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研究.doc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研究 姓 名: 韦怡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05 指导教师: 曾玉珊 职称: 副教授 2009年 5 月15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概述1(一)利益平衡原则的源起1(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2(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21法哲学考察 32法经济学考察 3(四)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3二、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运行模式4(一)动态模式41鼓励知识创造和限制对知识、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42知识产品生产、传播与利用之间的平衡4(二)静态模式51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52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53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5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在实践中的运用5(一)利益平衡原则与著作权法6(二)利益平衡原则与商标法6(三)利益平衡原则与专利法6四、法律全球化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发展6(一)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原则的总体框架7(二)国内层面上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7(三)国外层面上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8结语9致谢9参考文献9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研究法学专业学生 韦怡 指导教师 曾玉珊摘要: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的内在精神和外部机制, 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是其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更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被称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帝王条款”。文章通过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构造、地位、价值目标等基本问题的阐述,以及目前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其立法宗旨,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公共利益Research o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EI Yi Tutor ZENG Yu-shan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 the owner's exclusive right derived from his creative mental labor. As the inherent sprite and external mechanism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terest balance has a dual objection of both protec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intaining public interest. It is the value goal and theoretical cornerston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e corn in constructing value, and thus considered the "King Provis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fundament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principle of interest balance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cluding its structure, status and value objection, and present pragma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in order to form a sound mechanism, based on which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can be realizes.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terest balance of the intellect property; Public interest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背后,都影射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路。解决知识产权制度中所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这对实现知识产权利益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法律全球化的深入,我国法学界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对不断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不断深入的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通过以法律的权威来协调知识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知识传播与利用,本文拟对此展开探讨。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概述(一)利益平衡原则的源起利益平衡理念的提出与运用,溯源至古希腊时代即已存在。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解决个别案件,因而需要用平衡的方法解决这种困难。113-14继而他将利益平衡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而对法律进行的矫正与协调。归至17世纪,众多西方法学家对利益平衡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德国学者赫克称利益平衡是作为其利益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法国的爱尔维修、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耶林、美国的庞德等法学家在法律的利益平衡目标上,都提出了富有启发意义的论述,其都最终倾向:法律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牺牲。212 上世纪60年代之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德国自由法学及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前提上首次提出了“利益衡量论”:利益衡量论旨在恢复法解释对社会现实的对应性。在将利益衡量的方法运用于司法审判时,存在的一个前提是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 3 总而言之,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一直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各个利益主体一方面在自身的利益体系中都存在一定的各自的利益份额,另一方面,在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互补关系,并且,这种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仍然构架在这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这种平衡对建立与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相适应的利益制度和利益体制,以及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解决利益冲突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范畴,利益平衡亦可称之为利益均衡或者利益衡量,其作为一种分析和解释法学理论的方法,是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直接反映。没有利益的冲突,就没有利益的平衡,也没有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利益平衡原则通过有关制度,必然反映到利益主体的现实生活中,使其按照一定的利益目标来适用。(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权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则,没有绝对的优势利益,只有相对的和动态的优势利益,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对各种利益进行配置,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利益平衡本身也就成为了知识产权法永恒的主题和终极追求。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基本内涵,一是以私权保护作为利益平衡的前提,以利益平衡作为私权保护的制约机制,在立法上进行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二是以利益平衡原则贯穿整个知识产权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4在知识产权中,存在一系列需要保障的平衡关系。它不仅是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需求这一矛盾的解决和平衡,而且涉及到权利义务在总体上的平衡既有不同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包括同一主体自身的权利义务平衡,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的一种总的概括。此外,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结构、体系、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与目标等方面。实现与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正如国外学者安图伊奈特·威克咖所指出,“传统上,知识产权保护平衡了两类集团的利益:公众获得新的、创造性思想与发明的利益,以及作者、发明者通过有限的垄断权形式提供激励或从其思想与发明中获得的收益。”5118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双方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这样才可能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度量衡和公平秤。(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在知识产权几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一直是其不变的主题,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6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具有个人创造属性和社会公有属性:一方面,需要防止将知识产品的个人占有绝对化,以免损害知识产品中的公共利益,扭曲知识产品生产的本质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成本,而使用上具有非对抗性。即也要防止忽视个人创造性而片面强调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影响知识创造的积极性和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7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中的关键性原则和机制,其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1法哲学考察从法哲学的角度说,法的价值是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在财富分享中需要利益平衡,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平等正义价值。对于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应从国家、社会公众和个人作为一个结合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是片面突出强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而是寻求它们的平衡点,通过它们的互动影响以达到促进整体发展的目的。在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的配置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即反映了利益平衡思想。虽然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中,其表现和程度不一,但这种机制一直存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权利代表了在创造者的私人利益和在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更加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是权利冲突及其背后反映的利益冲突的调整器,它作为解决冲突性利益的方法,在解决这两种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经济学考察波斯纳强调说“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 831对效率的追求关键在于正确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为解决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冲突性利益提供原则与标准,公正、权威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价和利益衡量,从而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知识产权法中,平衡其利益不是强调两种利益间的完全对等,而是要求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对其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都应给予充分考虑,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互不损害对方利益为价值目标。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必要性,还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即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具有个人创造属性和社会公有属性,此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中的关键性内容。要解决知识产权中的失衡问题,一方面,需要防止将知识产品的个人占有绝对化,以免损害知识产品中的公共利益,扭曲知识产品生产的本质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成本,而使用上具有非对抗性。6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分析,也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就此看来,考察全部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基本的立法宗旨还是具体的原则和规则,都体现了围绕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解决思路和模式,旨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一个系统运作过程,这是因为该平衡机制覆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四)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法律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牺牲。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其目标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两个方面,这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为手段的,在总体上它肩负起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和均衡的重任,这里的公平和效率,更多的是由相互制约的利益之间平衡加以实现的。冯晓青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然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9因而,公平作为一种分配方式,该方式的正当性能使知识产权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通过这种分配实现利益平衡状态。10具体说来,一方面,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需要有合理而适当的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收回知识创造的成本并获得必要的利益,从而达到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扩散和传播的目的;另一方面,如冯晓青教授所言“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然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9它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要同时实现保护私人权利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需要调整好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被及时地、广泛地传播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所以,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功能即是要协调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方面利益冲突,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之处于系统优化状态,这也是利益平衡制度创设原因之所在。笔者以为,在知识产权法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和统一正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对主要矛盾,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整体上与本质上的一致性,是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中存在的客观基础。由于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在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时可能与公共利益目标相违背,这样就表现为一种利益冲突和对抗。也正是因为有这种冲突才需要平衡,而存在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也才可能平衡。从解决这个层面而言,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其在实践过程中不仅能够保障知识产权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还能就构造知识产权框架提供原则和标准,使各方当事人能公正、权威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平衡堪称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它贯彻于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的全过程。知识产权法能否有效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即能否维持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与知识传播和利用之间的平衡,维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将决定着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二、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运行模式(一)动态模式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实施中,知识产权法应充分考虑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从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从而做到既充分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又保障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得与利用。1.鼓励知识创造和限制对知识、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法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力图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平衡,而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由于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并在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关系。这种平衡,实质上是寻求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信息利用的限制之间适当平衡点的过程。112.知识产品生产、传播与利用之间的平衡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实现过程中,知识产品的生产与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之间平衡是关键性内容。现在,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成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发挥作用,而推广和传播知识以造福于人类则是其重要目的。1249-55在知识产权制度平衡协调关系中,如前文所述,要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其他人的利益将变成无源之水,而如果不保障社会公共的利益,那么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将无以得现。利益平衡原则指导确定理想的利益平衡点,旨在通过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使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知识产品传播、利用的阻碍,使知识产权法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11(二)静态模式在静态模式中,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协调,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平衡具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中。13 1.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对知识产权法所要实现的社会和经济目标,原则上,其保护期限不应该超过它所提供的激励足以鼓励后续的创造性活动所要求的保护期限。从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来看,知识产权不能被赋予永久性的保护期限。并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的必要性而言,保障公众使用和最终不受限制地获得智力创造者劳动果实的权利,蕴涵了对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共利益达成平衡的意图。2.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量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 14在知识产权中,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状况;每一种类的权利都代表了在创造者的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而每增加一个知识产权的权能,就需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对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受权利人控制的社会公众的权利的平衡。对于知识产权利益权能的均衡,一般地说需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发展出现了使用知识产权的新方式,而这种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及时增加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的扩张,使一定时期授予知识产权人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了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113. 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涉及的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公众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知识产品,不能侵入到专有领域,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是知识产权法在实施中确保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平与效率均衡和统一的保障。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在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中仍然体现为对知识产权适当的权利限制,这一限制是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手段。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要求对知识产权予以适度限制,这也意味着知识产权没有被当成是一种绝对化的私权。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在实践中的运用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永恒的主题,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有合理而适当的激励和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收回知识创造的成本并获得必要的利益,从而达到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扩散和传播的目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在现实当中,需要建立一种对信息创造的激励和信息合理分享之间的平衡机制。(一) 利益平衡原则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同样存在着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和促进在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并行不悖的双重目标。15著作权法需要在确立和保障作者的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之上实现促进学习、留存公有领域和促进对作品的接近的公共利益目的。对著作权这一垄断权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著作权的利益平衡机制所追求的是各种冲突因素相互协调中的和谐状态。由于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一定的垄断权利,为了达到这种状态,法律必须对著作权人的垄断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都呈现扩张的趋势,而且从技术层面上来看,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使这种原本非常微妙关系不堪一击,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平衡体制来维持这种平衡关系。公共利益创造了在公众中自由和合理地使用作品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受到作者的控制,从著作权法的目的看,著作权立法活动既需要考虑对作者创作的激励、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的保障,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赋予作者以专有权是一个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实现一个重要的公共目标。通过特别的酬劳的规定激励作者的创造性活动,且在专有控制的有限期限届满后允许公众接近他们的产品。16539在确保对作者的保护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是著作权法均衡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结果。(二) 利益平衡原则与商标法商标法所涉及的一般公众的利益更多的其实是跟使用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和平时可能会用到商标标志的其它人的利益。因此在利益平衡框架下的商标法主要是指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由于在商标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商标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主要是基于商标的法定专有性、商标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因商标而产生的利益特别是竞争者的利益存在冲突和矛盾。9商标保护必然是对市场竞争对手销售商品构成障碍,因而从商标法的目的来说,就是促进有效竞争,平衡商标权人与商标权人以外的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构建商标法利益平衡机制,首先必须以私权保护作为利益平衡的前提,以利益平衡作为私权保护的制约机制,在立法上进行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其次要正确处理限制与反限制的关系,使得利益平衡成为一种动态的过程性的平衡。既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构成不公平的垄断。(三)利益平衡原则与专利法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和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适当分配与均衡;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适当分配,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专利法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这种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对投资的激励和对技术公开的激励涉及到专利被授予之前,它也暗示了公众必须接受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一定年限的专有权,以换取对发明的接近和获得发明。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的原则意义上,专利法仍然是为鼓励发明和革新的被广泛接受的机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判决曾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11专利法律制度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主体的利益。四、法律全球化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发展考察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可以看到在其早期阶段,加强对知识创造的激励甚为重要,因为那时知识创新活动处于一种单个的、无序的状态,并且创造性活动在之前因为没有产权激励而变得发展迟缓;然后,在工业化之初,市场发育还不健全,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刺激其创造以及成果的市场化,可以加速知识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步伐。而到现在,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大前提的逐步深化,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更加尤为突出了其制度的优越性。知识产权法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这种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一定时期国家的经济、科技和文化政策息息相关。作为一个过程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引入,则体现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是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打破平衡关系而出现的动态平衡的过程,对平衡的追求是知识产权法的主旋律。(一)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原则的总体框架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平衡是利益平衡关系突出的法律表现。就知识产权法所需要协调的主要矛盾而言,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该制度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不过在这些利益平衡的层次中,主要的依然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法直接表现为一种授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的控制权的法律制度。该专有权与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和自然流动性相对抗,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也是相对抗的。而这种对抗是知识产权法中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控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而实现权利和义务总体平衡,也就是等于对社会公众利益提供公正的保护。因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被控制,意味着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基本保障,这正好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精髓。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框架中,利益平衡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过程。从作为一种状态的利益平衡来看,它体现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权利义务总体上的协调,知识产权人和使用、传播知识产品者之间的和谐和平等,是知识产权人和利用知识产品的各种使用者的权利与利益相互抗衡的状态。但在现实中,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还永远没有完善。利益不平衡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知识产权人拥有较少的专有权,而社会公众能相当宽松地利用知识产品。从权利义务的关系来看,这种状况实际上是让知识产权人承担了较多的社会义务,而赋予了社会公众较多的使用作品、发明等知识产品的权利。这种状况出现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环境下,它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并且在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为明显,这种弱保护甚至还与对知识产品保护的观念有关;二是知识产权人被赋予较多的权利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使用受到较多的限制,以至社会公众无法在分享知识产品的利益上与知识产权人相抗衡,这种利益失衡状态与第一种情况正好相反,常见于知识产权强保护环境下,这种情况往往是发达国家针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合理而必要的限制,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1776(二)国内层面上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我国目前是将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将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发展阶段来构建和参与构建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考查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时,必须正视当今世界正处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国不可能关起门来看国情,而必须用全球的视野来看国情,研究和明确我国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之所在,从而确定我国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首先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间的动态平衡关系。依据前文观点的论述,知识产权权益的合理配置是一个动态的配置过程,其实际上将利益分成了对应的两部分: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和权利人以外的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意识传统的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间,理想的、绝对的平衡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18为了实现创新,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根据各自的价值取向,法律利益的权衡有着不同的选择。始终坚持权利人利益保护是基础,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与知识创新是目标,二者才能总体上达到平衡。再者是知识产权中专有之权利与公众之需求之间。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其具有专有性与排他性,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也是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一项专有权利。然而,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它都要达成自身正当与形式合法的统一。防止和控制权利的滥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19154这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这一术语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20298因而在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中,适度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进行限制成为至关重要的制度设计,尤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谈保护的同时,也要平衡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弱化冲突。然后是激励保护知识创新与促进推进知识传播利用相互协调。知识产权既要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要有利于推动知识的不断传播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确立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拥有专有权,并用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解除了权利人的忧虑,使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其创造成本,有利于智力成果创造者将其智力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利用。知识经济要求知识的大量生产,又要求知识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应用。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对这两者的协调与兼顾。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和保护知识生产者的独占权来鼓励知识的生产,正是其基本的功能和宗旨,也是作为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表现。但若对这种独占权保护过度,又可能妨碍知识的传播与应用。并且,从鼓励生产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该适度。鼓励知识生产和促进知识传播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实现这两者的平衡。故而笔者看来,国家作为权利配置的主体,应对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两者间的利益进行宏观权衡,以求得动态的相对的平衡。这种动态平衡的维持,既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技术,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中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三)国外层面上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近些年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也更多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有学者提出21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依法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注意有利于良性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而从世界范围上看,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人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平衡发达国家利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变得越来越尖锐。围绕着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平衡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往往显示出相互分歧的公平观。 发达国家主张,科技成果具有个人创造的私权性,只有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是公平的,以便使发明人能凭借其创造的成果得到利益回报。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知识成果是人类社会共有的财富,从这个前提出发,知识成果只有为社会公有才是公平的,因此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可见,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意识形态的不同,反映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水平上自然也会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也相对来说宽松一些,较之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要求要高的多,这与南北国家之间差距有很大关系,其原因在于,在知识产权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上,对发达国家来说,将平衡点偏向于垄断利益一方,更有利于实现其国家利益。因此,这些国家中建立严格的和较高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最终反映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协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1 结语知识产权法通过专有性权利的授予,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活动,同时也通过权利限制等一系列法律制约,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在总体上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这种利益平衡的理念是现代知识产权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应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双方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二元化的内在要求。现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趋势,利益平衡的格局呈现出不断被打破而又动态平衡的过程。因此期待利益平衡原则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不断重新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法真正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致谢诚然业已完稿,内心却无法平静。大学光阴四载,欲表达之意却非谨在此,甚于表达。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曾玉珊副教授,她渊博的知识、不倦的治学及优雅乐善的为人使我受益匪浅也同时感染着我。在整个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她无私的教诲与悉心教导使我在顺利完稿的同时学到了严谨的学术理念,选题、框架、定稿,她所倾注的心血让我走进了学术的殿堂,迈出求知的第一步!感谢法律系的各个老师,这个四年,承受恩泽之良多。你们的务实、儒雅、睿智、风趣,言谈间尽显学者风范已深深印入我的脑海,至生难忘。你们使我喜欢法律,掌握了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你们使我崇尚法律,这于我所持的信念注入不竭动力。与你们一起,看着法律系的成长,心里满怀自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