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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意义上的客体及其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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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意义上的客体及其保护.doc

    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意义上的客体及其保护摘要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单独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客体,适应了国际社会著作权立法保护建筑作品的趋势,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相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差异。建筑作品著作权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还处于前沿探索、尚待完善的领域,与之相关的理论与法律实践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关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仅指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个规定与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文中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本文后续问题的探讨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关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对于建筑作品独创性认定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在作品中具有适量的创造性;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就是独立完成。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该建筑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没有模仿和抄袭他人作品,就应当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笔者在此着重分析了对于建筑作品复制这样一种行为,笔者认为只有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才是对于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而从立体到平面以及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不够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样一种侵权行为。对建筑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在国际公约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保护模式,我国虽然在修改著作权法中将建筑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对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中相关特殊性问题并没有进行充分考虑,本文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对建筑作品进行保护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 建筑作品客体 独创性 法律保护The object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and ways of legal protection ABSTRACTFrom copyright law of China amended in 2001,architecture works listed individually in copyright law. This measure adapts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pyright,but compared wit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other countrys legislation,the regulation of architecture works in our nations copyright law is too simple and short of operatability. In our country,the study of architecture works copyright is in the primary stage and worth further study and discussion.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in China copyright law is building and structure with aesthetics in China copyright law. Such rules are different from Berne Convention and other countries law .I think that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include rendu, shop drawing,building model and building though anises. Follows questions is discussed on this basis.From two different viewpoints for originality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one is that the standers of originality have two parts: Independent create activity and lowest level creation. Another is only independent. I agree that if the works is made by author independently, and the creation activity is away from existing works of architecture, and the essential is not resemble, we can admit that the works of architecture have originality, and should be protected under the copyright law.About the infringement act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the reproduction of architectural works is mainly discussed here. I believe that only the reproduction in Plane to stereo can be the infringement act, while the reproduction in stereo to plane and stereo to stereo cannot be the infringement act in the copyright lawFor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there are mature pattern in the other country and area, our legislation of copyright law still have more work to do.Key words: the object of architectural works originality legal protection引言1(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二)现有文献综述21.国外建筑作品著作权相关资料22我国现行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23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书籍资料24有关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35网络资源3一、建筑作品的法律界定4(一)建筑作品的法律定义4(一)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定义4(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定义6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建筑作品的定义6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不足7二、建筑作品的特征与取得著作权的要件8(一)建筑作品的独创性8(二)建筑作品的审美意义与实用性91. 艺术性92. 实用性10三、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救济方式11(一)侵权行为的种类111.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112. 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123. 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13(二)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131. 通过合同法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132. 通过行政法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143. 通过刑事法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14结语14参考文献15引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用明确的条款将建筑作品作为自己保护的“作品”,在上个世纪就开始了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筑作品的产生源于建筑艺术的产生,当建筑设计师所付予建筑以独特的艺术美感时,建筑己不再成为只具有单纯的居住功能的载体,它已经成为建筑设计师一定美学构思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可能被他人复制并借此营利,所以应当由其创作者享有版权并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1997版第115页。我国直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才明确将建筑作品单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与伯尔尼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一定差异,相比其他各国如美国专门立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相对简单,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对解决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带来困难。建筑作品相关著作权问题十分复杂。同一般的著作权客体的载体不同,建筑作品的载体不仅包括建筑图纸和建筑模型,还包括实实在在的建筑物。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仅涉及建筑作品作者应该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会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人居环境和社会景观。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围绕建筑作品的保护,结合国际公约规定,参照其它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对从建筑作品的概念的界定入手,重点讨论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救济方法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对建筑作品相关著作权问题能够有一个比较系统、深入地探讨,更希望本人浅薄的探讨能够有益于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妥善解决。(二)现有文献综述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一个较新的课题,自从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建筑作品单独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之一,相关课题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迄今为止,相关文献甚少。1.国外建筑作品著作权相关资料主要参阅了西班牙女教授德利娅.利普希克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吴汉东教授等人所著的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等书,美国(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文,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及其它部分材料,对国外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对建筑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在(白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明文将建筑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纳入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其著作权法中专项规定了建筑作品,而在如美国与保加利亚等国,还专门为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设立了单行法律,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是国际社会立法的大势所趋。2我国现行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目前我国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甚少,主要是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与建筑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法律规定。3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书籍资料由于对建筑作品的关注度不够,目前尚无专门著述讨论建筑作品,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论述主要散见于法律教材类书籍中及学术论文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述有:郑成思先生的版权法,其中重点对建筑作品中建筑物为什么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对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区别进行论述;建筑作品及其著作权论该文较为全面的论述了建筑作品的范围、性质与地位、并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中具体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全面论述;李明德与许超著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客体中对建筑作品专项分析,并在复制权中对与建筑作品相关的复制形式进行探讨;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中,对建筑作品设计图转变为建筑物是否是复制进行分析。4有关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大约有15篇左右,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腾淑珍的建筑作品法律特征之我见,其中不单重点论述了建筑作品应当具备的独创性,并从建筑作品的性质和创作完成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之处归纳出建筑作品独特的法律特征;孙玉传、迟福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除了探讨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人身权与财产权外,还重点论述了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及侵权救济;覃应南、秦莺莺浅论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从法律的角度,对建筑作品、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是极少涉及谈论建筑作品概念的文章之一,文中同样对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分析。5网络资源除参阅纸质文献外,本文还参阅了部分互联网资源。主要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官方及学术网站如WPIO、国家版权局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等。一、建筑作品的法律界定(一)建筑作品的法律定义建筑作品也称为建筑艺术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它是通过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即具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建筑艺术与所处的历史时代、地理气候、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密切相关,同时也受材料结构、施工技术的制约。中国美术大辞典第247页转引自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建筑作品的定义表述不一,有的侧重从艺术的角度来描述建筑作品,例如,中国美术大辞典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为:“建筑作品也称为建筑艺术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它是通过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即具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建筑艺术与所处的历史时代、地理气候、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密切相关,同时也受材料结构、施工技术的制约。” 参见方可、万丹: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初探,载新建筑,1996,(01),弟56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对建筑作品的学术定义:“所谓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的意义或目的为理想化的表现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原理和装饰,给予空间的形成以艺术效果的作品。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引2002年版,第43页。有的则较多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定义建筑作品,例如,吴汉东教授将建筑作品的定义为:“是指通过一定的形状、色彩来表现某种个性与美感的建筑物。” 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汤宗舜教授将建筑作品定义为:“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参见方可万丹: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初探,载新建筑,1996年1月第56页。(一) 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定义自从1908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中出现了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制度后,各国也陆续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加入了有关建筑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的包含于其国内的著作权法中,也有国家单独立法来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但是,这些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对于建筑作品的概念诠释,在法律条文中却有着不同的表述,甚至在一个国际组织或者一个国家的先后立法中,对于建筑作品的表述也有差异。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996年文本第三条规定:“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规定。”而伯尔尼公约中关于建筑作品的相关规定正好规定在第2条中,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跟伯尔尼公约是一致的。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 美Robert P.Merges、Peter S.Menell、Mark A.Lemley、Thomas M.Jorde: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齐筠、张青、彭霞、尹雪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页。,其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为:“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作品包括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以及全面形式,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征。”保加利亚1983年建筑作品版权法第1条(2)款的规定:“受版权保护的建筑作品系指房屋、区域建设布局、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建筑的标准构件等等,只要这些客体上能反映出建筑艺术的价值。”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加拿大版权法于198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版权法将建筑作品表述为“建筑物或者结构,或者建筑物或结构的模型”。 吴汉东曹新明王毅胡开忠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现的建筑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同时在该条中解释“建筑物”为:“包括任何固定结构,以及建筑物或固定结构的一部分”。英国版权法把包含建筑物和建筑模型的建筑作品归入了艺术作品一类,而建筑设计图则属于另一类艺术作品。意大利和日本的规定与英国有相类似之处,即把建筑作品和建筑设计图分开规制,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而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将建筑设计图划入图形作品一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详情参见中外版权法规汇编编写组:中外版权法规汇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意大利和日本的规定与英国有相类似之处,即把建筑作品和建筑设计图分开规制,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而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将建筑设计图划入图形作品一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所有国家的立法中,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总的来说,采取了两种立法模式。一种立法模式是把“建筑作品”的重点放在“建筑”上,即与建筑有关的建筑实物、建筑图纸和建筑模型统称为“建筑作品”,将“建筑作品”单独作为一类列出,不同与其它一切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毕竟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独特客体,典型的如美国、保加利亚的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另外一种立法模式,则是将建筑实物同建筑图纸和模型分别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加以保护。在此立法模式下,建筑作品仅指建筑实物,而与建筑相关的图纸和模型作品归入其他一类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这种立法模式对著作权保护客体分类的标准和重点是在作品的载体或者说是作品形式上的区别。典型的国家如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二)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定义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建筑作品的定义在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颁布施行了,该法明确将建筑作品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这一变化使得我国的著作权法适应了国际著作权立法保护建筑作品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对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同时也指引着我们对其进行探讨。建筑作品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及建筑作品的范围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建筑作品,其与相关概念如何区分,以及建筑作品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或建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习惯上分为视觉艺术作品和空间艺术作品两种,前者指绘画、雕塑等表现自然或现实社会以及人的心理活动或想象,后者指建筑艺术与图案纹样、工艺美术作品等。而实用艺术作品则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区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仅仅是某种艺术品,实用作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还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那么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关系又如何呢?建筑作品是介于实用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一种)与一般美术作品之间的边缘作品,区分的关键在于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还是仅仅为观赏目的而创作。由于建筑有其自身的特点以及上述所说的其属于边缘作品,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作品作者的权益,我国立法上将其单独列入保护范围。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不足与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对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的界定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是分为两个部分进行保护的,对于建筑物,在著作权法中是将其定义为建筑作品,明确与美术作品一起作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而对于建筑设计图、建筑施工图及建筑模型,则没有明确纳入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而是作为著作权法中工程设计图、示意图和模型类客体进行保护,笔者认为,这种分类保护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第一、建筑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建筑设计师美学构思有形化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建筑设计图、模型、建筑施工图到最终的建筑物,是递进式发展的,在这个递进式发展过程中,不同形态的作品所表现的建筑物观造型、装饰上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成分贯穿始终,将同一过程中建筑作品的不同表现形态纳入不同的保护范围,会割裂创作过程的完整性,不利于对建筑作品的充分保护。第二、著作权法对工程设计图、模型的保护和对建筑作品保护的重点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程设计图是为施工或生产而绘制的产品,通常用于工程施工或产品制造。模型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对工程设计图和模型作品予以保护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它们是设计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有可能被他人复制赢利,对之保护的重点在于图纸类作品和模型作品本身,不问其是否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主要是保护建筑物造型外观及装饰上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成分,这种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成分是作者美学构思的表达,具有艺术性。而工程设计图或模型,也许会在各种要素组合配置上具有独创性,但未必具有建筑艺术上独创性。在建筑艺术上具有独创性的工程设计图和模型,所具有经济价值远非一般的工程设计图和模型所能比。因此,法律应当将关于这种能够体现建筑艺术的独创性设计成分的工程设计图和模型纳入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建筑作品,人们以某种方式创作完成的、创造性地表达和反映对于永久或固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构思和内外空间特征的、可被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曹文衔: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其著作权保护条件一建筑作品著作权客体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2011-3-10建筑作品具有作品的法律特征独创性,与其它文学艺术作品相比较,它还具有艺术性、实用性、科学性。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和装饰上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成分,其建筑材料、建筑方法以及建筑的实用性功能均不属于建筑作品的范围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为了更好的对建筑作品提供保护,应当将能够体现建筑艺术独创性设计的设计图、施工图、模型和建筑物统一纳入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二、建筑作品的特征与取得著作权的要件(一)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建筑作品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和一般的作品相比,它具有独创性上的有限性(即建筑作品的创作性要求相对较低)、性质上的多样性(即建筑作品具有艺术性、实用性、科学性)、完成上的特殊性(即建筑作品的完成需借助他人的劳动)等等特点。那么,什么样的创作才可以称得上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而不是普通的房子呢?建筑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件主要有两个:其一,建筑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二,建筑作品能够被有形复制。建筑作品的可复制性无需多言,所以,本文只对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进行研究。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同,建筑作品首先要满足人类对其实用性要求,同时这一类建筑作品又必须满足该类建筑作品普遍具有的、基本的技术要求,也即技术上可行。建筑作品的实用性和技术性要求使得其作者的创作自由度必然低于其他允许借助虚构、夸张方式进行创作的艺术家。除此以外,建筑作品的创作还经常受到使用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干预,建筑师的创作自由度又进一步降低。因此,对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应该低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在应用独创性这一具有主观色彩的标准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就建筑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应符合两个要求:独立创作与适量创作性。独立创作就是指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没有模仿或者抄袭他人的作品或者该独立创作的过程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而适量的创作性也就意味着要求作品要具有一定的“个性特征”。(二)建筑作品的审美意义与实用性建筑作品除了作为作品应当具有的独创性的法律特征外还有一些其它特征:1.艺术性建筑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之一,它不仅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地方,更是人类审美意识及审美情趣展现的舞台,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人们对建筑的要求仅仅只是实用的功能,当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时,相应的人们的审美情趣和要求不断提高,建筑已成为建筑设计师创造艺术,表达其美学构思的手段,建筑作品呈现出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结合。艺术性是建筑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建筑作品个性化特点的展示,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所保护的便是在建筑物外观造型和装饰上体现出的具有独创性的设计部分,这部分设计体现了建筑设计师一定的美学构思和艺术性,这种保护是对建筑设计师创造性劳动的一种肯定。在我国著作法实施条例中对建筑作品的解释也限定了“审美意义”,这种“审美意义”便是建筑作品的艺术性所在。建筑作品之所以具有艺术性,一方面是因为独具构思的建筑作品会带给人们以美的享受,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当代艺术史已经把建筑列为重要的艺术门类。建筑本身同雕塑一样,都是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的造型作品,作为蕴涵艺术成分的实用物,人们除了可以利用建筑物自身的实用性以满足基本的居住使用功能,还可以利用建筑具有美感的艺术造型满足精神层次的需求。另一方面,建筑设计师创作建筑作品的过程与美术等其它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存在着相似之处,都是从初步构思到构思完善再到基本成型的设计,最后体现在某种载体上,在这个创作过程中蕴涵着建筑设计师对建筑艺术的探索和思考。建筑作品是否具有美感,与建筑的结构,色彩等创作元素的运用具有较大关系,这些元素同时也是艺术作品创作所不可或缺的要件。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建筑作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的属性,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受保护的是其艺术表达,而不及于其实用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建筑作品实用性特征的存在,相反,正是建筑作品实用性特征,将建筑作品与其它文学艺术作品相区别开来:首先,实用性是建筑作品与其它纯艺术性作品的区别的主要特征,作为具有纯艺术欣赏价值的艺术作品,其存在的主要目的不是实用,而是为了供人们进行审美艺术欣赏,强调的是视觉艺术性;而建筑作品虽然具有可供人们进行艺术欣赏的特性,但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使用的需求。其次,与其它的著作权客体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作品相比,这些作品的创作可以反映现实生活,也可以高于现实生活,而建筑作品为了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求,能够被人们所使用,其创作更多的是来源于生活,反映现实生活的需求,因此,无论建筑设计师在艺术性的发挥上多么的具有想象力,其创作手法也不得不受到实用性的限制:比如,在建筑作品中,应当具有门窗等基本设置,大多数建筑的墙、顶、柱等应当是横平竖直等;建筑物本身应当具有坚固性、耐用性;建筑作品的设计还要受到城市规划、地域特色、时代要求等实用性的限制。建筑作品正是具有实用性才有其存在的价值。三、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救济方式(一)侵权行为的种类对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侵犯建筑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的诸多种类行为,而复制是建筑作品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也是最严重的侵权方式。其中“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不具有特殊性,而按照他人的建筑设计图,制作出一个建筑模型,或建造出一幢建筑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则是要特别认定的,故笔者在此详细对复制侵权进行详细的分析,其他侵权种类不再展开讨论。1.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是有争议的。根据1990年的著作权法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不属于复制。 该法第52条:“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相关人士在介绍立法背景时指出:“把从平面到立体也视为复制将会导致许多工业领域的生产寸步难行。” 国家版权局的许超在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著作权法培训班”上的讲话。http:www. chinalawedu. com /news/2006 /1 /li66482124316160023648. html 2010年2月17日访问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上述规定,但并未说明“从平面到立体”为复制。理论上认为新法认可了按图施工属于复制范畴。“至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则删除了上述规定,从而可以解释为复制包括了对于作品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李明德等: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美国1990年专门制定了建筑艺术作品法,以弥补过去不承认按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构成复制的缺陷。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03页。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多在立法中承认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过程属于复制。尽管在立法上,英美等国家都认为对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过程构成复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的外延是受到严格限定的。法院通常认为,产品设计图虽然可享受版权保护,但根据设计图而生产出的产品却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譬如,纸面上的衣服设计图案属于图形著作,而依照该图裁剪出来的衣服则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理由是相对于艺术上的创新来说,遮羞避寒方面的实用功能还是衣服最基本最常见的用途,衣服的艺术性不能脱离实用性而单独存在,该理论现已被美国的判例多次验证和确立。 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在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中,建筑物“再现”的是建筑设计图中包含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部分时,构成复制,因为版权法所保护的是建筑物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而非建造建筑物所使用的施工方法和建筑技术,且建筑设计图作为建筑作品受保护的也是其所蕴含的创作表达,行为人将建筑设计图转变为建筑物,改变的只是创作成果的表达方式,作为著作权保护内容的创作并没有被改变。将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按图施工过程视为复制是符合著作权法内在逻辑的,而按照缺乏艺术创造的建筑设计图施工所获得的建筑物,其所注重的是技术性的和功能性效果,其依图施工自然也不构成复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随意使用他人不包含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首先建筑设计图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建筑设计图的平面复制可能构成侵权;其次,虽然著作权法不认定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为“复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建筑设计图的按图施工的“实施权”不受保护。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商业秘密对自己的作品加以保护。2.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建筑作品从立体到平面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的绘画、摄影、录像、拍照等。一般认为不构成复制。因为摄影师或画家的拍摄、绘画过程是包含有创造性劳动的过程。拍摄、绘画没有损害建筑物在外观上所表现出来的艺术审美。这类作品与建筑物之间,不仅仅是表达方式的不同,更重要的是表达的创作内容的不同。对建筑物“非接触性”临摹所产生的临摹作品也是包含创作劳动的作品。这种临摹与复制他人建筑作品设计图情况完全不同。它需要临摹者具备一定的技巧,而且要在自己的作品中加入创作性的劳动,才可能将立体的建筑物用平面的美术作品表现出来。所以,从立体到平面的过程不应认定为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为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从立体到平面的演绎过程也不认为属于侵权的复制。轰动一时的土楼纪念章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设计的以土楼为背景的纪念章以独特的视觉表达了作者的思想内涵和审美观,具有独创性,其对纪念章享有著作权。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3.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在理论上,只要建筑物系抄袭了他人建筑物上具有独创性的外观就应认定为复制。但是,对于建筑作品而言,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即从一个建筑物直接整体性的复制出另外一个建筑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多数国家并不将其视为版权意义下的复制,我国法律也无需做具体规定。(二)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1.通过合同法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通过合同法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方式,不论对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还是建筑建设方来说都不陌生,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中经常有关于设计成果著作权的约定,通常是“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或是“设计成果在建设方支付清设计费后归建设方享有。”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可以通过合同法对建筑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建筑作品的设计、施工至最终成型是一个十分复杂、时间周期很长的过程。在建筑物施工的前期阶段,至建筑作品完成之前,建筑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同建筑物的咨询方、施工方签订合同,详尽地约定能够接触到建筑工程设计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模型作品的其他各方所应当承担地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特别是竞争对手提供同建筑作品相关的文件。如在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中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就有关于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约定的一些条款。而在这其中,工程建设各方即可以约定其中仅一方承担保密的义务。如在上述提供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的约定是这样的:“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张毅主编: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当然,工程建设方和设计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互负保密义务。如同是上书中提供的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是这样约定双方的保密义务的。“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同上书,第104页。建设设计合同双方不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建筑作品著作权保密义务的承担,而且可以自主约定违反这些义务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责任主要是指赔偿损失,以一定数量的金钱赔偿为主。根据侵权行 为法的一般原理,金钱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方实际的损失为标准。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55页2.通过行政法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著作权人对侵权行为,还可以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对侵权者给予行政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侵权情节,对侵犯建筑著作权的行为人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如果非法经营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3.通过刑事法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缺乏对刑事责任规定,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则专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使三大法律责任在著作权法中形成立体结构,以全面打击著作侵权行为。对于那些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下,也要考虑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结语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建筑业己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逐渐走入法律界的视野。我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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