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抗诉新论.doc

    • 资源ID:2991070       资源大小:16.50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抗诉新论.doc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抗诉新论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程序抗诉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在西方国家,程序抗诉的立法可以区分为附属立法、独立立法和混合立法三种模式。我国在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提出程序抗诉的法律规范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以致无法有效彰显程序公正的理念和实现抗诉制度的功能。为此,应当立足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从区分事实抗诉理由和程序抗诉理由、明确列举程序抗诉的绝对理由、确立为法律利益的非常抗诉等方面完善我国程序抗诉的立法。【关键词】刑事诉讼 程序抗诉 立法完善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最近对某省级检察院2006年至2010年办理的83起刑事抗诉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在这 83起抗诉案件中,市级检察院以事实和法律理由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案件79件,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或提请抗诉的只有4件,占4.8%。这四件的情形分别如下:其一,法院初审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质证而采纳被告人提出无罪的证据,检察机关以此为由提出抗诉后,省法院裁判发回重审;其二,初审法院超审限办案,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该违法事实无法纠正,不支持提出抗诉;其三,审判过程中承办案件法官的诱导性发问导致被告人翻供,而被告人提交罪轻的新证据未经开庭质证即被采信,市检察院以法院采信未质证的证据对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省法院驳回抗诉;其四,上诉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而采信被告人提出的罪轻的新证据,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法院二审审判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但并未影响实体裁判,因此撤回抗诉。但是,以检察建议方式对法院的程序违法提出纠正意见。基于以上数据和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以审判程序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非常少,而引起法院重审的情形更是少之又少,这种状况正常吗?有的审判程序违法,例如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即采信被告人提出的新证据;受理抗诉案件后,法院有时裁判发回重审,有时则裁定驳回抗诉,有时甚至由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那么,法院、检察院作出如此不同的裁判或者决定的依据是什么?审判程序违法是否只有影响到裁判结果即定罪量刑时,才能成为刑事抗诉的启动理由或者法院重审的依据?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彰显了程序公正,如果审判程序违法只有影响到定罪量刑时才能成为刑事抗诉的启动理由,则是否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所倡导的理念不相协调?鉴于此,本文拟就审判程序违法情形下的刑事抗诉即程序抗诉的立法问题展开研究,对此问题建言献策。二、刑事诉讼中程序抗诉的概念界定与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抗诉是指检察机关以法院的审判程序为抗诉对象,以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程序违法为抗诉理由,依法定程序提出的抗诉。作为刑事抗诉的一种类型,程序抗诉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其一,有助于彰显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依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定结果而存在,并经由该程序本身的运作便得以实现的法律价值。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出发,对法律程序的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虽然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仁智互见,但对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则基本达成共识。体现在各国刑事诉讼法律上,均为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确立了一系列保证得到公正审判权利的程序。法院审判违反诉讼程序,尤其是违法行使了审判管辖权和违反了自然正义的基本准则,理应成为被告人上诉和检察官抗诉的理由,立法上也往往成为各国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撤销原判的直接依据。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违反关于管辖、回避或审判公开等方面的规定,检察官可以提出控诉,上诉法院可以据此撤销原判。其二,有助于保障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排除刑事案件利益关系人通过扭曲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司法人员也有可能故意或者非故意地选择不合法、不正当的诉讼程序,或者规避法定诉讼程序,导致作出错误的刑事裁判。通常针对初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的错误裁判,法律允许检察官启动程序抗诉,建议或者推动法院撤销违法的程序,纠正由违法程序导致的实体裁判错误,当然纠正后的结果可能有利于被告人也可能不利于被告人。而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对二审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裁判实体错误的,法律一般要求三审法院纠正违法程序,撤销据此作出的裁判,但通常禁止作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变更,以维护被告人的的实体权利。其三,有助于实现审检权力的制衡。任何权力都应当接受制约,权力不受制约就会出现异化。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同样遵循权力行使的客观规律。在检察制度出现以前,欧陆各国的法官集控告权与审判权于一身,难以避免司法独断专横和不公。检察制度的出现使得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并实现了控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在人类文明史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实行司法独立;在司法制度中,审判职能与公诉职能分开,形成公诉制度。这是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的两大进步。”1台湾学者林钰雄认为,19世纪欧陆各国改革刑事诉讼法,引进和完善检察官制度的根本目的之一,更多是透过审检制衡监督法官的裁判,其中的关键机制,就是利用审级制度而赋予检察官提起上诉的权力,借以防止法官擅断,阻止违法或者不当裁判的确定。2检察机关的“权力”相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在某种条件下更具有强制性,对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被告人有时限于专业知识、技能的不足而不能有效地行使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当对基本程序正义的违反是出于法官的主观偏私时,被告人的私力救济常常会表现得软弱无力,因此检察机关程序抗诉的制度设置就成为“对抗”审判权恣意的必然选择。其四,确立程序抗诉的显性地位,并且根据审级、裁判效力、抗诉事由属性等对程序抗诉的理由予以细化分类,有助于发挥程序抗诉在纠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裁判稳定性、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等方面的功能。如日本、德国的法律制度根据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将抗诉理由区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此外,还根据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程序抗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程序抗诉,并且将不利于被告人的程序抗诉限制于特定情形。

    注意事项

    本文(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抗诉新论.doc)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