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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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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doc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 日本的保护观察(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内的矫正制度,不仅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作为其配套制度还需要非监禁制度、被害人保护制度、紧急更生保护(安置帮教)制度的全面支撑,方能够具体执行落实。溯及其理念渊源,是继吸收我国唐律宽缓、怜囚等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基础上,兼采英美和大陆法系思想和制度之长,再结合本民族的特点,才创制了颇具特色的全方位处遇体制。实践中,主要通过针对非犯罪化处遇的人员和犯罪人实施社会内的保护观察,在广义上则称之为更生保护体制。其机构设置模式是在其法务省(相当于司法部)内,设置具体负责罪犯矫正处遇的矫正局和社会内处遇的保护局,共同承担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正工作。前者负责设施内的矫正,后者负责社会内的矫正。 一、日本社会内的更生保护体制 日本法务省除了设置民事局、刑事局、人权拥护局、入境管理局、矫正局(监狱管理)之外,还设置了保护局和全国更生保护审查会。 在全国50个县所在地设置了从属于保护局的保护观察所,共有为数近1000人的专职公务员(保护观察官)。据1994年4月1日的统计,全国所配备的保护观察官的编制为892人,近十多年来法定配置接近1000人。除了这些专职的保护观察官之外,更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则是近5万名的民间志愿者保护司(Volunteer Officer)。这些不拿薪俸的保护司,都是由全国50所保护观察所下属的50个保护司选拔地方委员会推荐,法务大臣亲自任命的。总体上,维持着保护观察官1000人和保护司5万人的协作队伍比例。包含未成年人,大约年平均7万人左右接受保护观察处遇。 全国更生保护审查会由委员长和委员4人组成合议制机关。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向法务大臣提出针对特定者的恩赦申请;依据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和行政不服审查法审查对地方更生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案件。此外,在全国8个行政区所在地设置了相应的地方更生保护审查会,由312个人组成的合议制机关,其委员的任期3年。主要负责本管区内保护观察所的事务工作(5类保护观察)更生保护设施的许可及认可事务,以及假释申请的受理、决定和取消等工作。 1949年日本制定的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是罪犯社会内处遇的基本法律。该法确立了实施保护观察的基本原则:第一,必要且相当原则;第二,个别化处遇原则;第三,相互信赖原则。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更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被法院直接处以保护观察的人;二是被刑事法院判决执行缓刑,而需要予以保护观察的人;三是假释或者保外就医者需要予以保护观察的人;四是刑满释放或赦免出狱后,需要继续实施保护观察的人;五是其他法定规定应予保护观察的人。 为了从未成年人和女性角度防止犯罪及不良行为的产生,作为协作更生保护事业的民间合作组织,日本还建了被称之为“兄弟姐妹会”(BBS)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妇女更生保护会”。另外,为确保出狱(院)者和接受保护观察措施的人员就业,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民间慈善家(企业家)雇用上述人员,协助其改善回归社会。各地区所设置还有更生保护民间法人机构,为紧急更生保护对象(出狱者等)提供为期半年左右的住宿保障。截至2004年4月,全国共有BBS会564个,会员6024人。妇女更生保护会1343个,会员21448人。合作雇用单位5547个,其中建筑行业约占47、制造业约占17、服务业约占10.5左右。更生保护法人团体163个,主要从事联络和赞助业务。 简而言之,如果说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针对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方式。那么,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则可谓广义的社会处遇制度。通常情况下,保护观察既是附加于缓刑者或假释者的一种处遇措施,也可以是针对非罪化的违法者、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内处遇措施。某种意义上,日本的更生保护体制,是由国家主导的旨在使实施了犯罪或者非行的人,在平常的社会环境中作为健全的社会人,通过接受指导、帮助实现更生(新生)的制度。该制度无论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同类制度相比较,其“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运作模式都颇具特色,成效显著。 (一)保护观察所及保护观察官 全国8所地方更生委员会所在地,分别设立50个保护观察所,具体负责本管区内的罪犯更生保护工作。 保护观察官(Probation Officer)是法务省的政府官员,日常工作场所在地方假释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是亲自从事保护观察工作或者对“保护司”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隶属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事务局和保护观察所的政府官员,作为专职的保护观察官,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与更生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从事并指导保护司针对各类社区保护观察对象,进行保护观察、人格考察等犯罪者更生及预防犯罪工作。通常情况下,培养一名保护观察官的时间大约为三年。大体上包括三个月的研修、任地区担当官、更生保护设施担当官、更生保护振兴科业务等分别需要一年的时间。若计划5年的培养时间,就再增加担任直接处遇担当官、地方更生委员会的设施担当官等各一年的时间。 据统计,2004年保护观察官在地方委员会事务局工作的人数为110人,在各保护观察所工作的人数为1004人。2005年保护观察官在地方委员会事务局的人数为119人,在各个保护观察所工作的人数为997人。 保护观察官的主要工作职能:第一,在保护观察开始时提出处遇计划,包括人格考察等职责;第二,定期进驻保护观察场所,指导工作并与保护观察对象面谈;第三,对保护观察对象进行家访或联络其工作单位了解情况;第四,与保护司和有关机构、团体进行联系、协调;第五,进驻更生保护设施的工作制度,工作时间至傍晚、夜间或者留宿。 保护观察官的日常工作,主要与被保护者面谈,仔细阅读少年情况登记簿、少年调查登记簿、刑事记录等资料,和保护司进行交流,以及制作各种调查计划和处遇方案等等。为实现“不让对象者再犯罪”的目标,适当的分类处遇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而发挥适当处遇的关键措施,就是确立“要求保护司精读每月的处遇报告”,并增强保护观察官与保护司之间协作机制。 (二)保护司及其工作方式 日本社会处遇制度中,“保护司”这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作用和贡献,令各国矫正界瞩目。保护司的选任产生、管理,包括培训及经费等等,都由保护司法加以规定。原则上,由地区更生保护委员会推荐,法务大臣任命,任期为2年。由保护观察官对本地区内的保护司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每年对初任保护司的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对待保护观察对象、人际关系说、心理学、谈话技巧等等。保护司协会也定期举行案例的讲解分析培训活动。 根据日本保护司法的规定,应保护司人选条件。应当委任人品出众、有能力且具有一定社会威望,有完成职责的热情及充裕的时间等条件的人。保护司在协助犯罪者改善更生的同时,努力展开预防犯罪的宣传活动,为净化社区环境,促进个人和公共利益为使命。虽然保护司不获取报酬,但可以接受执行职务所花费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保护司参与和对象的沟通和心理矫正等工作。据2002年的统计,50个保护观察所(Probation Office)中,处于保护观察状态的有69601人。其中,被假释的人数为15854人。全国共有保护司49003名,活动在全国904个保护区。全国共有更生保护法人团体163个。此外,还有被称为BBS(兄弟姐妹会)共有581个,会员人数为6100名。更生妇女保护会有1332个,会员人数200445名。 虽然日本保护司法规定保护司的人数不能够超过52500人,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就已经发展到5万人左右。其中,女性保护司的比例由1953年的7,增长到1996年的23左右。保护司职业的构成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53年和1996年数据相比较,农业、渔业以及宗教家所占的比例,都分别超过了20左右。其他的职业大约在10左右,而家庭主妇的比例也逐年上升,由最初的3上升到14左右。另据统计,平成2002年1月1日,共有保护司49003人,2004年为49389人,至2005年4月为48917人,在889个保护区域内开展工作。 近代日本行刑制度中的保护观察理念,一种来源是英美少年法院对于少年的保护处分。但其最终作为构成刑法(罚)基础的理论和制度,则是仿效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而形成的。保护观察的工作方式,首先与保护观察官面谈,决定更生计划书,再根据其性格、案由、案情、性格等因素选择与哪个保护司性格更加协调,从而选择合适的保护司。其后,持续的保护观察工作就委托给该保护司。 实际上,日本的保护司并非是有一定特长的专家,而是在工作和生活方面都取得一定成功的普通人,在本地区拥有较好的人格威信和人际关系。开展工作一般是在自己家里与矫正对象进行交流,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矫正工作中若有不清楚的事项可以随时听取保护观察官的意见。一般而言,最初先由矫正对象带着保护观察所的介绍信,在家人的陪同下首次拜访保护司。以后,原则上每一个月交流一次,往往也是在保护司人员家里面谈,喝茶或一起吃饭,边吃边谈,进行生活做人准则的引导。 根据被保护观察者的具体情况,具体工作方法大体上分为“监督指导”和“辅导援助保护”两大类。在保护观察期间,被监督者必须遵循一定的注意事项。原则上可分为“一般注意事项”和“特殊注意事项”两类。作为监督方法,主要是与被监督者保持适当的接触,对于应当严格遵守的注意事项进行督促指导,从而使被监督者感受到若严重违反其规则可能被取消保护观察这样的心理强制作用,从侧面展示保护观察的潜在权力。通常,作为一般应当遵守的事项为:(1)有稳定的居住地,并从事正当职业;(2)保持善行;(3)不与有犯罪之虞的人员交往;(4)迁居或者长期旅行之前,应当获得保护观察者的允许。而应当特别遵守的事项,则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被监督对象设置的,因而体现着不同的要求。例如,包含不允许过度饮酒、禁止滥用药物、接受心理治疗指导、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各方面的忏悔或安抚等等。 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第36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的几种保护观察措施:(1)鼓励修养情操方面的学习训练;(2)确保一定条件的医疗保健;(3)确保住所安定;(4)就业辅导、帮助就业;(5)改善调整环境;(6)帮助到适合更生的地方居住;(7)为适应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生活指导;(8)采取为帮助本人更生有利的措施。而保护观察措施最为体现福利性质的方面,在于紧急更生措施上,即根据预防犯罪更生保护法第40条:“在对象受伤或者疾病,没有适当的临时住所、没有居所或者职业,可能妨碍更生的情况下,必须让该人住进公共卫生福利设施,或者其它设施进接受医疗、食宿、职业方面的救助”。宏观而言,保护观察的主要内容,是为被保护观察者设定一定的遵守事项,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监督、辅导和援助。由于日本的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极高,作为缓刑和假释配套的保护观察制度,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所谓短期保护观察制度,主要适用对象是基于交通业务过失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之外的不良行为,而被家庭裁判所判决附带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认为其不良行为通过短期保护观察能够予以改善并顺利复归社会。 目前,日本的保护司队伍的确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随着保护司的年龄增大,每年约有十分之一的人面临退职,因而如何保持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正在经受合格的新保护司人选及培训问题的考验。 二、出狱人保护事业的萌芽及发展 日本的出狱人保护制度(安置帮教),有着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渊源和实践。出狱人保护活动的萌芽大约是17世纪(日本、德国),而出狱人保护制度则起源于18世纪后半期。当时基本上是私人或者民间团体,以慈善保护为宗旨而发起的活动。正是由于日本的“广义社区矫正”渊源于出狱人保护动因和制度,所以有比较坚实的公众基础,又没有经历过像美国社区矫正(如假释制度)的挫折,至少在该领域没有使罪犯复归社会的理念像美国那样受到质疑,基本上保持着稳步发展的态势。 早在1883年,神道教的神职人员池上雪枝就在大阪开设了一所名为雪枝的感化院,即日本最初的非行少年感化院。作为成年人出狱保护设施的先驱,则是明治21年(1888年),金原明善氏设立的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专门帮助从监狱释放后回到社会的人员。创办该公司的起因是因为他得知了这样一件事情。 明治时期,静冈县内的静冈监狱里关押了一名重罪囚犯。许多看守都对这个囚犯的矫正感到很棘手。然而,当时在任的副监狱长却始终坚持对该囚犯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教育,终于收到良好的效果,使这个囚犯开始了真心的悔罪,临出狱前,他庄重地对副监狱长发誓:“今后决不再犯罪”后离开了监狱。但是,这个在监狱关押了10年的囚犯,回到家乡一看,父母已经离开人世,妻子也已经改嫁他人,其他亲戚或者不给他好脸色看或者将他赶走,于是他陷入既没有住处也没有钱的困境。如果按照他过去的活法,恐怕早就重操旧业干尽坏事了。但是,他始终记着自己对静冈监狱副监狱长发过的誓言,绝望之余的他,留下了长长的遗书,便投水自杀了。 当时正在静冈县负责整治山水的金原明善氏,听到这一事件后痛感:“必须认真考虑在社会中如何切实保护弃恶从善的出狱者。”于是,他招聘静冈县的民间人士,同心协力,于明治21年设立了被称为“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这一日本最初的更生保护设施,即现在“静冈县劝善会”的前身。从此,保护弃恶从善的出狱者这样的运动,最初由民间,继而由政府设置官方机构,最初是针对刑满释放者继而扩展到假释人员,在日本全国逐渐地推广开来。1890年2月27日,后来的京都市市长内贵三輪主导,东本源寺和西本源寺的两法主赞助,在京都设立了京都感化保护院。 1899年监狱管理由内务省改为司法省,法务大臣直接管理的出狱人保护事业也同时并入司法省。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政府官员善于引导、利用民间力量支持出狱人保护事业,是日本成功创制“官民结合,以民为主”运作模式的关键因素。明治刑法典(1907年)公布实施后,政府批准了赞助鼓励“出狱人保护事业奖励费”1万日元的预算,交给保护团体奖励支持该项事业。1911年增长为3万日元。当年明治天皇驾崩,国家颁布恩赦令,监狱局谷田三郎局长利用该时机呼吁宗教家协力资助出狱人保护事业,得到宗教界的热烈响应,此时可谓是迎来了日本社会支持该项事业的全盛时期,全国各个保护团体形成星火燎原之势迅猛发展。1922年颁布少年法,为未满18岁的少年规定了9种保护性处分措施,并专门设立了与成年人相区别的“少年保护司”制度。1942年设立了专门收容少年服刑者的行刑设施。 为了对全国各地保护会实行统一管理,至1912年便在监狱协会内设立了“中央保护会”。三年后,借一位名叫三井的男爵主动捐出75万日元资助出狱人保护事业和监狱服刑者教化之机,停止发展中央保护会,于当年7月31日设立了财团法人辅成会(即财团法人更生保护会的前身)。该会于1939年解散,并入财团法人司法保护协会。同年,日本制定了司法保护事业法。在上述出狱人保护事业的进程中,作为辅成会会长(曾任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职)的铃木喜三郎功绩不可磨灭。深受中华汉文化和佛家大慈大悲思想影响的铃木喜三郎,对出狱人保护事业抱有这样的信念:“应当认识到,犯罪不是犯罪者一个人的责任,存在犯罪的社会也有责任。即便是为了社会整体生活秩序,就理所当然的嫌弃或冷酷地对待犯罪人,只能够说这个社会是不负责任不亲善的。出狱人保护事业作为一项文化事业,若得不到社会各界的谅解或同情的话,实在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铃木喜三郎晚年辞去了所有公职,但却没有辞去辅成会会长的职务。据长子铃木国久回忆,其父直至逝世前一年卧病在床时,还将郑重地将该会的工作事宜作为“最后的拜托”,托付给了挚友(11)。 1949年颁布的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规定,“更生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具体的保护观察实现的。而“更生保护设施”,是根据保护观察所的委托(“委托保护”)在有碍本人更生的情况出现时,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住宿设施(包括出狱者紧急更生的情形),并提供食物、就业援助、咨询、指导等保护措施。更生保护实施的保护观察,既有在设施内实施的,也有在非设施即社会内实施的两类。无论是设施内或设施外,这两者均属于“社会内处遇”的更生保护。平成8年(1996年),废止紧急更生保护法的同时颁布了更生事业保护法。 现行日本出狱人保护制度大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救助出狱人的内容和范围;(2)社会有关机构保护、帮助和安置出狱人的任务及方法;(3)保护机构的人员组成、经费来源等等。而具体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帮助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帮助解决劳动就业、读书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居住者提供住处;提供法律援助等,是社会内处遇的重要内容之一。据统计,全国的“更生保护设施”101所(男性设施90所),收容人员共2260人(男性1794人)(12)。 所谓紧急更生保护,是指刑满释放、缓刑、暂缓起诉者等,当被解除刑事程序或者保护处分的身体拘禁时,一旦出现既不能从亲属也不能从公共设施获得帮助,或者所获得帮助难以实现更生时,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经保护观察所所长或者更生保护设施的委托,而紧急采取的保护(6个月以内)的措施。其具体内容大体上与上述的“援助保护”相近似。因为法律修改而扩大的紧急更生保护对象,还包括被法院判处罚金或者科料(主刑,比罚金轻微的一种财产刑)刑罚的人、从劳役场出场或者临时出场者以及从少年院退院或者临时退院者。在称谓上,对于缓刑者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称为“援助保护”,对于其他种类的被保护观察者所采取的措施,称之为“观护”。 日本更生保护事业的主要职责有三类:(1)设置更生保护设施,为被保护者提供住宿及必要的保护;(2)不提供住宿,为斡旋回归地、借给钱财、生活咨询等提供临时保护;(3)延伸保护事业、临时保护以及加强为其他犯罪者的更生保护目的相关的事业的联系3类。当前,已经没有单独经营的临时保护事业法人,而是与协作助成更生保护事业法人合并经营。 2002年5月29日通过的更生保护事业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同年6月10日开始实施。主要修正要点如下:其一,在继续保护事业的内容中新增了“指导就业,为使其适应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生活指导”,谋求充实的在更生保护设施内能够实施的保护内容;其二,作为在更生保护事业中放宽限制的事项,临时保护事业及联络赞助事业由原来的认可制改为申报制;制定了确保事业经营透明度的相关规定。截至2005年4月1日,全国共有163个更生保护法人团体。101家更生保护设施中所接受的对象,主要是出狱时,庄重发誓要重新开始人生,而又没有合适的可去之处的人2274人。其中,男性成年人1811人,女性成年人120人,男性青少年295人,女性青少年48人。全国101所更生保护设施中,男性设施有89所,女子设施7所,男女共同的设施5所(13)。 原则上,是否能到更生保护设施接受保护,通常是由两种方式决定的。一是根据本人的申请,二是基于保护观察所所长的嘱托(推荐)。获得批准的人,先接受在更生保护设施里接受保护和帮助以顺利复归社会。对于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制度,不仅应当在称谓、概念和制度上注意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制度相区别,还应当了解名称各异的各类更生保护机构(例如,冠以各种称谓的男性、女性或男女共同但划分区域的设施)的设施,与矫正机构的设施相区别。 二战后,在重建保障假释、出狱者的就业,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因此,大力发展“协作雇用主”以解决上述人员的就业生存问题,便成为重要的保障途径。所谓“协作雇用主”,即在充分认识保护观察对象的前提下,自愿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的民间企业主。在日本国内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协作雇用主的存在,对于违法犯罪者的更生和社会的安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的保护观察所和保护司会,为了获得等多企业主的赞助和支持,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总体上协作雇用主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例如1989年协作雇用主数(个人及法人)不足3500人,1993年至1998年在4000人左右浮动,2004年增至5470人(14),22005年增至5745人,其种类如下:建筑业占51.7,制造业占16.9,服务业占10.3(15),当年被雇用对象为597人。可以认为,对被保护观察者的雇佣未必保持在高的水平。因此,如何继续增加企业主的数量和促进其雇用数量,也是今后不断面临的课题。 1991年3月,日本将少年母亲会、教诲师会和志愿者面试委员会三位一体,组成了相互援助、协作的矫正事业联络协会。此外,法务省还持续主持开展着一项民众参与预防犯罪的活动,即“使社会更加光明”的全国性活动。该项每年7月举行的活动也是保障日本社会秩序安定,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这是一项参加者超过450万人的大型国民集体活动。7月1日被命名为“更生保护日”,中央和各都道府县以及街镇都设置了“使社会更加光明实施委员会”。中央实施委员会由警察、自治体、教育、产业、媒体、体育等官民双方协作的80多个机构组成。 上述活动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一,广宣传活动。主要通过制作一系列手册、大型广告牌、传单等形式进行。在各个地方公共机构设施的围墙、地铁站、公共汽车、商店、百货公司、银行、邮局等地方张贴。在各类其他集会上散发宣传品,以及制作专题片,报纸、杂志、网络、橄榄球赛场电子广告板等手段介绍该项活动宗旨及概况。其二,开展各类民间仪式。各地行政长官都举行传达法务大臣呼吁国民参加该项活动的动员仪式,与之配合的是各地保护观察所也积极开展各类宣传贯彻活动。各地教育部门积极开展研讨活动,每年征集标语口号甚至小学生的作文也做了相关命题。 总之,通过日本法务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号召全社会关注违法、犯罪人的复归社会的全国性活动,收到了极好的效果。特别是有识政府官员、法律界人士的引导,使这项活动得到媒体、宗教、文化、企业及民间团体的大力支持,极大地减少了社会歧视而导致的再犯罪现象。使日本在社会上拥有7万左右保护观察对象(全国监狱押犯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也是7万人左右)的情况下,长期保持着发达国家犯罪率最低的纪录。 三、日本非拘禁制度的特点 日本的现行制度中,凡逮捕(包括紧急逮捕)均由法官发布令状。申请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通常情形下,除了重罪、重罪前科、惯犯,有毁灭犯罪证据或者威胁证人、被害人之虞的,姓名、住址不明的之外,均可以获得保释,不得以可能逃走为由而拒绝其保释申请。 日本刑法的量刑幅度较宽,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在被誉为精密司法的日本,非拘禁制度都具有个案分别处遇裁量这样的“手工制作”特征。 1999年,是战后被收容人数最少的一年,近十年间被收容的人数增加了60,从刑事设施的容量来看,已经出现了过量拘禁的现象。但是与国外相比,被收容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从体制上看,支撑日本非拘禁处遇法律制度的,主要有以下六大制度性支柱。其一,住宅侦查制度。所谓在宅侦查即不拘禁嫌疑人的侦查制度。该制度最初渊源于大陆法系,其后又引入了英美法系尽量简化侦查程序的思想。其二,起诉便宜主义制度。该制度是“二战”后制定,其的特点是赋予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自由审查及决定暂缓起诉的权利;其三,缓刑制度。该制度制定于明治40年制定的刑法之中,实施于1907年。主要适用于刑期为三年以下的犯罪人。从法院审判实践看,大约有60的有期徒刑犯获得缓刑;其四,假释制度。凡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禁锢刑服刑者,具有悔改表现并适应社会复归更新者均可适用。其适用比例大体上在60左右;其五,少年保护观察制度。未满20周岁少年犯罪后,约有70左右的通过家庭法院给予保护观察处分。其六,保护司制度。此外,还广泛地适用罚金刑制度。这些制度的适用,为日本减少拘禁违法、犯罪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末启动于北美的修复性司法措施(程序),主要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地位予以重视,创造加、被害双方充分对话的机制。当被害人不愿意接受时,案件的处理将恢复为通常的司法程序。可以说,非拘禁措施和修复性司法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均属于在缓解特定领域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非拘禁措施适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于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累犯、有妨碍侦查之虞的以及反复性较大的性犯罪者均不适用。 然而,令日本政府深感棘手的是,在犯罪率逐年增加,尤其是盗窃、未成年犯罪和一些作案手段凶残的抢劫、强奸罪等时有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不断向政府发出要求严惩犯罪人的呼吁。但是,日本学者和司法界的普遍认识仍然是,虽然大量适用非拘禁制度引起部分社会层面的不满,但毕竟社会内处遇较之监禁刑有许多优势,创造一个良好的适于犯罪者改过的环境,从长远计是防止重新犯罪的最佳途径和选择。只有从进一步完善非拘禁制度的视角,考虑努力减少上述负面影响,而不主张减少非拘禁措施的适用。注释: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2005年第10次中国防止犯罪高官研修班,联合国亚洲远东防止犯罪研修所授课教材。 久保贵新任保护观察官育成,更生保护犯罪预防2002年3期。 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7年(2005年)版,第113页。 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4年(2002年)版,第127页。 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9年(1997年)版,第389页。 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4年(2002年)版,第127页。 2005年第10次中国防止犯罪高官研修班,联合国亚洲远东防止犯罪研修所授课教材。 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7年(2005年)版,第119页。 铃木一光:社会復帰支援、刑政平成14年(2002年)12号。 (11)日罪罚、日本刑事政策研究会报平成8年(1996年)5月、第66页。 (12)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4年(2002年)版第142页。 (13)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7年(2005年)版,第127页。 (14)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6年(2004年)版,第389390页。 (15)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编:犯罪白皮书,平成17年(2005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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