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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哥应用专利中国无效案来龙去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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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哥应用专利中国无效案来龙去脉.doc

    伟哥应用专利中国无效案1998年,世界上第一个口服有效的治疗阳痿药物在美国上市,该药的通用名称:sildenafil(西地那非),商品名称:viagra(中文翻译为伟哥),该药的上市得到了广大阳痿患者的欢迎。 2001年,国内13家机构和个人联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美国辉瑞公司在中国获得授权的伟哥应用专利无效。该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为什么会引起专利纠纷呢?这还要从该药物的开发过程说起。1989年,美国辉瑞公司开始将一种化学名为: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枸橼酸盐的化合物作为抗心绞痛药物进行开发,该药物是一种磷酸二酯酶的抑制剂,从当时对这类药物的了解,此类药物具有多种治疗作用,特别是对心绞痛、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动脉粥样硬化、外周血管疾病、中风等心脑血管疾病有治疗作用。在该药物开发之初的1991年,辉瑞公司将该药物的活性成分在世界各国申请了化合物专利,在该专利中,伟哥的活性成分是作为抗心绞痛药物描述的。该专利在中国也提出了申请,但是,由于当时中国的专利制度对药物化合物不给予专利保护,因此,辉瑞公司只得在中国申请了保护其制备方法的专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人使用不同的方法制备伟哥的药物活性成分,不会构成对辉瑞公司的专利侵权。辉瑞公司申请化合物专利后不久,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1991年批准了该药物的I期临床研究,以考察该药物的安全性。1992年,美国FDA批准了该产品的II期临床研究,以考察该药物在冠心病人心绞痛治疗中的疗效,在考察过程中,该药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疗效。与此同时,该产品的I期临床研究中的高剂量用药组的实验仍在进行,实验结果显示,服药者发生了如下的副作用症状:头痛、消化不良、视觉错乱、肌肉疼痛、以及勃起功能的改变。对开发者来说,勃起功能的改变是引人注目的现象。由于I期临床研究是在健康者身上进行的,研究人员知道,虽然这种药在健康者中产生这样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它对有勃起性障碍的男性也会产生同样的作用,对阳痿患者是否有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实验验证。作为一种治疗冠心病的药物,该药前景并不乐观,为此,研究人员讨论了将西地那非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可能性。他们经过多番论证才慎重决定调转研究方向,将西地那非作为一种治疗男性勃起性障碍的药物进行试验。1994年辉瑞公司开始对患有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男性进行第一次II期临床试验,这是一次小规模的实验,只用了患有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12名男性,尽管如此,这12名男性实验者中,有10位表现出勃起功能的改善。在进行上述正式的临床实验前的1993年6月9日,辉瑞公司即在英国首先申请了用伟哥治疗阳痿的新用途专利,1994年5月13日,辉瑞公司在世界100多个国家申请了同一内容的专利,中国也在其中,该专利正是目前引起极大争议的专利。1995年起,辉瑞公司开始了大规模的临床实验,在证实伟哥可以口服治疗阳痿后,1996年开始向FDA申报生产,经过2年的审批,FDA终于批准了伟哥上市,从此,辉瑞公司确立了其在治疗阳痿方面的领先地位。在伟哥在美国上市之前,国内有许多单位了解到了该药物在美国的开发进展情况,对该药物在中国的市场前景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于是纷纷对该药物在中国的市场前景进行预测,其中一些单位了解到了辉瑞公司就伟哥在中国申请应用专利的情况,并进行了多方咨询,由于该专利在中国尚未获得授权,当时的看法是,该专利存在缺陷,在中国获得授权的可能性不大。 1998年,伟哥在美国上市了,考虑到该药在国内的巨大市场,国内这些单位决定在中国生产该产品,于是,在1999年的一年中,有17家单位向国家药品监督局SDA申报生产,此时,SDA和卫生部门对治疗阳痿药物在中国的应用方式还没有作出定论,这源于有些群众担心这样的药物可能被作为春药滥用。1999年底,SDA发文,要求对伟哥的开发研究和生产销售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同时停止受理新的申报。此时,已经申报的17家单位正焦急的等待着SDA对该药物的审批,这样一等就是一年半。在此期间,即2000年的6月,辉瑞公司在中国申报的伟哥获得了SDA的批准,SDA要求,伟哥的销售应通过有资格的二级以上的代理商进行,同时要求辉瑞公司保证,在经销该药物时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经销,患者必须经县市级以上医院中的泌尿科或男性科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处方才能使用,辉瑞公司的药品在经过这些严格的手续后上市了,每一片药品的价格为99元人民币,高于在美国的销售价格。2000年11月,辉瑞公司在欧洲申请的伟哥应用专利在英国高等法院被驳回,这意味着该专利在整个欧洲都失去了效力,这一消息给中国厂家以鼓舞,他们纷纷要求SDA尽快批准国产伟哥上市,同时还要求中国专利局不要批准辉瑞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伟哥应用专利。2001年2月,SDA经过慎重的研究,决定准许国内十几家单位申报的伟哥产品进行临床试验,消息传出,国内的十几家单位兴奋异常,批准临床研究意味着国内伟哥的上市已经没有政策障碍了。这些单位纷纷联系临床医院,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临床研究,争取作为第一批中国伟哥生产商在市场上出现。2001年4月,比较快的几家单位已经完成了临床研究的准备工作,开始了随机双盲对照的临床研究。2001年5月,上海的一家国内伟哥生产单位得知中国国家专利局已经于4月底决定对伟哥应用专利授权,这一决定将在2001年的9月生效,消息传出,国内厂家对这一消息深感震惊和意外。专利局的决定意味着,十几家国内伟哥开发单位的产品一旦上市,就将构成对辉瑞应用专利的侵权,辉瑞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这些单位专利侵权。一旦侵权成立,国内这些单位不但投入到研究开发中的上亿元费用付诸东流,还将赔偿产品生产和销售后得到的收入。这一决定很快传到其他十几家伟哥生产单位,特别是几家已经开始临床研究的单位心急如焚,急忙向专利局和有关专家咨询,了解事态的进展,研究对策。当了解到专利局的决定不是最后的决定时,决定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要求专利局重新作出决定。2001年6月28日,在两家单位牵头下,已经获得临床批件的9家伟哥开发单位聚集到上海,研究当前的局势,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到会的还有两家专利事务所的专利律师。各家代表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其中江苏一家单位的代表出示了他们曾经在该专利审查期间向专利局提出驳回建议的相关材料。会上,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的 王为 律师向各单位代表详细介绍了伟哥专利在国内外的情况,特别介绍了该专利在欧洲被判无效的情况,王律师介绍说:伟哥用途专利1994年5月13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1998年3月11日授权1998年11月2日美国VIVUS公司提出异议1999年1月27日德国默克和美国先灵-宝雅公司提出异议1999年2月3日美国麦克尼尔公司、施贵宝公司、礼莱公司、德国拜耳公司、法国圣德拉堡公司、日本藤泽公司、日本田边公司提出异议美国礼莱公司在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的同时,也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撤消该欧洲专利的请求。2000年11月8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决定撤消该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授权。英国高等法院作出撤消宣判的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理由全部公布在了英国官方网站上。下一个问题是,中国的伟哥应用专利能否象欧洲专利一样被驳回,将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理由引用到中国专利上是否可行。对此,王律师做了论证,对于创造性的定义,世界各国基本相同,该专利在英国被判决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中国也应该同样适用。该专利在美国和日本也面临同样的异议,说明该专利在世界主要国家的确存在巨大争议。对于该专利是否存在其他缺陷,王律师也做了论证,王律师指出,从专利文件的准备过程看,该专利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在辉瑞公司提出专利保护的应用专利中,没有提及伟哥这一产品在治疗阳痿中医疗作用的具体数据,人们无法从专利文件中判断伟哥这一产品能否治疗阳痿,从专利文件中人们必须经过大量的筛选工作才能得知伟哥具有治疗阳痿的作用,这一点是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的。经过讨论,各单位认为,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对该专利提出异议是有理由的,在国外也有成功的先例,于是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于该中国专利授权公告的时间预定在9月20日,初步决定在10月份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此后的一个月,即2001年7月8日,各家单位又聚集到北京,此时,参加会议的单位达到了12家,各单位代表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商讨一些细节,办理了委托关系手续,明确了目标和方向,开始了艰苦的准备工作。9月19日,伟哥应用专利被专利局正式授权并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只有一项,即要求保护伟哥化合物和组合物用于治疗阳痿,根据中国专利法,从这一天开始,任何人都有权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一天,一位名叫潘华平的中国公民向专利局提交了对伟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这表明,除上述12家有组织的统一行动外,还有关注该专利的其他人士也在采取行动。2001年10月13日,已经作好准备的12家国内伟哥开发单位又一次聚集到北京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如下问题并作出决定:1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主要内容;2 提出无效请求的方式和时间;3 参加无效请求的主要工作人员;4 无效请求提出后的主要工作;5 可能出现的有利和不利情况;2001年10月20日,12家伟哥开发单位共同委托王为律师向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提出了对辉瑞伟哥应用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经过1个月的审查,于2001年12月13日正式受理该请求,至此,完成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的法律程序。(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全文见附件1)当12家伟哥开发单位向专利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的2002年2月1日,辉瑞公司作出了反应,他们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意见答复中对无效宣告请求中的每一个问题一一做了答复,否定其专利的缺陷,并使用大量的文件来证明其专利具有创造性,这些文件中包括获得1990年诺贝尔生理奖的加洲大学教授伊格那罗出具的证词以及辉瑞公司研究开发人员研究开发伟哥的经过,对于辉瑞公司的欧洲专利在英国遭到驳回的问题,辉瑞公司还通过媒体说明他们在中国的专利与欧洲专利是不同的,中国专利制度与欧洲专利制度也是不同的,以此来说明其专利应该得到支持。(辉瑞的答辩意见的全文见附件2)中国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双方的陈述资料后,成立了5人合议组,一同研究审理该案,2002年7月,合议组决定,将在2002年9月3日对此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地点在复审委员会所在地,新时代大厦4层第一口审大厅。此前,北京市银龙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受12家请求人的委托,也加入到无效请求的代理工作中。开庭前的8月16日,12家单位又一次在北京举行会议,讨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和北京银龙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口审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和代理律师均表示,有信心通过此次口审,清楚明确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反驳辉瑞公司的观点,使审查员相信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表达的观点是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和原则的。2002年9月2日,12家单位的代表汇集到北京北太平庄远望楼饭店,这天下午,各家代表再一次聚会,各代理人和律师表达了他们的立场并对第二天的口头陈述进行了演练,以迎接第二天的口审。2002年9月3日,这一天,看似平常的日子,却注定要载入中国专利的史册。上午9点,引人注目的13家中国单位和个人告美国辉瑞公司伟哥应用专利无效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口审庭内和厅外的走廊上排满了座位,座位上座无虚席,由于口审厅内无法安排众多的旁听者,工作人员在厅外的走廊上支起了大屏幕,直播口审厅内的情况,旁听口审的人将近200人。口审厅内,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泾渭分明的分在两侧,13家中国单位和个人的代表加上代理人共有30人之多,审查员点名就点了10分钟,辉瑞公司聘请了一名英国律师和诺贝尔医学奖得主加洲大学教授伊格那罗作为辉瑞公司的代表,另有两名香港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还有两名翻译在场。9点30分,口头审理正式开始,首先发言的是潘华平的代理律师,北京元中专利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他们对辉瑞公司的专利提出了许多疑问,说明其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的第25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第3、4款、第二十二条第3款、第33条。随后辉瑞公司做了答辩,此后,12家单位的代理律师分别发言,双方你来我往,各陈己见,交锋之激烈,前所未有。第一天的口审之后,辉瑞方面宣布可以放弃对优先权日的坚持。辉瑞的放弃是基于请求人搬出的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压力。该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中方指出辉瑞方面不该享有优先权,其理由是:在后的说明书和前面的权利要求书范围不一致,让人认为这项专利在申请日之前还是一个没有完成的发明。而辉瑞既然在优先权日后又递交了补充数据,当用说明书中的这些“数据”支撑其专利的创造性时,就有可能犯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禁忌。因此,只能放弃优先权。按专利的一般规律而言,申请日越晚,否认其创造性的已有技术越多。就辉瑞的这项专利而言,在他没有放弃优先权日之前,无论是专利审查员还是请求人只能拿优先权日即1993年6月9日前的文献作为评价其专利性的依据,而现在这个日期则可后推至1994年5月13日该专利的国际申请日。中方认为,辉瑞的“放弃”只是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回避,而94192386X号专利仍然存在着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问题。该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辉瑞专利授权文本的专利说明书分别给出了“优选化合物”、“更优选的化合物”、“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和“特别优选的个别的化合物”4类化合物,最后一种包括了9种已知的化合物,其中之一是枸橼酸西地那非。但是说明书中始终没有指明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是哪个,同时也没有指明写入权利要求书的化合物枸橼酸西地那非就是说明书中描述的特别优选化合物。中方还认为,94192386X号专利也同时违背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该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换句话说,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而辉瑞公司的94192386X号专利的权利要求在从12项缩减到1项后仍有缺陷。面对这样一个权利要求,请求方认为说明书只公开了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可诱发男性阳痿的阴茎勃起,但其说明书公开的信息无法从实质上支持权利要求。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是哪个,说明书没有说明,使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和效果相互不适应。中方律师进一步表明,如果说明书能告诉我们,其中所述的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就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化合物,我们有理由相信,它具有治疗阳痿的作用,可以得到部分支持。但是,从说明书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中的化合物和说明书中描述的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是什么关系。说明书没有说明优选的方案和过程,说明书中采用“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能够诱发男性的阴茎勃起”这样的含糊术语说明专利的有益效果,所导致的结果是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究竟哪个化合物具有有益效果,也就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中的化合物是优选出来的。这样的专利作为公开的技术方案,无疑会加重公众的负担,甚至让人无所适从。中方的代理人还用发明分步分析法论证了94192386X号专利创造性的不可靠:两篇相对于一项专利的对比文献,如果覆盖了这项发明,就能否认它的创造性。请求方列出了这样两组对比文献:辉瑞公司的911041621号发明专利“吡唑并嘧啶酮类抗心绞痛剂”和另外三篇优先权日之前发表的学术论文。这两组文件中分别任选一篇的组合都会威胁到94192386X号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将以上文献中现有技术组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辉瑞在1991年治疗心绞痛专利中就已表明枸橼酸西地那非具有使人体cGMP升高的作用。尔后19921993年间的学术论文又公开了一项“发现”:即cGMP升高,能使人体阴茎勃起。两者相加完全覆盖了辉瑞94192386X号专利。因此,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无创造性。辉瑞方面在口头审理中极力维护其专利,他们辩解说:94192386X号专利说明书不仅有理论性教导,而且清楚完整地给出了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它是9个具体化合物中的一个。这9个化合物是同样优选的,至于权利要求中为何选择了“枸橼酸西地那非”完全是出于在随后的开发过程中,辉瑞公司将伟哥商业化了而其他物质没有被商业化的考虑。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按照说明书的教导,结合本发明的目的确定什么是优选化合物。辉瑞认为,清楚完整是指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而言,而不是仅指说明书中涉及的某些问题,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枸橼酸西地那非已给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在口头审理中,最敏感话题之一莫过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欧洲专利,辉瑞公司的专利代理律师在口审时指出:英国判例与此案并无关系,因为英国和中国属于不同的法系。在创造性的规定上,各国专利法也有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定,各国更是要以本国专利法为准,为说明这一点,辉瑞公司甚至否认了他们在英国法庭上已经承认的一些事实。口审中辉瑞公司的代表诺贝尔医学奖得主伊格那罗教授做了简短的发言,阐述在其进行的研究中虽然发现cGMP抑制剂具有可能的治疗阳痿作用,但是否真的能够治疗阳痿,他本人表示怀疑,他认为cGMP抑制剂具有全身作用,服用后可能产生全身性的作用而使副作用加大,因而,使用cGMP抑制剂治疗阳痿是危险的。辉瑞公司想以伊格那罗教授的发言来证明其专利具有创造性,辉瑞的观点是,就连伊格那罗教授都认为cGMP抑制剂是不能治疗阳痿的,辉瑞公司敢于使用cGMP抑制剂治疗阳痿并证明其使用是安全的,这一点本身就证明,辉瑞的专利是有创造性的。(口头审理中中方的意见全文见附件3)经过两天紧张激烈的辩论,口审于9月4日下午5点结束,双方充分的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只等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裁决了。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全文附件2:辉瑞的答辩意见全文附件3:口头审理中方律师的意见附件1:对中国94192386.X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本事务所,受XXX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对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获得中国专利局授权的94192386.X号中国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申请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九日,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辉瑞研究及发展公司(见附件1)。作为与该专利中的产品在中国的应用有利害关系的人,我的委托人认为, 该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专利不应被授权,在此委托我单位向贵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下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一94192386.X号中国专利的基本内容:该专利要求保护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该化合物在药物学中的通用名称为:西地那非,其枸橼酸盐的药物制剂被称为:伟哥)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含有它们中任何一种的药物组合物在制造药物中的应用,该药物用于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该专利是为了保护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化合物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含有它们中任何一种的药物组合物的第二药物应用的,该专利中的化合物和组合物在辉瑞公司1991年在中国申请的91104162.1号中国专利申请中已经公开描述过(见附件2),这篇专利是在1993年以前提出申请并公开的。在该专利中,权利要求1中和专利中提到的其他化合物是cGMP PDE的抑制剂。这种具有选择性的物质对酶有抑制作用,可以提高cGMP水平,可用于治疗各种疾病,包括治疗各种心血管疾病例如:如心绞痛、高血压、心力衰竭、动脉粥样硬化等。在94192386.X号中国专利说明书中,申请人认为1991年辉瑞公司中国专利申请中提到的化合物可以用于预防和治疗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而且可以口服。这些化合物在说明书中用一个结构式来表示,这些化合物是已知的化合物。专利说明书没有用数据来解释和支持其发明。说明书描述了一项实验,证实在分离的人类海绵体中有三类不同的PDE存在,它们分别是PDE II、PDE III 和PDE V。在人的海绵体中发现了三种PDE之后,说明书没有解释该发明中的化合物是如何产生作用的。说明书推断式I的已知化合物由于是PDEv的选择性抑制剂,可使组织内cGMP含量增高,可使阴茎海绵体组织松弛,进而推导出可预防和治疗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接下来,专利说明书简略地介绍了毒理、口服效果及药效试验。但它丝毫未提及是对哪种化合物作过什么样的试验。说明书在结尾一段中写到,本发明还包括一种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包括人的ED疾患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使用有效cGMP PDE抑制剂生产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口服药物。二94192386.X号中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该专利只有1项权利要求,即: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含有它们中任何一种的药物组合物在制造药物中的用途,该药物用于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该权利要求包含如下内容: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在制造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药物中的应用。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在制造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药物中的应用。包含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的药物组合物在制造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药物中的应用包含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药学上可接受的盐的组合物在制造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药物中的应用。三对94192386.X号中国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专利明显属于第二次医药用途专利,即对于已知用作抗心绞痛的药物又用于治疗和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对于第二次医药用途专利,在说明书中应当如何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呢?,我们认为,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药品的药物活性及药品的制备方法、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并通过动物实验或临床试验数据详细描述该药品对第二适应症的医疗效果,由于药品涉及人们的生命健康,能否正确使用药品,对于患者来说有时可能是生死悠关的。鉴于这种情况,说明书在药品的制备方法中应详细清楚的说明使用方法及适用范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阅读说明书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知道使用什么药、治疗什么病、如何正确使用该药以及效果如何等内容。对于94192386.X号中国专利申请,我们认为其说明书的撰写与上述要求相去甚远,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不能够通过阅读说明书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知道使用什么药、治疗什么病、如何正确使用该药以及效果如何。现在让我们指出94192386.X号中国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完整的地方。说明书第2页第13行说:出乎意料的是,现已发现,所公开的这些化合物在治疗勃起机能障碍方面作用,另外,这些化合物可以口服,从而避免了在阴茎海绵体内用药的不便。因此本发明涉及式(1)化合物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含有它们中存在的药物组合物制造用于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包括人勃起机能障碍的药物,这一段说明了本发明的目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行列举了9个化合物,这些化合物的应用应是该专利说明书重点描述的内容。遗憾的是,该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没有写明使用这些化合物为达到治疗应用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效果。说明书的描述是不清楚、不完整的。第8页第20行说:本发明化合物已在体外作了试验并发现它们是对cGMP有专一性的PDEV的很强的选择性抑制剂(注意,此语没有任何的实验数据或文献数据作说明,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本发明那些化合物做了那些体外实验,有什么样的实验结果,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是很强的PDEv的选择性抑制剂这一结论)。第8页第21行说:本发明的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对PDEV酶的IC50=6.8nM V,但对于PDE II 和PDE III酶只显示很弱的抑制活性,IC50分别为=100M 和34M,于是,阴茎海绵体组织的舒张和随之发生的阴茎勃起会由于该组织内的cGMP含量的增高而得到调节,而这又是本发明化合物对于几种PDE的抑制特点造成的,(注意,该段话中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没有说明具体是那一种,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从众多化合物中知道究竟是那一种化合物具有对PDEV酶的IC50=6.8nM V,但对于PDE II 和PDE III酶只显示很弱的抑制活性,IC50分别为=100M 和34M,也无法知道那一种化合物使阴茎海绵体组织的舒张和随之发生的阴茎勃起会由于该组织内的cGMP含量的增高而得到调节,因而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化合物具有使阴茎海绵体舒张并发生阴茎勃起的结论)。 第9页第2行说:在鼠和狗内实验的本发明化合物,在最高达3mg/kg的静脉内和口服这两种情形,均未显示出任何不利的急性毒性的明显迹象。在小鼠的情形,在高达100mg/kg的剂量(iv)下未发生死亡。某些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在以最高达10mg/kg的剂量对鼠和以高达20mg/kg的剂量对狗长期口服时,无毒性作用(注意,这段话让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了解那些化合物显示出无毒性作用)。第9页第7行说,对于人,按一次剂量和多次剂量对志愿者口服试验了某些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另外,至今为止对患者进行的研究已证实,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诱发了阳萎男性的阴茎勃起(这句话同样让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知道究竟是那一种化合物诱发了阳萎男性的阴茎勃起,也没有说明究竟是采用了那种方法进行的实验,这种描述是不清楚完整的)。第9页第9行说,虽然本发明的化合物主要是设想用于治疗勃起机能障碍或男性性机能障碍,但它们也可以用来治疗女性性机能障碍,包括与阴蒂失调有关的性欲高潮机能障碍(这句话同样让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知道究竟是那一种化合物可用于治疗男性性机能障碍和治疗女性性机能障碍,也没有说明究竟是采用了那种方法进行的实验,这种描述是不清楚完整的,这句话还清楚的说明,本发明的化合物主要是设想用于治疗勃起机能障碍或男性性机能障碍的,根本没有公开实现发明所必要的技术手段,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但凭这种设想是无法实现本发明的目的的)。第9页第13行说,一般来说,对于人类,口服本发明化合物是优选的途径,它最为方便,而且避免了在阴茎海绵体内用药时遇到的不便。对于代表性的男人,优选的剂量范围是每日3次5至75mg化合物。在受体患者有吞咽障碍或口服后有药物吸收损伤时,可以非肠道用药,例如经舌下或经颊用药(这句话没有说明究竟是那一种化合物可以如此的应用,为什么可以这样应用,以及怎样应用)。第10页第5行说,在另一方面,本发明还包括利用cGMP PDE抑制剂或其药学上可接受或含有它们中存在的药物组合物来治疗雄性动物,包括人的勃起机能障碍(这句话没有说明那些cGMP PDE抑制剂可用来治疗雄性动物,包括人的勃起机能障碍,似乎是说所有cGMP PDE抑制剂用来治疗雄性动物,包括人的勃起机能障碍都是辉瑞公司的发明,这一点即使是真实的,也根本无法使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这种发明)。从上述说明书的有关段落中,可以看到,其说明与专利法的要求不相一致,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本无法从这样的说明中实现本发明。该专利要求保护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含有它们中任何一种的药物组合物具有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医疗作用,根据这一作用,这些产品可以被用来制造药物。但说明书没有明确指明这些产品是具有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医疗属性的产品。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这些产品在动物体内或体外进行过那些实验,或者在人身上进行过那些项目的临床实验,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说明这些产品具有治疗或预防包括人在内的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医疗属性。作为医药用途发明,要求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目的、效果相一致,不得出现不清楚完整的情形,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为此,需要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关键内容应该是,这些产品能够应用于发明所要达到的目的的合理实验数据、药物配方、如果这种内容没有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是不清楚、不完整的,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就不能知道这些产品进行过那些实验,具有什么样的应用价值,如何才能正确的应用它们,如果说明书的描述使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甚至不知道究竟是那种产品进行了有关实验,就无从判断究竟是那种产品具有应用价值,因此也就导致本发明的目的无法真正的实现。为了进一步说明医药用途发明应公开的内容,我们列举以下专利作为对照,供贵委员会参考。CN1054742C(见附件3),US5436272(见附件4)2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本专利说明书中只笼统记载了“本发明化合物已在体外作了实验并发现它们对cGMP有专一性的PDEV的很强的选择性抑制剂,例如,本发明的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对PDEV酶的IC50=6.8nM V,但对于PDE II 和PDE III酶只显示很弱的抑制活性,IC50分别为=100M 和34M,于是,阴茎海绵体组织的舒张和随之发生的阴茎勃起会由于该组织内的cGMP含量的增高而得到调节,而这又是本发明化合物对于几种PDE的抑制特点造成的。”,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从这段说明中不能看出所谓的其中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是什么,而权利要求书则寻求四种产品的用途保护,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这四种产品和上述文字描述中的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是什么关系。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从说明书的记载中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化合物能够达到发明目的,说明书没有记载权利要求中四种产品的应用数据,也没有实施例说明如何具体实施权利要求中的产品才能达到发明的目的。对于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的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及其组合物,它们不是本专利中列举出的九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的记载中看出这些盐及组合物产品凭什么能够达到发明目的。说明书中找不到与权利要求内容相一致的记载,说明书只记载了式(I)化合物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含有它们中存在的药物组合物可用于制造治疗或预防ED的药物,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权利要求中的化合物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含有它们的药物组合物可用于制造治疗或预防ED的药物。3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中国专利局出版的审查指南中对不允许的修改做了规定,规定如下: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远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问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对于94192386.X号中国专利来说,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作了重大的修改,实际上是经过对原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删除并重新组合。这种修改,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信息中,不能够直接地、毫无疑问地导出。很明显,由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充分公开说明现权利要求书中的产品具有中国专利法所要求的明确的医疗作用以及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目前的这种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结果也就无法从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问地导出。4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对于94192386.X号中国专利来说,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容没有中国专利法要求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理由如下:我们检索到,在该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关内容的文献资料公开发表过有关内容,从这些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中,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是可以得到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的。我们检索到的在申请日以前公开出版的相关的文献资料是:(A) "Nitric oxide as a mediator of relaxation of the corpus cavernosum in respect to nonadrenergic, noncholinergic neurotransmission" by Rajfer et al -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Vol. 362 No. 2 at p. 90 (9 January 1992) ("Rajfer"), (B) "Phosphodiesterase VA Inhibitors" by K. J. Murray in Drug News and Perspectives (DN&P) at Vol 6(3) p150-156 (April 1993) ("Murray") and (C) "The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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