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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桅杆式起重机检验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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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桅杆式起重机检验规程(试行).doc

    山东省桅杆起重机检验规程(试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桅杆起重机检验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桅杆起重机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桅杆起重机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揽风绳式、斜撑式、环轨式桅杆起重机,其他类型的桅杆起重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检验是桅杆起重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四条 从事桅杆起重机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开展桅杆起重机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桅杆起重机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第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后投入使用前的桅杆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验;在用桅杆起重机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桅杆起重机,应当按照检验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第六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起重机械名词术语-桅杆起重机(GB/T6974.111986)等有关桅杆起重机标准、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规定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规定为准。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桅杆起重机或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并应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九条 从事桅杆起重机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配备桅杆起重机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十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检验现场不应有影响桅杆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十一条 桅杆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人员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二条 桅杆起重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桅杆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和桅杆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桅杆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做记录。现场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单位统一制定并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记录,必要时应另列表格或附图。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用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有校核人员的签字。 第十七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要求又无需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 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 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判定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二十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桅杆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二十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桅杆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二十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桅杆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二十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桅杆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条 桅杆起重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 可以判定为合格。(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施工或使用单位整改后可申请复检。第二十一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桅杆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结论负责。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附录:1.桅杆起重机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2.桅杆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3.桅杆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1: 桅杆起重机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备注1万用表±2%2绝缘电阻测量仪±1.5%3接地电阻测量仪±2%4钳型电流表±2%5经纬仪66水准仪±2.5 mm/ km7便携式测距仪±1.5mm8转速表±0.1%9测厚仪±0.5%10称重仪±1%11倾角仪0.5°12百分表0.01mm13点温计±1%14游标卡尺0.02mm15钢卷尺1级16钢直尺1级17塞尺1级18力矩扳手/19放大镜(20倍)/20测力计±1 N21常用电工工具/22钢丝绳探伤仪/选用23便携式超声探伤仪水平<1%;垂直<5%选用24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选用25照相机/选用262728附录2: 桅杆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1技术资料1.1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查阅资料。1.2安装单位应提供: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c.安装过程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d.基础及轨道等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查阅资料。1.3改造单位除提供1.2 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查阅资料。1.4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新增设备的监督检验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查阅资料。2作业环境及外观检查2.1桅杆起重机运动部位与周围固定物体或房屋最小距离不小于0.6m,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1m。如安全距离不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现场检查。2.2桅杆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产品标牌和检验合格标志。外观检查,定期检验时查检验合格标志。2.3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桅杆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桅杆起重机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安全距离m<11-3560最小距离m1.53.0O01(V-50)+3外观检查,必要时实际测量。2.4起重机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通道。外观检查。3金属结构3金属结构3.1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严重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产生裂纹应修复或采取措施防止裂纹扩展,否则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或仪器测量。3.2金属结构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铆钉等连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外观检查。必要时可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或用力矩扳手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连接状况。3.3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不应有明显变形、磨损和腐蚀。目测,必要时实际测量。3.4桅杆(立柱)3.4桅杆3.4.1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 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大于40mm;在桅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总支承长度1/200。目测,必要时用器具测量。3.4.2对于格构式桅杆在空载状态下其中心线对根铰轴线的侧向垂直度为L/1000(L-测量长度)。用经纬仪测量。3.5吊臂3.5.1中心线对根铰轴线的侧向垂直度为L/1000(L-测量长度)。用经纬仪测量。3.5.2新吊臂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大于总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吊臂,在重新组装时,每5 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大于40mm。用经纬仪或器具测量。3.6斜撑杆3.6.1中心线对根铰轴线的侧向垂直度应不大于全长的L/1000。用经纬仪测量。3.6.2新斜撑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大于总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斜撑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 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大于40mm。用器具测量。4缆风绳4.1缆风绳应布置合理,松紧均匀;与地面夹角不大于60°且符合设计要求。 目测,必要时用倾角仪和拉力计测量。4.2缆风绳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目测。4.3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目测。4.4缆风绳数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数量不少于4根。目测。5地锚5.1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地锚的埋设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应平整、无积水;地锚引处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目测。6基础6.1桅杆起重机的基础应满足设计要求;平整坚实,不积水,并能提供1.2d规定的资料;如无设计排水要求的,查看实际是否能正常排水。目测。7轨道7.1 轨道接头的高低差d2mm,侧向错位f2mm,接头间隙e4 mm。目测,必要时用钢直尺和塞尺测量。7.2车轮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5 mm。8机构与主要零部件8机构与主要零部件8.1吊钩8.1.1 吊钩应有标记和防脱钩装置,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滑轮组侧板应有安全警示色。目测。8.1.2 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焊补。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按GB/T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5%;按行业沿用标准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应报废衬套。外观检查,必要时用20倍放大境检查,打磨,清洗,用磁粉、着色探伤检查裂纹缺陷。用卡尺测量断面磨损量。8.1.3 开口度增加量: 按GB/T 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8.2钢丝绳及其固定8.2钢丝绳及其固定8.2.1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 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应满足附表1的要求。对照使用说明书检查。检查滑轮和卷筒的槽型、直径是否与选用的钢丝绳相匹配。8.2.2 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应保留3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将吊钩放到最低工作位置,检查安全圈数。8.2.3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外观检查。8.2.4 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外观检查。必要时用探伤仪检查8.2.5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用卡尺测量。8.2.6 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附表3规定的数值。外观检查,必要时用探伤仪检查8.3滑轮8.3.1 滑轮直径D0min(D0min=h2.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2规定机构工作级别M1M3的数值。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8.3.2 滑轮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a: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b: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c: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外观检查, 必要时用卡尺测量。8.3.3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8.4制动器8.4.1 动力驱动的桅杆起重机每个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的。外观检查。8.4.2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时应报废。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8.4.3 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污。外观检查。8.4.4 制动器应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通过载荷试验验证。8.4.5 制动轮应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铆钉造成的划痕。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8.5减速器和分动器8.5.1 地脚螺栓,壳体联接螺栓不得松动,螺栓不得缺损。外观检查。8.5.2 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听觉判定噪音,手感判断温度和振动,必要时打开观察盖检查或用仪器测量。8.6开式齿轮齿轮啮合应平稳,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8.7车轮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8.8联轴器零件无缺损,联接无松动,运转时无异常撞击声。外观检查,试验观察。8机构与主要零部件8机构与主要零部件8.9卷筒与卷扬机8.9.1 卷筒直径D0min(D0min=h1.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2规定机构工作级别M1M3的数值。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钢丝绳直径的凸缘。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8.9.2 卷筒壁不应有裂纹或大于壁厚20%的磨损。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8.9.3 卷筒或卷扬机应固定可靠,运行平稳。外观检查。8.10柴油机8.10.1柴油机在全程调速范围内应能稳定运转,并能通过熄火装置使柴油机停止。外观检查,试验观察。8.10.2柴油机应有良好的减震装置,固定可靠。8.11离合器8.11.1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允许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现象。外观检查,试验观察。8.11.2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脚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手握力应不大于200N。用测力计测量8.12变速器8.12.1变速器应操作灵活,不得有乱挡或自行脱挡现象;运行应无异响,变速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不应有漏油现象。外观检查,试验观察。8.12.2变速杆上应有档位标识。如变速杆上难以设置,应设置在变速杆附近易见部位。外观检查。8.13停止器卷筒正常转动时,停止器不得影响其工作;应能承受额定载重量卷筒反转所产生的冲击负荷。外观检查,试验观察。9电气9电气9.1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构件应齐全完整;机械固定应牢固,无松动;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阻;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或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电气连接应可靠,无接触不良。桅杆起重机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况条件相适应。目测。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结合工况,查验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的选用。9.2线路绝缘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线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断电,人为使桅杆起重机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金属结构或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上述方法有困难时,可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测量时应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9.3总电源开关起重机供电电源应设置总电源开关。该开关应设置在靠近起重机且易于操作的位置。开关出线端不得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电气设备。目测。9.4电气保护9.4电气保护9.4.1 电气隔离装置起重机上低压总电源回路宜设能够切断所有动力电源的主隔离开关或其他电气隔离装置。未设主隔离开关或其他电气隔离装置时,总电源开关应具有隔离作用。目测。9.4.2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起重机总电源回路至少应有一级短路保护。短路保护应由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来实现。自动断路器每相均应有瞬时动作的过电流脱扣器,其整定值应随自动开关的型式而定。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起重机尖峰电流的1/21/1.6选取。外观检查,查验总电源回路中实际使用的短路保护装置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必要时校验。9.4.3失压保护起重机总电源应有失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不能自行接通。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后,未经手动操作相应开关,桅杆起重机上总电源回路应不能自行恢复接通。9.4.4机构的过流保护起重机的每个机构均应单独设置过流保护。交流绕线式异步电动机可以采用过电流继电器。笼型交流电动机可采用热继电器或带热脱扣器的自动断路器做过载保护。采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绕线式异步电动机时,在两相中设置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不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5倍。在第三相中的总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不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25倍加上其余各机构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保护笼型交流电动机的热继电器整定值应不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1倍。检验过流保护的设置和整定9.4.5 便携式控制装置 采用便携式控制站或手电门控制时,按钮盘上应设满足要求的紧急断电开关,控制电缆应加设支承钢丝绳;控制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按钮功能有效;按钮盘应采用绝缘外壳;外壳应坚固,无破损。 目测,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不应大于50V。9.5操作系统和信号9.5.1操作装置应标明用途和动作方向,易于操作。目测检查。9.5.2有符合要求的音响信号,在有效的范围内清晰可辩。目测,动作试验。9.6接地9.6.1 电气设备的接地 起重机允许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金属结构必须是一个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导电整体。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均应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目测,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9.6.2 金属结构的接地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或TT接地系统。零线非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1.目测法检查起重机的接地型式;2采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10安全装置与防护措施10安全装置与防护措施10.1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机构应设起升高度限位器,且功能可靠、有效。空载,吊钩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装置,应停止上升运行。10.2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大于16吨的起重机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超过额定载荷但不超过额定载荷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机构可向下方向运动。起升少量载荷,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加载,直至断电,查验载荷是否满足规定。10.3力矩限制器起重量大于16吨起重机且带载变幅的,应设置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1增幅法:按特性曲线选择某一幅度的额定载荷,起吊额定载荷,然后逐渐增大幅度至发出超载报警信号,此时应能终止增大幅度的运行,且力矩不得超过额定力矩的110%。2. 增重法:按特性曲线选择某一幅度的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 力矩限制器不应动作;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加载至发处超载报警信号,此时应能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且力矩不得超过额定力矩的110%。10.4防后倾装置钢丝绳动臂变幅的起重机应设置防止反弹后倾的装置。动作试验,实际测量。10.5缓冲器和端部止挡轨道端部应设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外观检查、空载试验。10.6紧急断电开关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总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不能自动复位且设在易操作的位置。检查各机构动力电源的接线,应全部从总电源接触器或自动断路器的出线端引接;切断紧急断电开关,检查各机构电源是否切断且紧急断电开关不能自动复位。10.7防护罩起重机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外观检查设置及防护是否有效。10.8扫轨板轨道设在工作面或地面上时,起重机应设扫轨板。扫轨板距轨道不大于10mm。外观检查,用米尺测量。11液压系统11.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并应工作可靠、无漏油现象。目测。12试验12试验12.1空载试验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通电,各安全装置试验合格后,进行空载起升、运行试验。检查各机构运行和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12.2额定载荷试验各机构运转正常。试验后起重机不应有裂纹、连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性能和安全的缺陷。起吊额定载荷,进行起升、运行联动试验。12.3静载试验新安装、改造后的起重机进行此项试验。起吊额定载荷,离地100200mm,逐渐加载至1.25倍的额定载荷,不少于10分钟,结构和机构不应有裂纹、连接松动、构件损坏、塑性变形等影响性能和安全的缺陷。起升机构按1.25倍额定载荷加载,按检验内容与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检验后必须恢复其重量限制器的连接或动作数值。12.4动载试验新安装、改造后的起重机应进行此项试验。起吊 1.1倍的额定载荷,按照工作循环和电动机允许的接电持续率进行起升、制动、运行和联动试验,延续不少于一小时。结构和机构不应损坏,连接无松动。起吊1.1倍的额定载荷,检查起重机各机构的灵活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每一工况的试验不得少于三次,每次动作停稳后再进行下次启动,并必须注意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桅杆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卸载后,检查机构及结构各部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等异常现象。检验后必须恢复起重量限制器的连接或其动作数值。附表1 绳卡连接的安全要求钢丝绳直径(mm)6-1617-2728-3738-45绳卡数量(个)3456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附表2 卷筒、滑轮直径D0min(D0minh·d)的选取机构工作级别卷筒h1滑轮h2M1M31416M41618M51820M62022.4M722.425M82528附表3 钢丝绳断丝数值外 层 绳股 承 载钢 丝 数n钢 丝 绳 结 构的 典 型 例 子(GB/T8918-1996)起重机械中钢丝绳必须报废时与疲劳有关的可见断丝数机构工作级别机构工作级别M1及M2M3,M4,M5,M6,M7,M8交捻顺捻交捻顺捻长度范围长度范围6d30d6d30d6d30d6d30d506×7、7×72412482451756×123623612367610018×7(12外股)4824815481011206×19、7×196X(19)、6W(19)34×7(17外股)5102510195101211406113611226111411606×24、6x(24)、6w(24)8×19、8x(19)、8w(19)6133613266131611806×307144714297141812006X(31)、8T(25)8164816328162012206W(35)、6W(36)、6XW(36)8184918389182212406×37101951019381019241260102151021421021261280112261122451122281300122461224481224>3006×610.04n0.08n0.02n0.04n0.08n0.16n0.04n0.08n附录3: :(检验报告编号)桅杆起重机监 督 检 验 报 告 注册代码 设备名称 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桅杆起重机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安装(改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桅杆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 : 共4页 第1页使用单位设备注册代码规格型号设备名称工作级别最大起重量(t)起升高度(m)制造单位产品出厂编号安装单位安装地点工作环境露天;非露天;其它用户设备编号监督检验日期 年 月 日检验依据: 1. 山东省桅杆起重机检验规程(试行)(鲁质监特2006 号) 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3.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备注批准: 审核: 检验:续报告: 共4页 第2页序号项类项目编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论11.技术资料1.1制造相关资料21.2安装相关资料31.3改造相关资料41.4使用相关资料52.作业环境及外观2.1起重机与周围物体安全距离62.2产品标牌72.3起重机与输电线安全距离82.4起重机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通道。93.金属结构3.1金属结构状况103.2金属结构连接113.3桅杆顶部和底部结构123.4桅杆(立柱)133.5吊臂143.6斜撑杆154.缆风绳4.1缆风绳与地面夹角164.2缆风绳与地锚的连接174.3缆风绳与桅杆的连接184.4缆风绳数量195.地锚5.1地锚设置206.基础6.1基础217.轨道7.1轨道高低差、侧向错位、接头间隙7.2车轮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偏差228.机构与主要零部件8.1.1吊钩标记和防脱钩装置238.1.2吊钩缺陷和危险断面磨损248.1.3吊钩开口度增加量258.2.1钢丝绳选用及绳端固定268.2.2钢丝绳安全圈数续报告: 共4页 第3页序号项类项目编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论278.机构与主要零部件8.2.3钢丝绳润滑与干涉288.2.4钢丝绳缺陷298.2.5钢丝绳直径减少量308.2.6钢丝绳断丝数318.3.1滑轮选用328.3.2滑轮缺陷338.3.3滑轮防脱槽装置348.4.1制动器设置358.4.2制动器零部件缺陷368.4.3制动轮与摩擦片378.4.4制动器调整388.4.5制动轮缺陷398.5.1减速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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