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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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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doc

    谈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域名本是一种网络标记,但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也在不断展现。于是对域名的侵犯也越来越多法律没有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专有权,对侵犯域名所有人利益的行为没有进行统一的法律规制。域名完全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模式能够有效的保护域名所有人的利益。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客体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法律一直以来侧重于保护商标等商业性标记的体制应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更。域名作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网络识别标志,本身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未作出相应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经注意到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间便开始了域名抢夺战。本文介绍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种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各种域名保护模式的利弊,最终提出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一、域名的价值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惟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它不再仅仅是个门牌号码。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吸引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二、侵犯域名的种类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却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响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乎,将公众熟知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译文本当做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财之道。域名所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争议。一)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在相当多的域名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服务性商标,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二)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企业名称域名和商号都具有一定的商业标识功能。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夺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译文字的情形),显然会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认、混淆,从而会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反向域名侵夺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或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起诉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这种行为完全损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权人的利益则凭空增加了。法律在规则域名所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却助长了这种更为不正当行为。法律在反对域名所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似乎更应该维护正常的竞争。三、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一)现有法律保护的缺陷年,ICANN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解决域名争议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该规则是从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前提出发的。美国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我国对域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但是基于商标与域名的差异性,域名无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它与传统商标所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都是无法协调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二)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域名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权,以此来保护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目前条件下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因为但是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一性、与商标和商号的密切关联性以及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还有学者也认为不不能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总之,这些学者们都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均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然而,目前不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大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域名显然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即无形性。我们认为域名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权利,以保护其自身的域名利益。首先,域名具有无性性,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属性;其次,域名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以及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即使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同样具有特别含义。再次,域名同样具有可识别性。是网络空间行为的标识,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强的专有性,一旦被注册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网络上即具有绝对唯一的所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复制性,别人可以把网上域名用作现实世界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以借用其商誉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有显著性的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具有相同的本质,也需要知识产权法赋予一定限制的独占权和一定范围的排他权。现在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另一个问题是,域名应归人知识产权客体的哪一类呢?是归入商标权客体,著作权客体,还是商誉权客体?抑或是使域名成为与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并行的权利的客体?正如上文已经分析过,域名虽然相似于商标,但并非完全与商标相同,相反还存在很多的冲突。因此基于域名的地址性、识别性功能以及经营标记性的特点,应当将域名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这也是符合国际社会的主张的,前文分析的ICANN(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以及美国都持这一观点。这样也就赋予了域名所有人域名专有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因特网上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排除他人的干涉。在域名专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且可以作为在先权利,抵抗商标权人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虽然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并未得到认可,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还存在冲突。但是,随着网路的普及,电子商务法的不断发展,以及近几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不断缩小,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并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的制度设计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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