农业中可以相应的使用,但应服从与欧共体法律相一致的有关欧共体规定或国家规定; (c) 只能使用依照第2款中指出的有机生产方法生产的种于或植物繁殖材料; (d) 除兽药产品外,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或任何来自转基因生物的物质。2对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而言,有机生产方法是指种子植物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是根据据下列要求培育的: (a) 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或任何来自转基因生物的物质,并且 (b) 根据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至少在一代内培育获得的,如果是多年生作物则需要两个生长季节。3 (a) 对第1款(c)项情况的放宽处理是,在2003年12月31日到期的过渡时期内,在得到成员国机构的认可后,没有经过有机生产方法获得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可以使用。但是使用这些繁殖材料的使用者应该向成员国检查机构或主管机构证明,他们不能从繁殖材料市场上获得合适的和满足第2款要求的品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种常规材料在欧共体市场上可以买到,必须使用没有经过附则的B部分未列出的材料处理的繁殖材料,成员国应通知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这种繁殖祠料被认可。 (b)第14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用于决定以下事项: -2003年12月31日前对(a)项列出的有关繁殖材料的种类或类型或化学处理的规定等限制措施的引入; -2003年12月31日后,维持(a)项对某些种类和或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欧共体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的规定; - (a)项涉及的规定程序和标准的引入,以及将所得到的信息传达给有关专业组织和其他的成员国和委员会。42002年12月31日前委员会将审查本条(第6条)的内容,尤其是第1款(c)项和第2款,并提交合理的修正建议。第6a条1在本条中,“种苗”指为植物生产而种植的整株幼苗。2有机生产方法指当生产者使用幼苗时,幼苗必须是根据第6条的规定生产的。3作为对第2款的放宽处理,在1997年12月31日到期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没有经过有机生产方法获得的幼苗,但要符合下列条件:(a)这些材料的使用者已经向成员国的检查机构或主管机构证明,他们不能从欧共体市场上获得所需要的合适品种。此时,成员国的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这种材料;(b)从播种开始,幼苗没有经过任何产品的处理,附则的A和B部分所列的物品除外;(c)幼苗由接受与第9条等同的检查系统检查及同意采用(b)项的限制条件的生产者生产,且本规定将从1996年1月1日生效;(d)种植后,幼苗必须根据第6条(1)款(a)和(b)项的规定,在收获前至少栽培6周;(e)任何一种含有从这些幼苗中提取的配料的产品标识,不能包括在第10条中的产品介绍;(f)在对本条第4款程序的限制条件无任何歧义的情况下,只要短缺得到克服,本项所涉及的任何批准将马上撤回,且最迟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结束。4 (a) 当第3款中所指的批准被授予后,该成员国应立刻通知其他成员国或委员会以下信息: 批准日期 所涉及的品种和种类的名称 需要的数量及对该数量要求的理由 预计的储存期限 委员会或成员国所要求的任何其它信息 (b) 如果授予批准的成员国呈送给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信息显示在短缺时期内,有适当 的品种可以供给,则该成员国应考虑撤回批准或缩短其有效期,并在收到信息10天内,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其采取的措施。 (c) 按照一成员国的要求或委员会的要求,有关事务应提交给按第14条规定的委员会审查。根据第14条规定的程序可撤回批准授权或修改有效时间。第7条1 在本条例适用期内,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以第6条第1款(b)项为目的的产品如未被批准的材料但可包含在附则中: (a) 如果这些产品的目的是用以控制植物病虫害或家畜圈舍的清洗和消毒: - 它们是控制危险虫害或病害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无其它生物、栽培、物理或育种措施控制这些病虫害。- 它们的使用条件是不能与种子、作物、作物产品、牲畜或畜产品直接接触;当然,对于多年生作物,也许会有直接接触,但只能发生在可食部分(果实)生长季节以外的生长期,前提是这种使用不会间接引起在可食部分的残留。- 该用途不会导致或引发对环境的污染或不良影响。(b) 如果它们被用作肥料或土壤调节剂: 它们是满足作物特殊营养需求或调节土壤的重要措施,而附则1的措施不能满足这些需求。 它们的使用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或引起污染。1a第1款中规定的条件不适用于本条例生效前欧共体按照有机农业的实践使用的一般产 品。1b关于动物营养中矿质元素和微量元素的使用,假若它们来源于自然或如果没有但同自 然物质结构相同,这些附加来源也可以包括在附则中。2如果需要,有关附则所列的产品应明确下列信息: 产品的详细说明。 使用条件和组成和或溶解的要求,尤其考虑到确保这些产品在可食作物和作物可食部分的最小残留,及对环境的最小影响。 第1条所指产品的特殊标识要求,且该产品的生产是在附则所指特定产品的辅助 条件下获得的。3对附则的修改,涉及第1款所指产品的保留或删除及第2款中有关陈述的保留或修改,应根据第14条的程序由委员会完成。4当某成员国认为某产品应列入附则II或认为应作出修改时,应保证列出保留和修改原因的材料正式提交给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收到材料的成员国和委员会应将材料提交给第14条所指定的委员会。检查系统第8条1 以销售为目的的任何从事生产、加工或从第三国进口产品(如第1条所列)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通知所在成员国的有关机构他们所从事的活动,通知内容应包含附则指明的信息; (b) 将他们的活动提交给第9条所指的检查系统。2 成员国应指定一个专门接收通知的机构或部门。 如果他们认为该信息对有效地监督有关经营者是必要的,成员国可提供额外需要交流的 信息。3权威的检查部门应确保检查系统检查的经营者的姓名和地址等最新资料可以及时提交给有关机构。笫9条1成员国应建立一个由1个或多个指定的检查机构,和或经批准的私人组织操作的检查系统。生产、加工或从第二国进口第1条所指产品的经营者应服从此检查系统的检查。2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遵守此条例的规定并支付厂检查费用的经营者有权利中请和接受检查。3检查系统至少应包含应用附则III中指明的预防和检查措施。4对于由私人组织操作的检查系统,成员国应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对私人组织的审批和监督。5对私人检查机构的审批,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 规范化的检查程序,包括对检查措施和预防的具体说明,从事此项活动的组织应强制经营者服从他的检查; (b) 当发现非正规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时,检查机构应采取惩治措施; (c) 有合适的可利用的资源如雇员、管理和技术设施、检查经验和可靠性; (d) 检查机构的客观性,以及经营者对检查机构的服从性。6检查机构被批准后,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做到: (a) 确保检查机构进行的检查是客观的; (b) 核实检查的有效性; (c) 对任何非正规行为或侵权行为执行审理权并作出惩罚; (d) 撤销有下列行为的检查机构:不符合(a)和(b)项的要求; 不再满足第5款的要求:不能满足第7、8、9和11款所规定的要求。6(a) 1996年1月1日前,成员国应给按照本款标准批准的或制定的检查机构或组织颁布个代码。随后应通知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委员会应根据第15条最后一段列出的名单发行代码。8已批准的检查机构应做到: (a) 在以检查为目的的情况下,允许有关机构出入他们的办公室和设施,并向有关机构提 供他们认为必要的信息和帮助,以履行此条例中规定的义务: (b) 每年1月31日向成员国的有关机构呈送一份前一年12月31日前接受他们检查的经营者的名单,并向主管机构提交一份简明的年度报告。9在第1款中所指的检查机构和检查组织应做到: (a) 确保一但发现非正规行为(有关第5条和第6条的实施或附则中的规定),第2条所指定的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将从受此影响的全部产品和生产中去掉; (b) 如发现明显的侵权行为或有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在成员国机构认可的时期内,应禁 止有关的经营者在市场上销售标识有机生产方法的产品。10根据第14条的程序可采用下列措施: (a) 涉及到第5款提出的要求和第6款列出的措施的具体规定; (b) 涉及到第9款规定的实施方法。11从1998年1月1日起,在对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发生影响的条件下,批准的检查机构必须符合EN45011标准中的条件要求。12(a) 对于牲畜肉制品的生产,成员国应保证公正对待附则中关于生产、屠宰、切割和任何其它处理以及卖给消费者全过程的检查,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追踪牲畜从生产单位的生产、加工到单位的最后包装和标签。他们应该把采取的措施和执行情况同第15条指出的监督报告一起呈报委员会。 (b) 对于其它非肉类畜产品,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其他的规定应保证附则中的追踪能够得到实施。(d) 在任何情况下,采用第9条的措施将确保消费者得到产品是遵照本标准生产的。检查系统检查的产品说明第10条1 由明确的检查系统检查的产品的说明或标志(见附则),可出现在第1条所指产品的标签上,但只限于下列产品: (a) 符合第5条第1款和第3款的要求: (b) 在整个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接受了第9条规定的检查; (c) 由生产者或加工者直接以密封包装形式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或以预先包装的食品形式出 现在市场上;在由生产者或加工者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下,如果标识可以使产品能够清楚的被辨认,则不要求密封包装; (d)在标签上应标注生产者、加工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检查组织与检查机构的 名称或代码,以及及根据欧共体法律要求的其他任何食品标签要求。2在标签和宣传材料上不能向购买者说明附则关于产品的说明是对感官、营养或有益健康品质的保证。3第9条所指的检查组织或检查机构必须做到: (a)依据第5条和第6条或附则的规定确保一旦发现非正规行为,附则V的说明将从受有关不正当行为影响的全部产品或生产中去掉; (b)如发现明显的侵权行为或者有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在成员国机构认可的时期内,撤消当事经营者使用附则V说明的权利。4在有第5条、第6条和第7条或附则III的侵权行为出现时,附则V所列的产品说明的撒消应采用第14条的程序。一般实施方法第10a条1如果某成员国发现在某产品应用此条例时有非正规或侵权行为时(产品来自另外的成员国并执行第2条或附则V的有关规定),该成员国应通知指定的检查组织或批准检查机构的成员国和委员会。2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行动以防止对第2条或附则V中规定的说明的欺骗使用。从第三国进口第11条1在不违反第5条要求的条件下,在下列原则范围内,第1条明确的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可进行销售: (a)它们来自根据第14条的规定由委员会决定列出的第三国名单,并且在由第三国指定的检查机构监督下在某一地区或生产单位生产的; (b)第三国的管理机构已颁发了证书,该证书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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